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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作弊通报公文(4篇)(精选文档)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3-11-29 13:15:04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作弊通报公文(4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2023年作弊通报公文(4篇)(精选文档)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作弊通报公文篇一

    王某某(学号:20xx520xx2),我校安全工程学院安全工程(专升本)专业20xx级安全升20xx-01班学生。20xx年9月3日该生在《工程流体力学》考试中携带有与考试相关的资料。

    根据《重庆科技学院考试(考查)违纪、作弊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两名学生行为构成作弊,其行政处分随后作出。

    刘 某(学号:20xx440604),我校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20xx级机设20xx-05班学生。20xx年9月3日该生在《高等数学(工)bⅱ》考试中使用手机发送试卷并接收答案。

    根据《重庆科技学院考试(考查)违纪、作弊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名学生行为构成作弊,其行政处分随后作出。

    特此通报

    重庆科技学院

    教务处

    年9月3日

    作弊通报公文篇二

    教学系部、班级:

    为彰显考试的公平公正,践行诚信教育,现在对20xx—20xx学年期末考试学生违规情况通报:

    20xx级注会1班 洪(夹带考试资料作弊)

    20xx级注会1班 王(替考)

    20xx级注会1班 陈(找人替考)

    20xx级注会2班 尹(英语b级 夹带考试资料作弊)

    20xx级注会5班 张(夹带小抄)

    20xx级注会5班 杨(使用手机)

    其中,王,陈两人在考试过程中串通替考,其情节严重。违反了《南华工商学院学生手册》违纪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款,【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作弊及其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恶劣。学校将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具体情况请留意南华工商学院校风校纪委员会处理为准。

    其中,洪、尹、张、杨等人,违反了《南华工商学院学生手册》违纪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凡考查、考试、补考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请团总支、学生会、助理团各部门展开核查,凡是作弊者各组织部门请照章程,开除清退出部门处理,取消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以上行为将记入学籍档案存档。

    财务金融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x年1月9日

    作弊通报公文篇三

    在4月x日地理考试期间,翻看地理书。

    对于该同学在考试期间的作弊行为,年级部根据?年级部考试管理条例?做出以下处分决定:
    栗晓卫同学被扣除本科目20分,个人量化考核分5分。

    4月x日化学考试期间,互相传抄答案。

    对于该二人在考试期间的作弊行为,年级部根据?年级部考试管理条例?做出以下处分决定:

    各自扣除本科目20分,个人量化考核分5分。

    在4月x日化学考试中,扭头看后面同学的试卷。

    对于该同学在考试期间的作弊行为,年级部根据?年级部考试管理条例?做出以下处分决定:
    扣除李明阳本科目20分,个人量化考核分5分。

    x年xx月xx日

    作弊通报公文篇四

    全院各班:

    高考是国家为维护教育和社会公平、社会稳定,进行人才选拔的重要的考试制度。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为营造风清正气的考试环境和保障高考的公平、公正,防范、杜绝任何作弊行为,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防范高考替考作弊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黔教招〔20xx〕139号)和《关于做好防范高考替考作弊专项行动的通知》(校学发〔20xx〕9号)的文件精神,学校将在全校开展防范高考替考作弊专项行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班在6月7日前,利用课余时间集中本班同学开展诚信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意识,让学生认识到参与高考作弊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考试观和利益观,提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自觉性、坚定性。

    二、在6月7日—8日高考期间,各班班委要加强对本班同学去向的管理,对去向不明的学生要核实去向并及时向本年级辅导员老师汇报,防止学生参与高考替考作弊。

    三、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和《贵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相关文件及制度,对参加高考替考作弊的在校学生,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注:《贵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章第四节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资环学院学生科

    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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