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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次修订(3篇)(完整)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3-11-29 20:00:05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次修订(3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次修订(3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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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次修订篇一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次修订篇二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次修订篇三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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