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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实验室需思“危"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4-01-30 18:15:02

    张鑫烨/文

    科研实验室,多少有点象牙塔塔尖的感觉,但如果从安全生产角度去观察,也许很多“安全人”会大失所望。随着近年来国家对科技研发的投入逐年增多,全国各地也出现了不少发生在实验室里的危化品安全事件,笔者从事实验室安全六个年头,从高校到科研机构,只有一个字:“难”。

    与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相比,科研实验室或科研机构可谓“散漫”。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危化品量大、单一、生产工艺较为成熟稳定,另外,作为一家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建设初期,已经有“N”家职能部门进行监管,最基本的至少有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三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可是,某科研机构(某某所、某某产业园区)、某大学化学系新增几间实验室,使用各种甲类物质,甚至剧毒品,需要“三同时”吗?可能这对于科研单位而言,就是个笑话。部分地区的实验室甚至出现了直排的现象。但《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难道只针对企业?那肯定也不是吧。科研实验室中的危化品安全是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很多时候,当实验室、危化品和人联系在一起,总会给人一种“扑朔迷离”的感觉,有时候还会让人联想到美剧《绝命毒师》里那个看似低调的化学老师。因为震惊全国的几起“投毒案”都多多少少与实验室、实验人员有关,而用于犯案的剧毒品、药品也都是实验人员从非法渠道购置的。某大学宿舍投毒案已经过去了近10 年,目前我们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已经能查阅到相关的内容,其中林某用的剧毒品二甲基亚硝胺是其同学吕某某从某科研单位非法购买的。而那个科研单位也是非法制作了剧毒品。

    “中国裁判文书网”:“林某某2011 年进行动物实验时使用了二甲基亚硝胺。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其作为某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课题组组长,按《现代化学试剂手册》研发生产了100 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经检测含量大于99%;
    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作为某市化学试剂研究所供销科业务员,于2011 年3 月向XX 大学吕某某销售了一瓶100 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
    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 年3 月向某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购买了一瓶100 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用于与林某等进行大鼠肝纤维化实验……实验结束后剩余的约75 毫升二甲基亚硝胺等存放于XXX 实验室一柜子里,林某某知道试剂存放的位置。”

    排除个人的投毒行为,私自购买剧毒品让犯罪分子犯案更容易。笔者的确发现很多科研人员有自己的“渠道”,究其原因要么是速度快、价格低廉,抑或是熟悉,“一个电话就搞定”。他们的想法多半是“我买来又不是犯罪,只是为了让实验方便点”或“按照各种审批太慢了,我实验急着用”。

    近年来,公安部门持续对非法源头的打击已经让想走捷径的科研人员“望而却步”,科研单位在购买危化品方面也越来越谨慎,另外,终身追溯、倒查机制也让部分科研人员心生畏惧。例如,公安部门会根据查获的违法销售记录,倒查到收货地址、人员,进而锁定违法购买的科研人员。即便科研人员已经将药品悉数用完,但非法购买剧毒品或易制毒化学品也已经构成了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说购买危化品已经逐步纳入了监管的范畴,但是危化品的储存,一直是实验室内危化品管理的“灰色地带”。首先,危化品的储存场所,对企业而言,这是个毋庸置疑的“危化品仓库”,几乎所有人的第一反应是GB50016-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判断究竟是甲、乙类仓库,还是丙类仓库,或者中间库;
    还有相应的安全距离的要求。这些也都是企业在建设初期就已经考虑到的,如果一家企业的危化品仓库不符合国标、违规储存,如用丙类仓库储存甲类物质,那真是“出大事”了。

    例如:2022 年8 月,据《羊城晚报》报道:“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在全省各地开展安全生产专家指导服务,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涂料的化工企业,生产原料涉及苯乙烯、甲醇、过硫酸铵等甲乙类化工品和危险品,这类原料需严格筛选储存场所,落实储存方式和安全措施。但专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建筑及消防验收等级仅为丙类,不可进行甲乙类原料的加工……专家组当即提出,企业应当立即核实甲类装置区域与水性生产区域工序上的承接关系,评估甲类装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对水性生产区域的影响。”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丙类仓库储存甲类物质或民用场所储存甲类物质等对企业而言属于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对实验室而言实在太平常了,如石油醚、乙醇、甲醇等都是实验常用的试剂,可是它们储存在哪里呢?因为不属于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它们往往被直接储存在实验室的防火安全柜内。有的高校场地较大,有危险化学品仓库,但是安全距离却无法满足,有的科研单位则直接在实验楼内辟出一间房间作为危化品暂存点。如果严格按照规范或法律法规,这些做法都是违规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GB50016-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5.1 规定了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看到这样的距离要求,科研单位要叫苦了。首先,场地有限,按照甲类仓库的安全距离,50 米的要求无论如何都是达不到的,其他的30 米、25 米也不可能。其次,即使是新建的单位,地块的性质是民用而非工业,根本不可能建造甲类仓库。第三,实验室用量多,周转快,根本存不了几天,建造仓库费时又费力,科研单位的负责人根本不觉得有这个必要。第四,GA1511-2018《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中有一个“小剂量存放场所”的概念,似乎让很多单位松了一口气,“小剂量存放场所:教学、科研、医疗、测试等单位使用的,所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总量不超过50 kg 的储存室或储存柜”,但我们要注意,这仅仅是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规定,可没有泛指危化品的储存场所。而且,这仅仅是一个部门的标准,并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

    部分科研实验其实就是一个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过程,如果是生产单位的使用,那一定会涉及到防爆、防火、通风和职业危害因素等事项,但是这些对实验而言却并非如此。实验场所很少或者极少使用防爆电器,另外,防火的措施,不过是实验室墙上挂条灭火毯、门口放个灭火器。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实验室的真实场景:20 多平方米的房间里,实验人员周围的试验台上放着各种危险化学品,在他们的不远处是气体钢瓶,调节阀上的橡皮管通入了通风橱内的反应器上。通风橱旁的防火安全柜带着锁,可锁打开着,里面存放着丙酮、高锰酸钾、硝酸、过氧化氢(这些均属于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实验人员的脚边可能还躺着20L 或15L 的废液桶。

    这样的状态究竟是不是安全?如果废液桶能拧紧,防火安全柜内没有固液混放,还能双锁保存,钢瓶能固定,那简直就是行业普遍水平,甚至中等偏上的安全水平。如果再加上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盒、安全警示标识、医药急救箱,那简直就是“标杆实验室”了。至于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职业病体检,几乎不会出现在高校或科研院所,除了部分受到处罚,或发生过类似事故的单位。

    究其原因,主要是科研实验的用量的确不能和生产相提并论,虽然种类多,但量少,而且不固定,每次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并不相同,实验人员接触的频次不高。另外,每次使用的用量和设备都比较有限,即便反应失控,也可以控制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比如试验台、通风橱内。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客观情况,导致了实验人员普遍有侥幸的心理,认为“过一阵子就不用了,没事的”,更导致了安全管理岗位在科研单位、高校普遍不受重视,甚至有部分单位是空缺的。

    可是,科研实验仍然可能发生火灾、爆炸或伤亡事故。网上随意搜索,近年来的事故并不少见,如2021 年10 月24 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将军路校区一实验室发生爆燃,引发火情。11 名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中2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 年3 月31 日,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一名研究生当场死亡。此次事故的原因是反应釜高温高压爆炸,导致该学生当场去世。2022 年4 月27 日,中南大学一实验室发生爆燃事故,该校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一名博士生在事故中受伤,身体大面积烧伤……

    实验室安全,其实涵盖面很广,危险化学品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还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放射源、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等,这涉及国家的不同管理部门,并且每项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源头开始管控。因此,科研机构或高校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理论上应该与企业一样,设置专业的安全环保部门。同时,安全管理必须有完善的体制机制,毕竟以现有的经济水平,安全还是需要行政手段去“规范”的,如没有完善的体制保障,安全管理根本无法推行下去。以笔者的工作经验来看,对于一些出过事故的学院、课题组,有了教训,推行相关制度和政策会更容易,但这完全是出于个人的“自觉”,而不是管理制度。往好的方面想,越来越多的高校已经有了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安全管理已经有了独立的部门,独立的经费。也许现在实验室经历的是曾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都经历过的自觉和自省,一定会逐步好转,但希望不要是在无数次事故后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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