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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18篇【优秀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4-03-20 17:15:04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第1篇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第一部分前言委托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监理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1、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监理工程合同18篇,供大家参考。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18篇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 第1篇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一部分前言

    委托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

    监理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

    1、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_

    (2)工程建设地点:__________

    (3)工程规模:__________

    (4)开工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5)完工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6)总投资:__________

    (7)设计单位:__________

    (8)施工单位:__________

    2.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三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3.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4.监理工作的内容:

    5、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第二部分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1本项目经双方确定合同总价款:
    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经审计最终审计合同费用如超出合同价格,则乙方承诺按此合同价格执行;如最终审计费用低于合同价格,则按审计价格执行。

    2甲方按电汇或支票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均通过下列乙方指定的银行及账号。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若遇结算银行及账号变化,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引起损失由其自己承担。

    乙方账户名称:__________

    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

    乙方银行帐号:__________

    4甲方应按下列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__________

    4.1工程完工款

    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60%,计rmb: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

    4.2初验款

    甲方应于工程初验合格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项单据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计rmb: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

    ①由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初验合格证书一份;

    ②由乙方盖章并载明付款金额的付款通知一份。

    4.3终验款:

    甲方应于工程终验合格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③和④项单据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计rmb: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

    ①由甲方和乙方签署的终验合格证书一份;

    ②由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该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一份。本工程结算审计审减额应在本次付款金额中扣除。

    ③本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超过1%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具体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代扣代转。

    ④由乙方盖章并载明付款金额的付款通知一份。

    5合同各方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各方分别承担。

    6发票的提供:乙方在第一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时,将合同总额100%的商业发票提供给甲方(或每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时,提供相应合同额的商业发票)。如因乙方提供发票延迟而导致甲方付款延迟,甲方有权拒付款且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加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书、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五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六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因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九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四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一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不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九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争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石家庄仲裁机构仲裁。

    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以中文制定,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乙方法人授权委托书

    3、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表

    4、合同工程量、价格汇总表

    甲方: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 第2篇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
    监理范围: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各执_________份。

    业主(盖章):_________监理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 第3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_________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工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静态:_________,动态: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从签订合同后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二)工程监理

    1.监理范围:本合同监理属于下列第_________项: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2.监理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建设监理: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________计算,估算总收费_________元,金额大写_________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1)本合同生效时,发包方向监理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2)工程进度过半时,发包方向监理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监理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4)如果发包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4.工程监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条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监理合同书

    3.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4.合同条款

    5.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6.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监理方权利义务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9.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监理方权利

    1.发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
    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
    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

    (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
    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七条发包方权利义务

    1.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2.发包方应该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发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6.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写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发包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9.发包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需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11.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12.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八条监理方责任

    1.在监理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数(除去税金)。

    3.监理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4.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5.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九条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包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由于发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发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3.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通知发包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4.发包方如果要求监理方部分或全部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内通知监理方,监理方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发包方认为监理方无证当理由而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致命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发包方发出通知后21天内每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单据,而发包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4点已暂停执行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监理方可向发包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6.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7.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二条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奖惩

    1.监理方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3)转让监理业务;

    (4)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2.监理工程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1)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3.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_____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内。

    4.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5.由于监理方的合理话建议而使发包方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 监理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 第4篇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及条文,承担_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兹就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总价_________元。其中工程设计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土建工程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安装工程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合计监理费_________元。

    3.责任期限:从基本设计(第一次设计联络会)开始计算起,至_________装置通过_________小时运行后6个月。

    4.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基础),协商解决

    (1)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款;

    (2)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
    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
    本章附件c-报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5.考虑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对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将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7.乙方不得将属于甲方产权内的财产、土地、房屋、设施对外转让、出租、变卖。乙方临建拆除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包含在质量保证金之中),施工队伍人 员完全撤离电厂并将各种房屋,土地归还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

    8.乙方拉运材料,设备离开_________时,应经甲方批准同意;
    甲方材料节余部分应完全归还甲方。

    9.乙方在甲方区域内施工所建的各种生活,生产临建拆除后,必要时乙方应恢复原来的功能和原貌。

    10.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1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提交监理总结,结清监理报酬后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正本要求每页小签),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 第5篇

    建设施工合同

    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建筑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

    (1)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的,并附有3个附件。

    《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各个具体工程,因此,配之以《专用条款》对其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重新检验(单选题)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暂停施工

    (1)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2)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3)意外事件造成导致的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的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可以解除的情形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单选题)

    2)解除合同的程序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方式:(多选题)

    1)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

    3)采取补救措施

    4) 继续履行

    试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条件和程序(简答题)

    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订立施工合同的程序: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都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发包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及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 第6篇

    委托人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_________(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 第7篇

    委托人:

    监理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___(简称委托人),委托(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

    2.工程地点:___

    3.工程等别(级):____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三、监理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___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监理大纲;

    5、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两份,委托人执壹份,监理人执壹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名)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签名)

    单位地址:

    XX编码:_______

    电话:_

    电子信箱:

    传真: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单位地址:_____市江苏路11号附1号XX

    编码:850000

    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 第8篇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合同范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 第9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曾就张家界酒店工程项目签定过《建筑工程建设合同》,因甲方方面问题导致工期时间延长,给乙方成一定损失,经甲、乙双方再次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000000000第001号终止履行。

    2、甲乙双方责任及义务:

    (1)经双方确认张家界凤凰酒店员工宿舍楼标段已竣工交付,酒店B区客房桩基工程基本完成,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费用。

    3、该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000000000第001号即告终止无效。

    4、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 第10篇

    第 1 题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正确答案:C

    第 2 题

    某设备制造订购合同,约定订购方先支付合同总价10%作为预付款。订购方在支付预付款前获得确切证据证明制造方经营状况恶化,订购方未按时支付预付款,这是订购方行使的( )。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合同中止履行的权利

    正确答案:C

    第 3 题

    某项目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这时应当( )。

    与相对接近要求的投标人协商,改为议标确定中标人

    改为直接发包

    用原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正确答案:D

    第 4 题

    如果由于总包商原因造成指定分包商损失,应由( )给予赔偿。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总包商

    正确答案:D

    第 5 题

    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 )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发包人提交。

    竣工图

    竣工计划

    竣工决算

    竣工结算

    正确答案:A

    第6题

    某材料采购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10万元。由于供货方违约不能交货,采购方为避免停工待料,不得不以较高价格紧急采购,为此多付价款20万元(无其他损失),若停工待料采购方的损失为50万元。供货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额为(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正确答案:B

    第 7 题

    在项目招标的评标结束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 )退还。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完成评标后

    提交履约担保后

    合同履行完毕后

    正确答案:C

    第 8 题

    赶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合同文件约定不一致时,正确的解释顺序应为( )。

    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标准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图纸

    投标书、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工程量清单

    中标通知书、工程报价单、投标书

    正确答案:C

    第 9 题

    某项目施工需要办理爆破作业的批准手续,但没有及时获得批准,给承发包双方都造成一定损失,则( )。

    承包人的损失都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的损失都由承包人承担

    双方的损失各自承担

    双方的损失都由审批部门承担

    正确答案:A

    第 10 题

    工程施工索赔分类中,将承包商的索赔划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等,是依据( )进行分类。

    索赔事件的性质

    索赔的目的

    索赔的合同依据

    索赔的起因

    正确答案:A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 第11篇

    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是由()的。

    项目监理机构提供 项目招标人提供

    投标人测算确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协商确定

    若施工作业所能依据的定额齐全,则在编制施工作业计划时宜采用的定额是()。

    概算指标 概算定额

    预算定额 施工定额

    分解施工成本管理目标、进行风险分析是施工成本管理的()。

    组织措施 技术措施

    经济措施 合同措施

    关于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施工预算的编制以预算定额为主要依据 施工图预算是投标报价的主要依据

    施工预算既适用于建设单位,也适用于施工单位 施工预算由设计单位编制

    施工成本控制的正确工作步骤是()。

    预测-比较-分析-检查-纠偏 预测-分析-比较-检查-纠偏

    检查-比较-分析-预测-纠偏 比较-分析-预测-纠偏-检查

    用曲线法进行施工成本偏差分析时,在检测时间点上已完工作实际费用曲线与已完工作预算费用曲线的竖向距离表示()。

    累计费用偏差 累计进度偏差

    局部进度偏差 局部费用偏差

    某单项工程预计建设期为4个月,工程承包合同价值为80万元,则其宜采用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为()。

    按月结算 分段结算

    动态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

    某工程包含两个子项工程,合同约定甲项00元/m,乙项180元/m,且从第个一个月起,按5%的比例扣保修金,另工程师签发月度付款最低金额为5万元。现承包商某月实际完成并经工程师确认的甲、乙两子项的工程量分别为700m、500m,则该月工程师应签证的工程款为()。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在编制实施性成本计划时应该以()为编制依据。

    招标文件 合同标书

    实施方案 投资估算

    在进行项目总进度目标控制前,首先应()。

    确定项目的总进度目标 分析和论证目标实现的可能性

    明确进度控制的目的和任务 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

    答案:
    1B 2D 3A 4C5A 6D 7A 8A 9B 10C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 第12篇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

    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二)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________份,各执________份。

    发包人: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 第13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 投 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13)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9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 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费用为监理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五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设施及剩余物品移交委托人的时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监理人的协调工作和报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当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当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四条 保修期间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此报酬应当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办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 滞纳金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 双方同意用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五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五年八月修订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 第14篇

    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定作人:(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定作人承办单位:

    联络人:

    联系电话:

    定作人机构地址:

    传真电话: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承揽方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承揽方营业执照:

    施工资质:

    承揽方施工项目经理:

    手机:

    承揽方机构地址:

    传真电话:

    银行开户许可证:

    开户行:

    帐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加工承揽下列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为加强双方的相互配合,保证甲方邮政生产楼装饰工程顺利竣工,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标的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制做的grs装饰件及安装工程标的额约为:_______元。

    第二条 制作grc装饰件规格、单价(单价款单位:平方米/人民币元)

    注:以上每平方米grc装饰件固定结算价,包含:包工、包料、包一切税费,grc装饰件的总平方米及合同总金额以最后交工实际测量平方米为准。

    第三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工程名称:_______邮政局生产业务楼欧式外观装饰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邮政局生产业务楼施工现场

    3、承包范围:grc装饰件安装,艺术修形、刮腻子、修磨、涂料粉刷;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grc装饰材料厂商:_______);

    5、工程造价:本工程总造价按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上午参加_______ 组织的工程招标会上中标单价,竣工按中标单价及实际工程量决算。

    第四条 工程期限与保障责任

    1、本工程施工期限为自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章生效之日起计_______天;

    2、甲方要求变更方案或增加工程内容所涉及的时间在原定工期外顺延;

    3、因现场停水、停电、运输进场障碍或出现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甲方责任

    1、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电、堆放材料场地及施工人员食、宿临时用房;

    2、提供施工用双排脚手架;

    3、负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间的协调工作;

    4、严格监督施工质量,组织工程验收。

    第六条 乙方责任

    1、负责安装中所有有材料供应。施工主要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明资料,如:材质单、合格证等;

    2、认真组织施工,严格按《grc外装饰工程施工验收标准》施工;

    3、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4、负责安装所涉及部位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5、因乙方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工程付款及结算方式

    1、本工程全部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按下列方式办理:本工程已经招标认价、原预算单价甲方不再审计,应甲方要求工程变更增减,其费用依据预算明细的单价计算工程量,据实计算汇总工程总价款;

    2、乙方带料进场开始施工_______日内,甲方拨付工程总价_______%的工程款;

    3、乙方安装完成,验收报告签字之日起_______日内,再拨付工程总价_______%;

    4、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总价_______%,质保期_______年。质保金在_______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时,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清。

    第八条 施工及竣工验收

    1、安装要符合欧式装修风格,线条明畅、凹凸对正,尺寸标准及形位误差应服从于实际艺术效果;

    2、如施工中甲方要求变更施内容、范围、应征得乙方同意并办理补充条款,并经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签字作为合同附件进入决算,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施工。

    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工程竣工通知后五日内,组织验收,超过七日未予答复时,乙方有权视为已验收合格并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 乙方服务承诺

    1、乙方承诺为甲方制作的grc装饰件保修两年,使用寿命不少于_______年,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一年内免费为甲方更换grc装饰件,两年内免费维修,超过两年维修只收取材料费,维修保证_______小时赶到现场;

    2、乙方承诺对本单位安装的grc装饰件工程,进行终身维护;

    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grc装饰件损坏,乙方保证进行维修,但要收取材料费。

    第十条 双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的质量要求施工,隐瞒原材料的缺陷、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甲方除按质论价扣减合同价款外,甲方还应从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____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限向乙方拨付货款,每逾期一天,除补交货款外,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 元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完工,每逾期一天,甲方从应拨付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_______元违约金。

    4、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条件拨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工期顺延,乙方按每日_______元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时加罚违约金。

    第十一条 纠纷的处理

    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第_______种方式,作为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人:
    签约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 第15篇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 第16篇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
    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

    ……………………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 第17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 第18篇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一部分前言

    委托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

    监理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

    1、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_

    (2)工程建设地点:__________

    (3)工程规模:__________

    (4)开工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5)完工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6)总投资:__________

    (7)设计单位:__________

    (8)施工单位:__________

    2.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三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3.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4.监理工作的内容:

    5、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第二部分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1本项目经双方确定合同总价款:
    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经审计最终审计合同费用如超出合同价格,则乙方承诺按此合同价格执行;如最终审计费用低于合同价格,则按审计价格执行。

    2甲方按电汇或支票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均通过下列乙方指定的银行及账号。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若遇结算银行及账号变化,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引起损失由其自己承担。

    乙方账户名称:__________

    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

    乙方银行帐号:__________

    4甲方应按下列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__________

    4.1工程完工款

    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60%,计rmb: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

    4.2初验款

    甲方应于工程初验合格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项单据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计rmb: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

    ①由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初验合格证书一份;

    ②由乙方盖章并载明付款金额的付款通知一份。

    4.3终验款:

    甲方应于工程终验合格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③和④项单据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计rmb: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

    ①由甲方和乙方签署的终验合格证书一份;

    ②由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该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一份。本工程结算审计审减额应在本次付款金额中扣除。

    ③本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超过1%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具体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代扣代转。

    ④由乙方盖章并载明付款金额的付款通知一份。

    5合同各方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各方分别承担。

    6发票的提供:乙方在第一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时,将合同总额100%的商业发票提供给甲方(或每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时,提供相应合同额的商业发票)。如因乙方提供发票延迟而导致甲方付款延迟,甲方有权拒付款且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加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书、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五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六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因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九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四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一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不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九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争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石家庄仲裁机构仲裁。

    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以中文制定,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乙方法人授权委托书

    3、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表

    4、合同工程量、价格汇总表

    甲方: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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