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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19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4-03-27 14:15:02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1篇物理实验室是学校财产的重要保管单位之一,为了确保国家和学校财产安全,使实验器材更好的为教学服务。本实验室制定安全制度如下:一、实验课前应认真预习当日实验内容,明确目的、要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19篇,供大家参考。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19篇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1篇

    物理实验室是学校财产的重要保管单位之一,为了确保国家和学校财产安全,使实验器材更好的为教学服务。本实验室制定安全制度如下:

    一、实验课前应认真预习当日实验内容,明确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

    二、学生进入实验室后要按老师指定的座位就坐,要保持安静,不经老师允许,不得随意乱动实验桌上的仪器。

    三、认真听老师讲解实验目的、步骤、食品性能、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开始前和结束后,学生都要检查桌上的仪器有无丢失和损坏。如有丢失或损坏要及时汇报给实验指导教师。

    五、做实验时,不得擅离自己的座位,不得动用其他人桌上的实验器材,要在认真阅读实验手册的基础上,按步聚进行实验,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详细做好实验记录。

    六、遇有困难或问题,应举手向教师询问,凡违反实验要求而造成的损失的实验器材一律赔偿。

    七、实验时应爱护仪器,节约用电或其他物品。若损坏仪器,应照价赔偿。

    八、实验完毕后,要把仪器整理归位,桌凳排放整齐,填写分组实验记录本。经教师验收后,方能离开实验室。

    九、加强实验安全措施,落实、完善各种安全设备,加强安全工作。

    十、认真做好物理食品的保管工作,做到帐物一致,学期及学年结束清点一次,并将清点情况报主管部门。

    十一、实验室管理人员及有关教师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措施,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十二、认真落实防火措施,定期检查防火器材的完好情况,定期更换灭火器材,防止火灾发生。

    十三、经常检查实验室电源及电器设备,保证电源及电器设备安全、完好。无人时,要关闭用电电器、电源,防止事故发生。

    十四、下课后关闭门窗,做好防盗工作,确保财产安全。严禁私自夹带实验室物品出教室。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2篇

    一、化学实验室常规管理

    1、实验室仪器设备要专人负责,领取和管理,定期检查,每学期全面清查核对,始终做到帐、物、卡相符。

    2、实验人员对物品的计划,购置、管理、使用和回收,要建立严格职责制度,做到验收严肃认真,帐目公开透明。

    3、自行采购的仪嚣、材料和药品,要选取质优价廉的产品,统筹思考性能要求和价格。

    4、仪器验收后应及时进行编号、入帐、入库。

    5、对于贵重、稀缺、易燃易爆、剧毒腐蚀、麻醉及放射性物品、要专人专柜,精确计量,严格审批,防止一切事故发生。

    6、仪器按件管理,仪器和药品分开存放,要定室定橱,每橱挂有仪器编号、名称、数量。

    7、对精密仪器和药品要做好防潮防霉工作。

    8、教师借出仪器须实验室同意,登记限期归还。

    9、仪器的报损,仪器按损坏应做好登记,做好报损.销帐工作化学实验室规章制度化学实验室规章制度。

    二、化学实验室教师实验守则

    1、每学期要有实验计划表,分组实验要提前一周做准备、演示实验提前三天做准备,以防造成实验室工作被动,节约学生的上课。

    2、教师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要事先做一遍,以便使教学效果更佳。

    3、分组实验准备好,学生在教师的协调下尽快做完,不至于影响药品的质量,减少浪费,以便实验室及时清理,准备下面实验。

    4、老师安排学生实验,期望严格要求学生按照实验室规章制度进行,让学生牢记各项规章制度,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配合实验员管理好实验室。

    5、学生做实验之前,老师应提醒学生检查桌面上的仪器、药品是否完好,如有缺少或损坏,要及时报告老师,及时增添,提醒学生药品限量。

    6、老师在每学期开始前将学生分组实验位置固定,并将学生分组名单贴在实验室墙上。

    7、教师做完演示实验后药品要及时送还实验室,以防药品外流造成事故,仪器要简单清洗防止锈蚀。

    8、向实验室借教学用具要登记,及时归还。

    9、学生分组实验要求学生药品限量,能够养成学生节约的良好习惯,有利于自身的健康。

    10、实验结束后督促学生整理桌面,将药品和仪器按指定位置放好,个性是酸碱及容易在桌上染上颜色的药品放在蓝色盒子内,保护台面使实验室整洁。

    三、化学实验室实验教师职责

    实验室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管好用好实验室,充分发挥实验室作用,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保证。实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1、充分用好现有的仪器设备,在条件允许的状况下协助教师制作教具。用心主动的创造条件,开设适合教学要求的新实验,并及时向有关教师介绍新仪器,共同研究使用方法。

    2、用心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开展课外学科活动,帮忙学生更好的提高学习水平,培养学生的动手潜力

    化学实验室规章制度百科。安排好各年级实验活动的时间、资料、对象,做到有计划,有准备的进行。

    3、建立健全仪器、药品、设备的帐目。要有入帐、报废、出借、领用、赔偿等制度,每学期应进行实物清点,及时增添补全。教具、仪器应放在固定位置,持续整洁,定期检查维修,力争延长使用寿命。对有毒有害、易燃易暴物品要个性加强

    4、经常钻研有关实验课的教材,熟悉实验和管理水平。

    四、化学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剧毒、强氧化剂等危险品按规定存放在指定地点。

    2、危险品的使用、保管做到双人双保管。

    3、对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取用时要严格控制用量,取用要有记录。

    4、危险品使用做到随用、随取、随时存放保管好。

    5、危险品使用完后,废液做到及时处理化学实验室规章制度化学实验室规章制度。

    6、危险品仓库的药品要经常通风,防止因高温发生意外。

    五、化学实验室物品摆放条例及注意事项、

    1、铁架台放在靠水池边,在铁架台的台板上放酒精灯,实验完毕后将铁圈拧紧,在上面放石棉网,在石棉网上放火柴。

    2、在铁架台旁依次摆放药品和仪器,将其排成一行,若太挤可将药品放一行,仪器放一行。

    3、药品摆放规则如下:

    (1)按固体到液体的顺序摆放

    (2)单质到化合物的次序摆放。

    (3)单质由非金属单质到金属单质,金属单质按金属顺序摆放。

    (4)化合物按盐酸盐、硫酸盐、硝酸盐、碳酸盐、其他。

    4、进入实验室按教室座位坐好,不要大声喧哗,持续实验室安静

    5、检查仪器,如有损坏及时报告老师,更换仪器,打开排气孔化学实验室规章制度百科。

    6、实验过程中留意操作,个性是容易在实验桌上留下污渍的药品,如不留意应及时清洗掉,如KMnO4、Fe3+。

    7、不要将带火心的火柴或木条直接放在桌上,应放在石棉网上。

    8、不要乱扔废纸、饮料罐、实验完成后,应将垃圾扔至纸篓,不能扔进抽屉或水池里。

    9、实验完成后整理桌面,清洗试管,擦干桌子,将凳子放在桌子下面,关掉排气孔。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实验室科研管理,是实验室科学研究贴合生物安全规范,对实验室师生身体健康负责,根据卫生部“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南京医科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等,参照国际公认的生物安全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所述“生物安全”包括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相关废弃物等可能导致安全损害的资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课题组负责针对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维护和监督有效的实验室安全计划。

    第四条:实验室负责人对所有研究人员和实验室来访者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课题组负责人人应按照“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等贴合有关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确保不降低其设计性能;及时阻止不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实验室员工安全管理

    所有人员上岗前均应系统地理解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培训。

    要求所有人员根据可能接触的生物理解免疫以预防感染。

    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及免疫应包括运输和清洁员工的特殊工作人员。

    第七条:实验环境的安全标记及要求

    实验室内应系统而清晰地标示出危险区,且适用于相关的危险;在某些状况下,宜同时使用标记和物质屏蔽标识出危险区;应清晰地标识在实验室或实验设备上使用的具体危险材料;通向工作区的所有进出口都应标明存在其中的危险。

    应使涉及的非实验员工(如维修人员、合同方、分包方)明白其可能遇到的任何危险。

    实验室的每个出口和入口应可辨别,入口处应有标记,标记应包括国际通用的危险标志(如:生物危险标志、火线标志和放射性标志)以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和标记。

    应设紧急出口并有标记以和普通出口区别。

    应急撤离路线应有在黑暗中也可明确辨认的标识。

    实验室入口应有可锁闭的门。门锁应不妨碍紧急疏散。

    第八条:实验室运作的管理程序

    实验室须根据实验对象、生物危害程度评估、研究资料、设施特点、设备具体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1)员工的健康监护;2)实施危害评估,采取措施的安排;3)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确认(包括适当的标识要求)、安全存放与处置及监控程序;4)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为的程序;5)防止高风险和污染材料失窃的程序;6)确认培训需要和教材的方法;7)获得、维护和分发实验室所有使用材料之安全数据单的程序;8)实验室设备安全去污染和维护的程序;9)紧急程序,包括漏来源理程序;10)事件记录、报告及调查;11)废弃物处理和处置。

    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应包括:对涉及的任何危险以及如何在风险最小的状况下,开展工作之详细的作业指导。

    负责工作区活动的管理职责人每年应对这些程序至少评审和更新一次。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行为

    洗手: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际或者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者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进食或吸烟前、接触每一患者前后应例行洗手。

    接触生物源性材料:实验室工作行为的设计和执行应能减少人员接触化学或生物源性有害气溶胶;处理、检验和处置生物源性材料的工作行为应尽量降低污染的风险;执行污染区内的工作行为应注意预防个人暴露;如果样本收到时有损坏或泄露,应有穿着个人防护装备且受过培训的人员开启样本以防漏出或产生气溶胶;应在生物安全柜内开启此类容器;如果污染过量或认为样本由不可理解的损失,则应将样本安全地废弃而勿开启。

    禁止口吸移液。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安全操作尖利器具及装置:禁止用手对任何利器剪、弯、折断、重新戴套或从注射器上移去针头;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磨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资料物到达三分之二前置换。

    所有样本、培养物和废弃物应被假定内含传染性生物因子,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

    所有有潜在传染性或毒性的质量控制和参考物质在存放、处理和使用时应按未知风险的样本对待。

    应在有盖安全罩内离心;所有进行涡流搅拌的样本应置于有盖容器内;应能在产生气溶胶的大型分型设备上使用局部通风防护;操作小型仪器时使用定制的排气罩;可能出现有害气体和生物源性气溶胶的地方应采取局部排风措施。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条:实验室内生物安全的设施与使用

    按研究所需合理设置、使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柜。

    所用生物安全柜的放置、设计和类型应贴合安全工作所要求的风险防护级别。

    实验室应时常监测生物安全柜以确保其设计性能能贴合相关要求。应保存检查记录和任何功能性测试结果。在安全柜上应有作为检查证明的标记。

    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危害等级I和II的场所,生物安全柜内的空气在排放前只要透过高效过滤器能够再循环;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可能有危害等级III或以上的生物因子的场所,禁止将空气再循环。动物实验室禁止将空气再循环。

    对于新安装的生物安全柜和安全罩及高效过滤器的安装与更换,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安装或更换后应按照经确认的方法进行现场生物和物理的检测。

    第十一条:样本的运送

    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为所有向实验室提交样本的地点准备适当的指南和指示。

    所有样本应以防止污染工作人员、患者或环境的方式运送到或送出实验室。

    样本应置于被承认的、本质安全、防漏的容器中运输。

    样本在机构所属建筑物内运送应遵守该机构的安全运输规定。

    样本运送到机构外部应遵守有关运输可传染性和其他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规。

    第十二条:废弃物处置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应贴合国家、地区或地方的相关要求。将操作、收集、运输、处理及处置废弃物的危险减至最小;将其对环境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

    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其到达生物学安全。生物学安全可透过高压消毒处理或其他被承认的技术到达。

    实验室废弃物应置于适当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运出实验室。

    有害气体、气溶胶、污水、废水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应贴合国家有关的要求。

    动物尸体和组织的处置和焚化应贴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危险废弃物处理和处置、危害评估、安全调查记录和所采取的相应行动记录按有关规定的期限保存并可查阅。

    第十三条:记录

    除前面要求记录的资料外,还应有机制记录并报告职业性疾病、伤害、不利事件或事故以及所采取的相应行动,同时应尊重个人机密。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4篇

    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诊疗和临床检验。

    医院检验科只设置从事一般临床开展的检测和诊断的微生物室,不用于其他实验活动,不从事含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

    资料载入中

    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诊疗和临床检验。

    医院检验科只设置从事一般临床开展的检测和诊断的微生物室,不用于其他实验活动,不从事含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和临床检验项目。

    从事微生物检测的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所有临床实验检测一律在微生物室内进行,工作场所要持续卫生,各种操作排列有序,注意窗户密闭,防止污染,严格保管传染菌种。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确保报告准确无误。普通微生物标本要保留到出报告结果的两天后方可处理,特殊微生物标本经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销毁。

    发现和怀疑由第一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所致疾病时,立即对病人进行隔离,并在两小时内上报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疾控中心的统一部署下治疗处理。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场所,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进行现场消毒,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并进行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状况,并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状况进行检查,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微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医院每月对检验科的工作正常秩序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且定期对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状况进行检查。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5篇

    目的:确保实验人员生物安全,样品质量不受影响,环境不受污染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一、人员准入条件

    1、实验室人员务必在身体状况良好、穿戴好防护服(白大衣)的状况下,方能进入实验室的污染区域工作。但当身体出现较大的开放性损伤、处于较重的疾病感染状态或呈重度疲劳状态时不得进入。

    2、实验室人员、辅助人员和外来人员务必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受过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了解实验室潜在的生物危害和特殊要求,经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入相应的实验室工作。

    3、外来参观人员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在相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实验室。

    4、未成年人、孕妇和有免疫缺陷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处于易受感染状态或感染后果严重的额人员也不得进入实验室。

    二、生物安全日常管理:

    (一)操作准则

    1、所有样本、培养物均可能有传染性,操作时均应带手套。在认为手套已被污染时应脱掉手套,立刻洗净双手,再换一双新手套。

    2、当实验过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触到血液、有传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动物时,务必要戴上适宜的手套,脱手套后务必洗手。在实际或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

    3、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触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肤。不得带手套离开实验室或在实验室来回走动。

    4、严格禁止用嘴操作实验器材,包括吸液、吹酒精灯等。实验材料禁止放入嘴里。禁止舔标签。

    5、尽量用塑料制品代替玻璃制品,不使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破损的玻璃不能直接用手直接操作,务必用机械方法清除,如刷子、夹子、镊子等。破裂的玻璃器具和比例碎片应丢弃在有专门标记的、单独的,不易刺破的容器里。

    6、所有的实验步骤都应尽可能使气溶胶或气雾的构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构成气溶胶的危险性上升的操作都务必在生物安全柜里进行。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7、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利器和尽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资料物到达三分之二前置换。

    8、所有溅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显或潜在的暴露于感染性材料,都务必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此类事故的书面材料应存档。

    9、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应被假定有传染性,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使其到达生物学安全。

    10、实验室应持续整洁、干净,当潜在的危险物溅出或一天的工作结束后,所有操作台面、离心机、加样枪、试管架务必擦拭、消毒。

    11、每日工作完毕,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需关好水、电、门、窗。

    (二)生物安全行为规范

    进入实验室前要摘除首饰,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长发应束在脑后,禁止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不得佩戴有可能被卷入机器或可随人传染性物质的饰物。

    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始终穿着实验服,实验室外禁止穿防护服(白大衣)。大白衣应定期清洗、更换,清洗时应使用具有杀菌消毒的洗液或其他相应方法。

    3、操作感染性物质、腐蚀性或毒性物质时须在通风橱中进行,并佩戴相关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镜、面罩或护目镜。皮肤受损时应以防水敷料覆盖。

    4、当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或紫外线辐射时,务必要配戴护目镜,面罩(带护目镜的面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5、实验室工作区不允许吃、喝、化妆和操作隐形眼镜,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内的任何地方贮存人用食品及饮料。

    6、实验室防护服不应和日常服饰放在同一柜子。个人物品、服装和化妆品不应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7、不得涉及呼吸道传播疾病样品室,要佩戴贴合要求的防护口罩。

    (三)监督与检查

    1、涉及病原体的科室负责人要经常对各项实验的生物安全性进行检查和监督。

    2、各实验项目主管人员要定期对所开展的实验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事件。

    三、常见实验室废弃品处理

    实验室废弃品按物理类型而言可分为固体废弃品、液体废弃品及气体废弃品,就危害类型而验分为化学毒性废品和病原性废品,由于废弃物品具有潜在的致病性、伤害性,如不妥善处理会造成很大的人身危害、环境污染和社会危害。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品名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实验室废弃物进行分类,主要包括感染性废弃物、病理性废弃物、损伤性废弃物、化学性和放射性废弃物等。

    四、支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实验室生物安全守则》(WHO,第三版,20XX年)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XX)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改变9489-20XX)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生物安全培训卫生部规划教材,第2版)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

    《实验室生物安全》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6篇

    为加强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

    根据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应在相应的生物安全标准级别中进行。

    实验室区分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在实验区禁止吸烟、吃、喝,生活区设在清洁区。

    生物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垃圾根据医疗废品处理标准由医院来统一处理。

    有潜在生物危险的标本应带盖离心,操作应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防止泄露和气溶胶产生。

    血液、组织液、组织标本使用后严禁随意丢弃,应放置在医疗垃圾袋中,统一处理。

    实验动物应对其携带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

    实验动物尸体不得随意丢弃,需及时处理。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7篇

    一.着装:

    进入实验室前要摘除首饰,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长发应束在脑后,禁止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

    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始终穿着实验服,实验室外禁止穿防护服。皮肤受损时应以防水敷料覆盖。

    当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或紫外线辐射时,务必要配戴护目镜,面罩(带护目镜的面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实验室工作区不允许吃、喝、化妆和操作隐形眼镜,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内的任何地方贮存人用食品及饮料。

    实验室防护服不应和日常服饰放在同一柜子。个人物品、服装和化妆品不应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二.洗手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际或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

    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进食或吸烟前、接触每一患者前后应例行洗手。

    实验室应为过敏或对某些消毒防腐剂中的特殊化合物有其他反应的工作人员带给洗手用的替代品。

    洗手池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在限制使用洗手池的地点,使用基于乙醇的“无水”手部清洁产品是可理解的替代方式。

    当实验过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触到血液、有传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动物时,务必要戴上适宜的手套,脱手套后务必洗手。

    实验人员在操作完有感染性的村料或动物后,离开实验室工作区之前务必进行“六步法”洗手。

    每日工作完毕,所有操作台面、离心机、加样枪、试管架务必擦拭、消毒。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8篇

    一、化学实验室规则

    二、学生实验守则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

    五、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化学实验室规则

    1、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本室人员的安排和管理,持续室内肃静和整洁,做到礼貌实验。

    2、使用仪器设备务必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发生鼓掌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

    3、保证账、物相符;对仪器设备要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检验,持续仪器设备完好和实验数据的准确、可靠;提倡分工协作、专管专用,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

    4、一齐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和档案材料的填写、整理、保管等工作需要有专人负责。

    5、实验室应持续整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存放个人物品,不得随意住宿,更不得将仪器设备、场地私自租借给他人使用。

    6、未经负责人同意,非本室人员不得在实验室内做实验;任何人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长期占用实验室。

    7、注意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8、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做实验或参观学习,需经主观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学生实验守则

    1、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教师明白,持续实验室的整洁、安静,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乱仍杂物。

    2、实验前应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要求,掌握所用仪器的性能及操作方法,按要求做好一切。经教师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实验。

    3、实验课不得迟到,衣冠不整不得进入实验室,不准将与实验课无关的物品带进实验室。

    4、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认真如实地记录各种实验数据,不得擅离操作岗位。

    5、实验完毕后,经教师检查仪器、工具、器皿及实验记录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6、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7、注意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火源,并向教师如实报告,采取紧急措施。

    8、要爱护实验室内一切设施,不得乱写乱画,禁止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器材和设施。

    9、要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材料。

    10、对不遵守纪律和实验不认真者,教师有权令其停止或重做。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1、实验室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各实验室具体状况建立本室的安全操作规定、防盗安全制度和防火公约。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到人。

    2、每个实验室、库房都要选派一名职责心强、熟悉状况的同志担任安全员,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和上报,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等待处理。

    3、凡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务必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监护,否则不得进行。

    4、易燃、易爆、高压、高温、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病有专人妥善保管,要严格领用手续。

    5、安全用水、电、气,不得乱拉电线;水、电、气一经使用完毕立即关掉开关;对杂物要及时清扫。

    6、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煤气炉、电炉、电暖气和大功率加热器,因教学、科研需要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人员离开时要及时切断电源。

    7、消防器材和设施要放在明显的位置,经常检查,发现鼓掌及时排除和维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8、各实验室的钥匙要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

    1、加强精神礼貌建设,优化育人制度。

    2、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3、认真做好实验室前的准备工作,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4、严格要求学生按实验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5、要做好仪器设备、实验器材的账、物管理工作、做到日清月结,持续账、物一致。

    6、爱护仪器设备和饿实验设施,不得随意借用,更不允许私人占用。

    7、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和技巧,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提高维修技术,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实验项目的开出率。

    8、认真学习实验教育理论,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五、危险品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贮藏室内禁止闲人入内,严禁在室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2、剧毒物品专柜存放,锁匙专人保管,且双人双锁,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作详细纪录,剩余量及时退还实验室,任何人不准带出实验室。

    3、剧毒、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不向外出借。

    4、白磷、金属纳、钾、液溴、乙醚等,极易燃、易挥发的物品专室存放,并定期检查。

    5、浓硫酸、苛性碱等强腐蚀性的药品,要从严控制,加强管理,教师实验所需用量,应事先说明,用后要及时交回实验室。

    6、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实验室常年备好沙箱、灭火器、急救箱。

    7、对有毒的废液、废渣要集中处理,严禁向下水道倾倒。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9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10篇

    一、目的

    规定实验室职业暴露处理程序规范发生职业暴露时处理原则、报告和登记流程。

    范围

    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涉及处理职业暴露的有关人员。

    三、职责

    1、实验室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须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和报告程序。

    2、实验室负责人按照规定进行组织和控制职业暴露发生后的控制实施。

    3、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人员负责督察日常工作中生物安全工作的执行和医学应急样品的检查。

    四、步骤

    (一)实验室发生职业暴路后按照既往进行的该种污染物的生物安全危害度评估结果快速有效的对意外暴露人员进行紧急医学处置对污染区域进行有效的控制最大限度的清除和控制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扩散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暴露人员的医学观察等原则和步骤进行处理。

    1、根据既往进行的生物安企危害度的评估和暴露的程度即时进行现场紧急医学处置消除或最 大程度降低病原微生物对暴露人员的伤害同时有效的污染区域进行防控最大限度的防止污染物对周围人员和环境的污染。

    2、一般性的小型事故可在紧急医学处置后要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理方法以及时发现处理中的疏漏之处使处理尽量完善妥当。

    3、当重大事故发生时在进行紧急医学处置的同时要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委 员会实验室负责人和要立即协调现场紧急处理和周围环境污染防控协调医学专 家评估职业暴露的危害性和对暴露人员的伤害程度对药物可以治疗和预防该污染物感染的,力争在暴露后最短时间内开始预防性用药留取暴露人员相应的标本备检并同时进行医学观察。

    4、评估暴露级别

    5、建立意外事故登记详细 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损伤的具体部位、程度接触物种类、 培养液、血液或其他体液和含有HIV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

    6、根据评估结果建议育龄妇女发生职业暴露和职业暴露后和进行预防性用药期间是否需要避免或终止妊娠。

    7、记录对暴露现场和周围环境防控污染的方法实施形式 、人员、 范围。评估防控处理的效果总结和评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程序中是否存在不当发生暴露 ,人员试验操作等过程是否存在失误整改措施和实行。

    (二) 意外事故现场处理方法:
    工作人员发生意外事故时 ,如针刺损伤、感染性标本溅及体表或口鼻眼内或污染实验台面等均视为安全事故。

    应立即进行紧急医学处置(根据事故情况采用相应的处理方法)。根据生物安全危害度和暴露程度现场初步评估职业暴露危害程度和选择处理方式。

    1、化学污染

    1立即用流动清水冲洗被污染的部位。

    ②立即到急诊室就诊根据造成污染的化学物质的不同性质的用药。

    ③在发生事件后的48 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汇报。

    2、针刺伤

    ①被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或其他锐器刺伤后应立即用力捏住受伤部位,向离心方向挤出伤口的血液,不可来回挤压,同时用流动水冲洗伤口。

    ②用75%酒精或安尔碘消毒伤口并用防水敷料覆盖

    ③意外受伤后必须在48 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报告,领取并填写《医疗锐器伤登记表》。必须在72小时内作HIV、HBV等的基础水平检查。

    ④可疑被HBV感染的锐器刺伤时应尽快注射抗乙肝病毒高效价抗体和乙肝疫苗。

    ⑤可疑被HCV感染的锐器刺伤时应尽快于被刺伤后做 HCV 抗体检查。

    3、皮肤、粘膜、角膜被污染

    ①皮肤若意外接触到血液或体液或其他化学物质时应立即用肥皂和流动水冲洗。

    ②若患者的血液、体液意外进入眼睛、口腔立即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③及时到急诊室就诊请专科医生诊治48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4、灼伤

    ①碱类灼伤

    皮肤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至碱性物质基本消失为止,再用1%-2%醋酸或3%硼酸溶液进一步冲洗。

    眼睛被碱灼伤时应先用大量流水冲洗再选择适当的中和药物如2%-3%硼酸溶液大量冲洗特 别要注意穹窿部要冲洗彻底。

    ②酸类灼伤

    - -般酸灼伤

    皮肤被一般酸灼伤后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

    2彻底冲洗后可用2-5%的碳酸氢钠溶液、淡石灰水或肥皂水进行中和

    切忌未经大量流水彻底冲洗就用碱性药物在皮肤上直接中和这样会加重皮肤的损伤。

    浓硫酸灼伤

    皮肤被浓硫酸沾污时切忌先用水冲洗以免硫酸水合时强烈放热而加重伤势应先用干抹布吸 去浓硫酸然后 再用清水冲洗。

    强酸灼伤

    强酸溅入眼内用眼喷淋 器冲洗时应冲洗时 应拉开上下眼睑使酸不至于留存眼内和下穹窿中立 即送医院眼科治疗。

    5、标本污染

    ①棉质工作服、衣物有明显污染时可随时用 有效氯500mg/1的消毒液浸泡30- -60分钟然后冲洗干净。

    ②各种表面若被明显污染用1000 -20XXmg/l有效氯溶液撒于污染表面并使消毒液浸过污染表面保持 30-60分钟再擦除拖把或抹 布用后浸于上述消毒液内1小时。

    ③仪器污染应考虑消毒方法对仪器的损伤和对检测项日的影响选用适当的方法。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11篇

    一、科学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环境保护工作、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应定期对实验室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科学实验室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操作。

    三、科学实验室使用制度,要张挂在明显地方,严格贯彻执行。每逢重大节假日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对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五、科学实验室要做好通风排气工作。有毒药品的使用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如有撒落,应立刻采用科学方法处理。接触过有毒药品的手,应及时清洗干净。

    六、对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要按规定存放,并妥善保管。领用时必须经保管老师批准,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剩余部分要立即放回,并做好详细记录。

    七、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结电线。

    八、实验室内不得明火取暖,严禁抽烟。

    九、配齐消防器材并能保证应急使用。实验教师要学习和掌握实验室伤害救护常识,能在突发事故中做好急救工作。

    十、对违反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学校报告。学校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作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以从严处理。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12篇

    一、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

    1目的明确实验室人员的资格要求,避免不贴合要求的人员进出实验室或承担相关工作造成生物安全事故。

    2、范围适用于进入检验科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

    3、职责

    检验科生物安全负责人负责实验室人员准入工作的监督和实施。

    进入检验科实验室所有人员所有务必以本规定规范自己的工作。

    4、制度要求

    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务必在理解相关生物安全知识、法规制度培训。

    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务必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设备技术性能。

    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与岗位工作有关的检验方法和标准操作规程,能独立进行检验和结果处理,分析和解决检验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有效保证所承担环节的工作质量。

    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常规消毒原则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实验活动辅助人员;(废气物管理人员、洗刷人员等)应掌握职责区内生物安全基本状况,了解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风险,理解与所承担职责有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和技术,个体防护方法等资料的培训,熟悉岗位所需消毒知识和技术,了解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二、设施/设备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

    1、目的为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各类检验仪器的安全使用,维护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范围适用于检验科内的各种检验仪器。

    3、职责

    本中心检验科人员务必以本制度规范自己的工作。

    检验科负责人负责检查和监督。

    4、制度要求

    检验科内各种设施要贴合相关规定,所使用的所有仪器应经过安全使用认证。检验科供电线路中务必安装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

    科内大型仪器、设备、精密仪器由专人负责保管、登记、建档,仪器设备的使用者,需经专业技术培训.

    科内仪器设备应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并按照检定周期的要求进行自检或强检,对使用频率高的仪器按规定在检定周期内进行期间核查。

    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记录,有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相关技术参数和维护记录,并置于显见易读的位置。仪器使用者务必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定期维护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所用的电源,务必满足仪器设备的供电要求。用电仪器设备务必安全接地。电源插座不得超栽使用。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断路保护时,务必在查明断电原因后,再接通电源。不准使用有用电安全隐患的设备(如漏电、电源插座破损、接地不良、绝缘不好等)。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随时记录在仪器随机档案上,维修务必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维修记录。

    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务必按日常保养进行检查清理,持续良好状态。

    所有仪器设备应加贴唯一性标识及准用、限用、禁用标志。

    长期用电设备(如冰箱、培养箱)应定期检查。

    因故障或操作失误可能产生某种危害的仪器设备,务必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使用直接接触污染物的仪器设备前,务必确认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能正常启用。实验工作完成后,务必对接触污染物的仪器设备进行相应的清洗、消毒。

    科内应指定专人对安全设备和实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证其处于完好工作状态。仪器设备较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定期通电、除湿。有记录,持续设备清洁干燥。(例如每年应对生物安全柜进行一次常规检测,须个性关注高效过滤器。定期对离心机的离心桶和转子进行检查)。

    冰箱应定期化冰、清洗,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实验区冰箱内禁止放个人物品及与实验无关的的物品。

    三、健康医疗监护制度

    1目的规范实验室人员的健康监护工作,预防、控制实验室感染。

    2、范围适用于检验科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

    3、职责检验科负责人负责实验室人员健康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4、制度要求

    实验室人员体检制度

    对新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务必进行的上岗前体检,体检指标除常规项目外还应包括与准备从事工作有关的特异性抗原、抗体检测。不贴合岗位健康要求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实验室技术人员要在身体状况良好的状况下从事相关工作,发生发热、呼吸道感染、开放性损伤、怀孕等或因工作造成疲劳状态免疫耐受及使用免疫抑制剂等状况时,需由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从事相关工作,但不宜再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工作。

    检验科负责人在批准外来学习、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应了解其健康状况,必要是可先行安排进行临时性体检,档案保留。

    实验室人员免疫预防制度

    实验室人员应根据岗位需要进行免疫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免疫接种时,应思考适应症、禁忌症、过敏反映等状况并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检验科应制定年度免疫接种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检验科组织实施。免疫接种状况应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四、生物安全实验室安全自查制度

    为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到位,避免生物安全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1、主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物安全全面检查,检查资料包括: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落实、实验室设施、设备和人员的状态、应急装备、报警体系和撤离程序功能及状态是否正常、可燃易燃性、传染性、放射性以及有毒物质的防护、控制状况、废物处置状况等。

    2、科室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全面管理,检查、督促生物安全监督员工作,每季度进行科室生物安全工作检查,检查资料包括:生物安全监督员工作记录、菌(毒)株、样本的运输、保存、使用、销毁状况、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消毒和灭菌状况以及感染性废物的处理状况、生物安全设备的运行、维护状况、防护物资的储备状况。

    3、生物安全监督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工作的生物安全监督、检查,资料包括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状况、个人防护要求执行状况、实验室人员的生物安全操作是否规范等,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行为,避免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4、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制定纠正措施或实施整改,并进行跟踪验证。

    5、按照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所有检查记录,及时归档。

    6、将自查发现的问题作为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计划解决。

    五、生物安全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为确保生物安全实验室各类活动记录、资料按要求归档、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各类活动的记录均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2、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记录、资料保存不得少于20年。

    3、生物安全实验室记录、资料应至少包括: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考核记录、生物安全检查记录、健康监护档案、事故报告、分析处理记录、废物处置记录、实验记录、菌(毒)种和样本收集、运输、保存、领用、销毁等记录、生物危害评估记录、生物安全柜现场检测记录、消毒、灭菌效果监测记录等。

    4、生物安全实验室资料档案原则上不外借。

    5、因工作需要复制档案资料者需经批准。

    6、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资料、记录,应透过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的讨论、鉴定,批准是否实施销毁,销毁应至少两人实施,做好销毁记录。

    六、生物安全实验室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为确保实验室全体员工熟悉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建立生物安全意识,保证相关工作人员掌握开展工作必需的生物安全知识和技术,避免实验室感染,防止实验室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1、制定年度生物安全培训、考核计划,报生物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培训资料: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标准、本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紧急事件的上报和处置程序、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生物安全操作规范、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菌(毒)株及样本的收集、运输、保藏、使用、销毁、实验室的消毒与灭菌、感染性废物的处置、急救等。

    3、每年组织全员(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样本运送人员、保洁员等)的生物安全培训、考核。

    4、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在全员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专项生物安全培训。。

    5、培训后应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可采取多样化,如笔试、口试、实操等。

    6、对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颁发相关岗位的上岗证。

    7、建立并保存生物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

    8、做好生物安全培训需求和效果的评估工作,为制定年度培训、考核计划带给依据。

    9、对新上岗、转岗的员工进行生物安全相关知识、生物安全手册等的培训,明确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风险。

    10、当有关部门新颁发、修订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进行修改后应组织开展相关资料的培训和考核。

    13、按照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保存与人员培训、考核相关的记录。

    七、意外事件处理及报告制度

    目的:规定实验室职业暴露处理程序,规范发生职业暴露时处理原则、报告和登记流程。

    范围: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涉及处理职业暴露的有关人员。

    职责:

    实验室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须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和报告程序;

    实验室负责人按照规定进行组织和控制职业暴露发生后的控制实施;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试验人员职业暴露处理的培训和考核,并保存有关记录;

    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人员负责督察日常工作中生物安全工作的执行和医学应急样品的检查。

    步骤:

    实验室发生职业暴露后按照既往进行的该种污染物的生物安全危害度评估结果,快速有效的对意外暴露人员进行紧急医学处置;对污染区域进行有效的控制,最大限度的清除和控制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扩散;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暴露人员的医学观察等原则和步骤进行处理;

    根据既往进行的生物安全危害度的评估和暴露的程度即时进行现场紧急医学处置,消除或最大程度降低病原微生物对暴露人员的伤害;同时,有效的污染区域进行防控,最大限度的防止污染物对周围人员和环境的污染。

    一般性的小型事故可在紧急医学处置后,要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状况和处理方法,以及时发现处理中的疏漏之处,使处理尽量完善妥当。

    当重大事故发生时,在进行紧急医学处置的同时,要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导小组报告状况;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导理小组要立即协调现场紧急处理和周围环境污染防控;协调医学专家评估职业暴露的危害性和对暴露人员的伤害程度;对药物能够治疗和预防该污染物感染的,力争在暴露后最短时间内开始预防性用药;留取暴露人员相应的标本备检,并同时进行医学观察。

    评估暴露级别

    建立意外事故登记,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损伤的具体部位、程度;接触物种类(培养液、血液或其他体液)和内含HIV的状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包括赴现场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以及专家);是否采用药物预防疗法,若是,则详细记录治疗用药状况、首次用药时间(暴露后几小时或几天)、药物毒副作用状况(包括肝、肾功能化验结果);定期检测的日期、检测项目和结果。

    根据评估结果推荐育龄妇女发生职业暴露和职业暴露后和进行预防性用药期间,是否需要避免或终止妊娠。

    记录对暴露现场和周围环境防控污染的方法,实施形式,人员、范围,评估防控处理的效果;总结和评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程序中是否存在不当,发生暴露人员试验操作等过程是否存在失误,整改措施和实行。

    意外事故现场处理方法:工作人员发生意外事故时,如针刺损伤、感染性标本溅及体表或口鼻眼内,或污染实验台面等均视为安全事故,应立即进行紧急医学处置(根据事故状况采用相应的处理方法)。根据生物安全危害度和暴露程度,现场初步评估职业暴露危害程度和选取处理方式。

    一、化学污染

    立即用流动清水冲洗被污染部位。

    立即到急诊室就诊,根据造成污染的化学物质的不同性质用药。

    在发生事件后的48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汇报(医生报告医务处,护士报告护理部),并报告感染管理科。

    二、针刺伤

    被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或其他锐器刺伤后,应立即用力捏住受伤部位,向离心方向挤出伤口的血液,不可来回挤压,同时用流动水冲洗伤口;

    用75%酒精或安尔碘消毒伤口,并用防水敷料覆盖;

    意外受伤后务必在48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医生报告医务处,护士报告护理部),并报告感染管理科、领取并填写《医疗锐器伤登记表》,务必在72小时内作HIV、HBV等的基础水平检查;

    可疑被HBV感染的锐器刺伤时,应尽快注射抗乙肝病毒高效价抗体和乙肝疫苗;

    可疑被HCV感染的锐器刺伤时,应尽快于被刺伤后做HCV抗体检查,并于4-6周后检测HCV的RNA;

    可疑被HIV感染的锐器刺伤时,应及时找相关专家就诊,根据专家意见预防性用药,并尽快检测HIV抗体,然后根据专科医生推荐行周期性复查(如6周、12周、6个月等)。在跟踪期间,个性是在最初的6-12周,绝大部分感染者会出现症状,因此在此期间务必注意不要献血、捐赠器官及母乳喂养,过性生活时要用避孕套。

    三、皮肤、粘膜、角膜被污染

    皮肤若意外接触到血液或体液或其他化学物质时,应立即用肥皂和流动水冲洗;

    若患者的血液、体液意外进入眼睛、口腔,立即用超多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及时到急诊室就诊,请专科医生诊治;48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医生报告医务处,护士报告护理部),并报告感染管理科领取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四、标本污染

    棉质工作服、衣物有明显污染时,可随时用有效氯500mg/l的消毒液,浸泡30-60分钟,然后冲洗干净。

    各种表面若被明显污染,用1000-20XXmg/l有效氯溶液撒于污染表面,并使消毒液浸过污染表面,持续30-60分钟,再擦除,拖把或抹布用后浸于上述消毒液内1小时。

    仪器污染应思考消毒方法对仪器的损伤,和对检测项目的影响,选用适当的方法。

    八、生物安全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为了做好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1、生物安全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职责制,并制定应急预案。

    2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实验活动应与其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相适应。

    3、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须经实验室工作人员批准。

    4、菌(毒)株、样本等感染性物质、剧毒物质等实行专人负责,并建立保存清单和领用、销毁记录。当发生上述物质的遗失、被抢等意外状况时,应启动应急预案。

    5、保证生物安全实验室自动烟雾和热量探测及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消防器材位于固定位置并能正常使用。

    6、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对重点防火部位、易燃易爆化学品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并定期进行火灾紧急事件处置的培训和演练。

    7、实验室内禁止乱拉临时电源线。

    8、定期对实验室电气安全、仪器设备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9、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配备常用工具。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13篇

    一、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是实验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安全设施,不准在实验室吸烟,就食,不准随地吐痰。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安全条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实验室内安全设施、标志必须齐全有效。

    四、实验室供电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实验教学的需要和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五、实验室要做好防火、防触电等工作,要配备灭火机等消防器材。

    六、实验室要采取防盗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仪器保管室内。

    七、每日最后离室人员要负责检查水、电、门窗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室。节假日前各室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

    八、对实验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整改,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在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如实报有关部门,对造成安全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九、实验室工作人员作为实验室安全防护的.当然责任者,应随时随地按照本制度进行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院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

    十、实验中如发生事故,应有急救措施,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14篇

    凡从事各种产品检验的工作人员,都应熟悉所使用的药品的性能,所使用物质的性质,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操作方法和安全事项。

    进行检验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掌握对各类事故的处理方法。进行检验时,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具必须穿戴整齐。

    实验室严禁明火照明,严禁吸烟。严禁在化学试剂贮存间做加热或有明火的操作及长时间逗留,严禁带铁钉(掌)的鞋进行化验操作。

    实验室所有试药、试剂、用具、器皿等定位放置,使用后必须放回原处。使用试药试剂时,应仔细核对品名、规格、以免发生差错,取用完毕应立即盖紧塞子或按原样封口,放置原处保存。易挥发、盛放有毒、有害气体的瓶口应密封。

    所有药品、样品必须贴有醒目的标签,注明名称浓度、配制时间以及有效日期等,标签字迹要清楚。绝对不要在容器内装入与标签不相符的物品。

    禁止用手直接接触化学药品和危险性物质,禁止用口或鼻嗅的方法鉴别物质。如工作需要,必须嗅闻时,可用手微微扇风,头部应在侧面,并保持一定距离。严禁用烧杯等器具作餐具或饮水,严禁在实验室内饮食。

    用移液管吸取有毒或腐蚀性液体时,管尖必须插入液面以下,防止夹带空气使液体冲出,用橡皮吸球吸取,禁止用嘴代替吸球 。

    开启易挥发、有刺激性试剂的试剂瓶时,不得将瓶口对着自己或他人脸部,最好在通风橱中进行。夏季或室温较高时开启易挥发性试剂前先将试剂瓶在冷水里浸一段时间,应经冷却后方可开启。配制使用有毒、有刺激、易燃、易爆试药及洗液等腐蚀性液体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并戴好防护工具,防止药水溅出,灼伤或吸入。

    在进行有危险性的工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参加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化验过程中对于易挥发及易燃性有机溶剂进行加热排除时,应在水浴锅、油浴锅或严密的电热器板上缓慢进行,严禁用火焰或电炉直接加热,严禁在无排风的烘箱中烘烤排除有机溶剂。进行加热操作或易爆操作时,操作者不得离开现场。

    在器具中放加热药品时,必须放置平稳,瓶口或管口禁止对着别人。不得在电炉、高温炉、烘箱易产生电火花的电器旁或通风不良处贮存、使用、操作有机溶剂及有毒、刺激性试剂。

    加热试管内的溶液时,管口不得对着面部,加热时要不停地摇晃,以防止因上下温度不均发生沸腾而引起的烫伤。

    在移动、开启大瓶液体药品时,不能将瓶直接放在水泥地板上,应使用隔热护具轻拿轻放,最好用橡皮布或草垫垫好,严禁锤砸,敲打,以防破裂。

    工作服一旦被酸、碱、有毒物质及致病菌等玷污时必须及时处理。

    停电停水时,要及时切断电源,关闭水阀。

    废酸废碱、有机溶剂以及易燃物质,必须经过中和处理后,方可倾倒指定地点,禁止直接倾入水槽中。

    稀释硫酸时,必须在硬质耐热烧杯或锥形瓶中进行,只能将浓硫酸慢慢注入水中,边倒边搅拌,温度过高时,应冷却或降温后再继续进行,严禁将水倒入硫酸中!

    蒸汽灭菌锅等带压容器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禁带压开启,高压气体、钢瓶应稳固放置并加防护,严禁碰撞、敲击、泄漏。开启高压气瓶时,应缓慢,并不得将出口对人。

    装过强腐蚀性、可燃性、有毒或易爆物品的器皿,应由操作者亲手洗净。

    取下正在沸腾的溶液时,应用瓶夹先轻摇动以后取下,以免溅出伤人。

    将玻璃棒、玻璃管,温度计等插入或拨出胶塞、胶管时均应垫有棉布,且不可强行插入或拨出以免折断刺伤人

    蒸馏时冷凝水应在开始蒸馏前就进入冷凝管,待水流稳定后方可加热。在整个蒸馏过程中,冷凝水应保持畅通,使蒸汽充分冷却。在蒸馏过程中严禁脱离岗位。

    用电应遵守安全用电规程。

    24、化验工作结束后,所有的仪器设备要清洗干净,切断电源,关闭水、电、气阀门,溶液、试剂和仪器应放回规定地点。

    25、实验室在合适的地点放置灭火器材。检验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及正确的使用方法,必须熟悉水、电等管线的开关位置;每日工作结束后需检查水、电以及门、窗是否关闭。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安全灭火设施的良好状态。当室内发生易燃易爆气体大量泄漏的危险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动用明火,停止能产生火花的工作,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加快通风。

    26、一切可燃和有腐蚀性气体放出的物资严禁放入烘箱内,不应将烘干的物资直接放在烘箱或滤纸上,应放在容器中,所烘得物资不用过挤,以免碰撞箱内温度调节设备,在箱内外温差较大时,不能突然打开箱门,否则,易使玻璃仪器破裂。

    27、冰箱内不得存放无盖无标记的试药试剂,电热器具用后即关,严禁在冰箱或电热器具上贮存加工私人物品。

    28、效价、无菌试验用带活性的培养物,应灭菌处理后再清理。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15篇

    在化学实验中,经常使用各种化学药品和仪器设备,以及水、电、煤气,还会经常遇到高温、低温、高压、真空、高电压、高频和带有辐射源的实验条件和仪器,若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会造成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因此实验室务必按"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建立健全以室主要负责人为主的各级安全职责人的安全职责制和各种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一、重要规定:

    (一)穿著规定:

    1、进入实验室,务必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工作服。

    2、进行危害物质、挥发性有机溶机、特定化学物质或其它环保署列管毒性化学物质等化学药品操作实验或研究,务必要穿戴防护具(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化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3、进行实验中,严禁戴隐形眼镜。(防止化学药剂溅入眼镜而腐蚀眼睛)

    4、需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且在处理药品之所有过程中需穿著鞋子。

    5、操作高温之实验,务必戴防高温手套。

    (二)饮食规定:

    1、避免在实验室吃喝食物且使用化学药品后需先洗净双手方能进食。

    2、严禁在实验室内吃口香糖。

    3、食物禁止储藏在储有化学药品之冰箱或储藏柜。

    (三)药品领用、存储及操作相关规定:

    1、操作危险性化学药品请务必遵守操作守则或遵照老师操作流程或进行实验;勿自行更换实验流程。化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2、领取药品时,该确认容器上标示中文名称是否为需要的实验用药品。

    3、领取药品时,请看清楚药品危害标示和图样;是否有危害。

    4、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强酸强碱性、高腐蚀性、有毒性之药品请必定要在特殊排烟柜及桌上型抽烟管下进行操作。

    5、有机溶剂,固体化学药品,酸、碱化合物均需分开存放,挥发性之化学药品更必需放置于具抽气装置之药品柜。

    6、高挥发性或易于氧化之化学药品必需存放于冰箱或冰柜之中。

    7、避免独自一人在实验室做危险实验。

    8、若须进行无人监督之实验,其实验装置对于防火、防爆、防水灾都须有相当的思考,且让实验室灯开着,并在门上留下紧急处理时联络人电话及可能造成之灾害。

    9、做危险性实验时务必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有两人以上在场方可进行,节假日和夜间严禁做危险性实验。

    10、做有危害性气体的实验务必在通风橱里进行。

    11、做放射性、激光等对人体危害较重的实验,应制定严格安全措施,做好个人防护。

    12、请将废弃药液或过期药液或废弃物务必依照分类标示清楚,药品使用后之废(液)弃物严禁倒入水槽或水沟,应例入专用收集容器中回收。

    (四)用电安全相关规定:

    1、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务必贴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实验设备用电务必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2、实验室用电容量的确定要兼顾事业发展的增容需要,留有必须余量。但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3、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持续完好可用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务必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室内照明器具都要经常持续稳固可用状态。

    4、可能散布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5、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心中有数,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预防措施。

    6、实验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凡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务必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自行设计、制做对已有电气装置进行自动控制的设备,在使用前务必经实验室与设备处技术安全办公室组织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自行设计、制做的设备或装置,其中的电气线路部分,也应请专业人员查验无误后再投入使用。

    7、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严禁抽烟。务必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须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8、手上有水或潮湿请勿接触电器用品或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水槽旁的电器插座(防止漏电或感电)。

    9、实验室内的专业人员务必掌握本室的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10、机械设备应装设防护设备或其它防护罩。

    11、电器插座请勿接太多插头,以免电荷负荷不了,引起电器火灾。

    12、如电器设备无接地设施,请勿使用,以免产生感电或触电。

    (五)压力容器安全规定

    1、气瓶应专瓶专用,不能随意改装其它种类的气体;

    2、气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的地方,易燃气体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5米;氢气瓶最好隔离;

    3、气瓶搬运要轻要稳,放置要牢靠;

    4、各种气压表一般不得混用;

    5、氧气瓶严禁油污,注意手、扳手或衣服上的油污;

    6、气瓶内气体不可用尽,以防倒灌;

    7、开启气门时应站在气压表的一侧,不准将头或身体对准气瓶总阀,以防万一阀门或气压表冲出伤人。

    8、搬运应确知护盖锁紧后才进行。

    9、容器吊起搬运不得用电磁铁、吊链、绳子等直接吊运。

    10、厂内移动尽量使用手推车,务求安稳直立。

    11、以手移动容器,应直立移动,不可卧倒滚运。

    12、用时应加固定,容器外表颜色应持续显明容易辨认。

    13、确认容器之用途无误时方得使用。

    14、每月检查管路是否漏气。

    15、查压力表是否正常。

    (六)环境卫生

    1、各实验室应注重环境卫生,并须持续整洁。

    2、为减少尘埃飞扬,洒扫工作应于工作时间外进行。

    3、有盖垃圾桶应常清除消毒以保环境清洁。

    4、垃圾清除及处理,务必合乎卫生要求应按指定处所倾倒,不得任意倾倒堆积影响环境卫生。

    5、凡有毒性或易燃之垃圾废物,均应个性处理,以防火灾或有害人体健康。

    6、窗面及照明器具透光部份均须持续清洁。

    7、持续所有走廊、楼梯通行无阻。

    8、油类或化学物溢满地面或工作台时应立即擦拭冲洗干净。

    9、养成使用人员有随时拾捡地上杂物之良好习惯,以确保实习场所清洁。

    10、垃圾或废物不得堆积于操作地区或办公室内。

    11、工业消防用水,应与饮用水分别由不同放于必须处所。

    12、盥洗室、厕所、水沟等应经常持续清洁。

    二、安全防护

    (一)防火

    1、防止煤气管、煤气灯漏气,使用煤气后必须要把阀门关好;

    2、乙醚、酒精、丙酮、二硫化碳、苯等有机溶剂易燃,实验室不得存放过多,切不可倒入下水道,以免集聚引起火灾;

    3、金属钠、钾、铝粉、电石、黄磷以及金属氢化物要注意使用和存放,尤其不宜与水直接接触;

    4、万一着火,应冷静决定状况,采取适当措施灭火;可根据不同状况,选用水、沙、泡沫、co2或ccl4灭火器灭火。

    (二)防爆(化学药品的爆炸分为支链爆炸和热爆炸)

    1、氢、乙烯、乙炔、苯、乙醇、乙醚、丙酮、乙酸乙酯、一氧化碳、水煤气和氨气等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至爆炸极限,一旦有一热源诱发,极易发生支链爆炸;

    2、过氧化物、高氯酸盐、叠氮铅、乙炔铜、三硝基甲苯等易爆物质,受震或受热可能发生热爆炸。

    (三)防爆措施

    1、对于防止支链爆炸,主要是防止可燃性气体或蒸气散失在室内空气中,持续室内通风良好。当超多使用可燃性气体时,应严禁使用明火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

    2、对于预防热爆炸,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务必分开存放,使用时轻拿轻放,远离热源。

    (四)防灼伤除了高温以外,液氮、强酸、强碱、强氧化剂、溴、磷、钠、钾、苯酚、醋酸等物质都会灼伤皮肤;应注意不要让皮肤与之接触,尤其防止溅入眼中。

    (五)防辐射

    1化学实验室的辐射,主要是指x-ray,长期反复理解x-ray照射,会导致疲倦,记忆力减退,头痛,白血球降低等。

    2、防护的方法就是避免身体各部位(尤其是头部)直理解到x-ray照射,操作时需要屏蔽和缩时,屏蔽物常用铅、铅玻璃等。

    3、“三废”处理

    1、废气。产生少量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透过排风设备将少量毒气排到室外;产生超多有毒气体的实验务必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

    2、废渣少量有毒的废渣应埋于地下固定地点。

    3、废液。对于废酸液,可先用耐酸塑料网纱或玻璃纤维过滤,然后加碱中和,调ph值至6-8后可排出,少量废渣埋于地下;对于剧毒废液,务必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毒害作用后再进行处理;实验室内超多使用冷凝用水,无污染可直接排放;洗刷用,污染不大,可排入下水道;酸、碱、盐水溶液用后均倒入酸、碱盐污水桶、经中和后排入下水道;有机溶剂回收于有机污桶内,采用蒸馏、精馏等分离办法回收;重金属离子(包括)沉淀法等集中处理;

    (六)实验室伤害的预处理

    1、普通伤口:以生理食盐水清洗伤口,以胶布固定。

    2、烧烫(灼)伤:以冷水冲洗15至30分钟至散热止痛→以生理食盐水擦拭(勿以药膏、牙膏、酱油涂抹或以纱布盖住)→紧急送至医院。(注意事项:水泡不可自行刺破)

    3、化学药物灼伤:以超多清水冲洗→以消毒纱布或消毒过布块覆盖伤口→紧急送至医院处理。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16篇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坐班制,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遇特殊情况外出,及时挂牌通知。

    2、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认真学习有关教学大纲和教材,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勤奋地学习和工作,及时了解教学进度,安排好切实可行的实验计划,并协同教师认真落实各种实验联系单制度,确保100%的实验开出率。认真领会实验要求,做好学生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帮助教师做好演示实验。

    3、全面负责一个学科的实验室管理工作,仪器室要保持整洁,仪器陈放整齐规范,仪器帐物清楚规范,做到帐帐、帐物相符,并认真做好仪器添置、申报、验收、上帐,及时做好仪器的清点、报损、一般的"维修保养等有关工作。

    4、做好每学期的仪器自查,每年一次清查登记、造册工作,并与总财产核对一次,保证正确无误。

    5、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及时向教师介绍新仪器、新实验,认真做好实验室、仪器室的安全保卫工作,管好各楼道大门。

    6、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安全实行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水、火、电等安全防范工作,及时管好实验楼楼道的电灯。危险药品有专人负责,专柜保存使用,杜绝事故的发生,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7、做好卫生保洁工作。

    8、积极配合课外小组活动,做好各项有关工作。

    9、完成教导主任、校长交给的其他工作,完成教委仪器站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实验室管理制度

    (一)仪器使用办法:

    1、演示需要仪器,早三天通知,并填好实验预约通知单,分组实验早一个星期通知,并填好实验预约通知单,演示实验仪器用后及时归还到仪器室(分组实验仪器安排好后,通知上课老师)。做好实验后,通知实验教师收回仪器并验收。

    2、教师演示和学生实验过程,应严格注意安全,使用危险药品时必须先经领导批准,正确配置,教师与实验教师一起称出数量,填好物品使用单,用后必须及时回收清理,并在物品使用单上写明回收数量情况等。

    3、学校仪器一律不许随便拆装,如确实需拆装时,应说明理由,由学校批准。拆装后并按时复原。贵重精密仪器应报请上级批准。

    4、教师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实验制度,并要求学生爱护仪器财物,保持实验室整洁。

    (二)借用制度:

    1、校外借用仪器须由领导批准。

    2、校内教工因工作需要,需借用仪器、工具,要有借条。

    3、本组教师用工具要有借条。

    (三)赔偿制度:

    1、教师做实验时如损坏仪器,须说明原因并向实验教师登记。凡因工作不负责任而损坏者,要负责赔偿。

    2、学生实验时,凡不按实验规章行事或任意破坏损坏仪器者,除教育批评外,需上报教导处,并酌情赔偿。

    (四)管理制度:

    1、自购及下拨仪器须及时分类登记。

    2、仪器应经常保持整洁,每学期清点一次。如有缺少,及时查明原因。

    3、配合各科教师保管仪器。如有破损及时维修,每年暑假检修一次。

    4、每年与校总务处财产保管员核对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以防止危险物品丢失。

    5、对有毒和易燃易爆的实验药品要严格管理和存放。

    6、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的物品进入实验室,在没有教师允许的情况不准使用明火。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17篇

    一、实验室要保持安静,自觉遵守纪律,按班级有秩序地入座,不经教师允许不得擅自摆弄教学仪器,药品和模型标本等教学设备

    二、做实验前,要认真检查所有仪器,药品是否完好,齐全,如有缺损应及时向教师报告,予以调整补齐,未经教师宣布开始不得擅自进行实验.

    三、实验药品不得入口,取用有毒药品更要小心,不得接触伤口,实验时所产生的有毒或腐蚀性废物,污水等要妥善排出或集中深埋,严格按环保部门规定处理,严禁随地抛弃.

    四、实验完毕后,要认真清点整理好教学仪器,药品及其它设备,玻璃仪器要刷洗干净,摆放整齐,并向教师询问仪器,药品禁止使用情况及问题,经教师或实验教师验收并得到允许后,再放好桌凳关闭门窗,方可离开实验室.

    五、要爱护公共财物,小心使用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注意节约药品和水电。

    六、实验室内的仪器,药品,模型标本和其他设备未经实验教师许可不准带出实验室。

    七,熟悉灭火器材,砂箱以及校医药箱等的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安全用具要妥善保管。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18篇

    1、实验前务必预习实验资料,明确实验目的要求,实验步骤和操作方法。

    2、学生应排队进入实验室,并按编号就座。进入实验室后,应先检查实验用品是否齐全。如对仪器的使用方法或试剂性质不明确,不得实验,以免发生危险和损坏仪器。

    3、实验时认真操作,听从实验老师和实验员的指导。仔细观察发生的现象,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

    4、注意安全,严格遵守安全守则。如发生意外事故(着火、伤害等)不要慌张,立即报告教师,冷静地予以处理

    5、持续室内安静,严禁喧哗、打闹。

    6、爱护公共财物,留意使用仪器和实验室设备,注意节约试剂和水电。

    7、持续实验室内清洁,实验用品摆放整齐。废纸和火柴梗等应放入废物箱内。不要随地乱丢。废液要倒入废液缸内,实验完毕就洗净器皿,整理好实验用品,擦净桌面,做到整齐、清洁。

    8、根据实验原始记录,认真做好实验报告,按时交给教师批阅。

    9、实验室内一切物品未经教师许可,不得带出实验室。

    10、实验时如有仪器损坏,应及时报告实验教师,待查明原因,分清职责后,按规定作来源理

    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

    1、实验教学中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物品均属危险品。

    2、危险品务必贮放在危险品柜内,要分类隔离存放,要认真密封(蜡封、油封、水封等)。

    3、危险品柜要规范、安全,并备有通风、黄沙、灭火器等设施。

    4、要专人保管。须建立严格的监控制度。危险品的购、领、用、存,都要有批准、经手文字记载,有品种、数量台账。严格执行危险品柜双人双锁保管制度。

    5、危险品的清理务必先上报学校,由学校会同公安等部门负责清理。

    教学仪器赔偿制度

    一、凡属质量问题或自然老化而引起的仪器损坏,可免于赔偿,但务必向有关领导汇报,按相关手续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二、实验教师(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慎损坏易损仪器,一般免于赔偿,但要如实填写仪器损坏单。对无法修复的仪器可作报损处理,凡属违章操作或其它失责事故造成的损坏应照价赔偿。

    三、学生进行实验时,如有仪器人为损坏,应登记造册,照价赔偿,情节恶劣者应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赔偿款应上缴学校入账。

    四、经鉴定确已丧失使用价值的仪器,除低值易耗物品实验人员可直接注销外,其它均需办理报废手续。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由实验教师(员)提出申请,学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计财、装备部门审批、处理。

    仪器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一、仪器室、实验室门窗应及时关锁。贵重仪器与剧毒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二、每日下班前应对室内所有水电设施进行检查,使之处于关掉状态,确保安全。

    三、仪器室、实验室均应放置灭火器材,灭火机应持续完好,以防事故发生。

    四、实验室、仪器室务必坚持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卫生制度,做到窗明几净。

    五、仪器橱窗、实验桌凳放置整齐,表面光洁,橱内仪器分类存放,登记卡片定位,一切井然有序。

    仪器管理制度

    教学仪器是开展实验教学的必备物质条件。务必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实验教学正常进行。

    一、教学仪器设备要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配备目录》分类、编号、入账。做到账目、卡片、实物相符,每学期普查一次。

    二、各种仪器、标本、模型、药品应根据不同性质、性能和要求分科分类存放、定位入橱,做到存放整齐,取用方便,用后复原;同时要做好防尘、防潮、防压、防磁、防腐、避光等工作。

    三、对贵重仪器和易燃、易爆、剧毒药品须设置专室、专橱,双人双锁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四、实验室仪器药品等未经领导批准一律不予外借。若借用需办理手续,定期归还,归还时由经手人负责对所借物品清点检查。

    五、平时应加强仪器保管、保养及维修工作,做到保管与保养相结合,使仪器经常持续良好的使用状态,延长使用寿命。

    六、实验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务必由移交双方交接,教导主任监交,三方签字后生效。

    学生实验守则

    一、学生进入实验室要持续安静,按规定位置就座。未经老师同意,不要擅动仪器。

    二、实验前,学生应认真预习实验手册及课本有关资料,充分了解实验目的、资料和方法,并事先检查实验器材、药品是否齐全、完好。在准备工作就绪后再开始实验。

    三、实验时,务必听从实验老师的指导,做到操作正确、步骤科学、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切忌草率从事。

    四、实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请示老师协助解决。

    五、爱护仪器、设备、材料,一切仪器、材料未经实验老师同意不得带出实验室。不得擅自挪用其它组内的仪器、材料。

    六、认真、独立地分析实验结果,据实填写实验报告。

    七、实验结束后,务必认真清理实验器材并摆放整齐,搞好清洁卫生,关好水源、电源,放好桌椅,经实验老师验收后,方能离开实验室。

    八、如遇意外事故,应沉着、镇静,及时报告老师,妥善处理。

    实验教师(员)岗位职责

    一、实验教师(员)要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思想,对工作认真负责,注意为人师表,做到服务育人。

    二、严格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厉行节约。

    三、认真钻研业务,熟悉本学科大纲和教材,了解各类仪器的规格、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并掌握一般的维修和保养技术。

    四、编制教学仪器的购置计划,负责做好新购仪器、实验材料的验收、登记、保管工作,并向有关教师介绍新购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建立和健全实验室管理的各项台帐。经常核查教学仪器总帐和实物明细分类帐,确保帐、物、卡相符。

    五、坚守岗位,及时为任课教师和实验室带给实验仪器、器材和药品,确保教学实验顺利进行。

    六、用心参加本学科的教研活动和自制教具活动,主动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为学生自主学习创造良好条件,协助任课教师开展课外活动。

    七、做好仪器室、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熟知实验中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持续实验室、仪器室的整洁。

    八、定期向教导处和教研组汇报仪器管理、使用状况及存在问题,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实验室和仪器室的管理水平。

    九、实验教师(员)工作变动时,应负责及时办理手续。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19篇

    一、化学实验室规则

    1、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本室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做到文明实验。

    2、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发生鼓掌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

    3、保证账、物相符;对仪器设备要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检验,保持仪器设备完好和实验数据的准确、可靠;提倡分工协作、专管专用,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

    4、一起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和档案材料的填写、整理、保管等工作需要有专人负责。

    5、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存放个人物品,不得随意住宿,更不得将仪器设备、场地私自租借给他人使用。

    6、未经负责人同意,非本室人员不得在实验室内做实验;任何人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长期占用实验室.

    7、注意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8、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做实验或参观学习,需经主观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学生实验守则

    1、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教师知道,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安静,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乱仍杂物。

    2、实验前应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要求,掌握所用仪器的性能及操作方法,按要求做好一切。经教师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实验。

    3、实验课不得迟到,衣冠不整不得进入实验室,不准将与实验课无关的物品带进实验室。

    4、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认真如实地记录各种实验数据,不得擅离操作岗位。

    5、实验完毕后,经教师检查仪器、工具、器皿及实验记录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6、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7、注意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火源,并向教师如实报告,采取紧急措施。

    8、要爱护实验室内一切设施,不得乱写乱画,禁止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器材和设施。

    9、要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材料。

    10、对不遵守纪律和实验不认真者,教师有权令其停止或重做。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1、实验室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各实验室具体情况建立本室的安全操作规定、 防盗安全制度和防火公约。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到人。

    2、每个实验室、库房都要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同志担任安全员,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和上报,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等待处理。

    3、凡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监护,否则不得进行。

    4、易燃、易爆、高压、高温、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病有专人妥善保管,要严格领用手续。

    5、安全用水、电、气,不得乱拉电线;水、电、气一经使用完毕立即关闭开关;对杂物要及时清扫。

    6、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煤气炉、电炉、电暖气和大功率加热器,因教学、科研需要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人员离开时要及时切断电源。

    7、消防器材和设施要放在明显的位置,经常检查,发现鼓掌及时排除和维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8、各实验室的钥匙要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

    1、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优化育人制度。

    2、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3、认真做好实验室前的准备工作,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4、严格要求学生按实验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5、要做好仪器设备、实验器材的账、物管理工作、做到日清月结,保持账、物一致。

    6、爱护仪器设备和饿实验设施,不得随意借用,更不允许私人占用。

    7、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和技巧,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提高维修技术,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实验项目的开出率。

    8、认真学习实验教育理论,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五、危险品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贮藏室内禁止闲人入内,严禁在室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2、剧毒物品专柜存放,锁匙专人保管,且双人双锁,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作详细纪录,剩余量及时退还实验室,任何人不准带出实验室。

    3、剧毒、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不向外出借。

    4、白磷、金属纳、钾、液溴、乙醚等,极易燃、易挥发的物品专室存放,并定期检查。

    5、浓硫酸、苛性碱等强腐蚀性的药品,要从严控制,加强管理,教师实验所需用量,应事先说明,用后要及时交回实验室。

    6、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实验室常年备好沙箱、灭火器、急救箱。

    7、对有毒的废液、废渣要集中处理,严禁向下水道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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