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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度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11篇(范文推荐)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4-03-28 18:45:04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1篇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和员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需要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11篇,供大家参考。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11篇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1篇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和员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需要设置消防器材和进行消防管理的部门。

    消防安全职责

    1、公司的消防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公司的安全生产体系中进行统筹管理。

    2、公司安全检察监督部负责全公司消防工作归口管理,其它部门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消防安全制度。

    3、公司总经理为消防安全总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3、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贴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状况。

    3、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排。

    3、3督促各部门筹建消防设施、购置和维护消防器材。

    3、4协调专业部门组织防火专项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3、5组织扑救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4、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为消防管理的第一职责人,具体履行总经理的消防管理职责。

    5、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职责人,各部门能够根据需要视实际状况指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人负责。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5、1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3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保养,确保其完好,安全通道的畅道。

    5、4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和技能。

    5、5确定本部门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影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为火灾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6组织制订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7完成部门消防安全职责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包括:

    5、8、1建筑物或施工场所、使用或者开始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5、8、2消防安全制度。

    5、8、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状况。

    5、8、4义务消防队人员及消防装备状况。

    5、8、5有关燃气及燃气生产所使用电气设备的检测(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5、8、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5、9加强对部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10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职责人报告消防安全状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岗位防火职责

    1、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防火第一职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责,主要职责:

    1、1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各项防火制度,加强对火源、电源、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的危险因素的区域内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动火管理办法》审批手续,落实现场职责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并落实相应消防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工作完毕要及时切断临时电源,熄灭火源。

    1、2发现隐患及其它可能导致火险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并及时报告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职责人或当班调度指挥中心。

    1、3各班组负责对存放在本岗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清洁打扫。

    1、4发生火灾(火警)立即进行正确扑救,并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报警。

    2、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场的消防管理职责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我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和规划建设管理部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五条防火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监督部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安排对消防关键时期和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2、各部门、班组要把消防安全检查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资料之一,要将消防职责落实到人,发现火险隐患,立即处理,需要领导协调时,要及时上报。

    3、安检部、各部门、班组要将防火检查状况作好记录。

    4、防火检查的资料:

    4、1生产过程中有无违章状况。

    4、2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4、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4、5消防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状况。

    4、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状况和员工掌握消防知识状况。

    4、7查阅有关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8各项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第六条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1、库内物资要分类,要标明物资名称,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分库存放。

    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3、照明灯垂直下方小于0、5m范围内,不得储存物品。

    4、每个仓库应在房门入口处单独安装开关,保管人员离开后断电。

    5、库房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标识。

    6、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不得进入。

    第七条易燃易爆物品消防管理规范

    1、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人员,应熟悉物品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2、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储存的数量以能满足生产为准。

    3、储存的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专放,并设明显的标识,注明品名、性质、灭火方法等,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生产施工区域、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内严禁烟火,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要贴合防火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5、严禁用汽油等易燃物擦洗设备机件。

    6、对怕晒(如氧气瓶等)物资不得露天存放。

    7、搬运和操作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和开封。

    第八条安全用电防火管理规范

    1、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务必由专业电工按电工技术规范进行,非专业电工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2、仓库的电器和线路务必按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安装。

    3、生产岗位、仓库、重点消防区域、严禁私设电热器具。

    4、严禁使用不贴合规范的保险装置(如以铜丝代替保险丝等)。

    5、架空高压电力线不准透过建筑物和危险品上方空间。

    6、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务必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要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维修,工作结束后及时断电。

    7、燃气生产岗位、仓库的电器线路务必贴合防爆要求。

    8、电器着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再组织灭火,严禁带电灭火。

    第九条消防培训教育

    1、新员工的教育:

    1、1新员工进入公司后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要把消防作为重点资料之一,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基本消防知识,经考核合格方可逐级向下分配工作。

    1、2公司消防教育要与安全教育结合进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安检部具体实施,主要讲解燃气的基本性质,消防要求和基本防范措施、消防器材的基本原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1、3各部门消防教育,由各部门具体负责,培训本部门的安全技术规程、各类消防器材的分布,熟悉其使用的对象和场所,学会正确的操作。

    1、4班组的消防教育,由班组具体负责,根据工种特点,具体介绍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特点、流程、设备材料性质、易燃易爆危险性、重点部位、本岗位消防器材的种类、名称、使用方法、使用范围。

    1、5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员工,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试用。

    2、员工调岗后,要进行调岗消防安全教育。

    3、特殊工种防火教育制度。

    3、1结合年度安全教育,突出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安全技能的提高。

    3、2特殊工种防火教育要有针对性,要结合技能培训进行。

    第十条消防器材管理规范

    1、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地方。

    2、消防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不得暴晒、雨淋或放在潮湿的场所。腐蚀性强的场所要采取防护隔离等措施,易冻坏的器材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3、对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外观锈蚀严重的要送消防维修站进行检修、检验。干粉灭火器(车)、1211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每月检查一次,将查出的问题作好记录。干粉结块、气压减少不能备用,要及时外送检修。

    4、公司办公区、仓库、站场等消防器材由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保养,消防器材采购部门统一负责定期检验。

    5、对防火防爆重点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置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1、首先发现火灾(火警)的人,应按照程序向上级领导和调度指挥中心及时报警,讲明着火物质、火警规模大小,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必要时调度中心要向119报警,寻求消防队增援。报警人员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到边报警边扑救,将火扑灭在萌芽或起始状态。

    2、火灾造成损失规模较大的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方能清理现场。

    3、调查处理火警、火灾事故,应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落实职责,制定防范措施,处理事故职责人。

    4、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损失状况登记备案,重大火灾事故要按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消防奖惩

    1、对下列状况应给予处罚。

    1、1对国家消防法规、指示不及时传达,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对本部门存在的火险不及时整改,造成火警或火灾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职责。

    1、2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1、3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造成火灾,要根据火灾的性质及损失状况,按相关规定处罚。

    1、4其它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的状况。

    2、对以下状况要给予奖励。

    2、1及时发现、报告火险隐患,隐患得以及时控制,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2、2在火灾事故中救人、救物及处理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2、3对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推荐的,得到实施并取得明显效果。

    3、检查与考核

    3、1本标准所规定的资料执行状况,由安全科负责检查。

    3、2本标准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违纪职工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考核。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2篇

    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1、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2、采购

    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QS标志。

    3、运输

    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散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

    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箱装运.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应检查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4、销售

    应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施设备。食品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库(柜)、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照明设备安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控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地码放。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5、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

    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3篇

    消防在公司企业中有着重要的安全,因为关乎到物品和人们的安全问题。化工企业消防管理制度,我们来看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3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4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5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6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7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8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9条 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1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 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 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 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完全专业队伍。

    6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 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 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 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10 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11 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0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1 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完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 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 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5 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 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7 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11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 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 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5 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6 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7 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8 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9 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2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

    1 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 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

    3 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4 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 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13条 班级长安全职责

    1 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 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 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 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 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 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 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14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

    1 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 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 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4 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5 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6 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7 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 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 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10 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15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 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2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3 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16条 工人安全职责

    1 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4 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 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6 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

    7 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17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

    1 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2 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

    4 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18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1 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2 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执行。

    3 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4 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19条 生产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1 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2 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它用。

    3 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20条 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 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2 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3 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4 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21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2 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3 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4 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5 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6 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7 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8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9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10 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11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12 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3 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22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 负责企业内的剧**、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2 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3 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4 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
    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5 负责消防器材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6 组织火灾的扑救;
    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23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

    1 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2 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3 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4 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5 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6 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第24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

    1 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2 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3 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25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1 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

    2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3 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4 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消防机构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安全责任人。本公司的防火安全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分公司及各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

    第五条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

    各分公司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而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势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

    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明确消防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加大检查和整改力度,除每周组织专项检查外,每天都要有保卫部三级巡查制检查防火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均须严格执行公安消防机构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每年组织全体员工进行灭火疏散演练不少于二次。做好重大节日期间防火工作,并制定专门的防火保卫方案。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落实好天然气、液化气的检查制度,电气线路设备的检查制度,及时清除火险隐患。坚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在位,完整好用,并落实维护责任人。

    第十六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他各部门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

    各办公大楼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火栓、软管卷盘、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班组和要害部门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从事电工、烧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中需用明火的,事前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并按不同级别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安全技术和保卫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保卫室提出意见,经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核,报总公司保卫部主管审批;三级动火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公司保卫部审核,报总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要在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员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一律不许使用电炉等电热电器。

    第二十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应分门别类堆放整齐并留出行走通道,由专人堆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情,都要及时、准确地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的。

    坚持执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生产安全的。

    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必要时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法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5篇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生产部门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安全制度的核心。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对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各岗位生产工人要自觉遵守安全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本岗位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是生产工人操作设备、处置物料、进行生产作业时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则。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业前安全检查的内容、方法和安全要求。

    (2)安全操作的步骤、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过程中巡查设备运行的内容和安全要求。

    (4)故障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5)作业场所、作业位置、个人防护的安全要求。

    (6)作业结束的现场清理。

    (7)特殊作业场所作业时的安全防护要求。

    安全操作规程对防止生产操作中不安全行为有重要作用。

    3、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得到认真贯彻,在管理与安全生产有关事项时有一个行为准则,企业应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

    (1)职工安全守则

    (2)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事故管理制度

    (5)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6)特种设备、危险性大的设备、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和动力管线的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8)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三同时”评审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合同安全评审制度

    (11)安全生产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管理制度

    (13)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安全规则

    (14)危险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

    (15)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制度

    (16)危险化学品托运安全管理制度

    (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制度

    (18)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援的制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

    安全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度的制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制定安全制度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依法制定,结合实际。企业制定安全制度,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为依据。要根据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划分要按照企业生产管理模式,根据“管生产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

    2、有章可循,衔接配套。企业安全制度应涵盖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使与安全有关的事项都有章可循,同时又要注意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防止出现制度的空隙而无章可循或制度交叉重复又不一致而无可适从。

    3、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制度是行为规范,必须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特别是操作规程。如果制度不科学那将会误导人的行为,如果制度不合理,繁琐复杂将难以顺利执行。

    4、简明扼要、清晰具体。制度的条文、文字要简练,意思表达要清晰,要求规定要具体以便于记忆、易于操作。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

    制度的作用是规范行为,如果制度制定了不能认真执行,就失去了制定制度的意义。为使制度能得到很好的执行,成为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教育先行、提高执行自觉性

    制度的条文只是提出了行为的规范、操作的要求,即规定“怎么做“,而“为什么要这么做”,一般是不可能在条文中作详细的解释。要把一件事做得好,那就必须使做事的人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做,从而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制度颁布后,必须要进行相应的教育解释工作,使职工明白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制度,从而避免消极态度、抵触能情绪,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对于操作规程更要辅以一定的培训,对操作要领、安全要求作出详细的解说。

    2、检查督促、严格执行

    制度是从整体、长远利益考虑而制定的,对个人的某些利益与自由必然会产生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因而不可能每一个人都很自觉地执行。要通过检查,了解执行情况并督促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的人改正,以保证制度的贯彻、维护其严肃性。

    3、违章必究、奖惩结合

    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和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制度的人必须追究,给予教育、责令改正,严重违章的予以处罚,对模范执行制度的应予以表扬奖励。

    4、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制度是人制定出来的,由于知识、经验的局限,难免考虑不周,制度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不足之处,往往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就暴露出来,这就需要总结经验、修改完善。此外,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改变,制度也要相应做调整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了,管理的要求也要提高,这也需对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6篇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单位生产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范围

    指本单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前期预防

    1、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职业病危害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B、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应的设施。

    C、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D、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E、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3、职业病设施的建设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单位每年指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负责配合保定市职业病防治所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单位采购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3、对产生严重事业并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5、各部门、车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7篇

    保持营业、办公现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综合办为防火责任人。

    坚持三个月和不定期检修用电设备及线路、开关,切实杜绝和避免电气设备和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加强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起定期对各班组进行消防防火教育。

    各班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对违反消防条例,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或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和通知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处罚。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管理原则。

    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监督班组消除火灾隐患,设立具有消防专业知识消防监督安全员。

    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在宿舍区内,严禁燃烧容易引起火灾的东西。

    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司。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8篇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找出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将不合格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质量事故:

    1、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

    2、产品外观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质混浊、酒中有异物);

    3、外包装不合格,或者装错包装、贴错标签;

    4、未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出现的不合格产品。

    二、当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维护好现场(已发出产品应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产)。

    三、立即由分管质量的经理,组织质检、车间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

    四、做好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找出产品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纳入工艺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现质量故障。

    安全和产管理制度

    1、厂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厂长任组长,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责。

    2、安全生产教育要定期对全公司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教育,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为易燃品,公司内和仓库要严禁烟火,酒库附近严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电,电器设备要加防护罩,线路和开关要经常检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5、安全生产目标,全部无火灾,无重大事故,无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
    消防通道通畅,员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电管理:线路完好归位;
    电器设施完好齐整、定期保养、负荷内使用;
    电工持证上岗。

    3、用气管理:管道完好归位;
    气瓶配备防震胶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
    气库设施齐全、值班记录完整。

    4、物料管理:归类归位摆放、标识清晰;
    危险品与易潮品有保护措施;
    现场无呆滞物料。

    5、装卸管理:不损伤产品或物料,不野蛮工作;
    机动叉车司机持证上岗、限制时速;
    装卸设备专人保管。

    6、危险工序操作管理:关键设备定期保养;
    冲压人员佩带耳塞、手套;
    焊接人员佩带面具、眼镜手套;
    喷粉人员佩带防毒口罩、手套、绝缘鞋;
    打砂及清洗人员佩带安全帽、眼镜、手套、防尘口罩等;
    焊接冲压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7、环境卫生管理: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不明物品;
    玻璃门窗、休息桌椅、陈列设施定期擦拭、无灰尘覆盖;
    墙角无蜘蛛网、地面无积水;
    厕所无异味。

    8、防护管理:各类门、窗、护栏无损坏;
    天花、墙壁、地面、管道无裂缝、损坏或渗漏;
    各类劳动防护定期更新。

    9、文明生产管理:私人物品归位摆放;
    员工着装、举止遵守车间操作行为规范,不偷盗不祸害;
    无不明身份外来人员;
    节约用水用电;
    新员工入职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
    老员工则单数月进行培训,双月数进行测试。

    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电、气焊防火制度

    一、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二、焊割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

    三、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四、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六、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七、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八、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

    九、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现场,清除火灾隐患;
    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十、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9篇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健康体检的范围: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参加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本店所有的在职工作人员。

    2、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管理职责:对所有进入本店工作的员工将安排其进行健康体检和健康证的办理,在体检过程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进入本店工作,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4、上岗体检:凡本店每年新招的人员均须上岗体检,并开展健康知识培训。检查范围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肺结核、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等。

    5、根据体检结果上岗:如果体检合格,健康知识考试合格,办理健康证,方可进入本店开始上岗工作。如果检查出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将不予安排进入本店上岗工作。

    6、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店内办公室负责保管员工的健康证,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记录员工个人信息、从事的岗位、健康证办理的年限、最近一次体检的时间、到期日期等信息。

    7、健康证的年检: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店经理负责员工健康证的年检,保证健康证合格有效,通常在员工健康证到期前,安排员工到指定市防疫站进行统一年检。

    8、年检结果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经营工作。如员工在职工作中患有法律规定的传染性疾病,如果属于暂时性的,管理组应安排休息,待身体恢复复检合格后才能继续上岗,如果是难以治愈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管理组应安排到其它不予食品接触的岗位上。

    9、监督检查:店经理对每年的健康证年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健康管理制度的人员应立即指出责令作出正确处理,并对违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扣罚。

    10、个人卫生要求: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发、经常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人员培训,保障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3、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5、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1、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2、制定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3、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4、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经营。

    5、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7、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8、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
    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2、餐饮服务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

    3、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8、餐饮服务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9、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加工经营场所

    1、厨房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道通畅,地面无积水。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密闭,外观清洁;
    设置能盛装一个餐次垃圾的密闭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不滴油。

    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3、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
    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4、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5、三防设施有效: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6、废弃油脂应由专业的公司回收,并应与该公司签订写有“废弃油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

    (二)、设施

    1、餐具、用具消毒由专人负责,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操作。

    2、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洗涤消毒。

    3、餐具、用具清洗消用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

    4、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毒液浓度不得低于250mg/L,餐具全部浸泡时间不低于5分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用蒸汽进行消毒,蒸汽消毒保持100℃,不少于 10分钟。

    5、待清洗餐具用具应用不渗漏的容器盛装修,不得随意乱放。

    6、消毒后餐具专柜保存,与未消毒餐具分开放置,保洁柜应有明显标志,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7、餐具消毒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六、进货查验与查验记录制度

    1、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3、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4、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5、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6、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7、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8、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9、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10、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温度、湿度条件的、未对散装食品进行有效隔离的等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条件的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11、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形状,标签内容完整,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12、严格查验食品的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13、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贮存管理,确保食品在贮存过程中安全、不受污染。

    2、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食品标识上的贮存条件,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贮存温度不得超过30℃。

    3、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4、应当按照生熟分开、食品和非食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各类食品应当按照包装标识的要求堆叠,不得超限量堆积、挤压存放。食品数量不得超过贮存库房、设备的装载限量,离墙离地10cm以上。

    6、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流转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建立食品出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7、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8、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9、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10、定期清扫,保持货架清洁卫生,经常开窗或用机械通风设备通风,保持干燥。

    11、食品按类别、品种分架、隔墙、离地整齐摆放,经常检查,防止霉变。

    12、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变质、超 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13、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螂工作,安装符合要求的挡鼠板。

    八、废弃物处置制度

    为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建立本制度:

    1、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2、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3、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4、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5、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7、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九、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2、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3、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
    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4、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

    5、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对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9)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事故的危害,提高保障本企业食品卫生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案。

    2、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小组,负责本企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相关责任的处理工作:

    3、工作职责

    (1)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由经理负责全权处理一切事务。

    (2)及进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3)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10篇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教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职责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幼儿园后勤每月对幼儿园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状况及时报告幼儿园,若发现幼儿园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幼儿园应持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贴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持续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上课时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掉、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3、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持续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幼儿园后勤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持续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幼儿园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潜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班放学后,该关掉的电源应予以关掉。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八、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务必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1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五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驾驶人员符合第六条的条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七条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五)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

    (六)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七)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

    第八条已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国际旅客运输班线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二)拟新增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

    (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驾驶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第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不能直接颁发经营证件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或者《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在出具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应当注明班线起讫地、线路、停靠站点以及班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应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备案。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非边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人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
    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决定。交通部按照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并由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第九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颁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的车辆和已有的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拟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许可文件到外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部门办理有关运输车辆、人员的出入境手续。

    第十三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许可申请。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在180日内履行被许可的事项。有正当理由在180日内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180日的,应当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二)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商业登记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或营业注册副本;

    (三)由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四)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常驻人员的简历及照片。

    提交的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十六条交通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出具并送达《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决定书》,同时通知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由起讫地、途经地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交通部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十八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进入对方国家境内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

    第十九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具有本国的车辆登记牌照、登记证件。驾驶人员应当持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或国际驾驶证件。

    第二十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规定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式样,负责《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印制、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的规定。

    我国与外国签署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具体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我国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行车路单》。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货物运单》。

    第二十三条进入我国境内运载不可解体大型物件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超限的,应当遵守我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输。

    第二十四条进入我国境内运输危险货物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我国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应当在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或者按照运输合同商定的地点装卸货物。运输车辆,要按照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物或者招揽旅客。

    第二十六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并定期进行运输车辆维护和检测。

    第二十七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境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价格,按边境口岸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执行。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价格,由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对进出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的费收,应当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有关协定执行。

    第四章行车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条国际道路运输实行行车许可证制度。

    行车许可证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相关国家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时行驶的通行凭证。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相关国家,应当持有相关国家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外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我国,应当持有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分为《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一般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使用《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应当向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外国经营者的运输车辆发放《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商定。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商定的式样,负责行车许可证的统一印制,并负责与相关国家交换。

    交换过来的相关国家《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由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运输车辆为半挂汽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时,仅向牵引车发放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禁止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租《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XX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站”标识牌;
    在口岸查验现场悬挂“中国运输管理”的标识,并实行统一的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一)查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牌证等;

    (二)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定期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三)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

    (四)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二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旅客、货物运输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国际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发现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发现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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