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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必备11篇(精选文档)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4-04-04 09:45:03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1篇电池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目的和范围为了强化劳动保护用品在员工工作时的保护作用及维护员工利益,和职业卫生管理及操作规程.2、职责制造部为归口管理部门;各车间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必备11篇,供大家参考。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必备11篇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1篇

    电池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目的和范围

    为了强化劳动保护用品在员工工作时的保护作用及维护员工利益,和职业卫生管理及操作规程.

    2、职责

    制造部为归口管理部门;

    各车间及相关环节为配合部门.

    3、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方法

    在册员工应每两年发放两套冬装和两套夏装工作服;

    工作服发放规定:5月1日后发夏装,10月1日后发冬装.

    每月1日按工序的需求发放劳保用品时,员工应签字,确定领用时间及数量.

    具体各工种发放劳保用品标准见附表.

    套板、卡盒、配板、入槽、取盒、烧焊工序每年发放布围裙两根,围裙佩带

    时间为每年10月至次年4月.

    操作规程:

    生产员工在生产车间,从事工作时必须佩带劳保用品,在饮用食物时需先洗手,每天更换口罩、手套,车间内部检查时,第一次检查到未佩带劳保用品的、或未更换清洁的口罩、手套,指出纠正,给予批评,并上墙通报,第二次检查到未佩带者,给予考核5元/次并上墙通报.

    公司组织检查时,发现有员工未按规定佩带劳保用品,按5元/人计算对车间负责人进行考核.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2篇

    1.前期预防

    工作场所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要求.

    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应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凡有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2.防护与管理

    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3.个体防护用品

    根据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和作业性质、劳动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员应经常检查.

    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3篇

    1.目的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3.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3办公室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3.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治工作.

    4.工作程序

    4.1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业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4.2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4.3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
    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

    4.4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

    按照确定的职业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每年检测一次.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4.5危害告知

    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要如实地告知员工,公司采用广播、简报、宣传栏、有毒有害物质周知栏、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多种有效形式,对员工进行宣传,使员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4.6安全防护

    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部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控制,做好安全防护:

    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通风帽、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加强防护、减少职业伤害,公司为消除或降低职业危害因素所安装的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使用.

    3)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讲究个人卫生,洗浴换衣,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

    4)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规程,各部门要严格检查,严肃查处.

    4.7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

    公司按计划购进合格的安全防护器材、用具;
    各部门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和应急撤离通道,配置防护装置,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并对防护用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8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各部门要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情况,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同时以最快的速度送医院治疗.

    4.9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该法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员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4篇

    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造成影响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保障措施.目前,很多企业虽然建立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但可操作性差,有的企业的管理制度只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检查而设立的一纸空文,甚至有的企业完全没有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指用人单位内部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实体职能部门或专设机构,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则是由用人单位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如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管理领导小组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也可以指定某些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是指取得职业资格的公共卫生医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等,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任或聘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相关负责人的职责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组织领导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

    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卫生事故.

    2、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

    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不同负责人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分管的工作,对其在职业卫生方面应该承担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3、用人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各职能部门都会涉及职业卫生职责,需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职业卫生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职业卫生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是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4、车间主任和班组长

    车间主任和班组长是搞好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关键.车间主任和班组长全面负责本车间和班组的职业卫生工作,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职业卫生的规定和要求,督促车间和班组的职工遵守有关职业卫生的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带领职工切实做到遵章守纪.

    企业实施职业卫生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1、企业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一些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职业卫生管理、宣传、治理等工作没有落实到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还是一片空白.将职业卫生工作作为临时性任务指派给部门去完成.这样就造成工作不够系统,没有连续性、没有针对性,达不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的.

    2、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但规定不够全面,没有层层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业答为只在给职工做了健康体检就是职业卫生了,只要求某个部门联系、组织体检工作,没有将体检后续的如职业病统计、职业禁忌症的调离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实下去,使得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全面展开.

    3、只规定了职能部门的职责,忽略了全员参与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5篇

    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造成影响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保障措施.目前,很多企业虽然建立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但可操作性差,有的企业的管理制度只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检查而设立的一纸空文,甚至有的企业完全没有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指用人单位内部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实体职能部门或专设机构,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则是由用人单位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如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管理领导小组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也可以指定某些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是指取得职业资格的公共卫生医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等,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任或聘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相关负责人的职责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组织领导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

    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卫生事故.

    2、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

    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不同负责人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分管的工作,对其在职业卫生方面应该承担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3、用人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各职能部门都会涉及职业卫生职责,需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职业卫生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职业卫生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是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4、车间主任和班组长

    车间主任和班组长是搞好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关键.车间主任和班组长全面负责本车间和班组的职业卫生工作,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职业卫生的规定和要求,督促车间和班组的职工遵守有关职业卫生的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带领职工切实做到遵章守纪.

    企业实施职业卫生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1、企业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一些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职业卫生管理、宣传、治理等工作没有落实到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还是一片空白.将职业卫生工作作为临时性任务指派给部门去完成.这样就造成工作不够系统,没有连续性、没有针对性,达不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的.

    2、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但规定不够全面,没有层层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业答为只在给职工做了健康体检就是职业卫生了,只要求某个部门联系、组织体检工作,没有将体检后续的如职业病统计、职业禁忌症的调离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实下去,使得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全面展开.

    3、只规定了职能部门的职责,忽略了全员参与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6篇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要有哪些职责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评价,以及在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对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等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的落实,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对本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全面掌握本企业从原料、中间体及成品等生产全过程、生产各环节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什么是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职业危害防治层层负责的制度.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职业病的发病率就会降低.反之,就会因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职业危害防治无人负责,而导致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不断发生.

    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该法还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为了使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卫生部颁发了与该法配套实施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卫生部颁布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应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如何报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xx年卫生部令第25号)的规定,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①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②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③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与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①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②一般事故,应当于6h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如何处理

    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①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②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③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④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⑤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⑥配合卫生、安监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安监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⑦落实卫生、安监部门要术采取的其他措施.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7篇

    前期预防

    工作场所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要求.

    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应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凡有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防护与管理

    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个体防护用品

    根据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和作业性质、劳动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员应经常检查.

    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8篇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成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部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2、××部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项目办负责新、扩、改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具体实施工作.

    4、××部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5、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来施工和务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三、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四、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五、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
    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

    按照确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每年检测一次(煤气随时检测).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七、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要如实地告诉职工,各有关单位、部门要采用广播、简报、宣传栏、有毒有害物质周知栏、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多种有效形式,对职工进行宣传,使职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八、新、扩、改建项目安全卫生“三同时”

    新、扩、改建项目要努力搞好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积极贯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规定,做到新、扩、改建项目本质安全,从源头上杜绝职业病危害因素.

    九、安全防护

    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控制,做好安全防护:

    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通风帽、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加强防护、减少职业伤害,公司为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安装的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使用.

    3、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讲究个人卫生,洗浴换衣,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

    4、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规程,各单位要严格检查,严肃查处.

    十、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

    供应处要按计划购进合格的安全防护器材、用具;
    各单位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和应急撤离通道,配置防护装置,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并对防护用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十一、对易发生急性职业病作业的要求

    进入设备、容器作业,抽堵输送危险化学品的管道盲板作业等易发生急性职业病的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票证,落实好防护措施、救护措施和责任人,确保不发生急性职业病事故.

    十二、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各单位要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同时通知公司设安处和公司医护人员,必要时请求县或市医院救护.

    十三、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其它法律法规为公司搞好职业病防治提出了新的要求,防治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该法规定开展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水平和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9篇

    电池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目的和范围

    为了强化劳动保护用品在员工工作时的保护作用及维护员工利益,和职业卫生管理及操作规程.

    2、职责

    2.1制造部为归口管理部门;

    2.2各车间及相关环节为配合部门.

    3、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方法

    3.1在册员工应每两年发放两套冬装和两套夏装工作服;

    3.2工作服发放规定:5月1日后发夏装,10月1日后发冬装.

    3.3每月1日按工序的需求发放劳保用品时,员工应签字,确定领用时间及数量.

    3.4具体各工种发放劳保用品标准见附表.

    3.5套板、卡盒、配板、入槽、取盒、烧焊工序每年发放布围裙两根,围裙佩带

    时间为每年10月至次年4月.

    3.6操作规程:

    3.6.1生产员工在生产车间,从事工作时必须佩带劳保用品,在饮用食物时需先洗手,每天更换口罩、手套,车间内部检查时,第一次检查到未佩带劳保用品的、或未更换清洁的口罩、手套,指出纠正,给予批评,并上墙通报,第二次检查到未佩带者,给予考核5元/次并上墙通报.

    3.6.2公司组织检查时,发现有员工未按规定佩带劳保用品,按5元/人计算对车间负责人进行考核.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10篇

    目的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职责

    办公室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办公室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治工作.

    工作程序

    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业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
    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

    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

    按照确定的职业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每年检测一次.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危害告知

    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要如实地告知员工,公司采用广播、简报、宣传栏、有毒有害物质周知栏、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多种有效形式,对员工进行宣传,使员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安全防护

    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部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控制,做好安全防护:

    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通风帽、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加强防护、减少职业伤害,公司为消除或降低职业危害因素所安装的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使用.

    3)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讲究个人卫生,洗浴换衣,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

    4)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规程,各部门要严格检查,严肃查处.

    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

    公司按计划购进合格的安全防护器材、用具;
    各部门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和应急撤离通道,配置防护装置,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并对防护用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各部门要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情况,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同时以最快的速度送医院治疗.

    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该法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员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11篇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要有哪些职责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评价,以及在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对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等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的落实,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对本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全面掌握本企业从原料、中间体及成品等生产全过程、生产各环节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2.什么是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职业危害防治层层负责的制度.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职业病的发病率就会降低.反之,就会因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职业危害防治无人负责,而导致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不断发生.

    3.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该法还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为了使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卫生部颁发了与该法配套实施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卫生部颁布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应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4.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如何报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xx年卫生部令第25号)的规定,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①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②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③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与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①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②一般事故,应当于6h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6.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如何处理

    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①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②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③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④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⑤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⑥配合卫生、安监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安监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⑦落实卫生、安监部门要术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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