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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标准版(2023年)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4-04-22 18:00:07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标准版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的名称为:本公司的住所:本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标准版,供大家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标准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标准版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的名称为:

    本公司的住所: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本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单位或个人)共同发起组建(或者:本公司由______企业改制,通过职工参股,吸收社会股份,共同组建),公司依法成立,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本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
    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六条本公司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按(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首期股份总额为_________股。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通过出资持有本公司股权者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的权力;

    2.按出资比例享有收益权;

    3.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

    4.按公司规则、章程转让出资;

    5.公司终止清算时。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九条公司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对公司出资并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责任;

    2.遵守公司章程;

    3.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4.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

    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条公司对各种股权实行规范化管理。

    1.公司设立股权管理办公室,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工作。

    2.公司制定股权管理规则(或实施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3.公司因发展需要扩股、缩股时,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4.公司因发展需要,吸收新股东、调整股权结构,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5.股东的股份不得抽回,可按公司股权管理规则转让股权。职工遇到退休、调离、下岗、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况不能如期实现转让的,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收购,也可由普通股转为优先股。

    6.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条件如下:

    (1)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人;

    (2)双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股东转让股权;

    (3)股东向公司内股东转让股权,须经股权管理机构确认后办理过户手续;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7.公司建立股权流转机制,使扩股、缩股、吸纳、退出按市场经济需要顺畅运行。

    8.公司向股东颁发股权证作为股东出资凭证和分红依据。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持股会理事长代表会员进入股东会,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2.审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5.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实行扩股和缩股作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或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财产组织形式、终止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并作出决议;

    11.审议决定公司股权管理规则或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董事主持召开。在召开会议的15天前应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3.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4.凡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同意的票数应占出席股东持有或代表出资的2/3以上;
    凡股东会选举或审议决定的事项,同意的票数应占出席股东持有或代表出资的半数以上。

    5.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须出具书面委托。

    6.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资达不到2/3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天召开,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议,出席股东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资仍未达到规定数额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

    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四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名,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一名。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由最大股东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长。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拟定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发行债券、股权结构调整、变更财产组织形式、终止清算、修改章程等方案;

    6.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7.制定公司重要经营管理规则、制度;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兼职董事平时不领取报酬,但年终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由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会批准,决定兼职董事的一次性奖励办法。

    2.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除董事长外,其他董事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3.董事长认为必要或者有l/3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4.董事会实行一股一票的表决制。董事会决议以出席董事会的多数(过半数)票通过即为有效。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享有多投一票的权力。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3/5,否则视为无效决议。

    5.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代行部分或全部职责。

    股东人数少的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董事会职权确定。

    第七章经理

    第十八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_________名,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

    第十九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7.聘任或解聘除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业务;

    9.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成员因营私舞弊或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应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如不称职,分别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予以罢免和解聘。

    第八章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_________、_________为股东代表,_________为职工代表,_________为聘请专门人员。监事任期3年,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规模小的企业可只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责。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劳动保障与分配

    第二十三条公司尊重职工的劳动权力,按国家法律政策解决劳动合同、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福利待遇等事宜。公司职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在辞职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履行手续,否则,须赔偿因辞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不得违法辞退职工。公司应按规定提取职工社会保障基金并上交有关机构。

    第二十四条公司税后利润,在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2.提取公益金(5——10%),主要用于公司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3.提取任意公积金______%,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和扩大生产经营;

    4.按股份(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第十章补亏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生亏损,先用税后利润弥补,须用自有资金弥补亏损时,首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各种股份按比例弥补。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进行终止清算时,清算组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在发现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7.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决定清算后,未经清算组批准,任何人不得处理公司财产。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公司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清偿后,剩余财产先偿还优先股,再偿还普通股,如不能足额退还出资,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二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报(上级单位或部门)备案,向工商局登记注册后实施。本章程对企业股东及非股东在职职工具有约束力。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注:本示范章程中有许多条款、内容需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填写。有些内容本企业涉及不到,企业制定章程时可刪可减可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标准版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_______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_______。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出资人

    第十四条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
    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
    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第十六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兼职。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出资人盖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标准版 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一人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X市XXX区XXX

    第四条 本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XXX。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XXX(根据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品的方法、职权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发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任命或委派,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三选一)。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董事,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支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投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由股东任命或委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四)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
    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作出合并、分立决定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标准版 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________的购销,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_____个。

    (一)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_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金______%货币资金。

    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金______%货币资金。

    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纳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八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四十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八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标准版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林怀中、曾长森共同出资,设立台州安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xxxxxxx。

    第四条 公司住所:xxxx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用品、代办汽车上牌、年审、驾驶证年检手续、代驾服务。对不符合《公司经营范围用语规范》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姓名、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其他职权:无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一般在每年12月份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成员为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如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前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保护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职工利益。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支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届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至2030年5月1日,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等级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条 股东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无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并报公司等级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1、自然人:xxx签字

    2、自然人:xxx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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