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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买卖合同零售9篇(范文推荐)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4-05-04 10:45:05

    买卖合同零售第1篇需方:电话:地址:传真:法人代表身份证号:邮编:供方:电话:地址:传真:一、订货数量、名称1、货名:酒店客房用家俱(明细见合同附件——各种房型家俱清单、图片);2、数量:共计39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零售9篇,供大家参考。

    买卖合同零售9篇

    买卖合同零售 第1篇

    需方:电话:

    地址:传真: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邮编:

    供方:电话:

    地址:传真:

    一、订货数量、名称

    1、货名:酒店客房用家俱(明细见合同附件——各种房型家俱清单、图片);

    2、数量:共计39套,以合同附件上所列为准。

    二、合同金额:

    1、合同总金额33万元整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圆整人民币);

    2、明细上所列西式A、西式B套房沙发共4套,供方大幅让利给需方。

    三、付款方式:

    1、预付货款总金额的20%,即6。6万元人民币(陆万陆仟圆整人民币),预付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支付;

    2、货到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款总金额的75%,即24。75万元;

    3、余款5%作为保修金,如无质量事故,6个月后即付。

    四、质量要求:

    1、家俱材料要求见合同附件,以合同附件为准;

    2、家俱五金件以北京301宾馆中的实物为准;

    3、其中合页为DTC(合资),抽屉滑轨为二节滑轨(合资)和进口自滑轨,拉手为铝合金和青古铜(合资),床垫为活力加强型床垫或强力加强型床垫(十年免费维修,终身保修);

    4、其中电视柜上要求放转盘,床头为插式床头,床脚带万向轮;

    5、家俱设计、制作严格按国标设计、制作,产品达到优良。

    五、交货方式:

    1、单人间、标准间、商务间共33套家俱,于年3月30日货到银川世纪大厦(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2、豪华套间、中式套、西式套间共6套家俱,于年4月10日前货到银川世纪大厦。

    六、运输、安装

    1、货物运输由供方负责,运费由供方承担;

    2、货物安装由供方负责,安装费由供方承担;

    3、货物运输、安装过程中如有损伤,均由供方承担责任,损坏无法修补的应更换。

    七、品质保证

    1、产品保修壹年,从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

    2、终身提供有偿维修、上门维修,只收取材料成本费;

    3、维修应在需方通知供方后一周内解决问题。

    八、验收方法:

    1、需方严格按照合同及附件上所列材料、规格款式验收;

    2、供方在生产过程中需方可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为检查提供方便,积极配合;

    3、验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供方要积极改正,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九、违约责任:

    1、供方:

    (1)按合同、合同附件上规定的数量、材质、规格、颜色、品牌、生产供货,如违约,供方必须向需方支付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

    (2)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供货,每延迟一日,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额5%的违约金;

    (3)违反合同、合同附件上的其它事项,每项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2、需方:

    (1)按合同、合同附件上的规定检收货物,不得在生产过程、货物到达后提出不合理要求,供方有权拒绝;

    (2)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每拖延一日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3)违反合同、合同附件上的其它事项,每项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十、争议解决及其它事项:

    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3、本合同金额货种特指人民币;

    4、双方发生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合同签定地仲裁机构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需方(章):供方(章):

    需方法人代表:供方法人代表:

    年月日

    买卖合同零售 第2篇

    收购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提高双方的经济效益,明确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原则,特签订 购销合同。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乙方生产负责人__________负责 (地区) 的种植生产。甲方负责向___ _ _____提供优质种子及种植生产的技术咨询和收购。

    二、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由甲方负责统一向乙方无偿提供技术服务,还可以根据乙方需要代购专用农药、生产设备,并协调生产,提供适宜的技术支持。

    三、乙方______ __(地区)的种植面积为_______ 亩,该地区要求无霜期为115—118天,并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甲方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_____ ___公斤的产品。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收购量前,不得向他人出售。

    四、种植具体要求及甲方的技术指导与培训,由甲方指定的农艺师指导培训 。

    第二条 商品的收购:

    一、在收购期间公司的最低收购价格高于当年大豆价格的10%,以质论价,优质优价。

    二、回收标准:
    1、内在质量:产品应符合GB 18406-20XX《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等内要求;大豆干燥、无霉变。

    2、外观质量:颗粒饱满、无杂质、无病斑、无异色、无半粒、无虫蛀。

    三、 乙方产出的产品,只要符合甲方所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甲方将负责全部收购。

    第三条 产量的修定:

    一、乙方如在种植期间由于不按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生产者自行承担。

    二、如乙方在种植期间由于(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乙方要在灾情发生后向甲方口头或书面通知,双方对灾情进行核定,并合理修定供货指标。在灾情发生后七日内不报者按合同原有数量履行。

    三、产品收购时间:产品收购时间由甲方确定,在收购时由甲方专业回收人员进行收购。

    四、收购和结算方法:乙方交货时必须持有购销合同书,由甲方检质检斤后现金

    兑付。

    五、自产品回收之日起至本年12月1日止,乙方必需按合同向甲方完成产品的收购量。

    第四条 违约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在履行合同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不依据本合同收购产品,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每亩正常市场收入3‰及合理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责任:甲方按市场行情出台收购价后,乙方不按合同向甲方完成产品的收购量,乙方不履行合同违约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综合费(包括信息费、咨询费、合同违约金等)每亩正常市场收入3‰,以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至履行完毕止。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买卖合同零售 第3篇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

    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

    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

    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

    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

    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

    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

    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

    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

    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

    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

    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

    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

    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

    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

    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

    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

    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

    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款到发货;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

    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款到发货;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

    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买卖合同零售 第4篇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

    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

    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

    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

    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

    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

    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

    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

    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

    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

    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

    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

    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

    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

    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

    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

    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

    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

    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款到发货;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

    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款到发货;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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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

    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买卖合同零售 第5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__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_____所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

    买受人

    鉴(公)证意见: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买卖合同零售 第6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

    定作人(甲方):_________

    承揽人(乙方):_________

    为维护甲、乙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品名、用材、规格、数量、价款

    (一)家具名称:_________(由型号、基材、类别三部分组成。表格图略)。

    (二)甲方自定规格的家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家具图纸、样品、技术资料等材料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名或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二、支付方式

    (一)定金: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定金。

    (二)预付款: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

    (三)第一次付款: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付款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二次付款: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付款人民币_________元。

    补充约定:_________。

    (四)支付方式:『□支票』『□转帐』『□现金』『□其他』

    三、家具交付期限、地点和方式、运费结算、运输风险承担及安装

    本合同所订家具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交(提)货:

    (一)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家具送到甲方指定地点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室。

    (二)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乙方指定地点_________自提家具。

    (三)如无特别约定,由乙方负责安装家具。

    乙方送货的,运费及运输途中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自提的,运费及运输途中风险由甲方承担。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四、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对乙方使用的材料具有检验权。

    (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家具图纸、样品、技术要求等材料。

    (三)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工作。

    (四)甲方应及时接收家具,并进行检验。

    (五)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价款。

    (六)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家具的质量、数量等进行监督检验,但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五、乙方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应及时对甲方提供的图纸、样品、技术资料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二)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图纸、样品、技术资料等,并按照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及技术资料。

    (三)乙方交付家具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及发票等。

    (四)如甲方未支付价款,在双方没有例外约定时,乙方对完成的家具享有留置权。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家具。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家具定作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六、验收

    甲方应对家具的用材、数量、商标、规格、色泽等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及时提出。

    七、家具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一)质量标准:执行□国家/□地方/□企业家具产品标准。

    (二)安全标准:执行gb18584-__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三)售后责任保证:执行《上海家具行业产品“三包”责任规则》。

    八、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原因造成家具未达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或更换,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乙方返工或更换后,仍未达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二)乙方交付家具数量不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齐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家具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

    (四)甲方未经乙方同意逾期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

    (五)_________。

    (六)_________。

    九、变更与解除

    甲方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乙方。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十、不可抗力

    (一)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可免除相应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十一、争议解决

    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调解;或选择下列方式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起诉。

    十二、其他事项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定作人(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承揽人(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略

    买卖合同零售 第7篇

    合同编号: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产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
    (以订货单价格签字为准)

    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产品质量要求标准按照 标准执行。

    三、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交(提)货期限:

    产品的交货单位: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甲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甲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乙方自提自运 .

    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乙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 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编排运输计划;必须由乙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5、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乙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甲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乙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四、货款结算:

    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下单,并将50%的货款打到甲方指定账户;在交(提)货异议期满后,乙方再将剩余50%的货款打到甲方指定账户。

    五、验收及异议期: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乙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因保管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甲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甲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乙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乙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甲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甲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甲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乙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甲方应当偿付乙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赔偿。

    4、甲方逾期交货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甲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等费用以及非因乙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甲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甲方提前交货的,乙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甲方逾期交货的,甲方应在发货前与乙方协商,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乙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2、乙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3、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4、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5、乙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甲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订确认的订货单或传真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体产品以订货单为准,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两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买卖合同零售 第8篇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采购家电,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恪守。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见附件)合同总价款为:

    注:以上价格含运费、税费。

    二、交货地点:

    炕货时间:

    三、运输费用承担:由乙方负责

    四、付款方式:(详细方式)银行转账考虑预留质保金事宜

    五、合理损耗计算方法:无

    六、违约责任:(具体内容及违约赔偿标准需约定)如乙方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甲方在30天内可退货给乙方或要求乙方更换合格产品

    七、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加条款:

    乙方以上电器免费保修一年,因甲方人为原因造成电器损坏乙方不负责保修。

    八、附加条款:乙方以上电器免费保修一年,因甲方人为原因造成电器损坏乙方不负责保修。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买卖合同零售 第9篇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

    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

    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

    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

    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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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

    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

    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

    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

    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

    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

    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

    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

    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

    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

    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

    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

    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

    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

    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款到发货;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

    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款到发货;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

    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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