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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完整)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08-24 08:15:05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完整),供大家参考。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完整)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公安厅印发的《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及《安徽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

     》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县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必须知晓以下规定:

     一、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行刑方式, 是将被判处管制、 被宣告缓刑、 被暂予监外执行, 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这五种罪犯中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不予关押, 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 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 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机关。

     三、 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

     人格不受侮辱; 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享有辩护、 申诉、 控告、 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四、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积极参加学习、 教育和公益劳动; 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 活动情况; 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

     公安机关批准; 服从监督管理。

     (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 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确因治疗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 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治疗疾病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

     五、 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思想, 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思想。

     六、 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公益活动, 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 也可由矫正对象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 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

     七、 (《治安处罚法》 第6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

     被依法执行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 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间内,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 应当撤销缓刑, 执行原判刑罚。

     九(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在假释考验期间内,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 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一)

     报到制度

     1、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判决、 裁定、 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登记,并如实汇报家庭情况, 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 报到时携带身份证明、 判决书(或裁定书、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等法律文书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2、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周一次电话(用固定电话)

     或当面向所在司法所报到, 汇报本周以来的活动情况、 所在位置及思想状况; 3、 每个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到一次, 接受谈话, 汇报近期个人遵纪守法及思想状况, 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二)

     监护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本人、 监护人和司法所及所在社区(村)

     治保主任四方签订监护协议。

     监护人由达到法定责任年龄、 具有监护能力的家属、 直系亲属、 近亲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 村(居)

     委会负责人担任。

     监护人(单位)

     有义务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 管理、 教育, 定期向司法所反映情况。

     具体表现在:

     1、 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管理、 教育工作;

     2、 督促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镇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 司法所报到, 汇报思想, 参加学习及公益劳动; 3、 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和工作情况; 4、 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 应及时向镇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 司法所报告; 5、 社区矫正对象丧失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时, 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

     (三)

     学习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服从司法所的安排, 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法律知识、 时事政治等相关知识的学习。

     (四)

     迁居审批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一般不允许迁居, 如遇搬家等特殊原因需要迁居的, 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书面申请, 并由监护人提供书面保证, 经批准后方可迁居。

     迁居后, 由新迁入的所在地司法所接管。

     (五)

     外出请销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在指定范围内活动, 原则上不得离开淮南市区域, 如有情况需要离开本市区域的, 必须提前到司法所请假,经司法所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并开具“外出准假通知书” 后方可外出。

     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按批准规定的时间内返回, 返回后须立即到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

     (六)

     会客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除会见亲属外, 会见外来客人必须向司法所报告, 经同意后方可会见。

     在接受媒体、 外国人士采访、 会见等,必须提前向司法所报告, 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七)

     公益劳动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严格按照司法所、村(社区)

     指定的时间、 地点主动参加公益劳动, 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必须参加2个日劳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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