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尔文档网 - www.qiying88.com 2024年05月18日 15:38 星期六
  • 热门搜索:
  • 当前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XX社区计划生育居民公约(完整)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08-27 14:40:06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社区计划生育居民公约(完整),供大家参考。

    XX社区计划生育居民公约(完整)

     

     xx 街道 XX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 认真对照中央“全面两孩”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于 2016 年 8 月 3 日提交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确保本社区居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依法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公约》,经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公布。

     第一章

     居民委员会职责

     第一条

     居民委员会(管理服务的责任干部、计生协会小组长)应履行以下义务:

     1、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带头履行计划生育居民公约,以身作则,接受全体居民监督。居民委员会执行社区计划生育公开制度,对居民的结婚、生育、节育、奖扶等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积极协助社区党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在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中,女性比例争取达到 30%。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在换届选举中,女性当选居民代表不少于 30%;入选社区两委、社区组长,以及其他社区议事机构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3、向辖区育龄群众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普及健康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开展创建幸福家庭志愿者服务。

     4、负责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做好优生优育优教、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等知识的宣传咨询与服务。

     5、动员已婚夫妇及时采取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每年定期配合卫生计生服务人员为育龄群众提供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服务,发放避孕药具等。

     6、协助符合条件的育龄群众办理生育登记、《流动人口电子婚育

     证明》等。

     7、经常为育龄群众做好上门访视服务,了解其生产、生育、生活等情况,为其提供致富信息或技术,帮助排忧解难。

     8、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居民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9、每年慰问、救济贫困户和低保户时,优先考虑计生困难家庭。

     10、对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计划生育家庭,应予以关爱。

     第二条

     为保证本社区居民公约的实施能公平、公开、公正,特设立“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小组”,其组成人员由居民代表、计生协会会员、计生协会小组长担任,对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履行计生居民公约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第二章

     社区居民的权利

     第三条第二章

     社区居民的权利

     第三条

      凡本社区居民和流入本社区的外来育龄群众,都应自觉遵守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第四条

     育龄群众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

     2、获得健康信息、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优教服务的权利。

     3、获得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4、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5、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奖励优惠、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

     6、居民委员会可适时评选“幸福家庭”、优秀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等,并由居委会给予奖励表彰。

     第三章

     社区居民的义务

     第五条

     第三章

     社区居民的义务

     第五条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不未婚生育、多

     生育和婚外生育。

     第六条

     提倡社区居民(男 18、女 15 周岁以上,在校生除外),每年都应参加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的卫生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健康教育。已婚育妇应每年接受避孕节育情况访视服务。

     第七条

     新婚夫妇要自觉参加免费婚检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测,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要接受孕前优生检测服务,及时登记,并按时参加孕情服务管理。不得擅自终止妊娠,政策外怀孕需要终止妊娠的,需区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需出具漳州市医院产前诊断意见书。

     第八条

     若发生意外或疾病致胎儿流产或婴儿死亡,应在 12 小时之内报告居民委员会,并接受街道卫生计生部门派人检查。因不及时报告,无法查清事实的,愿按《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规定,接受处理。

     第九条

     不谎报婴儿死亡、不溺弃婴儿、不非法抱(送)养儿童、不买卖儿童,违反者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婴儿出生(含寄养或收养的小孩)应在 7 天内报告居委会,并接受街道卫生计生部门的指导。

     第十一条

     拟外出 30 天以上的育妇,应主动登记办理《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有房屋出租(借)行为的居民,在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

     奖励与优惠

     第十二条

      第四章

     奖励与优惠

     第十二条

     本社区居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可享受下列奖励优惠:

     1、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并计划怀孕的夫妇,自觉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幸福工程、小额贴息贷款、计生“三结合”挂钩、重大节庆困难慰问、特困紧急救助等帮扶。

     2、育龄妇女政策外怀孕,自觉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技术服务费同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幸福工程、小额贴息贷款、计生“三结合”挂钩、重大节庆困难慰问、特困紧急救助等帮扶。

     3、按政策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其中一方采取绝育措施,在享受上级奖励同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幸福工程、小额贴息贷款、计生“三结合”挂钩、重大节庆困难慰问、特困紧急救助等帮扶。

     4、生育两孩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幸福工程、小额贴息贷款、计生“三结合”挂钩、重大节庆困难慰问、特困紧急救助等帮扶。

     5、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计生家庭考入大专以上的子女,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上级计生协会等有关部门的“金秋助学”资助。

     6、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年满 60 周岁的,在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奖扶同时,优先享受养老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主动接受处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多生育和婚外生育的,不能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计生工作者,选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育龄群众不自觉履行以上义务发生违约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置:

     1、将违约情况利用广播、上墙等方式进行公示。

     2、社区干部及监督小组上门进行劝诫。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计划生育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需要修改补充,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本计划生育居民公约自 2016 年 8 月 3 日起实施。

     XX 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6 年 8 月 3 日XX 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6 年 8 月 3 日

    推荐访问:XX社区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公约 计划生育 居民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