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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08-30 20:45:04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供大家参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浅议

      法学专业 刘函宾

     指导老师 陈小杉

      摘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 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多,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的分歧。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 集资诈骗; 犯罪目的

      The crime of illegally on public deposits

     science of law

     LiuHanbin

     The guidance of teachers

     ChenXiaoshan

     Abstract:The crime of illegally absorbing deposits in public is illegal means to absorb funds from the public or public deposits in disguise, acts to disrupt the financial order. In recent years, with an increase in such cases,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crime of illegally absorbing deposits in public objective and the main features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subject of some controversy, such as illegally raising funds from the public, as well as legal and illegal lending practices civil to explain how to distinguish.

     Key words:Illegally absorbing deposits in public; illegal fund-raising; private loans; fraud; criminal purpose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 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和存款利率的浮动变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时有发生。

     某些犯罪分子通过高额利息、 高额回扣等方式非法向社会吸收公众资金或者以投资入股、 资金互助等方式变相吸存资金, 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 而且由于犯罪分子对所吸存的公众资金管理混乱、 乱支滥用, 或者进行高风险投资, 使公众资金蒙受巨大的市场风险, 有的甚至遭受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 危及公共财产安全, 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制约经济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

     例如就像去年在湖南湘西某地发生非法集资一般, 整个地区经济受到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因此必须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历史沿革

     在 1979 年制定通过刑法时, 由于当时我国经济体制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 国家对货币流通和投资行为存在严格管制; 另外, 这一时期由于经济不发达, 公民手头现金、存款甚少, 机关、 社团也没有更多可供支配的资金, 因此就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制度环境和客观 1

      条件, 故 1979 年刑法典对此未见反映。

     1979 年刑法并没有规定本罪, 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出台之前,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是按照投机倒把罪处罚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和深入, 国家经济日益活跃, 公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 手头现金和储蓄存款也越来越多。

     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 国家金融市场的搞活, 市场日益繁荣和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的扩大, 一些个人和公司、 企业为了发展生产或

     扩大经营, 千方百计、 想方设法募集资金, 有的进而发展到违反国家金融法规, 擅自吸收公众资金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 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其中一些金融机构也在相互竞争中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

     这些行为不但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还给国家和公民带来了极大的金融风险, 而且引发了不少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

     为此, 1995 年 5 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专门规定: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其第四十七条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 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 其第七十九条还特别规定: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1]同年 6 月,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第七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是本罪第一次以单行刑法的形式得以确立, 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1997 年刑法修订时, 考虑到本罪的设立对维护国家金融秩序, 保障国家金融体系安全、 稳健地运行, 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起的重要作用, 完全吸纳了《决定》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 并以第一百七十六条做了专门规定。

     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一)

     客体要件

     关于本罪的客体, 学界有以下几种观点: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市场秩序。

     (2)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4)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

     [2]

     在学界一般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或国家金融市场秩序,然而国家金融信贷秩序是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表现形式之一, 破坏国家金融信贷秩序的行为必然也侵犯了 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以及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因而金融市场秩序或是金融管理秩序作为本罪的直接客体, 则显然范围过于宽泛。

     因而我个人比较倾向于支持将本罪客体界定为金融信贷秩序。

      (二)

     客观要件

     按照刑法第 176 条的规定,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

     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目前理论上通常作以下解释: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

     1、 是行为人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

     对此类行为, 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 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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