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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职后体检疑似职业病,还能恢复劳动关系吗?【精选推荐】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08-31 09:40:05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离职后体检疑似职业病,还能恢复劳动关系吗?【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离职后体检疑似职业病,还能恢复劳动关系吗?【精选推荐】

     

     离职后体检疑似职业病,还能恢复劳动关系吗? 离职后体检疑似职业病,还能恢复劳动关系吗?

     车某于 2011 年 1 月入职景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是 2011 年 1 月至 2014 年 1 月。合同到期后,车某与景浩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

     2014 年 4 月,车某被诊断为电焊工尘肺壹期。2014 年 12 月,车某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7 级伤残。

     车某于 2014 年 11 月提起仲裁,要求自 2014 年 1 月起恢复与景浩公司的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不支持

     一审结果:不支持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疾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 条、第 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该法

     第 40 条、第 41 条规定的情形,且双方的解除行为系真实意思的表示,车某为职业病致残程度 7 级,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已到期,现景浩公司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车某要求自 2014 年 1 月 13 日起恢复与景浩公司的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结果:不支持

      双方于 2014 年 1 月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未明确车某已经知晓并放弃了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且车某于事后亦通过各种途径积极要求景浩公司为其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因此,车某并未放弃对该项权利的主张,景浩公司应当为其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在车某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未出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当然不能解除。2014 年 12 月 10 日,车某被鉴定为 7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7 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7 至 10 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鉴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应于 2014 年 1 月到期,而车某 2014 年12 月 10 日被鉴定为 7 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到期合同,故车某与景浩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终止。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几点:

     一、 即使是已经离职,但未做职业健康体检的,一旦发现疑似职业病,原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责任。如果是重新就业后,发现自己疑似职业病的,依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 8 条第 3 款,“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7 条,7 级伤残的工伤患者,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工伤患者领取相应的待遇。但如工伤患者符合与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另当别论了,具体规定可查看《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

     如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 36 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5 级、6 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照此规定,如车某的劳动能力鉴定为 5 或 6 级的,虽合同到期,车某主张恢复与景浩公司劳动关系的,应被支持。

     好了,案例就介绍到这儿了,大家有疑问的请留言哦!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 39 条 和第40 条 第 1 项、第 2 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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