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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平台无车承运人业务财税问题的研究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1-23 20:20:04

    互联网平台无车承运人业务财税问题的研究 互联网平台无车承运人业务财税问题的研究作者:路璐来源:《时代经贸·北京商业》2018年第8期交通运输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互联网平台无车承运人业务财税问题的研究 ,供大家参考。

    互联网平台无车承运人业务财税问题的研究

      互联网平台无车承运人业务财税问题的研究

      作者:路璐

      来源:《时代经贸·北京商业》2018年第8期

      交通运输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40年,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物流行业在我国仍处于传统行业,特别是公路货运车辆的拥有者超过90%为个体司机,众多物流企业处于“小散乱差”的情况。

      在货运领域,“无车承运”模式自2016年开始推广,随后开始大规模运行起来。现在的问题是,在我国税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方面,基本都是对“有车承运”制定了相关条例,而无车承运方面基本空白。

      无车承运人是指不拥有车辆但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他们依托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搭建物流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进行集约整合科学调度车辆及零散物流资源,有效降低成本,提高运输效率。但是,无车“无车承运人”的“无车承运”模式与国内早就存在的“有车承运”相冲突,“无车承运”不仅获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很难,而且在税收、异地设点等方面存在诸多障碍。

      一、“无车承运”发展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稳步发展,淘宝、京东等线上业务量快速增加,以及公路基础建设的快速增加,促使我国公路市场货运量剧增,传统承运人已经无法满足托运人需求的快速增长,在这样的背景下涌现出一大批无车承运人。虽然一般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但是通过从事组织运输、货物分拨、优化线路等工作,无车承运人通过联合众多散乱的中小物流企业,促使形成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更好地满足了托运人的需求。

      与此同时,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以及智能手机在我国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平台无车承运人进一步利用了信息技术整合车源和货源,通过有效的车货匹配和高效的运作,更大程度地满足托运人的需求,对于推动我国现代化物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无车承运人”指的是不拥有车辆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具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双重身份,相较于传统货代,需要承担运输责任。

      2015年开始,国家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支持无车承运人业务的发展。国办发[2015]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无车承运人业务的发展的到国家政策层面的鼓励。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正式确认了无车承运人的合法性,是开展无车承运业务的税法依据。国办发[2016]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允许道路货运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开展运输业务,无车承运业务迈向实质性实施。

      二、相关研究回顾

      陈文[2017],常连玉[2017],金忠旭,郭显越[2017],任宪磊[2017],李征[2017],陈波莅[2017],都阐述了我国开展无车承运人业务的重要意义,并针对我国道路物流业发展的现状和问题,分析了“互联网+”的大背景下,无车承运人通过利用信息技术平台促进无车承运人业务的建议和对策。岳梦蝶分享了美国罗宾逊全球物流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无车承运人业务的经验,以及对我国开展无车承运人业务的建议和对策。

      上述研究对于开展互联网平台无车承运人业务的财税问题,分析得比较粗放,具体的问题没有阐述得很清楚,本文将以C公司的线上无车承运人业务为例,阐述确认收入、成本相关财税问题。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公司介绍

      C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无车承运人平台即快到网在2015年10月正式上线,可以实现线上车货匹配、车货交易、货物定位跟踪、购买保险等功能。2017年2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2017年11月,被评选为浙江省级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自平台上线至2017年底,实现无车承运人业务收入超过2个亿。快到网无车承运人业务流程图如图1:

      图1:快到网无车承运人业务流程图

      (二)增值税率的选择分析

      1、快到网承接运输业务的增值税率的选择

      C公司在建德成立全资子公司运营快到网无车承运人业务,取得了道路经营许可证,并且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

      上述业务内容完全符合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对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有关规定,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11%的增值税率。

      2、无车承运人委托运输业务的增值税税率的选择分析

      我国公路运输市场中有近91%的车辆为个体车辆,快到网平台实际承运人中100%为个体司机。快到网支付司机的运费有两种结算方式,30%的运费支付方式为加油充值卡,70%的运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

      支付油费部分,可以从油品供应商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实际圈存的消耗金额开具;银行转账部分应由个体司机提供发票给快到网平台,但是个体司机遍布全国各地,而且常年外地跑车,无法提供有效发票。针对个体司机的特点,快到网平台在建德当地税务局代理个体司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3%的增值税率,普通发票增值税不可以抵扣。

      (三)收入成本的确认

      1、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

      C公司提供的无车承运人运输服务,在相关服务完成后,货主已确认收货,司机确认卸货,C公司和货主、司机分别结算款项后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2、收入成本确认的内容

      为了拓展业务,C公司对支付司机的价格给予一定的优惠,支付给个体司机的租赁费与收取的运输费价格较为接近,且代个体司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所有税费均由C公司承

      担。税费项目包括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税费总额占不含税金额比例在4.5%左右。

      (1)C公司无车承运运输收入=物流公司支付的运费/(1+11%)。

      2、C公司的无车承运成本=支付油费金额/1.17+银行转让支付金额+代垫税费总额。

      3、按照上述收入成本确认之后,C公司无车承运人运输业务毛利为负数。

      (四)案例研究结论

      C公司开展的“无车承运”业务的增值税税率以及收入费用的确认操作,与国家的政策贴合度还是比较高的。依据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了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并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用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如相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该公告是快到网加油票抵扣进项的合法依据,但是过路过桥费无法实现取得电子发票和统一申报抵扣,还需要交通部门进一步的改革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总函[2017]579号《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帮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运输服务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配套579号税函,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了2017年第55号公告《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以规范代开单位的发票代开行为。但是579号通知、55号公告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快到网银行转账支付给个体司机的部分,仍然采用代开3%租赁服务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

      四、无车承运人业务财税相关问题分析

      (一)无车承运人政策缺乏配套的财税制度

      无车承运人政策制定和推进,无疑对物流行业现代化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是缺乏配套的财税体系扶持,目前我国无车承运人业务的相关财税制度,还没有突破有车承运的限定。例如:开具11%运输发票一定要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而取得该资质是需要有车辆和安全员的。C公司是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从事物流信息服务,为了可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在建德市成立全资子公司,购置车辆和聘请相关人员,增加了公司的管理成本,且该业务收入无法在母公司报表体现。

      (二)无车承运人业务缺乏配套的交通运输法规

      配套的财税法规离不开交通运输业务法规,我国推出一系列的无车承运人政策的同时,交通运输部门的配套法规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响应的标准规范、法规制度仍然建立在“有车承运”的基础之上。不仅造成众多个体司机难以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同时在税收等方面给无车承运人业务设置了诸多障碍。

      五、建议

      税总函[2017]579号《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的下发,对于C公司是重大利好,肯定了互联网物流平台车货匹配业务、无车承运业务合规经营的发展方向。在互联网经济的背景下,税务征管层面首次承认了互联网平台的价值,税收征管从以票控开始税转向以数据控税。为此各省级国税和运管局都开展了调研工作,C公司有幸成为浙江省的调研考察企业。

      未来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企业,将成为税务局征税的代理点,运输业务的真实有效性、税款归集的及时安全性等,都需要互联网平台试点企业配合税务局、运管局做大量的尝试。作为调研企业,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由于部分运输业务的资金交易在线下完成,无法和物流、信息流同时展现在互联网平台,为了确保业务的真实有效性,建议互联网无车承运人平台运输业务数据全部上传国家运输平台,国家运输平台数据通过预警和报错,及时通报税务局和企业。

      (二)互联网平台试点企业对于开票申请企业进行会员管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事前核查认定,确保开票申请企业符合开票规定资质。

      (三)互联网平台试点企业在代开协议中要求开票申请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进行自律管理,如果转为一般纳税人后需要及时通知代开试点企业,并在注册所属地及时补交税款。

      (四)互联网平台试点企业自营业务和代开业务如何区分,建议税务局开发代开系统,区别自营业务,便于试点企业的日常申报。

      (杭州灿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11)

      参考文献:

      [1]陈文.无车承运人的发展对策研究[J].福建交通科技,2017(6).

      [2]常连玉.促进无车承运人发展的对策研究[J].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27(3).

      [3]金忠旭,郭显越.基于“互联网+”的“无车承运人”物流模式研究[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1(2).

      [4]任宪磊.浅析无车承运人演变历程及试点建议[J].中国市场,2017(31).

      [5]李征.我国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发展问题研究[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7,26(4).

      [6]陈波莅.我国无车承运人发展现状与建议[J]交通世界,20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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