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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民生扶贫领域监督平台7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1-26 11:05:07

    甘肃省民生扶贫领域监督平台7篇甘肃省民生扶贫领域监督平台  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甘肃省民生扶贫领域监督平台7篇,供大家参考。

    甘肃省民生扶贫领域监督平台7篇

    篇一:甘肃省民生扶贫领域监督平台

      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紧紧围绕省委提出的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全面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体系以及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工作力度,及时对不能正常履职的干部进行调整、对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干部予以免职。第二章到龄免职(退休)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第六条县处级女干部可在年满55周岁时选择自愿退休,也可在年满60周岁前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申请提前退休。第七条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第三章任期届满离任第八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岗位需要对其工作予以另行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第十条省、市(州)直部门中,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管钱、管人、管物的重点部门主要领导,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应予交流。上述部门所属的其他领导干部和所属部门关键岗位负责人参照执行。第十一条市(州)、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任职5年以上的应予交流。第十二条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四章问责追究

      第十三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主动、不作为或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窝案串案的;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对下级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扰调查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认真的。违反《宪法》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不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导致发生重大事件,对民族地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三)抓作风建设不力,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对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治理不力的。(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有信谣传谣、妄议中央,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为官不为、得过且过,纪律涣散、我行我素,盲目决策、好大喜功,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等不严不实表现的。第十五条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考核办法,对扶贫工作业绩突出的市(州)、县(市、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已脱贫的要提拔重用;扶贫任务未如期完成的,原则上暂不做工作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省、市(州)、县(市、区)领导干部完不成扶贫攻坚任务、在扶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扶贫攻坚中认识不到位、精力不集中、措施不聚焦、

      作风不扎实、效果不明显的;(二)贫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所在的县级党政领导班子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扶贫考核结果被评定为较差等次的;(三)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第十六条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执行。第五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第十七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第十八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

      工资待遇。第十九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第二十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第六章不能正常履职调整第二十一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第二十二条干部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第二十三条干部个人认为自己不能适应岗位,主动要求转任非领导职务,或者降低职务的,以及要求提前退休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调整职务或办理提前退休。第二十四条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免职。第七章违纪违法免职第二十五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第八章落实机制第二十六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定期不定期地听取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细则》落到实处。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第二十八条建立干部情况研判机制。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通过年度考核、参加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谈心谈话、专项教育活动等途径,了解掌握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按照《甘肃省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办法》,定期不定期地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重点研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风建设、选人用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情况,为提出干部调整意见提供参考依据。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第二十九条建立调整处置机制。根据分析研判情况,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向党委(党组)提出干部调整的建议,党委(党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调整暂未安排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跟踪了解,向党委(党组)汇报有关情况,提出新的任免建议。第三十条建立教育管理机制。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按照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和《甘肃省省管干部谈话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与调整下来的干部进行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给予关心帮助。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第三十一条建立督查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将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与干部选任工作同督查、同报告,进行全面总结,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建议,向上一级组织部门上报专题报告。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并对督促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不重视、不掌握情况、不及时研究处理,管理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放任自流等工作不力的,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篇二:甘肃省民生扶贫领域监督平台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17)

      各镇人民政府,县属相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财农二〔2017〕4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附件: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9号),加强和规范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根据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央财政

      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

      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林)场扶贫。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包括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垦、林业部门(以下简称扶贫资金主管部门)。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与建档立

      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用

      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和国有贫困农(林)场,也可用于贫困人口较多、贫困程度较深的非贫困村。

      本办法所指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是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贫困县,要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补助和省市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到2020年,省级和片区贫困县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市级按10%以上,插花型贫困县按15%以上增列本级专项扶贫资金预算。

      市县财政投入情况纳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中央补助和省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采取因素分配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做到突出重点、公平公正。

      因素分配方式主要根据贫困人口规模、贫困发生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村数量等因素,以及国家和省级

      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贫困少数民族发展工作任务等将资金直接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竞争性分配方式主要依据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

      工作成效等,向脱贫成效显著、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效益显著的贫困县倾斜。

      县级应按脱贫规划,与贫困程度、脱贫时序、扶贫成效等相结合,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

      第七条中央补助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后30日内,由省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提出分配计划,省财政厅依据分配计划将资金下达市(州)、

      县(市、区),并抄送财政部驻甘监察专员办。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在人代会批复后60日内,由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提出分配计划,

      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市(州)、县(市、区)。

      根据预算管理要求,省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应会同省财政厅,按当年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提前

      下达市(州)、县(市、区)。

      第八条县级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

      内编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第九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省市县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在20个工作

      日内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要按照脱贫攻坚规划和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使用范围。使用范围须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人口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及贫困农(林)场产业发展,壮大

      村级集体经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电商扶贫等;

      (二)围绕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地区和国有贫困农(林)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

      (农、林场内)道路建设、村内环境治理等;

      (三)围绕增强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支持贫困人口实用技术和务工技能培训,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等;

      (四)围绕提高贫困户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人口扶贫贷款给予贴息等。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市县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

      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

      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第十一条县(市、区)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第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弥补企业亏损;(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第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级。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

      效益。第十四条县(市、区)应当结合实际,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县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履行管

      理职责,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由省扶

      贫办会同相关省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县级要加强项目储备,按照中央和省上的扶贫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按照

      轻重缓急原则,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督促实施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

      度计划。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当地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

      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对达不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县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合同书以及招投标或政府采

      购相关资料,对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预拨申请(附表)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查支付。其余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核拨。

      预拨资金的限额为:工程类项目,预拨资金计划数的50%;种养业项目,预拨资金计划数的80%。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县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对报账资料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

      支出管理,及时下达预算指标,审查用款计划,对资金用途、支付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核,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指令,协调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

      资金清算。

      到户到人补助资金直接汇入贫困户“一折统”账户。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市(州)、县(市、区)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度,年度项目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要在接到上级专项扶贫资金后一年内

      完成。对结转超过一年且未安排具体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对已取消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资金,一律及时调整或

      清理收回。

      省、市(州)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适时进行通报,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省、市、县扶贫、财政部门每年要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贫困

      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范围,并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年度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监管机制。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扶贫资金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的网格化扶贫资金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各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监管责任和内容。

      (一)分级负责制。

      省级负责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工作考核、专项检查;市级负责日常监管、工作考核、专项检查;县级负责项目资金的具

      体实施和项目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乡镇负责项目资金具体监管,实行监管工作联络员制度,负责建立监管台账和报送信息;项目村建立村民监督

      员制度,对本村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及时向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报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部门责任制

      各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项目计划的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

      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监管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材料、提供项目资

      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支付监管、专项检查。第二十四条监管方式。(一)上下结合,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以市为主。(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三)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四)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五)实地监管和网络信息平台监管结合,以实地监管为主。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推进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提高监管效率。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资金项目发生问题的,追究申报、审批、实施的终身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资金监管出现问题的,既对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也对监管单位及其相关领导进行问责,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各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篇三:甘肃省民生扶贫领域监督平台

      县级政府逐级审批精准扶贫专项贷款额度后由县政府统一汇总审核将审批公函及甘肃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汇总表2份县政府盖章签字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县域上报的实际需求审定分县年度贷款规根据省财政厅审定的额度以及提供的总额度审批公函甘肃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汇总表2份县政府省财政厅盖章签字纸质版和电子版兰州银行进行审批与县政府签订兰州银行精准扶贫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委托资金金额期限及权利义务等

      甘肃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程操作指南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力实施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程,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目标,特制定《甘肃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程操作指南》。

      一、产品定义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是省财政厅、兰州银行合作,为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量身定做的专属金融产品。各县政府与兰州银行共同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工作。二、贷款要素贷款的使用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决定,指导乡村两级确定贷款户、贷款额度和期限,由县级政府统一汇总、审核后,向省财政厅、兰州银行申报贷款需求,并按银行要求提供必需的资料和信息,省财政厅提供全程全额贴息,逾期利息不享受贴息。(一)贷款对象贷款发放的对象是甘肃省已经建档立卡的417万人、97万户贫困农户。缺乏致富能力的贫困户,其贷款额度可以由农村合作组织、致富能人等使用,但必须就带动该农户增收脱贫签订书面协议,具体办法由县政府制定。

      1

      (二)贷款用途本贷款用于支持借款人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政府审核项目可行性。(三)贷款金额贷款金额由县政府按照贫困农户的实际需求确定,以户为单位,每户金额为1-5万元(含)。(四)贷款期限由县政府按借款人资金用途确定,期限1-3年(含)。(五)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如遇调整,在次年1月1日统一调整。(六)还款方式借款人承担本金及利息的偿还责任,本金及利息收取方式由县政府确定,允许提前还贷。(七)风险控制方式县级政府对精准扶贫专项贷款风险负全责。要积极探索、完善确权、评估、登记、交易、保险等配套措施,建立贷款农户以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工具、宅基地使用权、农业设施等向乡村两级提供反担保的机制。要教育农民增强风险意识、信用意识、法律意识,对不良贷款户要纳入

      2

      黑名单管理。三、业务流程(一)贷款委托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由兰州银行委托县政府统一发放、回

      收,县政府是实施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的责任主体,县长是第一责任人。

      由各县政府指定符合国家法规、监管制度等要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及信用良好、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具备接收委托资金资质和能力的单位作为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的承办单位,其在兰州银行指定经办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精准扶贫委托贷款资金给付和回收专户。

      县政府承诺安排资金按期全额偿还贷款资金,并承诺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间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因政府领导更替等原因中止或变更协议执行。

      (二)额度审批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实行计划管理。县级政府逐级审批精准扶贫专项贷款额度后,由县政府统一汇总、审核,将审批公函及《甘肃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汇总表》2份(县政府盖章签字,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县域上报的实际需求审定分县年度贷款规模。

      3

      根据省财政厅审定的额度,以及提供的总额度审批公函、《甘肃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汇总表》2份(县政府、省财政厅盖章签字,纸质版和电子版),兰州银行进行审批,与县政府签订《兰州银行精准扶贫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委托资金金额、期限及权利、义务等。

      (三)贷款办理县政府承担精准扶贫贷款借款人审定、合同签订、发放、管理、检查、收回(或催收、诉讼)、档案管理等责任,制定本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业务流程、操作规定、风险防控措施、担保方式、业务管理方法等,建立专门负责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各级工作组,并对每笔贷款实行责任到人的包干制度。贷款资金仅用于县政府为甘肃省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发放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帮助其增收脱贫。贷款发放必须符合甘肃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及金融监管相关要求,不得挪作他用。县政府应将本县贷款办理流程、申请地点和方式等,通过各类渠道宣传告知贫困户、能人大户及合作组织等,并建立良好的县域信用环境。1、借款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申请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填写《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申请及审批表》,按要求提交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及担保。村委会审核汇总后,提交

      4

      乡镇政府复核,再报至县政府进行审批。其中,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农村合作组织、致富能人

      等,个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申请,合作社、公司等组织通过经营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申请。按县政府要求,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并提供担保措施。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还需填写《甘肃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带动关系汇总表》,报县政府进行审批。

      农村合作组织、致富能人等因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增收,而需要使用贫困户精准扶贫专项贷款额度的,须事先经带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意,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带动贫困户应享受贷款总额。县政府审核带动事项真实、致富能人或合作组织具有偿还资金的能力和意愿、信用良好,出具书面审批同意书,在县政府的主持下,贫困户、致富能人或合作组织、县政府三方共同签订“脱贫增收三方带动协议书”。“脱贫增收三方带动协议书”应约定三方借款、还款、资金使用、带动、监管等主要权利、义务,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致富能人或合作组织承担的带动义务、目标;二是致富能人或合作组织应无条件承担到期全额归还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本息的责任;三是致富能人或合作组织应根据贷款金额提供足值、有效、合规的担保措施,并办理相应担保手续;四是资金总额、期限、利率以及支付、偿还方式等贷款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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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是违约处罚条款。2、审批通过后县政府组织工作人员或指定单位、人员

      填写并当面与各借款申请人、担保人按照合同要求签订《精准扶贫借款合同》、提供审批要求的担保措施、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完成后方可向借款人发放资金。约定贷款到期日必须在委托资金到期日之前。

      农村合作组织、致富带头人等使用资金,可选择采用两种合同签订方式之一。一是由农村合作组织、致富带头人等与县政府签订借款合同、脱贫增收三方带动协议书、担保合同,提供担保措施,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农户在带动协议书中同意该种方式,明确各方借款和还款权利义务,县政府将精准扶贫贷款资金拨付至农村合作组织、致富带头人等在兰州银行经办行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内,严禁现金支付。二是由被带动的贫困户与县政府签订《精准扶贫借款合同》,依照三方带动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使用方式等以及农村合作组织、致富能人等提供的担保措施,由县政府指定的单位,将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确定的资金,代为转借给农村合作组织、致富能人等,并支付至在兰州银行经办行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内,严禁现金支付。

      以上借款人、担保人、农村合作组织、致富能人等或文件、合同中要求的有权签字人签署资料均不得代签或非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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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所有借款人、农村合作组织、致富能人等应向县政府指

      定单位(如县域政府控股担保公司),依照《担保法》相关要求提供担保,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手续,作为县政府风险防控的主要手段。

      3、县政府向兰州银行经办行出具《精准扶贫委托资金给付函》2份、审批公函2份、本批次的附件《甘肃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汇总表》2份(县政府盖章签字,纸质版和电子版)、《甘肃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带动关系汇总表》2份(县政府盖章签字,纸质版和电子版),以及各借款人《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申请及审批表》1份、《精准扶贫借款合同》2份、借款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脱贫增收三方带动协议书”原件1份、与致富带头人或合作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2份、其他担保合同2份、兰州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由县政府、承办单位签署兰州银行借据,兰州银行经办行按省财政厅审定金额及县政府申请金额向县政府给付委托资金。

      4、县政府向借款人支付资金时,必须确保完成所有贷款文件签署工作,且资料、信息、签字均真实有效,必须使用兰州银行规定的合同、申请表、汇总表等文件、资料,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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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规定不足以表述所有借款要求或担保措施等的,可签署补充条款、协议、合同。

      (四)贷款资金回收兰州银行经办行在委托资金到期前30日左右通知县政府准备还款。县政府根据合同通知借款人按期、全额还款。对逾期贷款组织县内所有工作力量,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全力催收,并保存书面催收文件。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回收后,必须全额用于偿还县政府到期的委托资金及利息,允许提前偿还。各县政府将委托资金存入承办单位账户,并提供《甘肃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还款明细表》,由兰州银行负责到期扣收。(五)信息真实性县政府必须确保所有相关信息、文件、资料、合同等真实有效,否则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兰州银行根据委托资金发放情况及县政府提供信息向有关单位报送征信或其他信息。(六)风险防控县级政府确保兰州银行委托资金安全、全额回收。逾期超过90天(含)的为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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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应确保贷款不良率不超过3%。超过红线时,兰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规放款等问题,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对县级政府按贴息额的10倍进行处罚。红线以上的不良贷款本息,由县政府在30日内确保偿还,逾期由省财政厅直接从对县的转移支付中扣缴。

      已经由县政府偿还的委托资金,县级政府须组织工作力量继续催收,控制不良率、降低资金损失。

      兰州银行经办行有权随时对县政府发放、管理委托资金的情况、相关文件资料合同等进行检查,县政府应予以配合。兰州银行拥有不良率监督、随时暂停业务、申请及获得补偿的权利。

      (七)档案管理县政府必须确保所有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审批资料、借款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的妥善保管。四、贴息管理(一)贴息基本原则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由省财政按照兰州银行实际给付各县的委托资金额度和期限贴息,按年支付兰州银行。县政府未按期偿还委托资金而产生的逾期利息等,财政不予贴息,由县政府承担偿还责任,否则由省财政直接从转移支付中扣缴。

      9

      (二)贴息申报流程1.资金给付后,在每年结息日后1个工作日内,由兰州银行经办行汇总各县贴息报表,统一报送当地县(区)财政局审核。省直管县财政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清算;其他县(区)审核后,由市州财政局转报省财政厅清算。审核报送、转报时限为8个工作日内。2.省财政厅接到清算报告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清算工作,向市县财政反馈清算结果。3.市县财政根据省财政清算文件,于1个工作日内向兰州银行各经办行直接拨付贴息资金,用于清偿各县政府委托资金利息。五、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一)基本原则设立10亿元精准扶贫专项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省财政、县级财政、兰州银行按照3.5:3.5:3的比例出资。基金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主导。贷款发生损失,由风险补偿基金按出资比例进行补偿。(二)基金筹措基金专门账户设在兰州银行总行营业部。(三)基金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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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本金逾期90天以上,经县政府采取各种方式均追索无果,即可申请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补偿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偿还兰州银行贷款委托资金本息。

      (四)补偿申报流程1.县政府以书面形式,将申请补偿资料、补偿贷款明细表等上报省财政厅进行终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审核同意的,由省财政厅向兰州银行总行划拨风险补偿金,用于偿还贷款委托资金。贷款划为不良贷款30天后,补偿资金仍未拨付的,兰州银行有权直接扣划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偿还贷款,再报省财政厅备案。2.申报资料书面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文件、补偿基金申请明细表及其他要求的资料,由省财政厅、县政府、兰州银行共同签字、盖章。3.基金回收对于已经申请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县政府须继续进行催收,如果收回本息,则须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兰州银行经办行存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中,不得挪作他用,并将存款凭证及书面申报说明提交至省财政厅、兰州银行总行进行备

      11

      案和统计。(五)违规管理对弄虚作假、挪用、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等违反本办法的

      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一)本操作指南由兰州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二)本操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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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四:甘肃省民生扶贫领域监督平台

      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维护平台使用手册

      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维护平台

      使用手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建设信用网企业维护平台——操作手册

      目录

      甘肃建设信用网企业维护平台——操作手册

      3.4.2审

      核

      退

      回

      33

      3.4.3已

      报

      信

      息

      33

      3.4.4上

      报

      历

      史

      343.5变更数据管理..........................................................................................................35

      3.5.1企

      业

      变

      更

      数

      据

      35

      3.5.2人

      员

      变

      更

      数

      据

      363.6信用信息查询..........................................................................................................37

      3.6.1企

      业

      信

      用

      信

      息

      37

      3.6.2人

      员

      信

      用

      信

      息

      40

      3.7项目信息查询..........................................................................................................41

      3.7.1招

      投

      标

      投

      诉

      41

      3.8个人辅助工具..........................................................................................................42

      3.8.1公

      告

      通

      知

      42

      3.8.2账

      号

      资

      料

      43

      3.8.3密

      码

      修

      改

      44

      3.8.4问

      题

      反

      馈

      453.9在线受理系统..........................................................................................................45

      3.10工程项目管理..........................................................................................................47

      3.10.1工

      程

      项

      目

      报

      建

      47

      3.10.2施

      工

      图

      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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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3施

      工

      图

      反

      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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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建设信用网企业维护平台——操作手册

      第1章操作流程简单流程示意图

      新用户简单操作流程:

      注册帐号,登录系统

      填写基本信息

      设立企业类型

      在人员信息维

      在首页右侧

      护中新增人员,

      “我的任

      录入企业相关

      务”中发起

      信息,设置人员

      新企业新增

    篇五:甘肃省民生扶贫领域监督平台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监测和分类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舆情监测和分类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分类处置工作机制,正确引导、妥善处置市场监管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舆情监测和分类处置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省局舆情监测和分类处置工作,指导市(州)、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妥善处置舆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舆情,是指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自媒体等各类媒体反映的涉及甘肃省市场监管工作和形象的报道及评论,以及在省局门户网站公众留言专栏和通过各类网络平台监测到的涉及市场监管职能范围内的网民留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舆情监测,是指借助舆情监测平台等技术手段,结合人工实时监控,开展市场监管舆情信息的收集、通报和预警。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舆情分类处置,是指对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风险研判、制定应对处置意见并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及时化解风险、有效引导舆情,妥善应对处置。

      第六条省局舆情监测、分类处置和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对口负责,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省局舆情监测和分类处置工作在省局党组领导下,由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归口管理并负责组织协调。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协助做好舆情监测与分类处置和网民留言办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局建立舆情监测与分类处置和网民留言办理工作机制。省局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各处(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应对处置、答复意见、准备口径等相关工作。机关各处(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并指定一名舆情工作联络员,负责对接、协调、处理本部门的舆情相关事宜。

      第八条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涉事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第一

      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应对处置工作。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一名局级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并确定一名舆情工作联络员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的舆情相关事宜。

      第九条涉及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的舆情和网民留言,由省局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按照职能,转交省局相关处(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由相关处(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指导涉事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妥善应对处置。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省局转办的舆情和网民留言应及时向省局反馈处置结果,重大舆情和特别重大舆情应实时报送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对市(州)、县(市、区)发生的市场监管重大舆情和特别重大舆情,省局可视情进行回应。省局与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联动,依法规范开展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第三章舆情监测

      第十二条建立舆情监测机制。省局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等相关单位开展涉及全省市场监管舆情信息的监测工作,通过建立和使用舆情监测平台及其专业服务,迅速捕

      捉相关报道评论,密切跟踪舆情走向,做到及时发现、全面收集、有效分析、实时汇报、加强预警。

      第十三条舆情收集。根据舆情监测信息,省局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编发舆情周报、舆情月报,及时反映市场监管日常舆情动态。组织编发舆情快报、舆情专报等。各类舆情报告经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审核后报省局领导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舆情预警。监测到涉及省局或全系统的重要舆情后,省局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通过QQ、微信、电话、日报、快报、专报等形式进行预警,并提出处置建议。省局各处(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五条舆情反馈。省局各处(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关注本领域的舆情动态,对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预警的舆情以及自身发现的可能引发重大负面的工作动态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置,及时向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报送处置情况和舆情处置专项报告,由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负责向相关部门原文转报。

      第十六条报送要求。省局各处(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做到初报快、核报准、续报全,坚决防止迟报、漏报、误报、谎报和瞒报。敏感和重大舆情相关材料需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报送。

      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报送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及市场监管的重大舆情和特别重大舆情,应按报送要求及时报送省局。

      第四章舆情分类

      第十七条建立舆情研判、分级、处置、回应机制,做到统筹管理、对口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把握舆情应对主动权。

      第十八条舆情研判。省局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根据舆情监测信息,视情协调省局相关处(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舆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判定舆情等级并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九条舆情分级。根据时间、空间、敏感程度、网民关注度和舆论热度,以及可能对我省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影响的程度,将舆情分为特大、重大、敏感和一般四个等级:

      一般舆情,指公众关注度相对较低,或媒体报道量不大,或对省局和全系统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小的舆情。

      敏感舆情,指媒体报道较多,有一定公众关注度,传播速度较快,可能会对省局和全系统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舆情。

      重大舆情,指被重要媒体报道或公众关注度较高,传播范围广,已严重影响省局和全系统形象声誉的舆情。其中包括对省局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存在严重误解误读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省委、省政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主动回应的舆情等。

      特别重大舆情,指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舆情。

    篇六:甘肃省民生扶贫领域监督平台

      调研报告:强化政治担当,助力脱贫攻坚——XX省纪检监察机关扶贫领域监督执纪工作调研

      2017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2876起、同比增长134.8%。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7630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9913人次,占56.2%;第二、第三种形态7585人次,占43.0%;第四种形态132人次,占0.8%。调查显示,扶贫领域腐败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手段多样,其中,虚报冒领、挪用侵占、吃拿卡要、优亲厚友、失职失责是该领域腐败问题的突出表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二〇二〇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指出,“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方式方法,勇于担当、精准执纪,为推进脱贫攻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一、当前扶贫领域监督执纪的主要做法(一)畅通信访渠道,拓宽案源线索建立大数据平台,完善监督信息共享机制,扩大监督覆盖面。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利用互联网、微信等现代手段,积极发挥派驻纪检组“探头”作用,延伸监

      督触角。建立省市县乡举报体系,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全面建立健全了“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监督举报平台,多渠道、全方位、多领域收集问题线索。建立扶贫、信访、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发现问题线索的联动沟通和移送协调机制,及时转办、交办问题线索,做到资源共享、无缝衔接。规范问题线索管理,严格落实信访举报归口受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扶贫领域问题线索登记台账,设立专册、单列统计,并对涉及扶贫领域违规违纪问题信访举报件优先办理、及时回复。省纪委在全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信访直通车制度,走村入户、直面群众,把接访平台直接送到田间地头,并出台扶贫领域违纪问题实名举报相关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群众监督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积极性和证据收集意识。

      (二)聚焦突出问题,强化精准执纪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握紧铁拳,聚焦易地扶贫搬迁、生态补偿、教育、医疗救助、社会保障兜底等重点领域,扭住贫困对象识别认定、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等重点环节,坚决纠正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待扶贫工作、做表面文章等突出现象,严查中央巡视“回头看”反馈、中央扶贫办考核发现、群众反映强烈、责任缺失、作风不实等重点问题,坚持从严执纪,着力形成震慑。省纪委以全省56个贫困县为重点,在核查涉及本级管辖问题线索的同时,每年筛选1至2批重点问题线索,集中向下级纪委交办,持续开展多轮次、滚动式、点穴式重点督办,对调查进展缓慢、查办力度不够、处理不到位的扶贫领域案件,责成县区纪委直查快办或实行挂牌督办。

      (三)运用“四种形态”,实现抓早抓小

      把纪律挺在前面,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运用第一种形态,对脱贫攻坚中,思想重视不够,岗位纪律不严,工作标准不高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

      进行谈话谈心、提醒批评、通报曝光,确保见人见事、触及内心,体现严管厚爱。运用第二种形态,对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弄虚作假、胡干蛮干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及时给予相关人员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充分发挥警示纠偏作用。运用第三种形态,对脱贫攻坚工作中的优亲厚友、与民争利、吃拿卡要、虚报冒领以及违规招投标等问题,及时给予相关人员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让破纪者止步于破法之前。运用第四种形态,对脱贫攻坚工作中的贪污腐败、截留挪用等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坚决严肃处理,砍掉“烂树”,为脱贫攻坚提供强大后盾。

      二、对扶贫领域突出问题的问责措施

      (一)强化督查,传导压力

      以实绩衡量,拿数据说话,加大分析研判力度,用监督传导工作压力。严格按照省委脱贫攻坚相关考核实施细则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扶贫领域工作检查组,采取不打招呼突击检查,结合专项督查、日常督促、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就脱贫攻坚违纪违规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督查。实施“一竿子插到底”统计制度,省市县纪委在党风政风监督室建立专门工作统计系统,将全省扶贫领域突出问题查处情况逐级上报,省纪委党风室定期研判分析,瞄准目标,靶向出击,为脱贫攻坚执纪监督提供精准指导,用严格的纪律和务实的作风将压力层层传递到镇村一线。

      (二)有责必问,失责必究

      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继续将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季度点评、年度考核专项指标。对扶贫领域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腐败问题的,对该整治而没有整治、该问责而没有问责的,省市县三级联动,点名道姓

      通报曝光,坚决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三)通报曝光,警示震慑

      省纪委建立健全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常态化机制,对失职失责、工作不力、顶风违纪的扶贫领域典型案件,在严肃查处的同时,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正风肃纪强烈信号。同时,注重用好典型案例这本“活教材”,将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忏悔书、现身说法材料等作为反面教材筛选印发。各级各部门通过举办警示教育大会、观看警示教育片、讨论典型案例等形式,让群众知晓,干部知止,形成强烈震慑。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月、季度排名通报制度,采取党内通报、集中通报、专题通报等形式,高密度、全方位公开通报扶贫领域典型腐败问题。2017年,全省共通报曝光1327起典型案件。

      三、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的着力点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自觉

      提高政治站位。脱贫攻坚是全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大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在基层的落实,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的稳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提高政治站位,牢记职责使命,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推进脱贫攻坚领域监督执纪问责。

    篇七:甘肃省民生扶贫领域监督平台

      甘肃省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施方

      案

      1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甘肃省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施方案(.05.25)

      一、总体要求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就是经过对贫困村、贫困户的准确识别并建档立卡,全面掌握贫困人口的数量、分布、贫困程度、致贫原因、脱贫门路、帮扶措施和帮扶责任等,使所有扶贫措施与贫困识别结果相衔接,因村施策、因户施策、因人施策,做到对扶贫对象精准化识别、对扶贫资源精确化配置、对扶贫目标精细化管理、对脱贫责任精准化考核,改“大水漫灌”为“精确滴灌”,扶真贫、真扶贫,确保如期稳定脱贫。主要包括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精准识别是指经过申请评议、公示公告、抽检核查、信息录入等步骤,将贫困村和贫困户有效识别出来,并建档立卡。精准帮扶是指对识别出来的贫困村和贫困户,深入分析致贫原因,落实帮扶责任人,逐村逐户制定帮扶计划,集中力量予以扶持。精准管理是指对扶贫对象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测,建立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实时反映帮扶情况,实现扶贫对象的有进有出,动态管理,为扶贫开发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2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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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准考核是指对贫困村和贫困户识别、帮扶、管理的成效,以及对贫困县开展扶贫工作情况的量化考核,奖优罚劣,保证各项扶贫政策落到实处。

      二、基本内容1、范围精准。以六盘山片区、秦巴山片区和藏区“三大片区”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区为主战场,统筹17个插花型贫困县区。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贫困人口分布情况,确定扶贫攻坚重点区域(片、带、村)。2、对象精准。按照省扶贫攻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制定的《甘肃省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底全省6220个贫困村、552万贫困人口,是扶贫攻坚的主要对象。3、任务精准。按照全省和各市(州)、县(市、区)制定的五年基本消除贫困实施方案,进一步把减贫目标和脱贫时间表细化到每一个贫困村、每一个贫困户。4、目标精准。各地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围绕“一个核心”和“两不愁、三保障”,把实现“六大突破”的攻坚任务,落实到每一个贫困村、每一个贫困户。5、措施精准。各项扶贫措施要与建档立卡挂钩,逐村逐户制定帮扶计划,集中各方面力量合力攻坚。每个贫困村都要有扶贫规划、脱贫计划、工作台帐;要有省、市、县领导联系、有驻村扶贫工作队帮扶、有龙头企业带动、有科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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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指导、有金融网点覆盖。每个贫困户都要有基础台帐、帮扶计划、脱贫措施;要有增收项目、有资金扶持(包括财政资金、金融资金和其它帮扶资金)、有干部联系帮扶。

      6、责任精准。要紧紧依托“双联”工作平台,深入推进扶贫攻坚与“双联”行动的深度融合;片区县党委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扶贫开发上;各级扶贫攻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所有承担扶贫任务的部门、单位,都要把贫困村作为扶贫攻坚的主战场,把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作为主要扶持对象,聚精会神地实行精准扶贫。要用是否“进村入户”来衡量和甄别是否看真贫、扶真贫、真扶贫;要把贫困村、贫困户收入增长、按期脱贫作为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凡使用扶贫资金的部门、单位、企业、项目,都要有到村到户到人的扶贫措施,承担相应脱贫任务,向群众交“扶贫帐”。

      三、重点工作(一)建档立卡,精准化识别经过建档立卡,把真正的扶贫对象和扶贫对象的准确信息摸清摸准,为精准扶贫提供可靠依据。1、对贫困户建档立卡,做到“五清”。按照贫困户建档立卡的标准、规模,对全省552万贫困人口,逐户调查摸底,填写《贫困农户登记表》,经过“两公示一公告”确定贫困农户。在此基础上建立档案,做到户有《扶贫手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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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乡、村有接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的信息管理平台。

      ——摸清家底状况、致贫原因、收入来源、收入水平等基本情况,建立基础档案,做到“底数清”。

      ——摸清脱贫门路、需要解决的主要困难,建立问题台账,做到“问题清”。

      ——摸清以往扶持情况、扶持效果,提出帮扶措施,制定帮扶计划,做到“对策清”。

      ——确定帮扶单位、帮扶干部,实行“四定两不”,即定户定人定时定责帮扶,不脱贫不脱钩,做到“责任清”。

      ——逐户制定脱贫计划,确定脱贫时限,做到“任务清”。

      2、对贫困村建档立卡,做到“六有”。按照贫困村建档立卡的标准、规模,对贫困村逐村摸底调查,经过“一公示一公告”确定贫困村,填写《贫困村登记表》,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做到:

      ——有村情档案。包括基本村情、基础设施、主导产业、公共服务、贫困状况、收入水平等。

      ——有问题台账。包括主要制约因素、以往扶持情况和效果、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瓶颈问题等。

      ——有需求清单。按照“缺什么、扶什么”的原则,抓住主要矛盾,提出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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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村级规划。包括基础设施、主导产业、公共服务、人力资源开发等实施计划。包括贫困户增收产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计划、金融支持计划、龙头企业覆盖带动计划、科技单位和人员技术指导方案等。

      ——有领导联系、单位帮扶、干部驻村工作台帐。——有村级综合信息监测管理平台和增收计划、脱贫时限。(二)集中力量,针对性扶持各类扶贫资源要以建档立卡为依据,对准目标、选准项目,整合力量集中解决制约贫困村发展、贫困户增收的瓶颈问题。1、专项扶贫要进一步提高精准性。整村推进、互助资金、“两后生”培训等扶贫项目要率先实现精准投放、精细管理,把项目、资金与建档立卡结果紧密联系。到,整村推进项目要实现对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全覆盖,并大力实施整乡、整流域、整产业连片开发;到,互助资金加上“中和农信”小额贷款要实现对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全覆盖;从开始,“两后生”(“雨露”计划)培训实行对58个片区特困县和17个插花贫困县贫困家庭全覆盖;到,马铃薯、草食畜、林果、蔬菜、中药材、乡村旅游等主导产业和增收项目要实现对所有贫困村、贫困户的全覆盖。2、行业扶贫要进一步增强针对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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