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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停车矛盾案例分析(13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2-02 08:45:09

    小区停车矛盾案例分析(13篇)小区停车矛盾案例分析  关于解决小区停车难问题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升,轿车正以惊人的速度进入普通群众家庭,随之而来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区停车矛盾案例分析(13篇),供大家参考。

    小区停车矛盾案例分析(13篇)

    篇一:小区停车矛盾案例分析

      关于解决小区停车难问题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升,轿车正以惊人的速度进入普通群众家庭,随之而来的停车难问题也就成为困扰小区有车一族最为烦恼头痛的事情,一些私家车经常处于无“家”可归的尴尬状态。

      一、小区停车难引发的社会问题

      1、影响邻里关系。有的业主停车仅考虑到自己方便,导致其他业主车辆无法进出;有的车主为了能够给心爱的轿车抢占到停车位,相互之间发生口角摩擦,甚至不惜大打出手,严重影响了邻里和谐。

      2、存在安全隐患。由于车位难求,小区进出口道路两旁经常停满车辆,中间仅容小轿车进出,也有部分业主干脆将私家车停放到消防车专用车道,带来很多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消防车辆无法进入;有的车主为了能够尽快找到停车位,进小区后开车不减速,从而给小区居民生命财产造成安全隐患。

      3、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由于小区车满为患,导致在停车过程中发生摩擦、碰撞、划伤等小事故存出不穷,给车主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二、小区停车难的原因分析

      一是规划设计存在先天不足。由于许多老小区建设比较早,规划设计对停车需求估计不足,存在摩托车库多、汽车库少现象,而一些新小区,虽然在建设中都会考虑到停车的问题,但大部分开发商建设的车位都只能满足规定的最低标准,即一户一车位,有的甚至还达不到一户一车位区,从而造成居住小区的停车库(位)规划建设远远落后于实际需求。

      二是已建车库未能物尽其用。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在许多新建小区内,原本用于停泊汽车的车库,有的被改造成厨房、棋牌室,也有的出租给商户做仓库,靠近路边的则被改造成小型商铺,导致这部分车库未能发挥应有的功效。

      三是少数业主缺乏公共意识。有的业主有车库(位),但因距离自家远,不愿意停到车库(位)内,也有的业主担心进入车库后其他车辆乱停放堵住自己出口,从而将车辆停放到小区路面,使得小区原本就紧张的车位供求矛盾更加突出。

      三、解决小区停车难的相关建议

      一是增加停车位。这是解决停车难问题的治本之策。对于新建的居住小区,停车问题应在规划阶段给予充分考虑未来的停车需求。对于已经建成的老居住小区,宜推行“小型分散的原则”,在不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挖潜,利用

      住宅周围边角地区,见缝插针,增设停车位;也可以利用城市改造之机,在小区周边流转部分土地,建小型停车场,以缓解日益突出的通车难问题。

      二是严格执行规划设计标准。一方面,督促开发商严格执行规划配建,并通过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商建设立体、地下等公共停车场,避免增加新的停车难问题小区。另一方面,对于建好的车库,督促业主不得擅自改变车库用途。

      三是推行路边限时、错时停车。小区停车难问题主要集中在夜间,而这个时间段,小区周围的道路车流量不大,因此,可以考虑在小区周边车流量不大的道路两侧划临时停车位,并设定停车时段,如晚9点至次日早7点,若不在允许时段停车,就按照违规停车进行处罚。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答复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市私家车数量的逐年攀增,车辆停放问题已成为我市乃至全国各地方社会管理的难点之一。小区汽车位配比低,特别是老旧小区建设时未考虑机动车停车位,容易造成小区内交通堵塞,带来安全隐患和不便,为破解难题,我局也从多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工作。

      一是新建住宅小区,小区规划方案审批时,在我局的建议下已将车位配比提高到百平米0.9个。机动车停车位应基本在地下与半地下空间进行设置,努力实现人车分流。

      二是在售住宅小区,在商品房预销售的同时,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小区拟出售或附赠车位、车库在销售中心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我局已着手与人防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出台住宅小区地下人防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是参照扬州做法,出台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划定停车位,针对不同情况在小区内设置单行或双行车道、可停或禁停等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标识通行,确保小区内交通顺畅。根据小区和周边道路情况,施划小区周边部分道路实行限时停放,用于小区夜间车辆临时停放等,以缓解小区停车难问题。

      四是老旧小区以综合整治为抓手,把增设停车位作为工作重点。作为市区老小区综合整治的牵头单位,我局已经把增设停车位列入小区的改造标准,实施改造前,广泛征求小区业主的意见,经规划、消防等部门指导,通过利用小区空地、

      改造生态停车位、拓宽区间道路等方式,尽可能的增设停车位。

      五是与城管部门沟通,加大对更改规划用途行为的劝导查处力度。

      你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积极给予采纳,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篇二:小区停车矛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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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小区停车纠纷解决方案与法律依据

      车辆的增多致使小区内停车难,乱停车现象日益严重。面对这种现状,

      车辆所引发的相关纠纷值得我们物业公司关注。本文着手从多个角度

      剖析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有针对性采取防范措施,避免物业公司被

      动承担责任。

      天津大港油田第二矿区管理服务公司

      随着车辆的日益增多,小区内车辆多,乱停放等现象成增长趋势。由

      于数量多,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且属于私人或公司财产等特殊性,增

      加了小区内管理的难度,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法律风险。就车辆在小区

      内出现的问题,从原因、法律风险及规避方面分析,分别归纳为以下

      几类:

      第一类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车辆被砸

      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单元门口或道路上,物业共有部分(墙皮,

      楼道窗户,屋檐瓦片等)因强风雨雪天气、自然老化松动等因素发生

      脱落,砸到车辆后产生损坏。一旦出现此情况,不光造成经济损失,

      物业公司还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

      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

      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所有人、管

      理人或者使用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就有

      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当居民车辆受到损害后依据《侵权责任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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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会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有预防危险发生的义务,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状况,并提前做好预防工作。解决方案:如何规避该风险呢?首先建议居民把车辆停放在专门的停车场,这样可以转嫁该风险。另外从房屋维护方面,定期做好排查,及时发现可能脱落的隐患。因维修资金、工艺等原因不能马上处理的隐患,通过张贴明显的警示语、拉围挡等措施提醒车主危险的存在。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拿不出证据则推定为有法律责任。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就要求我们一定要留存好证据,无论是文书、语音、还是图片等,务必要妥善保存好。第二类车辆停放消防通道等行为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或者撞坏消防栓等行为,阻碍突发火灾的扑灭,危害到公共安全。依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及第五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物业管理监督人员在发现有占用通道或破坏行为的,要及时上前劝说,讲明相关法律政策、危险隐患。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采用地锁等方式限制车辆,车辆属于个人或公司财产,属于物权法中的动产物权,受法律保护,必要情况下可以采取拍照、录制影像等方式取证,交由相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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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方案: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在小区门口处设立警告牌,提醒车主注意不得占用消防车道、逃生通道等地段。另外建立车主档案,留存电话信息,以便联系车主挪车。此外可以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上张贴注意标识,提醒车主与消防栓保持较远距离,避免突发时给使用增加难度。第三类车辆停放后人为因素被盗、被划车辆在小区内停放后,可能出现被盗、划伤或损坏等人为破坏。面对此类治安事件,物业公司首先应明确是否属于自身职权范围管辖。物业公司提供秩序维护但不等同于承担保管车辆的责任。发生治安及刑事案件,协助事主提供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具体调查处理应由公安机关介入,物业公司不负责查出实施者。车辆被划、被盗后,车主可报警,待公安机关破案后,可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据《侵权责任法》,由实施侵害行为的人承担侵权责任。车辆进入小区带来的问题还有许多,比如车辆碾压污水井盖、压塌路面,车速过快撞伤行人,小区放行杆降落砸车,车主因抢车位发生打斗,车辆防盗系统噪音扰民等等。作为物业公司,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就要对车辆管理进行预案,并有针对性的加强管理,例如建立居民车辆档案、外来车辆驶入登记。平时或节假日对车主进行普法宣传,加强全民法律意识。对保安、物管员等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此外,可以考虑从根本上改善车辆停车现状,比如在小区附近修建立体停车场、利用学校等高峰期过后空置场地停放车辆等解决停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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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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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小区停车矛盾案例分析

      停车场纠纷案例解析作者:佚名时间:2008-9-21浏览量:

      停车场纠纷案例解析

      现如今,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纠纷已成为百姓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不少车主认为,收费停车场有专人看管,车在停放期间如若发生被盗、刮花的情况,停车场理所当然应赔偿车主损失。然而事实上,当事故发生后,停车场往往拒绝对车主的任何损失进行赔付。停车场认为,“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的有偿使用,对车的安全和损伤并不负有责任。”

      小车被盗、小车被蹭,车场都不赔付?到底哪些事故收费停车场才会进行赔付?停在车场的车被盗,被蹭,究竟是谁之过?谁又应该为此负责呢?

      案例1

      车被刮花后果自负?

      节后返深的林小姐最近有些郁闷,原因是春节期间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的车,其左前叶子板明显有被刮蹭的痕迹,车漆掉了一片,非常难看。林小姐找到小区管理处要求赔偿,而管理处工作人员则以“车场只是提供停车位,不负责车辆安全和损伤”为由,拒绝为此事承担任何责任。为此,林小姐感到甚为不解,车明明是在停车场内被刮花的,停车场凭什么不负责赔偿呢?

      案例2

      停车场与车主间只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

      深圳车主张某停在某收费停车场内的小车被盗,张某向停车场索赔,停车场却以只提供车位的有偿使用,不负责车辆的看管为由拒绝赔偿。张某此前投保了盗抢险,报案后张某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则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向停车场追偿损失,在遭到拒绝后,将该停车场相关人员全部告上了罗湖区人民法院,然该法院一审判决却判定“停车场无需为丢车负责”。保险公司不服,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停车场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是机动车停车,无机动车保管项目,其发放的收费卡,并非车辆保管收费卡,收取的费用是停放费,并非保管费。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存在的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对被盗车辆不负保管义务,对该车的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中院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车场无需赔偿丢失车辆。

      案例3

      福田法院曾判停车场赔偿被盗车辆

      令人费解的是,另一起在深圳市内停车场发生的丢车事件,被诉上福田区人民法院后,却被法院判定为,“停车场管理设施不完善,在保管车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盗车行为,过错在于停车场,故判停车场赔偿车主损失”。

      律师说法

      有保险的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就车辆在停车场发生状况究竟谁应负责,车场与车主之间,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为此,记者采访了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的苏晓鹏律师,其表示,车主与停车场之间主要有两种形式的法律关系,一是以对车辆进行保管为主要目的的寄存保管关系;二是以提供车辆停放场所为主要目的的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前者为保管合同关系,车主一旦与停车场建立这种合同关系,如果车主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停车场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者为停车场向车主提供车位有偿使用,双方的关系由民法通则调整,除非有证据证明停车场对车辆丢失同时具备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和车辆丢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否则对于车辆丢失,停车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责任的纠缠不清,深圳市在前几年通过立法明确了相关责任。根据2003年颁布2004年修正的《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因此,如果车主投保了机动车险种之盗抢、划痕险的话,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停车场则需提供必要的协助。

      没买车险的可要求停车场赔偿

      对于仅投保了交通险,没有投保盗抢、划痕险的车主,不能找保险公司索赔,那能否找停车场索赔呢?

      苏晓鹏律师认为,仍然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若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

      停车场纠纷案例解析作者:佚名时间:2008-9-21浏览量: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车主也可以据此向停车场进行索赔。

      然而,当车主向停车场索赔时,会遇到举证方面的困难,苏晓鹏解释道,怎么证明车确实是在停车场内被盗、被刮花的,是非常困难的。事实上,车被刮蹭维修金额不大,而举证的难度却不小,所以对于车在停车场内被刮花而没有购买划痕险的车主,一般都是自行和停车场协商,或自己出钱维修,或通过“做第二现场利用车损险来索赔”的不合法手段进行索赔,上诉法院的案例极少。而如果车被盗涉及金额较大,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停车场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心声

      “收费停车场内车被蹭被偷,停车场作为看管者,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停车场仅收费不负责看管,那还不如乱停乱放,至少不用交停车费。”

      ―――车主梁先生

      “我认为停车场既然收了停车费,那多少也得负点责任,所以我觉得最合理的赔偿方法应该是保险公司和停车场共同承担,至于双方承担的比率多少可视具体情况再定。”

      ―――车主黄小姐

      “作为普通车主,我们不能根据自己的喜好来判定由谁来赔偿,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是非。”

      ―――车主廖先生

      “停车场只管收费不负责车辆安全明显违背了我国民法‘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原则。车主将车停在停车场时,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构成一种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停车场大都明确标示不负责车辆安全,但却存在盈利的事实,有经营行为,就必须负有赔偿责任。”

      ―――车主赵先生

    篇四:小区停车矛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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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题研究案例

      小区汽车停放问题调查报告

      实施学校青岛第四十三中学实施班级九年级五班

      问题的产生:现在城市有许多人都买了车,买了之后往哪停呢?只能在自己的小区停,车一多,小区的停车位就不够了,就在小区周围乱停车。这样不仅破坏了小区的停车秩序,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麻烦。课题的确定和实施:

      成

      组曲艺组

      杨松霖李娅钰

      员

      长

      员

      宗逸静

      课题的提出我们发现许多人乱停车,怎样解决?

      阶段(时间)

      研究内容

      研究办法

      负责人

      9月09日采访一下居民对乱停车的采访、录像曲艺

      看法

      9月11日

      做几份调查问卷

      制作、发放杨松霖

      9月16日

      写写对乱停车的感受制作、体会李娅钰

      9月20日

      找出乱停车的现象

      观察、记录宗逸静

      9月22日

      对照片进行筛选

      讨论

      全组人员

      9月23日

      进行分析

      讨论

      全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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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问卷

      1、乱停车会给社会带来什么麻烦?

      —————————————————————————2、自己会把车停在什么地方?

      —————————————————————————3、如果自己正看到有人把车停在不该停的地方怎么办?

      —————————————————————————4、您是否因为因为停车与物业人员发生过纠纷?

      —————————————————————————5、针对小区停车系列问题,您有什么看法或建议?

      发表人李娅钰

      小区停车难原因分析

      1.建设不足与需求发展过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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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一些小区是建成已有十余年的老小区,小区规划较早,在规划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经济发展的速度如此之快,短短两三年,车辆飞速增长,有些家庭甚至有两至三辆车,但是公共的车位设计有限,据统计,各小区里的车位比是1:0.35,也就是说大概3个车主才拥有一个车位,这显然是不够的。2.车主自身意识与道德问题

      由于停车位不足,往往会奉行先来先占的原则,一些下班较迟的车主无处可停,索性将车停靠在草坪上或者过道上,导致了道路堵塞。

      由于小区道路本身较狭窄,这样就造成就近往路边上停,路边上停不下就往绿地上停,由于小区道路狭窄,一辆车停下就容易造成交通堵塞,由于路窄有些车辆怕被擦、刮,只能压着绿化带停或者压着绿化带开过去,这样一来,造成绿地大面积破坏,遇到雨天更是泥泞不堪。3.相关部门没有重视与协调

      各小区物业面对业主停车难的问题有的是无动于衷,有的则另有苦衷。例如原有小区可利用空间比较少,改建只能利用现有通道,这就会导致防火难达标。再是内部意见难以统一也成为阻碍原有小区规划自用停车场的重要原因。原有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决定在小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自用停车场,但具体实行起来居民意见很难统一,无车的业主大多不同意。此外,资金不足也是原因之一。

      有效的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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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建议解决措施是: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等可以改造绿化带,把小区道路拓宽至两车道,这样路侧也可用于停车。按照每个小区实际情况,确定每个停车位每月收费,这笔钱用来支付道路拓宽的工程费用;以后,每年收到的停车费可以设立公益基金,用作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同时为了协调小区有车住户和无车住户的矛盾。可以为在每两栋楼之间建一个港湾式免费非机动车停车棚方便机动车住户停放;为保持小区绿化面积,可以进行“空地补种绿化”、“搭建垂直绿化”、“实施透绿工程”等方案。

      可以在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在不影响行人行走的情况下在小区周边道路和部分非主干道划出一部分停车位以缓解小区内车辆停放的紧张状况。

      人们在购车特别是家庭第二辆车时最好选择小排量小体型的车,既有利于停车又可以节省有钱。小区居民在思想上要调整。作为有车业主不能只图自己进出方便随意停车,影响他人出行。

      无车业主要知道“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道理,无论有车无车,大家都要学会换位思考,这样小区才能和谐。

      调查结论:1.大多数小区停车位稀缺,车主没有固定车位,有些车主因为没有车位只能将车停在绿化带上或住房前,有些小区甚至会发生车主由于因争抢停车位(非固定车位)发生纠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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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将近40%的车主在小区内停车碰到车子被划坏的情况,而小区均物业没有给予赔偿。3.车主们认为由于车位距住处较远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不便。4.小区物业车理和服务不周等情况尤为突出。车主纷纷表示小区物业应该改进管理方式,如在停车场设计上更为人性化,设计合理的停车路线;加强对停车场建设的资金投入增加车位;加强停车场管理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停车设施,采用立体停车或使用停车咪表;改善停车收费方式,比如使用一卡通等等。

      漫画聊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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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五:小区停车矛盾案例分析

      关于小区停车难的问题与对策

      关于小区停车难的问题与对策随着我国大中城市经济的发展,我国私人汽车数量快速增长,私人汽车将大规模的进入家庭。但现有住宅小区大部分缺少必要的停车库,小区内的空地面积又少,小轿车到处乱停乱放,严重影响小区内的居民出行、交通和生活质量,城市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已成为影响一个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本文通过对我国城市停车问题现状的调查、研究、分析,参考国外解决停车难问题的措施,提出了解决城市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的可行性措施建议:落实新小区车位配套标准、多种途径增加居民区停车位供给、提高停车费用以及推广立体车库的使用等。

      一、小区停车难现状随着我国大中城市经济的发展、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汽车生产成本和价格的下降和个人购车消费水平的提高,我国私人汽车数量快速增长,私人汽车将大规模的进入家庭,给城市的停车问题带来了很大压力(一)停车难导致小区外部的环境复杂进城办事停车难,尤其是市中心的停车位非常的紧张,几乎所有停车场都是满的,偶尔能有一两个空闲的停车位,所以进市区办事往往要在目的地周围转上一大圈甚至好几圈才能勉强找到车位,有人干脆到附近的居民校区停车;由于有些小区内部可停的车位没有,于是业主的车只能停在小区外的道路上。这既阻碍交通,同时也导致今年的盗车案件中马路失窃成为增长点。即使交警部门加大惩处力度治理乱停车,但群众不理解,抵触思想较重,因为问题没有解决。

      (2)停车难导致小区内环境变差下班回家停车难,现有住宅小区大部分缺少必要的停车库,小区内的空地面积又少,小轿车到处乱停乱放,马路边、人行道、甚至草坪上都停车,造成小区内拥挤堵塞、污染、噪音等,严重影响小区内的居民出行、交通和生活质量,有时小区里有了重病人或不幸失火,救护车和消防车也开不进去,所以居民校区停车难问题已成为影响一个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老小区中即使有

      车位,但预留的不多,而近几年新建的小区中车位设计数量也有限,车位和住户比很多都低于1:1。这样的设计导致的后果就是小区内车位不足,有车的业主在没有车位的情况下,只能乱占道路、绿化带。这一现象在很多小区中都普遍存在。乱停乱放不仅影响市容,汽车启动时带来的噪音污染、废气油污及警报器的报警影响居民休息等给小区带来环境污染,居住区缺少停车场,导致许多车辆占用路边的绿化带停放,有的居住区将原来的绿地铺上水泥砖改为停车场,使居住区绿化面积大量减少,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而且小区道路上停放的车辆数量多,占据了整个小区的主干道、次干道,影响了小区的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

      (3)停车难导致的矛盾激化事情时有发生,影响稳定由于车辆停放难,导致车主见缝插针,加上少数车主素质较差,往往是车停好了,但却影响其他业主的日常生活。如见诸报端的有:**某小区的业主多次在停车时影响小区内其他业主,导致有业主愤而砸碎其车窗玻璃;某小区的车主由于夜里停车不当,结果导致第二天上班时,小区其他车辆进出都很困难。还有的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解决停车难问题上方法不当,导致业主和物业关系紧张。另外,汽车露天停放,容易出现汽车被损坏和被盗窃的现象。

      二、小区停车难原因分析1、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车辆数量的增加,尤其是私家车的急剧增长,是导致当前停车难的最直接的原因。近年来,汽车的销售价格越来越低,花8~10万元就能买一部较好的汽车,业主购买的私家汽车数量迅猛增加,远远超过了小区配备的停车位。据专家预计,将来几年汽车价位还将下降,私家汽车的数量也将大幅度增加,停车位供需矛盾会更加突出。

      2、停车位规划滞后。由于过去在规划设计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汽车停车位和停车场,没有从发展的角度充分规划停车位和停车场,由于缺乏一个完整科学、统筹协调的停车发展规划,造成停车设施布局不合理,规划用地未预留,停车场(库)建设明显滞后于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3、停车配建标准低。原有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

      标准与近几年机动车迅速增长的情况不相适应。即使这一较低的停车配建标准,在实施中往往也不到位,监督缺乏有效手段。由于停车配建标准太低,且标准执行又不到位,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缺口很大,造成住宅小区停车供求矛盾尖锐。有的小区只设计两百个泊车位,可是却要有近千辆车停放,这无疑就激化了矛盾。

      4、停车管理措施不到位。停车位经营机制不合理。尤其是路面与地下停车场(库)的经营机制缺乏合理性,收费价格倒挂,未能发挥以价格经济杠杆来调节停车供需关系的作用,客观加剧了住宅小区停车难的矛盾,形成了停车总体供给不足、路面停车日增、地下泊位闲置的怪圈。路面泊车位的价格一般只有车库的一半,并且还不太方便。很多人宁愿选择停放在路面上而不愿放在地下车库去。这无疑形成了另一种矛盾。

      5、停车管理法规不完善。由于缺乏具有完整性、系统性、统一性的行政法规,无法适应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需要,同时,也由于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措施,出现了停车位被占用或被挪做他用、不服从规定乱停车等现象,直接影响了停车依法管理的效力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

      三、小区停车难解决对策(一)落实新小区车位配套标准以后新小区如果要开建,停车位配套指标就必须达标。新建小区应当配备比例较高的停车位,小区道路宽度应当充分考虑提高停车率和车辆交会的需要,妥善处理停车用地和绿化用地之间的关系。

      虽然很多城市已提高了新建小区的停车配建指标,但这个标准也要与时俱进。现在有些小区居民家里不只一辆车子,因此这个指标再过一段时间说不定又落后了。住区停车指标的制定是一个前瞻性很强的工作。由于住宅建成后一般有50年~70年的使用期,因此必须对未来车辆的发展数量有所预计,应当在设计规划中留出适当的发展空间,防患于未然。因此,政府规划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要让停车难问题重复出现。

      (二)多种途径增加居民区停车位供给针对许多小区车库空置现象,出台车库管理办法,禁止车库移作他用,清理被挪用的停车场(库),要

    篇六:小区停车矛盾案例分析

      居民争夺停车位引发邻里矛盾怎么办

      生活中常见的邻里纠纷问题有哪些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要了解的重要知识。因没有预留足够的停车位,小区停车位争夺战成了非常普通的现象。私家车争夺和无序停放,造成了小区公共资源被侵占,也该小区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那么居民争夺停车位引发邻里矛盾怎么办呢?

      首先,对于有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物业强化自身的管理,这是非常有必要的。之所以出现“谁先画圈归谁”的乱象,就是以为物业管理的滞后和松懈。按《物权法》、《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车主侵占共有部分、圈地停车,就是侵犯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物业有权制止和劝阻。如果劝阻不成,及时向街道、城管、派出所等部门上报,寻求帮助。

      显然,在僧多粥少的局面下,物业也没有增加停车位的神奇力量,但物业可以充分调配资源,把停车位的合理利用发挥到极致。不过,在物业想方设法调配停车位资源、调和矛盾的过程中,应当更多地体现在公平上。比如将车位规划好之后,对停车位实现收费管理,让有车业主按照公平的原则抓阄选车位,并将费用拿出来补贴给另选他法的业主,以及弥补无车业主。再者,比如有车业主呼吁把绿地改

      为停车位,物业也应到考虑到无车业主的权益。总之,物业应当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其实,最难解决的还是第二类情况,即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他们的车位争夺战更加白热化。事实上,各地这样的老旧小区都很多,几乎成为管理的真空地带,不能忽视。那么,对于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基层社区应当补位。基层社区要帮小区成立一个强有力的居委会,让居委会代替物业的责任,强化居委会的自治能力,寻找所有业主都能接受的方案,达成最大共识,共同解决停车位争夺难题。

    篇七:小区停车矛盾案例分析

      车辆停放管理纠纷案件的责任承担

      我国现行对该问题的处理现状

      一、现实中,车辆停放后丢失问题的相关案例很多,观点杂,争议很大。判决的结果也有差异,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细节具体定夺。最后判决是否需要赔偿的主要依据是判断停车行为是否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若确实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且停车场为收费类型,车主丢失车辆后,停车场管理单位要进行赔偿。但如果停车场为免费类型,车主丢失车辆,除停车场管理单位有重大过失之外,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案例一、二、三的判决结果,法官在认定停车场与停车人双方之间不存在保管关系,仅存在场地租赁的关系的情况下,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认为停车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得出结论:对于仅提供场地停车,并不提供保管责任的,双方构成临时使用租赁合同,场地提供方并不承担保管义务,如需尽安保义务而未尽者需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一:上海一业主在小区内停车,并向物业公司缴纳了停车费,但被认定为并非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无需对丢失车辆进行赔偿。

      【案情简介】原告:章某。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系上海市松江区某小区的业主,被告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07年6月30日起,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停放在被告指定的车位内,并支付了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的停车费1,500元,被告向原告发放了停车证。2008年5月31日晚11点多,经小区保安核实停车证后,原告将车辆停放在车位,并将停车证带回家里。次日9点原告发现自己车辆被盗,车位上有许多碎玻璃,原告立即通知了物业,并报了警,现该案尚未侦破。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收取固定车位费、发放停车证、对原告车辆进行严格保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故被告有责任保管好车辆,现被告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车辆被盗,理应赔偿原告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丢失车辆的购车费、购置税及养路费等费用共计124,900元。

      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未订立书面的保管合同,在

      实际履行中也未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关系。被告为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

      被告向原告收取的停车费数额较小,其性质系占用小区场地的费用,而且收

      取的所有停车费中有70%是交于业主委员会,所以不能将停车费视为保管费用。在物业管理方面,被告聘用了专业的保安公司,履行24小时巡查义务,每隔一小时由巡查人员就巡查情况进行记录。被告对于进出小区的小区内车辆管理是通过检查停车证予以放行,被告在物业服务管理过程中已尽到了安

      保职责。而且,原告自身存在重大的过错,原告的车辆本来车锁就存在问题,

      其又没有购买盗抢险。另外,现在盗窃案件尚未侦破,车辆是否在小区内被盗

      也未予证实。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主旨】本案主要的争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停放车辆的车位系露天开放式,庭审中原、被告也一致确认原

      告在停入车辆后并不交付车辆钥匙、行驶证等,故据此可以确认被告并不实

      际控制车辆。结合被告虽收取了每月100余元的费用,但相对于车辆数十万元的价值而言,差距巨大,法院认定被告收取的停车费并不具有保管费的性质。

      鉴于原、被告间并无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符合保管合同法律特征的协议,法

      院对原告主张的双方形成保管关系的意见未予采纳。

      同时,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保管关系不成立并不表示可以免除被告的一切

      责任,被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保安服务,但该保安服务

      的内容应限于对于公共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

      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物业企业不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人

      身财产不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没有尽到基本的安保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也尚难以认定被告对于原告车辆

      丢失存在过错,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成都中院判决,临时占道停车,支付的停车费仅为场地使用费,不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管理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7月2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了一起因路边临时占道停车、车辆丢失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舒某要求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管局)赔偿丢车损失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对于众多车主最关心的“路边临时占道停车,责任究竟该怎么划分”问题,审判此案的法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去年2月26日中午12时10分左右,舒某驾驶他的奥拓车到市中心某处办事时,将车停在了路边一临时占道停车场,并支付了3元停车费。当日下午2时30分左右,舒某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被盗。事发后,舒某认为停车场看守人员未尽到看守义务,发现有人将车开走,未及时制止、报警,疏于职守。

      据了解,2005年12月底,市交管局审批准予成都市道路交通协管队一中队在该路段从事机动车停车业务。据此,舒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市交管局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余元。

      在庭审中,其焦点主要集中在3元钱的停车费上。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是为了“缓解辖区内商业性院内露天或室内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矛盾”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与其他类型的停车场设立的法律依据和目的不同。法院因此认定,舒某支付的停车费是因占用公共交通道路资源而支付的场地使用费,与市交管局之间并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篇八:小区停车矛盾案例分析

      案例3福田法院曾判停车场赔偿被盗车辆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1令人费解的是另一起在深圳市内停车场发生的丢车事件被诉上福田区人民法院后却被法院判定为停车场管理设施不完善在保管车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盗车行为过错在于停车场故判停车场赔偿车主损失

      停车场纠纷案例解析

      现如今,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纠纷已成为百姓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不少车主认为,收费停车场有专人看管,车在停放期间如若发生被盗、刮花的情况,停车场理所当然应赔偿车主损失。然而事实上,当事故发生后,停车场往往拒绝对车主的任何损失进行赔付。停车场认为,“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的有偿使用,对车的安全和损伤并不负有责任。”

      小车被盗、小车被蹭,车场都不赔付?到底哪些事故收费停车场才会进行赔付?停在车场的车被盗,被蹭,究竟是谁之过?谁又应该为此负责呢?

      案例1车被刮花后果自负?节后返深的林小姐最近有些郁闷,原因是春节期间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的车,其左前叶子板明显有被刮蹭的痕迹,车漆掉了一片,非常难看。林小姐找到小区管理处要求赔偿,而管理处工作人员则以“车场只是提供停车位,不负责车辆安全和损伤”为由,拒绝为此事承担任何责任。为此,林小姐感到甚为不解,车明明是在停车场内被刮花的,停车场凭什么不负责赔偿呢?案例2停车场与车主间只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深圳车主张某停在某收费停车场内的小车被盗,张某向停车场索赔,停车场却以只提供车位的有偿使用,不负责车辆的看管为由拒绝赔偿。张某此前投保了盗抢险,报案后张某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则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向停车场追偿损失,在遭到拒绝后,将该停车场相关人员全部告上了罗湖区人民法院,然该法院一审判决却判定“停车场无需为丢车负责”。保险公司不服,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停车场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是机动车停车,无机动车保管项目,其发放的收费卡,并非车辆保管收费卡,收取的费用是停放费,并非保管费。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存在的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对被盗车辆不负保管义务,对该车的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深圳市中院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车场无需赔偿丢失车辆。案例3福田法院曾判停车场赔偿被盗车辆令人费解的是,另一起在深圳市内停车场发生的丢车事件,被诉上福田区人民法院后,却被法院判定为,“停车场管理设施不完善,在保管车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盗车行为,过错在于停车场,故判停车场赔偿车主损失”。律师说法有保险的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就车辆在停车场发生状况究竟谁应负责,车场与车主之间,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为此,记者采访了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的苏晓鹏律师,其表示,车主与停车场之间主要有两种形式的法律关系,一是以对车辆进行保管为主要目的的寄存保管关系;二是以提供车辆停放场所为主要目的的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前者为保管合同关系,车主一旦与停车场建立这种合同关系,如果车主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停车场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者为停车场向车主提供车位有偿使用,双方的关系由民法通则调整,除非有证据证明停车场对车辆丢失同时具备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和车辆丢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否则对于车辆丢失,停车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为了避免责任的纠缠不清,深圳市在前几年通过立法明确了相关责任。根据2003年颁布2004年修正的《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因此,如果车主投保了机动车险种之盗抢、划痕险的话,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停车场则需提供必要的协助。

      没买车险的可要求停车场赔偿对于仅投保了交通险,没有投保盗抢、划痕险的车主,不能找保险公司索赔,那能否找停车场索赔呢?苏晓鹏律师认为,仍然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若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

      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车主也可以据此向停车场进行索赔。

      然而,当车主向停车场索赔时,会遇到举证方面的困难,苏晓鹏解释道,怎么证明车确实是在停车场内被盗、被刮花的,是非常困难的。事实上,车被刮蹭维修金额不大,而举证的难度却不小,所以对于车在停车场内被刮花而没有购买划痕险的车主,一般都是自行和停车场协商,或自己出钱维修,或通过“做第二现场利用车损险来索赔”的不合法手段进行索赔,上诉法院的案例极少。而如果车被盗涉及金额较大,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停车场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心声“收费停车场内车被蹭被偷,停车场作为看管者,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停车场仅收费不负责看管,那还不如乱停乱放,至少不用交停车费。”―――车主梁先生“我认为停车场既然收了停车费,那多少也得负点责任,所以我觉得最合理的赔偿方法应该是保险公司和停车场共同承担,至于双方承担的比率多少可视具体情况再定。”―――车主黄小姐“作为普通车主,我们不能根据自己的喜好来判定由谁来赔偿,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是非。”―――车主廖先生“停车场只管收费不负责车辆安全明显违背了我国民法‘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原则。车主将车停在停车场时,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构成一种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停车场大都明确标示不负责车辆安全,但却存在盈利的事实,有经营行为,就必须负有赔偿责任。”―――车主赵先生“停车场也有自己的难处,只收区区几元停车费,就要赔几十万元的车,这有些说不过去。现如今偷车贼日益猖獗,停车场只要做好应有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人为的疏忽,如果真发生车被丢也无需负太多的责任。―――车主周先生“收了钱却可以不负责,怎么能这样呢,我觉得这太不合理了。中国有句老话叫受人钱财替人消灾,停车场既然收了停车费,就要想办法采取些措施,为停放的车辆提供一定的安全防护,不能‘只受财不消灾’。”

      ―――车主王先生理赔程序车被盗,第一时间报警,并即刻通知保险公司,然后进入索赔流程。车被蹭,若能找到肇事方,则一切赔偿责任由肇事方承担。若不能找到肇事方,且购买了车辆划痕险的车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能保持现场(若停车地方会阻碍停车场的正常秩序,可向保险公司车险报案电话说明情况,在被允许的情况下将车移开或按保险公司提示去指定地点定损),并立刻拨打保险公司车险报案电话进行报案,报案后可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进入到下一阶段的索赔过程。特别提醒:目前深圳大部分4S店均提供定损、维修、索赔一条龙的理赔服务,一些在4S店购买保险的车主,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可及时联系4S店的保险理赔员,由他们再协助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4S店会帮车主进行定损、维修、索赔,车主维修期间也无需先垫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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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九:小区停车矛盾案例分析

      停车场管理和车辆保管案例分析整理1、案例简述:2003年在某万科物业管理的小区露天停车场,业主取车时发现自已的汽车不见了,车辆管理员检查出车记录,发现该车没有出车记录。业主与车辆管理员在停车场周边现场进行查看,发现停车场最南侧远离车辆出入口的固定阻车桩已经被撞倒在地上,周边有明显的过车痕迹,为此可以证实该车是从此强行开出的。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是有责任的,要求物业公司给予赔偿。背景资料:1、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2、停车场收费票据是政府主管部门监制的发票,票面印刷有保管字样的文字内容(目前厦门的临时停车票也是如此);3、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车位服务协议》和《车辆管理规定》中明确了物业公司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同时也提醒未参加车辆保险的车辆请勿进入;4、停车场现场也明示不承担保管责任的标识牌。启示与思考:1、机动车停车场车辆被盗事件在全国已有很多案例,由于国家、地方有关停车场管理的法规不健全,法院对丢车案件的判决大相径庭。从现状分析,国家立法一方面考虑如果明确业主与车场物业管理单位是车辆保管关系,则担心收费标准大幅提高及如何根据车辆档次新旧程度收取保管费等问题,另一方面考虑如果明确车场物业管理单位不承担保管责任,则担心可能使停车场因疏于管理而造成车辆被盗的数量增加的问题,基于上述因素,国家立法会较倾向于从停车场管理责任角度规定因停车场管理不善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深圳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严格遵守停车场管理规范,完善停车场各项硬件设施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按《物业服务合同》和《停车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应尽的管理责任,降低法律风险。2、根据各种车辆丢失的法院判例来分析,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主要依据业主与物业公司是不是存在车辆保管关系。因此,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物业公司在办理停车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停车场使用协议、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公示停车场标识、开据停车费发票、车辆出入凭证等方面应尽可能明示不承担保管责任,在书面文

      1

      件、票据及公示的标识内容中尽可能避免出现“保管”字样,并尽可能使有关书面文件、票据、标识的文字内容相一致,当然有许多政策上的规定是不以物业公司的意志而改变的,如政府行政部门的批文及发票上的文字内容等;如果法院判定物业公司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则赔偿额度的大小主要参考车场物业公司过错和失职程度轻重,以及收取的车场费用额度的大小。因此,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注意保存好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相关书面记录(包括电子记录),这些历史记录是规避物业公司风险的有利证据。此外,物业公司应建立车辆失盗紧急处理预案,失盗案件发生后物业公司的快速反应和正确应对是很重要的,如现场的保护、与保险公司、公安机关、当事业主的对接等都应由公司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负责,现场的物业公司员工及其它职员在未得到律师或法律人员的意见前应慎言,以防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小区停车场内车辆丢失对物业公司经营活动和品牌形象有着巨大的影响,但就目前物业管理现状来看,物业公司在小区停车场管理上取得的收益与之承担的管理风险是不对等的,有的物业公司在停车场管理上甚至是没有收益的,除支付必要的人力成本费用外,其余收入全部归全体业主所有,而现实情况又是物业公司即使不收取停车费也无法免除管理风险,因此,物业公司应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协商通过购买停车场公众责任险的方式将管理风险转移,并将保险费用纳入停车场管理成本之中。4、采取措施尽可能规避物业公司法律风险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应是加强车场管理工作,杜绝失盗案件的发生才是根本。物业公司在做车场安全防范时应从最坏的情况考虑,加强对硬件设施和管理制度的完善,理想效果是能做到让犯罪分子望而却步,主观上就放弃作案动机。否则,一旦出现车辆失盗,无论物业公司有无赔偿责任都会给客户关系造成严重伤害,也会给万科品牌带来负面影响。

      2、停车场丢车,该谁来赔案例之一:

      1996年8月15日,深圳市瑞沃治河

      工程有限公司的一辆墨绿色“三九”吉普车,停放在深圳市物业发展管理公司开办的福民新村停车场,管理人员发给司机一张新村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计时收费卡。次日早上7时50分左右,司机前往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已不见,即向停车

      2

      场和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至今未侦破。停车场是否负有保管责任,要不要赔偿呢?被盗车辆是1995年深圳市中深福田开发公司购得,并且1995年11月2日就该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辆综合险,保险金额为25万元人民币,保险日期自1995年11月3日至1996年11月2日止。1996年5月14日,中深福田开发公司将该车过户给瑞沃治河工程有限公司。案发后,这家保险公司于1997年6月5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深福田开发公司赔偿人民币16.25万元。同时,瑞沃治河工程有限公司、中深福田开发公司签订了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据此向停车场追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深圳市物业发展管理

      公司福民新村停车场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是机动车停车,无机动车保管项目,其发放的收费卡,收取的费用是停放费,并非保管费。福民新村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存在的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对被盗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对该车的丢失,停车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诉讼请求。案例之二:1998年3月23日,蔡先生将一辆“三菱”吉普车停放在海滨广

      场停车场,并领取了车辆出入卡。第二天晚上7时,当他前往取车时,发现车辆丢失。据反映,当日早晨6时15分左右,有人将蔡的吉普车盗开并强行冲开停车场关卡。车管员无法阻拦,即向派出所报案,至今未能破案。蔡遂诉至法院,要求停车场因保管不善而赔偿损失45万元。法院认为,停车场的管理设施不完善,在保管车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盗车行为,过错在于停车场,应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停车场提出强行冲关卡是抢劫行为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免除责任的条件,应由停车场赔偿业主损失。由于停车场没有法人资格,则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万居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法理分析:近些年来,许多城市小车被盗事件屡屡发生,且呈上升趋势。许多车辆都是在停车场被盗。在停车场丢了车,到底由谁负责,各方都有自己的说法。由于停车场大多数由物业管理公司兴办,如果车主停一下只缴5元钱,一旦丢了车要赔偿几十万,显然不合理。丢了一辆车就要破产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这种生意谁也不愿意做。停车

      场丢车赔不赔,从上面两个案例来看,深圳地区法院是从停车场收费所给的发票来判定的,如果给的发票是车位使用费,就不赔;如果给的发票是保管费的发票,就得赔。法院按照法规从发票上认定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大家都把发票变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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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使用费的发票,不就都不赔了吗?那么车主把车存入停车场又有什么安全感呢?与把车放在马路边上不是都一样吗?按照社会心理来看,停车场本意就属于保管性质,就如同住宅小区内自行车车棚管理一样,车主把自行车放进车棚,交了费用,心里就有了安全感,因为那里有人保管。如果停车场没有保管性质,这对社会治安不利,对城市管理不利;如果具有了保管性质,就会使管理人员有责任、有压力。当然这里的保管性质与仓储保管性质还有区别,它更需要多方面综合治理才能搞好。既然停车场员工承担了赔偿风险责任,因此在收费时,应考虑是否让车主多出点,停车场少赚点,政府少收点税。等到相关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健全,社会治安工作进一步好转,停车场的设施进一步完善,那么,停车场丢车将会大大减少。3、关于收取停车费用后车辆丢失的案例案情简介:1997年7月9日,厦门星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称星成公司)驾驶员驾驶一辆“美鹿”牌小轿车到闽南大厦办事,交付5元停车费后,将车停放在由厦门金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金都物业)经营的停车场,驾驶员办完事后,发现轿车丢失,便立即报案,厦门市公安刑警支队于1999年7月14日发出协助通报,但至今末将失窃的轿车追回。失窃的轿车由星成公司于1998年7月16日以人民币187000元购入,为此,星成公司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金都物业赔偿损失。一审判决:金都物业经营停车场,向车主收取一定的费用,为车主

      提供停车保管服务,因此星成公司与金都物业之间应为保管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享有各自的权利,又负有相应的义务,星成公司将车辆交由金都物业保管,负有缴纳保管费的义务,也应享有取回车辆的权利,金都物业收取车主的停车费用,其义务是妥善提供停车场地,且保管好车辆,应对停车场的车辆负安全保障义务,但金都物业停车场的值班保安员在涉案车辆开出时,未经检验就予以放行,属重大过失,金都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失窃车辆原价187000元,正常使用年限为10年,目前已使用将近一年,按九成折旧,现价应为1683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判决金都物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日内赔偿星成公司车辆被盗损失168300元。金都物业二审上诉主张:金

      都物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1、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1995年12月厦门市物价局厦价(1995)价字238号《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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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南大厦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中明确规定金都物业的管理服务项目为“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的管理”,1998年12月金都物业与闽南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明确了“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及“露天车位、地下车库的车位使用费依照厦门市物价局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商定的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的规定,所以金都物业收取的5元停车费不是车辆保管费,而是车位使用费。另外,停车场两侧均设立有告示牌,表明只提供停车车位,不负责车辆的保管,星成公司仅将车辆停放于该停车场,并未将车钥匙及行驶证交付金都物业,金都物业也未签发取车时的验放凭据,因此金都物业不可能对该停放车辆进行保管控制,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2、星成公司司机曾借出一把该车辆钥匙,至今未还,不排除星成公司人员自盗的可能。3、金都物业仅收取5元停车费却被判令承担168300元巨额赔偿责任显失公平。4、星成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星成公司的诉讼请求。星成公司答辩:1、一审判决认定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是正确的。

      2、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该车辆是被他人用车钥匙开走,也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车辆丢失存在过错。3、一审判决并非显失公平,被上诉人即使未交存车辆4、厦门市公安局于2000

      保管费,上诉人仍应承担保管物灭失的赔偿责任。

      年7月18日出具公安机关对该车辆被盗一案已经查控,至今未发现车辆下落的证明,星成公司于2000年10月7日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7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关于“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的规定,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的焦点:1、星成公司与金

      都物业是否存在车辆保管合问关系,即金都物业对停放在其设立于闽南大厦前的露天开放式停车场的车辆是否应负保管之责。2、星成公司起诉是否超过诉

      讼时效,即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7号文是否适用于本案。二审法院的观点:一、由于星成公司将车辆停放于金都物业的停车场时,除交纳5元停

      车费外,双方未就车辆停放性质进行任何约定。因此金都物业与星成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显然不能简单地以该5元停车费的缴交与否来判断,而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一)从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看。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不仅是双方当事人关于保管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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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表示一致还必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使保管物置于保管人的实际占有控制之下的事实存在。本案双方当事人就车辆保管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而星成公司停车时也未将车钥匙或车辆行驶证交与金都物业,以便金都物业实际控制车辆,而金都物业亦未对星成公司出具取车放验凭证。(二)关于金都物业是否提供车辆保管服务。上述停车场是否设有关于仅供车辆停放,不负保管责任的告示牌,因缺乏证据,法院对此不予认定,但无争议的是金都物业的经营范围中并无保管业务,停车场亦未对外明示其提供车辆保管服务。(三)关于金都物业收取5元停车费的性质及依据。从1995年厦门市物价局《关于闽南大厦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对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收费标准作出的批复,以及1998年12月金都物业依据该规定与闽南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内容均表明金都物业是对其经营的停车场收取车位使用费,并对停车场的交通及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与停车人之间形成的是停车场地有偿使用合同关系,而星成公司上述文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二、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因本案不存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就金都物业涉嫌经济犯罪并进行查处的问题,故法院认为星成公司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星成公司就金都物业主张权利的时效,因此,星成公司于车辆被盗后一年零三个月才向金都物业提起诉讼,己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寄存财物丢失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丧失了实体胜诉权。终审判决:综上所述,金都物业上诉主张其与星成公司之间不存在保管合

      同关系的理由成立,一审认定金都物业未尽保管之责,应对星成公司的车辆丢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5日判决如下:283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2000)开民初字第二、驳回星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

      审诉讼费各人民币5250元,均由星成公司负担。【启示与思考】

      本判决为绘审判决。

      关于停车场车辆保管和场地租用关系的介定,目前我国的

      法律方面还存在着盲点,社会上对于此类事件的矛盾和争论一直都没有停止过,我国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通常采取“有合同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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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法规都没有规定由法院自主判决。”的方式,这便是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本案一审和二审裁决结论相反的原因所在。在目前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的客观条件下,任何管理上的失误,都将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依据,也可能造成管理方的巨大损失,所以对于管理公司来说,加强内部管理、减少失误就显得尤为重要。4、摩托车:2004年5月,陈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某日,陈某晚上下班后将自己的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了小区内,等第二天上班时,陈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已不在停放点了,便立即报了警,但至今未破案。今年10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分析:陈某在入住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陈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和陈某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双方并未就陈某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其他约定,物业公司无保管陈某摩托车的义务。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点评:当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不少已经开始转移到家庭财产的失窃方面。由于业主家里的财产被盗事件经常发生,于是许多业主片面理解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财产遭遇损失动辄就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业主失窃的后果。5、“三无”车辆在小区被被盗物业管理公司应否赔偿?读者:有一个车辆被盗案,案情如下:A君向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交纳120元办理了车辆月保卡。某晚,A君将车驶进小区,领取了车辆出入卡。第二天取车时发现车辆不见了,于是A君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经公安机关破获,是A君的司机串通他人伪造出入卡,偷配锁匙盗走该车,车辆下落不明。经查,A君被盗的车辆并未向车管部门领取正式牌照,属无车辆牌照、无行车证、无购置证的三无车辆。A君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该车是被人持伪出人证盗走的,被告物业管理公司的值班员疏于鉴别真伪,造成车辆被盗,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16万元。原告A君向法院提交了购车发票复印件,上载购车人为B君,黑色桑塔纳2000。被告答辩称:原告所称的失车与办理月保的车辆在车型、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等方面不相符,原先失车实为无牌车辆,构成了对被告的欺诈。根据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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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的管理规定,无号牌的车辆或来历不明的车辆谢绝进场。因此,被告不负保管义务。此外,车辆被盗是原告所雇请的司机串通他人所为,犯罪人对车辆失窃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告管理不来致使其司机可以偷销匙和伪造出人卡,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另外,原告仅向法院提交购车发票复印件,不能证明车辆来源的合法性;不合法的车辆不受法律保护。请问:该案应如何分析,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温律师: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原告的被盗车辆是三无车辆,其车被盗又有原告雇佣的司机参与;此案的性质属于刑事案件,其民事赔偿如何处理?物业管理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一、不能提供合法车源的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第一,我国《合同法》第373条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列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告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作出的。保管人和寄存人是保管合同的当事人,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应向寄存人履行;在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时,只有在有关机关对保管物采取了保存或者执行措施的情必立形下,保管人才免除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否则,不管保管物的性质如何,保管人应向寄存人履行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在本案中,A君寄存于小区停车场的车辆虽属三无车辆,同时不能提供车辆的合法事源,但是,A君占有使用以及把该车予以寄存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使是属于非法财产,按《合同法》规定,权利和义务只能通过诉讼等途径,由有权机关处理,保管人不能擅自处理,A君有权要求返还。再说,A君失窃的“三无”,车辆是否属于非法财产应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认定,非法定机关或其他组织、个人无权认定。第二,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因此,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围绕着保管物的交付、保管与返还的过程而确定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寄存人有向保管人说明其保管物的来源及持有的合法性的法定义务,没有赋予保管人审查保管物来源的合法性及寄存人持有的合法性的权利。否则,保管行为将变得异常复杂,保管合同将无法成立,保管行业将无法在。因此,本案物业管理公司以保管物业合法性存在暇庇为免责理由,是不成立的。二、本案赔偿责任的认定本案涉及的当事人有A君、A君的司机及同伙、物业管理公司等,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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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谁应当承担A君损失的赔偿责任?A君及其同伙偷造车匙,伪造出人卡盗窃了车辆,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A君向刑事犯罪嫌疑人主张民事赔偿权利,是另一个法科关系,A君之间存在一个保管合同关系,A君的损失可以直接向保管人主张。那么,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按照本案性质,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因疏忽大意,未能鉴别出人卡是伪造造成车辆被盗,存在过错。但是,如果伪造的出人卡与原件非常相似,要求一个没有专门鉴定知识的普通保安员在短时间内鉴别出来,未免太苛刻。同时,因盗窃者有A君的司机参与,极易使值班员误认为是按A君的意思而为。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只应承担部分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至于A君,未能尽妥善的注意义务,造成其车辆锁匙被偷配,出入卡被伪造,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其过错与车辆的丢失存在明显的因果,自应承担主要责任。三、本案的启示启示之一: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如有控制车辆进出的设施,发放了进出卡,建立了进入取卡、出去收卡的制度,就与保管合同的特征极为相似,极易被认定为保管合同成立。虽然有些物业管理公司以保管合同须双方合意、保管费与车辆的价值不对等、收取费用是停车服务费而不是管理费等作为抗辩理由,但一般都不被确认。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只有认真履行义务,采取有力的措施,严防车辆受到损害,才是根本。启示二:车辆驶出停车场时,值班员要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认真核对出入卡,防止伪造。启示三:保管关系既有一次性的,也有连续的。车辆保管关系。根据这个特点,物业管理公司应不定期地更换车辆进出卡,这是防止伪造的办法之一。6、奔驰轿车的划痕案例分析案例:1999年11月某天晚上21点左右,某物业管理公司大厦管理处值班经理(保安领班)接到客人投诉,该大厦2号门广场车位上的一辆白色的奔驰轿车,车头上发现有被划过的痕迹。保安领班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车管员、车主赶到现场查看。经检查,发现该车车头确有一道被划痕迹。该车车主说,19:45停车时,轿车是完好的。现在车头有了划痕,是广场车管员的责任,要求广场车管员和大厦管理处承担损失。保安领班当即表示,如果此车被划确系停在大厦2号门广场后发生的,大厦管理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划痕好像是条旧痕,如果拿不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这条划痕是停车后发生的,要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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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或权威部门的专家来鉴定、确认后,再行处理。

      车主认可这一建议后,

      保安领班随即拨打110与交警大队取得联系。110巡警赶到现场后,对划痕进行了细致的查看和分析:此划痕为深度划伤,已显露了第三层底漆。如果此划痕确系停在大厦2号门广场后出现的,那么划痕垂直下方的地面上一定会留有漆屑。经双方确认,地面没有清扫过,也未见丝毫漆屑;新的划痕两旁也应有漆屑卷边的残余,但现在车头上的划痕边是光滑的。他们得出的结论是此划痕为旧痕。面对这一结论,车主无言以对,面露愧色。保安领班见状不但没有责怪车主有栽赃之嫌,而且充满诚意地向车主致歉,承认自己工作还有不周到之处。如果车子刚来广场停车时,车管员对车子前后检查一遍,发现划痕,并请车主确认一下,就不会有以后的事情发生。事后,大厦管理处组织了保安人员和车管员

      总结经验,并提出今后凡有车辆来大厦广场停车,车管员必须对其前后左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当场请车主确认,并作好记录;同时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增强对现场问题的判断力和处置能力,尽可能妥善处理好突发事件。分析:

      奔驰轿车划痕事件,车主确有“栽赃”之嫌,因为该车头部这样明显的划痕,车主刚发现的可能性较小。保安领班对此事件的处理是得当的,请来专家鉴定,专家从科学的角度,得出无可否认的结论,使车主口服心服。在处理过程中,保安领班一直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办法,处理结束时又主动从自身寻找原因,防止了事态的恶化。如果上述事件处理不当,可能出现如下的结果:车主得逞,管理处承担不该承担的损失;或事态恶化,发生争吵或伤人事故等。另外:如过车子真的是在车库划伤的那要看物管对车库到底收的是管理费还是保管费,如果说收的是管理费,那就不需要负什么责任,收保管费的话就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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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十:小区停车矛盾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小区业主停车阻塞消防通道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案例分析:小区业主停车阻塞消防通道,物业公司是否承当责任?案例:农历腊月二十九夜晚,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停在温馨园小区内的消防通道上,现场路面上标注有黄色“消防通道禁止停车〞的警示标语。小区保安巡逻时发现后未能找到车主,只好在车上留字条,让车主见条后速将车驶离消防通道,停至规定停车位。除夕之夜,小区一业主家失火,消防车到来后由于消防通道被车阻挡导致延误灭火,火灾造成业主经济损失近万元。事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烟花点燃阳台可燃物,小区消防通道被阻塞导致延误灭火,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物业公司应负主要责任。业主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索赔经济损失。小区物业公司经理倍感冤枉,辩称:1、火灾发生的原因烟花爆竹所致,而烟花爆竹是业主燃放的,与物业公司无因果关系;2、业主的车辆阻挡了消防通道,影响了灭火,应由车辆主人承当责任;3、物业公司在消防通道用黄色油漆标注了“消防通道禁止停车〞的警示标语,尽到了警示责任;4、保安在巡逻中发现违规停放的车辆后,在找不到车主的情况下留字条提醒车主驶离消防通道,也尽到了管理责任,因此对火灾造成的损失不应当承当责任。法院判决:?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平安防备效劳〞。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消防平安责任单位,在发现消防通道被阻塞后,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但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导致延误灭火,扩大了火灾造成的损失,理应承当一定的责任。经法院调解物业公司赔偿了业主5000元经济损失。案例点评:1、预防责任:物业效劳企业应进行消防监控、巡查,火灾隐患防备工作,确保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平安疏散通道畅通;2、制止责任:及时制止阻塞消防通道的行为;3、报告责任:发现消防隐患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无法打消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本案中,物业公司应当预见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容易引发火灾,当发现消防通道被车阻塞,在前两项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是导致其承当责任的主要原因。笔者就本案提醒各位从业者,认真履行职责是物业效劳企业的义务,而穷尽职责那么是物业效劳企业躲避风险的保障。

    篇十一:小区停车矛盾案例分析

    P>  停车场纠纷案例解析

      现如今,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纠纷已成为百姓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不少车主认为,收费停车场有专人看管,车在停放期间如若发生被盗、刮花的情况,停车场理所当然应赔偿车主损失。然而事实上,当事故发生后,停车场往往拒绝对车主的任何损失进行赔付。停车场认为,“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的有偿使用,对车的安全和损伤并不负有责任。”

      小车被盗、小车被蹭,车场都不赔付?到底哪些事故收费停车场才会进行赔付?停在车场的车被盗,被蹭,究竟是谁之过?谁又应该为此负责呢?

      案例1车被刮花后果自负?节后返深的林小姐最近有些郁闷,原因是春节期间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的车,其左前叶子板明显有被刮蹭的痕迹,车漆掉了一片,非常难看。林小姐找到小区管理处要求赔偿,而管理处工作人员则以“车场只是提供停车位,不负责车辆安全和损伤”为由,拒绝为此事承担任何责任。为此,林小姐感到甚为不解,车明明是在停车场内被刮花的,停车场凭什么不负责赔偿呢?案例2停车场与车主间只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深圳车主张某停在某收费停车场内的小车被盗,张某向停车场索赔,停车场却以只提供车位的有偿使用,不负责车辆的看管为由拒绝赔偿。张某此前投保了盗抢险,报案后张某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则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向停车场追偿损失,在遭到拒绝后,将该停车场相关人员全部告上了罗湖区人民法院,然该法院一审判决却判定“停车场无需为丢车负责”。保险公司不服,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停车场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是机动车停车,无机动车保管项目,其发放的收费卡,并非车辆保管收费卡,收取的费用是停放费,并非保管费。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存在的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对被盗车辆不负保管义务,对该车的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深圳市中院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车场无需赔偿丢失车辆。案例3福田法院曾判停车场赔偿被盗车辆令人费解的是,另一起在深圳市内停车场发生的丢车事件,被诉上福田区人民法院后,却被法院判定为,“停车场管理设施不完善,在保管车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盗车行为,过错在于停车场,故判停车场赔偿车主损失”。律师说法有保险的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就车辆在停车场发生状况究竟谁应负责,车场与车主之间,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为此,记者采访了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的苏晓鹏律师,其表示,车主与停车场之间主要有两种形式的法律关系,一是以对车辆进行保管为主要目的的寄存保管关系;二是以提供车辆停放场所为主要目的的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前者为保管合同关系,车主一旦与停车场建立这种合同关系,如果车主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停车场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者为停车场向车主提供车位有偿使用,双方的关系由民法通则调整,除非有证据证明停车场对车辆丢失同时具备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和车辆丢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否则对于车辆丢失,停车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为了避免责任的纠缠不清,深圳市在前几年通过立法明确了相关责任。根据2003年颁布2004年修正的《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因此,如果车主投保了机动车险种之盗抢、划痕险的话,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停车场则需提供必要的协助。

      没买车险的可要求停车场赔偿对于仅投保了交通险,没有投保盗抢、划痕险的车主,不能找保险公司索赔,那能否找停车场索赔呢?苏晓鹏律师认为,仍然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若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

      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车主也可以据此向停车场进行索赔。

      然而,当车主向停车场索赔时,会遇到举证方面的困难,苏晓鹏解释道,怎么证明车确实是在停车场内被盗、被刮花的,是非常困难的。事实上,车被刮蹭维修金额不大,而举证的难度却不小,所以对于车在停车场内被刮花而没有购买划痕险的车主,一般都是自行和停车场协商,或自己出钱维修,或通过“做第二现场利用车损险来索赔”的不合法手段进行索赔,上诉法院的案例极少。而如果车被盗涉及金额较大,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停车场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心声“收费停车场内车被蹭被偷,停车场作为看管者,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停车场仅收费不负责看管,那还不如乱停乱放,至少不用交停车费。”―――车主梁先生“我认为停车场既然收了停车费,那多少也得负点责任,所以我觉得最合理的赔偿方法应该是保险公司和停车场共同承担,至于双方承担的比率多少可视具体情况再定。”―――车主黄小姐“作为普通车主,我们不能根据自己的喜好来判定由谁来赔偿,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是非。”―――车主廖先生“停车场只管收费不负责车辆安全明显违背了我国民法‘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原则。车主将车停在停车场时,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构成一种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停车场大都明确标示不负责车辆安全,但却存在盈利的事实,有经营行为,就必须负有赔偿责任。”―――车主赵先生“停车场也有自己的难处,只收区区几元停车费,就要赔几十万元的车,这有些说不过去。现如今偷车贼日益猖獗,停车场只要做好应有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人为的疏忽,如果真发生车被丢也无需负太多的责任。―――车主周先生“收了钱却可以不负责,怎么能这样呢,我觉得这太不合理了。中国有句老话叫受人钱财替人消灾,停车场既然收了停车费,就要想办法采取些措施,为停放的车辆提供一定的安全防护,不能‘只受财不消灾’。”

      ―――车主王先生理赔程序车被盗,第一时间报警,并即刻通知保险公司,然后进入索赔流程。车被蹭,若能找到肇事方,则一切赔偿责任由肇事方承担。若不能找到肇事方,且购买了车辆划痕险的车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能保持现场(若停车地方会阻碍停车场的正常秩序,可向保险公司车险报案电话说明情况,在被允许的情况下将车移开或按保险公司提示去指定地点定损),并立刻拨打保险公司车险报案电话进行报案,报案后可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进入到下一阶段的索赔过程。特别提醒:目前深圳大部分4S店均提供定损、维修、索赔一条龙的理赔服务,一些在4S店购买保险的车主,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可及时联系4S店的保险理赔员,由他们再协助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4S店会帮车主进行定损、维修、索赔,车主维修期间也无需先垫付钱。

      感谢您的阅读!

    篇十二:小区停车矛盾案例分析

    P>  案例分析:小区业主停车阻塞消防通道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小区业主停车阻塞消防通道,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案例:农历腊月二十九夜晚,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停在温馨园小区内的消防通道上,现场路面上标注有黄色“消防通道禁止停车”的警示标语。小区保安巡逻时发现后未能找到车主,只好在车上留字条,让车主见条后速将车驶离消防通道,停至规定停车位。除夕之夜,小区一业主家失火,消防车到来后由于消防通道被车阻挡导致延误灭火,火灾造成业主经济损失近万元。事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烟花点燃阳台可燃物,小区消防通道被阻塞导致延误灭火,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物业公司应负主要责任。业主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索赔经济损失。小区物业公司经理倍感冤枉,辩称:1、火灾发生的原因烟花爆竹所致,而烟花爆竹是业主燃放的,与物业公司无因果关系;2、业主的车辆阻挡了消防通道,影响了灭火,应由车辆主人承担责任;3、物业公司在消防通道用黄色油漆标注了“消防通道禁止停车”的警示标语,尽到了警示责任;4、保安在巡逻中发现违规停放的车辆后,在找不到车主的情况下留字条提醒车主驶离消防通道,也尽到了管理责任,因此对火灾造成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判决:《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在发现消防通道被阻塞后,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但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导致延误灭火,扩大了火灾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法院调解物业公司赔偿了业主5000元经济损失。案例点评:1、预防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进行消防监控、巡查,火灾隐患防范工作,确保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安全疏散通道畅通;2、制止责任:及时制止阻塞消防通道的行为;3、报告责任:发现消防隐患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无法消除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本案中,物业公司应当预见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容易引发火灾,当发现消防通道被车阻塞,在前两项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是导致其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笔者就本案提醒各位从业者,认真履行职责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而穷尽职责则是物业服务企业规避风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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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十三:小区停车矛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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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解决

      小区停车难的解决方案

      篇一:住宅小区停车难与物业管理问题住宅小区停车难与物业管理问题,是一件涉及千家万户市民群众利益的难事情,也是

      一个涉及社会公共管理的大问题。为此,我们开展了认真细致的调研工作,现将主要研究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住宅小区停车和物业管理的基本现状与根源分析今年4月,在市房管局和物业管理中心的支持配合下,我们开展了常州天宁、钟楼和戚区三城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和物业管理现状的普查工作。普查工作由市统计局城调队实施,对城区的83家物业企业和260个住宅小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我们按照规划设计上不同时期的公共设施配建标准,把260个住宅小区分为三类:1998年之前建造的老小区114个,1998年至XX年之间建造的次新区87个,XX年之后建造的新小区59个。从5月上旬开始,联合房管、规划、公安、建设、物价等部门,组成调研组,对15个样本小区进行了实地调研;与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分别召开了座谈会,进一步听取街道居委会、企业经营者和业主代表的建议和意见;我们还赴深圳、广州、苏州、无锡等城市学习取经,特别是到全国率先系统解决停车难的杭州市进行考察学习,与该市公安交警、房管、城管、物价等部门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物业管理的概念已经改为物业服务,小区保安改为秩序维护员,考虑到使用习惯,本课题仍沿用原先提法。目前,小区停车难和物业管理问题,已经演变成为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情况错综复杂、不容乐观。在停车方面--既存在“停车难”又存在“停车乱”。从目前情况来看,小区停车矛盾十分突出。市民纷纷反应:上班单位车难停,下班回家停车难,出门到处难停车。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截至今年3月底,260个小区入住总户数万户,汽车拥有量为万辆,而已开发完成的泊位只有万个,短缺万个,标准缺口率达48%;扣除区内道路规范划线停车,加上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和未来增幅30%的增量车辆,缺口总量达2-3万个。114个老小区基本没有配建停车设施,1998至XX年之间建造的次新区,不仅规划配建的车位只到位60%,而且车位需求量最高,缺口率达65%,如:润德半岛、世纪明珠园、人民家园、怀德苑等;XX年之后建造的小区,由于规划车位比的调高和各项管理措施的到位,短缺矛盾并不十分突出,但使用率不高。许多小区停车处于混乱状态,车辆充斥小区路面,拥挤不堪;路面双向停车,占用消防通道,安全隐患严重;业主为“节省”养车开支,有库不停、有位不用;挤占、破坏人行道和绿化带;小区交通不畅,冲突时有发生。根据我们的问卷调查和对问题的深入了解,造成我市住宅小区停车难、停车乱的根源,除了我市私家车每年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的客观因素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划车位指标偏低。260个住宅小区平均规划系数仅为。二是规划指标的实际执行率不高。XX年以前的小区规划系数是,而实际建设系数是;XX-XX年,小区户数车位比的规划系数是,而实际建设系数只有。紫阳、新天地、河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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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湾等小区规划执行率都只在25%-38%之间。三是已建车位(库)未能物尽其用。260个小区中有%的小区存在车位闲置或不能使用

      的情况,未使用车位数5849个,其中有60%的车位只售不租,有17%的车位处于闲置状态,有%的车位被改变用途,有16%的车位无法正常使用。安阳里、项家花园、虹景小区、花园西村50%-70%的车库挪作他用,一些小区特别是次新区已建泊位因建筑质量和设计上的原因而不能使用,如锦绣南园、红梅公寓等小区均存在类似的问题。

      四是泊位购置价格过高。我市小区车库价格均在10万以上,香江华廷、河景花园等已建新小区以及核心城区在建小区的车库价格均高达16-18万。目前,一些开发商采取了一次性租断的变相出售方式,业主难以承担。

      五是停车的管理主体和管理制度缺损。由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小区的交通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交警部门“无权”将管理的触角伸进小区;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企业的停车服务行为缺乏细则性的规定,致使物业企业的停车服务没有规范性的管理标准;城市长效管理中未将小区的停车秩序纳入考核范围;缺乏对车主的制约制度,车主文明停车的意识不强。

      物业管理方面--一方面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不高,另一方面是物业企业难以生存。业主对物业管理环境不满的主要表现:老小区和次新区公用设施不到位,老小区短缺率为32%,次新区短缺率为22%;小区内存在乱开店、乱设摊、乱搭建、乱排放等现象;小区开发建设所遗留的问题常常得不到有效解决;开发商在售房时期以物业管理作为卖点,高价补贴物业,一旦开发完成后,就中断补贴,造成物业管理水平大幅度下降;部分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商存在父子、输血关系,队伍素质不高,服务意识淡薄,服务水平低下;一些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未能正常使用或擅自改变了使用功能,特别是部分业主因得不到停车泊位而拒交物业费;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收费不透明,服务承诺不兑现;小区内盗窃频发等治安问题,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居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促使业主与物业企业的矛盾十分紧张。物业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市区136家物业企业亏损面达%,平均利润只有万元。这次受调查的83家物业企业的经营情况更加困难,管理老小区和次新区的项目几乎全部亏损,新小区情况略为好点。相当部分的小区居民不满物业管理,纷纷采取拒缴物业费的极端方式,从而导致物业企业难以生存、居住环境质量日益下滑、居民抱怨情绪严重的恶性循环。截至3月底,全市天宁、钟楼、戚区19万住户中有万户欠缴物业费,比例高达三分之一以上。同时,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未能建立,用工成本逐年上升,水电等不合理负担较多。一方面成本居高不下,不断向上攀升,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收缴率逐年下降,从而导致物业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目前,我市许多小区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矛盾日趋严重,群众与企业的呼声越发增多,翠竹北区等小区收缴率从四年前的80%下降到58%,勤业一、二、三村的收缴率只有30%,甚至像金色新城等这样的新小区的收缴率也不到50%;近几年来,我市不断发生物业企业撤离小区的现象,如荷花池公寓、广景山庄、芦墅广景苑等小区。

      分析物业管理矛盾的根源,主要是以下几个因素:1、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方面缺乏与物权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我市又无立法权;另一方面,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建设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小区物业管理和停车新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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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使实际工作中出现有法难行、无法可依的现象。2、管理体制不顺畅。一是政府社会管理没有延伸到终端,一些政策法规在小区中出现

      梗阻、断层现象,乱开店、乱停车、盗窃等影响居住环境质量问题未能得到遏制;二是基层党支部及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三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建和谐小区的机制没有建立,居委会名义上是自治组织,现实上是从事党政工作,但在处理业主与物业矛盾中“名不正、言不顺”,解决基层矛盾的一线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对其缺乏考核激励制度,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不足,特别是社区居委会和物业企业在协调解决与上级政府部门相关的具体事务上,显得无能为力。

      3、市场主体不对称。业主个体直接面对物业企业或开发商必然处于明显弱势,而我市目前业委会尚未普遍建立。业主自治意识不强,据调查,62%的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不清楚、不参与。对业委会的设立、监督以及主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自治能力、内控能力、团队精神和依法维权水平不高,业委会成员服务全体业主的动力不足,年纪轻、能力强的现职人员更不愿加入业委会。另一方面,物业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很低,实力不强,规模不大,素质不高,管理人员、高学历层次、技术职称等方面的比例都低于全国水平,物业管理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不强。

      4、市场环境不和谐。某些新闻舆论的导向有偏差,部分群众对物业管理行业存有偏见,“享受免费午餐”的习惯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物业的“佣人”地位和劳动成果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少数离退休干部、现职领导、司法人员和教师等机关公职人员,带头欠缴物业费,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5、市场制度不健全。物业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过低,市场的进退制度不规范,对业主和物业企业制约有效的社会诚信系统未能建立。追讨恶意欠费的司法程序过长,成本过高,企业难以维权。对开发企业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房屋质量差,随意更改规划设计,公用配套设施数量不到位、技术标准不达标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一些小区建管不分掩盖着前期遗留问题,或转嫁给后进入的物业企业,开发项目前期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有待全面推进。业主与开发商、物业企业的纠纷在基层和司法诉讼层面上得不到高效解决。物业管理菜单式的分项消费制度未能建立,业主不能明白消费、透明监督。许多物业企业把出租公共共用设施和停车管理费作为重要的收入渠道,千方百计扩大路面停车,帐目不清,隐瞒收益。

      6、政府管理不完善。在扶持、监管物业管理产业上,一些政府部门存在着职能错位、缺位和越位现象,扶持物业管理这一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政策没有形成,对小区内违规违章现象执法不力,把某一些义务和负担转嫁给企业,对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的价格调控水平还不够高,一些部门的工作协调不到位。特别是基层行政组织事务多、经费少,就搞违章搭建或出租老小区仅有的公共用房公共设施,以补充管理经费不足。

      7、公用设施不配套。在老小区和次新小区中,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公共车库等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现象,在调查中有34个小区要求解决公用设施不足的呼声很高。与深圳标准比较来看,深圳社区办公和服务设施的标准是国家建设部制定并即将出台相关规定的重要参考。该市按每个社区管辖6000-10000人口规模,要求社区各类管理、服务用房是1100平方米以上,户外文体广场是1000平方米以上,而我市(不含武进区)社区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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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服务用房平均规模仅为36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的只有69个,223个社区设施低于500平方米以下。

      总之,从根本上说,公用设施上的硬件不足和管理制度上的软件不优,共同导致了停车难和物业管理矛盾。解决存量问题,一靠管理二靠建设;防范增量问题,靠的是规划的执行和制度的创新。只有设施补起来、管理跟上去,才能解决好现实中的停车难和物业管理问题。

      二、关于解决停车难和物业管理问题的目标、原则和工作思路的建议重要意义:解决好停车难和物业管理问题,是人民群众之所盼,物业企业之所愿,城市文明之所趋,固本强基之所需。总体目标:一是在解决停车难上逐步实现停车有位、停放有序、收费合理;二是在解决物业管理问题上,以有物业管理用房、有治安警务网点、有汽车停放泊位、有文化活动场所、有社区服务设施和自治好、秩序好、环境好、邻里好、风尚好、治安好“五有六好”为目标,着力推进市场化、高水平物业管理的全覆盖,使小区生活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许多有车家庭希望停放的车辆能够得到安全保障。考虑到相关赔付保险制度已经建立,而建立管理单位的风险规避机制并非是地方政府所能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建议,要强化管理单位的责任,在收费的同时履行好看管的义务,督促其为车主提供基本的安全防范服务。近期目标:1、围绕停车有位,以老小区、次新小区为重点,三年增设停车泊位2-3万个。2、围绕停放有序,规范停车秩序,保障无车群体的行路权,保证消防、紧急医疗通道的畅通,为车主提供基本的安全防范服务。3、围绕收费合理,建立合理价格体系,降低停车收费水平特别是车库租用价格,减轻车主停车负担,并对利用小区公用道路和设施停车而产生的经营收益,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保障无车业主的合法权益。4、完善老小区和次新区公用服务设施,分三年,为三城区60个矛盾突出的老小区和次新区补建一批停车和其他公用服务设施,并对人员混杂、盗窃频发、有实施条件的开放式老小区实行整体或局部封合式改造,切实落实长效管理。5、为廉租房、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全免物业费,为经济适用房家庭减半物业费。我们建议政府,酌情将以上近期目标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主要内容。指导原则:1、以民为本与兼顾各方相结合,积极稳妥地化解停车难中的矛盾。积极适应有车家庭飞速增长的大趋势,因势利导,以民为本,牢固树立停车场和停车设施是公共产品和根底设施的理念,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让利于民,更不能以停车谋利。要按照“满足生活地停车、控制核心城区工作地停车”的城市停车现代管理理念,在满足停放、规范停放的总原则下,拓展停车资源,规范停车秩序,总体降低收费水平,兼顾无车人群、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现实利益,兼顾停车产业化的需要,兼顾有关部门和城市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兼顾不同区域的地租差异、不同小区的服务等级,兼顾区外工作地的停车需求以及对城市动态交通的影响,满足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提高所产生的日益增长的停车需要,千方百计均衡和协调不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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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群体的矛盾。2、培育主体与转变职能相结合,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物业管理中

      的矛盾实际上是反映了这个市场行业的不成熟性和成长的初级阶段性,市场的供需矛盾需要市场机制来调解和配置,因此,必须把培育和规范业主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这两大主体作为首要环节,紧紧依靠业主自治和市场机制解决物业矛盾,同时,政府也要切实解决社会公共管理在小区领域的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逐步偿还历史欠账,积极满足硬件需求,着力创新监管制度,以市场环境和市场制度的改善,促进物业管理产业的发展。

      3、部门协作与重心下移相结合,充分发挥城市党和行政基层组织的一线作用。当前,我市的城市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最重要的经验就是通过“下放权力、重心下移”,实现了政府对社会管理的纵向延伸,但是面对宝塔型的社会结构,政府许多方面管理的触角仅仅是下放到区和街道,小区围墙外的管理到位了,而围墙内的问题却未能解决或解决不力。从理论上讲,物业管理问题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从实践上讲,物业管理问题是城市管理中最根底的层面。要解决住宅小区面广量大、繁琐复杂的各种矛盾,“让小区也动起来”,促进城市管理的再创新和再提升,就必须以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为重要依托和载体,强化考核,激发动力,依托其把政府管理、协调和服务的触角延伸到群众的家门口,从而把物业管理中的矛盾消解在萌芽状态。

      4、加快建设与加强管理相结合,解决难停车和乱停车问题。严格管理才能制止停车乱,才能避免资源浪费。因此,要管理先行,建管并举,以管促建。在管理上,以理顺价格体系、深挖停车资源潜力为核心,以赋予基层派出所交警指导服务职能和强化居委会政府职能为根底,以数字城管考核为手段,实现现有停车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停车秩序的规范有序。在此根底上,要通过增建补建、整合资源等多种办法,加大停车泊位的供应量,缓解停车供求矛盾。工作思路:我们建议,从明年起,把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和物业管理问题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作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补缺、升华和再创新,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文明城市的重要举措,在全市开展“各方齐心协力、共建和美小区”的整治活动,一手围绕硬件抓建设,补建公用设施;一手围绕软件抓管理,推进改革创新,凝聚各方之智,整合上下之力,共同破解难题,共创和美家园,力争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使停车难和物业管理问题得到明显好转。

      三、关于缓解停车难和解决物业管理问题对策措施的建议无论是治理停车难还是解决物业管理问题,都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相关法律法规

      不健全、市民文明素质有待提高、政府财力一时难以承担的情况下,需要着眼当前、立足长远,稳步加以推进。因此,我们从实际国情、市情出发,着重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缓解停车难和有效解决物业管理问题提出建议,力图在较短的时期内,使我市住宅小区停车和物业管理状况得到明显改观。概括而言,即围绕软件抓管理,推动五个创新;围绕硬件抓补建,实施一项工程。

      “五个创新”的具体内容是:(一)体制机制创新。一是重心下移到底,发挥基层管理组织作用,建立“四位一体”的物业管理新体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区是社会的组织。就物业管理而言,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是党委、政府在城市管理中最基层最前沿的组织,是最靠近千家万户的关口。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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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好面广量大的小区停车和物业矛盾,必须在继续强化街道职能的同时,充分发挥社区的一线作用。为此,我们建议,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大城管工作机制,着重抓好3个环节:1、建立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相结合的“四位一体”小区物业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的职责,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之间充当组织者、监督者和协调者的角色,组织发动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指导业主委员会工作,协调解决业主与物业的矛盾。市区两级房管部门要在建设规范规章、强化政策调控和考核的同时,加强对街道、社区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2、赋予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监督评议权和协调权,可凭借数字城管、行政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专用信息系统等网络平台,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解决小区内应由政府解决的事项,并拥有对上级政府(含派出机构)和部门的评议监督权。

      3、建立对社区组织的激励考核机制,纳入城市长效管理的考核范围,为街道和区提供评价其工作业绩的依据。二是建立数字城管与小区物业互联互动的执法与服务体制。把数字城管的快速反应处置和客观评价考核的功能,运用到小区围墙内。特别是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小区物业与数字城管的互动信息平台,使小区内应由政府解决的问题,诸如乱搭建、乱开店、乱排放、破坏绿化、市政设施运行与维护等等得到快速、有效解决,从而真正为物业企业减轻负担,为市民群众排忧解难。三是整合公安、房管等行政和执法力量,综合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停车管理进小区的新体制。针对现行法律不支持交警进小区执法和警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在小区停车的前道管理上,要依托基层派出所的网络优势,赋予片警小区停车指导服务的职能,由片警负责小区泊位的规范划定;在后道管理上,综合运用消防法、治安管理条例、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执行省公安厅XX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居民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该文件中制定了处罚条款),由公安派出所、房管部门依据不同情况、结合各自职责,进入小区监管执法。以上办法主要适用封闭式、土地批租性质的小区,对开放式老小区则采用赋予派出所交警职能的办法,直接把停车管理执法的全部流程延伸到小区的社会道路。还可以另辟途径,由街道、社区居委会推动召开业主大会,在业主公约中委托交警执法管理小区停车秩序,从而利用市场契约关系推进停车管理进小区。在这样的体制下,建立三个工作机制:

      1、以民主促民生的工作机制。杭州最近推行的停车新政取得了明显成效。他们在解决停车难的过程中,采取政府与市民互动的方式,通过报纸征文、电视座谈、网络沟通,阐明目的,公示方案,征求意见,这种政府民主、透明的做法,赢得了广大市民的支持和配合,促进了民生问题的解决。因此,我们要善于发动群众,引导群众,依靠群众,建立政府、媒体、市民的民主互动机制,服从多数、关注少数,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作为治理停车难和物业管理问题的首要环节,并贯彻到底。

      2、发挥三类人作用、促进五项工作进小区的工作机制。发挥三类人的作用:一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利用我市5000党员进社区的有利契机,完善具体内容和要求,号召并组

      篇二:关于切实解决小区停车难的提案文化名城的重要使命的现状,从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收费一体化的思路出发,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的角度,提出了规划范围内的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同时针对古城区内、古城周边片区提出了特殊的针对性政策,并提出了重点商业地区、旅游用地、住宅小区等地区的特殊政策。其中对老居民小区的停车问题提出了以下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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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原有住宅小区,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了停车泊位缺口较大,挖潜所能解决的泊位能力有限,因此解决住宅小区的停车需求必然以新建为主,远期的建设主要有几种途径:

      (1)地下停车库:充分利用现有的地下资源,比如绿地、广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地下车库。

      (2)将原居住楼拆迁,建设机械式或自走式停车楼。(3)利用小区内较宽的道路,开辟路边停车泊位。将上述方式结合,考虑到拆迁量和社会影响,规划中推荐的方案是建设停车楼(自走式或机械式),同时配合路边停车泊位和地下停车泊位。近两年来,结合老新村改造,已逐步将老新村停车问题进行了试点。2.近期鼓励老居民小区周围非住宅停车场夜间对外开放。建议从审批、税收等政策上对夜间及节假日对居民开放的停车场予以优惠。3.推行交通引导政策,鼓励公共交通发展。具体措施包括:政府可采用包括投资、运营亏损补贴、税收减免等各种财政政策,给予公交企业一定的资金支持;加快轨道交通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完善公交线网;保障公交路权优先;改革公交运营模式,避免公交企业恶性竞争;保持优惠的票价体制,鼓励和吸引乘客长期使用公共交通;加大公交枢纽的规划建设力度,大力引导其它交通方式与公共交通的换乘;大力宣传公交优先,提倡群众采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提高公共交通的出行比例。篇三:XX停车难综合解决方案停车难综合解决方案1、解决停车难,必须有足够的停车地方?在哪里?在现有停车场地增加停车数量。现在停车使用的平均面积是30平方米。(北京交通研究院主任:国继孚)。为什么不是20平方米?15平方米、14平方米、13平方米。当达到15平方米时,同样的停车场可以增加一倍的停车。2、是不是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收费计算公式。

      根据停车阶段宣传停车收费计算公式。现在可以实施车辆面积x(每平方米占地费多少钱)。

      解决停车难的最核心问题----停车收费目前的停车收费计算公式单一。大(小)车型x时间=收费金额。99年开始使用到如今没有改变,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收费不公平,不合理。

      1:车辆面积:目前有上百中车型,用2个分类计算收费,显然不符合市场需要。2:停车场问题:不同区域的停车场,根底建设费、土地资源费是不一样的。全市统一的收费计算价格,显然不符合市场逻辑。3:乘员问题:一个人乘坐的车辆与五个人乘坐的车辆在一起停放,交同样的钱,是不是对5个人乘坐的车辆,显然不公平。4:排量问题:升与升的车辆在一起停放,交同样的钱,是不是对升的车辆,不公平。5:车价问题:10万与100万的车在一起停放,交同样的钱,是不是对10万元的车,不公平。3、因停车既然收费,是不是让交钱的人享受到便捷的停车服务。服务标准:停车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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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只需向前驾驶车辆、取车离位也只需向前驾驶车辆。这样的服务开车的人一定愿意缴纳停车费。

      4、提高停车管理分为几个层次:第一层,停车泊位管理实行区域共享。第二层,停车场停车泊位服务标准化,减少倒车情况,减少进入停车场路边排队,减少出停车场排队情况,出了停车场又要排队驶上主路情况等。第三层,停车管理级别的认定和停车收费成比例。第四层,所有停车费设专用账户(政府监督托管),在根据停车场的土地属性,划拨停车费。停车场收费在乘客未上车之前缴费。停车收费非现金式。采用电子化。第四层,地面停车场地绿化率,达到一个指标,才能进行停车收费。5、停车现状停车方式到如今没有改变,停车服务到如今没有改变。按停车收费价额:2元时代与10元时代停车服务一样。按停车收费时间:10年前与今天比较,停车服务一样。停车入位、出位方式:10年前与现在是不是一样停车缴费技算公式:10年前缴费与现在缴费的技术公式基本没有变化是不是一样停车缴费地点:10年前停车缴费方式与现在基本没有变化是不是---一样停车服务:10年前与现在车主享受到的服务是不是---一样停车标准:10年前与现在基本没有变化是不是。停车缴费:现在比10年前缴费多几倍,停车难依旧,是不是。停车场地绿化率为什么没有?

      孔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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