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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体会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06-24 09:15:0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工作条例》学习体会,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体会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体会5篇

    【篇一】《信访工作条例》学习体会

    新信访条例学习体会

      修订的《信访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

      修订后的《信访条例》贯彻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彰显了权利、责任、法治、秩序的理念。

      与旧条例相比,它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以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并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

      其中,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成为新条例的亮点。

      可以说,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今年1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按照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对原《条例》进行较大修改、充实和完善。

      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如何构建“社会和谐”的运行机制,是当前党执政兴国所必须认真解决的社会课题。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通过回答“如何畅通信访渠道、如何创新工作机制、如何强化工作责任、如何维护信访秩序”等四个方面问题,形成了一套有序而比较完善的信访机制,并且成为建立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运行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信访条例》体现了“透明、人本、服务、高效、问责、合作”等一系列新理念和创新精神。

      主要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允许疑难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二是建立信访问责制度;
    三是细化信访便民原则,有利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成本与负担;
    四是明确依法保护信访人;
    五是首倡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六是明确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在维护信访秩序上有新的突破。

      《信访条例》学习体会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信访条例》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是党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信访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
    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需要;
    是信访工作法制建设向前迈进的重要标志。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内涵丰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它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

      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次学习,我认识到以下几点:一、信访工作必须畅通渠道。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

      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

      二、必须维护信访秩序。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

      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

      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

      作为我们学校来说,我想信访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其中最大的一块可能要算是面对家长的各种投诉了,如何正确处理好家长的投诉,我们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依法办事。

      (徐雪霞)新信访条例学习体会

    【篇二】《信访工作条例》学习体会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199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民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信访工作的业务范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定。

    第三条 民政部设立信访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指导下级民政信访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以下方式受理信访事项:

    (一)本级民政部门依法应当或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

    (二)依法应当由上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三)依法应当由下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转下级民政部门办理;
    但下级民政部门长期拖延不予办理或已经处理而当事人仍不服的,跨行政区域的,以及其他不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直接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乡镇一级的民政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四)不属于民政业务范围的信访事项,转有关部门办理;
    涉及民政业务又与其他部门业务相关的信访事项,应当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第五条 来访人员中年老体弱、来访期间生活和返回原籍有困难者,特别是其中的烈军属、老红军、伤残军人以及老复员军人,视情况予以照顾。

    第三章 办理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日常信访事项,由民政信访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信访部门)或者信访工作人员办理;
    本级或者上级领导批示有关民政业务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由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情况复杂、政策性强、需要慎重研究处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政策性很强、对民政工作关系重大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有关领导研究办理。

    第七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照政策法规可以解决的,应当直接或协调下级民政部门予以解决;
    所提要求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悖或要求过高,不能解决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属于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应当解决而下级行政机关未予解决的,信访部门应当发函交下级民政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商请相应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 检举、揭发、控告本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并按批办意见处理。

    第十条 检举、揭发、控告下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一般转被检举、揭发、控告人所在单位的上级组织或上级民政部门办理;
    情节严重的,商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交办信访事项应当说明需要调查处理的主要问题和办理要求;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报告必须针对交办事项进行答复,做到事实清楚、态度明确,有处理结果。

    向下越级发出的交办函或向上越级呈报的办理结果报告,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地方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领导或者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认真办理。必要时,请有关业务部门、当地政府予以配合。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向原交办领导或者领导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与承办行政机关报告情况出入较大,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上级民政部门应当派人到基层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需要商请当地行政机关来人共同研究处理。

    第四章 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下列信访情况,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

    (一)人民群众对民政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反映和意见;

    (二)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问题;

    (四)重大信访事项和地方行政机关拖延不办的信访事项;

    (五)突发性重大集体上访和重大集体上访苗头;

    (六)其他需经领导批阅的信件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来信来访、重要建议、重要信访事项查办情况,有关专题性和综合性信访情况,刊登信访简报或者进行专题报告,供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参阅。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向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报送一份信访报告。信访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三】《信访工作条例》学习体会

    信访条例学习体会

    许允

    5月1日起,国家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与旧条例相比,新信访条例有90%的内容做了修订,新精神、新规定非常多。在我看来,新《信访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确定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特别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十年前旧《信访条例》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位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还为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权利: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
    可以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对信访内容是否受理,必须给予书面回答;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另外,在新《信访条例》总则中,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被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被引申为“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一系列职责被强化,我注意到,有三个“应当”条目尤为醒目:应当畅通信访渠道;
    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应当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当然,新版《信访条例》并没有无节制地扩张信访主体的诉求权利,而是在强化中又有规范。新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权利行使和保护都不能偏离法律航线和理性尺度。

    细读新《信访条例》中的严厉措辞、饱含问责要义的约束性条目,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打造责任政府的力度清晰可鉴。 由此可见,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加强党的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一大路径。

    信访有其以柔克刚的优势,它能以适当的人治性制度缓和法治在一定情形下的过分僵硬和过分刚性。但信访并非权利救济和保障的独木桥,信“访”更应信“法”。  不可否认,中国信访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在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但它一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又为对一些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运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成一股对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的抵消力。中国现行信访制度承载了太多的不合理责任,已感力不从心。
        正如众多专家呼吁的那样,社会成员的正当参与和权利保障并不只有信访活动一条独木桥可走,信访不可能也不应当“包罗万象”、“包打天下”;
    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多的应通过国家法律的渠道来实现。
        新版《信访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这一发展方向。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新版《信访条例》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势头良好,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这对我们提高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作为一名学校的行政后勤人员,更应尽快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篇四】《信访工作条例》学习体会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学习体会8篇

    【篇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重要作用的体现,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干部人事档案反映的是党政机关的威信。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试想,如果干部人事档案有问题,一个干部连档案都造假,我们党政机关的威信何在?我们干事创业的根基将会受到侵蚀。所以,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主要领导,一定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角度来看待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古人云:“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干部人事档案有问题,影响的将是一大片。

    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保障。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的综合记录,能客观地反映人事方面的情况,通过仔细查阅档案,我们可以了解干部的任职经历、家庭社会背景,为选人任人提供参考,也韦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有关问题线索提供依据,可以从中了解干部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为管理干部提供了重要方向和依据。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治国经邦,人才为急,干部人事档案事关每位干部的切身利益。进一步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范管理制度,为国家对人才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工作提供了更加可靠的资料支撑。

    努力营造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青山绿水”,我们责任重大!党中央高度重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走进新时代,在干部人事档案问题上,我们当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管档人员业务能力和政治素养,不断开创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新局面。

    【篇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要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新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与1991年颁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相比,特别突出了全面从严的要求。如《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

    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由此可见,《条例》进一步严明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纪律,明确了档案工作定位,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供了新的遵循,给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加了一把“锁”,竖了一支“杆”,是全党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从严管理干部的根本体现。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概念、作用以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覆盖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是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经验和新成果,是今后一段时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将会持续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篇三】

    近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目的是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经验做法,从体制机制、内容建设、日常管理、利用审核、纪律监督等方面全面从严加以规范。

    干部人事档案是集中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字材料,是干部本人德、能、勤、绩、廉等内容的真实反映,是发现人才、使用人才、管理人才的重要依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组织人事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环节,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是选人用人的重要基础。干部人事档案记载了干部个人的历史经历和现实表现,查阅干部档案,是全面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途径,是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的基本依据。个别干部为得到个人利益,在档案上花心思、做手脚,不计后果地进行“档案美容”。这与档案管理疏松、任前把关不严密不可分,因此,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审核工作,有利于净化政治生态,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有利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

    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是不容忽视的政治责任。党要管党,首先要管好干部,治国之要,首在用人。干部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历史资料的重要素材,因此,我们一定要以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思考的高度政治责任感,将干部人事档案保存好、利用好,一定要按照“三严三实”要求从严管理干部,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选拔好干部,充分发挥干部档案资治存史的重要功效。

    【篇四】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它的出台对于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局下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保管大学毕业生人才档案、事业工勤人员人事档案及2003年新进入事业单位人员人事档案,含各乡镇、县直单位及教育系统干部,档案共计1413份。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升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安全,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定岗定责、专人负责。配备2名以上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的人事档案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效运转。

    二是设立窗口、服务干部。专门设立干部人事档案服务窗口,建立档案服务有效机制,以“热情、细致、高效、”的服务理念为全县事业干部,提供人事档案服务相关事宜。

    三是强化管理、建立制度。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相关制度,从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等环节,完善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制度,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

    四是狠抓纪律、加强监督。狠抓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纪律建设,重点抓工作人员思想建设,对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明令禁止,强调纪律规定,定时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篇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内容建设、日常管理、利用审核、纪律监督等加以规范完善,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本遵循。

    提出“三个凡必”提升了干部人事档案的地位与作用。坚持干部人事档案“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凡转必审”,全面规范档案的“建、管、用”,新设专章明确档案工作纪律和监督要求,细化责任分工,强化责任担当。把干部的选拔任用与档案工作进行了有效对接,并从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环节进行了激活。对干部人事档案具体要做的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丰富完善档案内容,重点收集体现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等方面的材料,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要求。在做好常规工作的同时,关键要体现和突出干部政治性方面的档案材料,这也是新时代干部人事工作的核心。严把政治关,把那些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选拔任用起来,这也是新时代的使命所在。不仅仅是从制度规范上对干部人事档案做出了明确要求,更从伟大工程、伟大斗争、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层面奠定了坚实基础。“切实把干部人事档案作为新时代党的重要执政资源。”显然,干部人事档案不再是简单的一种记录记载,不再一种参照与依据,而是一种执政资源。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干部人事档案作为新时代党的重要执政资源。要着力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标准、创新工作方式,全面提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质量,持续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篇六】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内容建设、日常管理、利用审核、纪律监督等方面做了细致而精准的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是一面镜子,是选拔、评价、使用干部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只有提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质量,才能刹住档案涂改造假的歪风邪气因此,要敢于向干部人事档案“整容造假”亮剑,刹住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不正之风。《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从严管理干部的时代要求,为人事档案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进一步推进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优化对广大干部人才的服务与管理。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理干部。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成长经历的真实反映,是管理干部的重要基础。通过查阅干部档案,可以全面地、历史地考察了解干部的学习工作经历和评价状况。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一直是我党坚持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一环。1991年中组织部与党员局就颁布了首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层出不穷的“档案美容”事件,中组部出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就问题档案认定、查处和追责做了明确规定。此次颁布的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是在总结吸收全国各级各部门多年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经验做法基础上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的《条例》,必将有力解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力促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治国之要,首在用人。在《条例》中,“凡提必审”、“凡进必审”、 “凡转必审”三个全新的词汇受到广泛关注。各级组织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都在这三个“凡”和三个“必”中感受到责任重大。《条例》为干部选用各个环节画出了一道清晰的“红线”,指出“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这三个“凡”和三个“必”既确保《条例》在干部管理各个环节得到切实使用,从根源上杜绝“造假干部”、“档案美容”等问题的出现;
    同时对组织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做出了清晰的约束,为审核环节的公正和透明奠定了制度基础。“制度建设是治本之策,制度执行是关键所在。”这是中组部负责人就制定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答记者问时的回答。《条例》为新时代从严管理干部提供了坚定的制度保障,制度的执行需要每一名党员干部从严从实对待,需要每一个组织人事干部牢记初心使命,通过实际行动严格执行,为党和国家管好干部、选好干部、用好干部,共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前行。

    干部人事档案是一面镜子,是选拔、评价、使用干部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只有提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质量,才能刹住档案涂改造假的歪风邪气因此,要敢于向干部人事档案“整容造假”亮剑,刹住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不正之风。组织人事部门要牢牢把好干部人事档案关口,完善管理制度及其管理标准规范,坚持“凡提必审、凡转必审、凡进必审”的核对制度,为党委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原始真实的依据,纪律监察部门要加大惩处力度,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落实一案双查,既查造假者本人,也查助其造假者,这样才能堵死“档案造假”生存空间,让干部人事档案真正成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风向标、导航仪。

    【篇七】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条例》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内容建设、日常管理、利用审核、纪律监督等加以规范完善,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本遵循。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作为一名基层组工人员,落实《条例》,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站位。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化组织观念和规矩意识,协助本单位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二是系统学习《条例》,提高业务水平。将《条例》常备案头,深入学习,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和要求,将其内化吸收,进一步指导自己的工作。三是“吹毛求疵”,保持务实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执行《条例》及干部档案管理的各项要求,严格把关,严防出现档案涂改造假等问题,确保归档材料的真实准确。

    【篇八】

    在坚定不移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期,中共中央办公厅于近期印发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此次《条例》的修改是在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基础上,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内容建设、日常管理、利用审核、纪律监督等方面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加以规范完善,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本遵循,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档案管理的有效性,为打造过硬干部队伍夯实基础。

    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教育培养、选拔任用和考核评鉴的重要依据,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和人才,全面从严治党,严把档案关口,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是筑牢干部人事档案的基础。近年发现的干部人事档案涂改造假等问题严重,严重损害了档案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而出现这些不良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档案关口“把”的不严,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旦出现这样的现象,势必就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与不公正,还破坏了中国共产党清明的政治生态。为此,迫切需要从制度建设入手研究解决,扎紧“篱笆”、筑牢“堤坝”,从根本上铲除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等问题存在的土壤和条件。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我们必须深入贯彻落实。

    《条例》的实施为档案管理提供可行依据。由于过去对档案管理的疏忽,个别干部为了个人的私欲而进行个人学历、简历等信息的造假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档案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迫切需要从制度建设入手研究解决。此次印发的《条例》内容具体,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概念、作用以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覆盖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能够从根本上铲除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等问题存在的土壤和条件。

    《条例》的规范为科学评价干部提供真实信息。档案是记录干部个人学习和工作履历的文件性材料、动态性材料,是记录干部成长和发展经历的重要资料,能够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情况。档案管理条例的完善,确保“严肃填写、严格审核”下,档案信息的真实性,有利于为组织部门在科学评价干部提供有效的信息。

    《条例》的完善为选人用人提供有效依据。干部人事档案是科学设置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将季度、年度的考核结果,平时工作中的优秀事迹、重大时期、重要项目中的政治表现及工作表现及时入党,均可作为评判干部品行、能力和努力情况的重要基础,既注重干部优秀表现是否一以贯之,又注重个人品行能力是否提升,深入进行动态对比分析,实现干部工作与中心工作的同步推进,为组织部门在选人用人之际提供有效的依据,坚持德才兼备的选人标准,保障优秀干部“有为有位”,有力促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篇五】《信访工作条例》学习体会

    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 信访工作的原则

    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 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
    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三、 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

    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四、 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3、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⑷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五、 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 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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