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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三个规定,如何做好法院工作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06-22 14:05:0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结合三个规定,如何做好法院工作,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结合三个规定,如何做好法院工作

    结合三个规定,如何做好法院工作4篇

    结合三个规定,如何做好法院工作篇1

    如何做好三个“一以贯之”新时代答卷

    1月5日,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系统回答了新时代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和伟大梦想征程中如何建设好我们这样的大党和领导好我们这样的大国的重大理论问题,鲜明提出了“三个一以贯之”的重要思想。

    习总书记着眼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全局,明确提出新时代的中国共产党人必须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宽广视角,对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思考和把握,做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一以贯之,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一以贯之,增强忧患意识、防范风险挑战要一以贯之。这一系统论述对于推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入理解和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凝聚全国上下合力深入推动和开创十九大确立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坚持“三个一以贯之”首先要做到历史与现实的贯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党要在新的历史方位上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最根本的就是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三个一以贯之”要做到国际和国内的关联。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一带一路”的发展倡议,为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提供中国方案和贡献中国智慧。坚持“三个一以贯之”必须注重党的自我革命。新时代的我们党必须以党的自我革命来推动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伟大社会革命,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客观要求,也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和发展的内在需要。

    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在取得伟大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我们不能骄傲也不能懈怠。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上来,不断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结合三个规定,如何做好法院工作篇2

    法院学习落实“三个规定”典型案例情况报告

    法院学习落实 “ 三个规定 ” 典型案例情况报告 按照政法委转发《中共 xx 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违反 “ 三个规定 ” 典型案例的通报》要求,我院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举一反三,以着力加强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为目标,迅速开展学习落实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及时传达学习 通过传达《中共 xx 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违反 “ 三个规定 ” 典型案例的通报》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防止干预过问案件、规范司法人员交往行为等 “ 三个规定 ” 的贯彻落实,根据院党组的安排部署, 7 月 11 日,派驻 **中国法院纪检组长主持召开了我院贯彻落实学习 “ 三个规定 ” 典型案例的通报工作会议,全体干警参加了会议。

    针对《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内容,进行了重申学习,加大力度惩治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审判权行 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法院公正廉洁司法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二、迅速执行规定 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贯彻落实 “ 三个规定 ” 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 “ 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 、 “ 不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或打探案情 ” 、 “ 过问案件要全程留痕 ” 等办案纪律,对违规过问案件行为以及对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严格查处追责,为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架起 “ 高压线 ” 。以违纪违法案件为反面典型,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举一反三,增强法纪观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防线,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 明。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改进 “ 四风 ” ,切实转变司法作风,把每一个案件的公正裁判作为我们树立人民法院形象的关键环节,用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提升司法公信力。认真查找队伍管理和内部监督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扎实推进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切实担当起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

    三、完善长效机制 为巩固各项规定落实,切实抓出实效、落到实处,我院要求全院以这次学习为契机,完善长效机制。

    (一)要继续深入学习 “ 三个规定 ” 。要采取自学和集体讨论的形式,深入学习 “ 三个规定 ” 的内容和要求,做到熟悉条文、深刻领会 、把握实质,让 “ 三个规定 ” 内化于心、落实于行。要提高思想认识,消除思想顾虑,真正将 “ 三个规定 ” 当做每一名办案人员的护身符,强化办案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切实增强贯彻落实 “ 三个规定 ” 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同事、朋友等关系,过问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打探案情、转递涉案材料、说情打招呼和施加不正当影响,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严禁借管理、监督、指导之名,违反规定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严格执行《规定》明令禁止的司法人员与当事人、 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六种接触交往行为。

    (三)坚持全面如实记录《 **中国市人民法院案件全程留痕卡》。无论是司法机关内部的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还是司法机关外的相关领导或其他人员;
    无论是以单位组织的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
    无论是以命令的态度直接干预、过问,还是以指导的方式间接干预、过问;
    无论是直接对案件承办人进行干预、过问,还是通过承办人的亲属、领导进行干预、过问,都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时刻接受人民和社会的监督。

    通过学习《违反 “ 三个规定 ” 典型案例的通报》,充 分认识到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警钟长鸣,耐得住诱惑,守得住底线,经得起考验,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自我警醒,自我约束,切实把防止干预司法的 “ 三个规定 ” 记在心里,把责任扛在肩上,把要求落实在具体的执法办案中。

    结合三个规定,如何做好法院工作篇3

    结合工作实际,如何做好七五普法工作

    “七五”普法规划编制工作已经启动。在新形势下,我们基层单位如何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进程,实现依法治国方略,我们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应当认识到当前普法工作中好的做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攻克不足环节来提升“七五”普法教育的质量,顺利做好“七五”普法规划及实现“七五”普法的启动工作。

    一、“六五”普法工作中值得继承过去的成功经验

    在当前的形势下,开展“七五”普法,在继承发扬“六五”普法成功经验做法的同时,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但是,“七五”普法在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的同时,“六五”普法的成功经验,在法治宣传中仍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要加强基础性工作,如把握好教材采购、法治讲座、法律六进、法治文艺、普法考试等基础环节。

    一是教材采购。采购普法教材是过去的成功经验,同时也是今后普法教育所必需,把“七五”普法教材发放到广大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中去,使教材成为广大公民参与普法的重要工具,否则,“七五”普法无从谈起。组织好“七五”普法教材的采购是进一步扩大法治宣传教育战果,扩展创新普法方式方法的重要条件;

    二是坚持举办多层次、多类型的法律知识讲座。实践证明,高质量的法制讲座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形式。这种教育方法,具有形式上的正规性,内容上的专一性,实施上的保证性,接受上的直观性等特点;

    三是在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上举办专题节目。这类节目传播迅速,形象直观,且覆盖面广,实效性强,群众喜闻乐见,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最有效的载体;

    四是开办普法网站。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上网群众越来越多,各种新媒体的盛行,其作用和影响力也将越来越大。群众可以通过上网解决生产生活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并可查阅相关的法律资料;

    五是开展“法律六进”并拓展到更多的法律服务领域。利用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工地、教堂等阵地,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活动来为各类对象进行法律服务,这样普及宣传面更广;

    六是组织法治文艺演出。采用群众比较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这样更贴近生活、更让广大群众容易理解,真正把法律知识和法规政策送给群众,繁荣居民文化生活;

    七是开展学法考试和法律知识竞赛。对不同人群采取学法考试和法律知识竞赛的形式,检验其学法成果。总之,应根据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选择恰当的宣传方式,从而使法制宣传教育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取得更大成效

    在“七五”普法过程中,只有把握这些最基础的普法宣传方式,并在普法宣传过程中,注重在思路上创新,注重在普法内容上创新,结合各地区、各单位实际,与时俱进地创新宣传教育的手段和方法,在充分发挥各级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部门作用的同时,高度重视现代新闻传媒和网络载体在法治宣传中的先导作用,搞好现代与传统手段的整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以新的方式方法努力扩大法治宣传教育的辐射面和影响力。

    二、当前普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问题。部分基层单位和部门甚至个别领导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同程度存在以下一些消极模糊的认识:一是思想上厌倦松懈。认为普法工作抓了这么多年,法制宣传效果不大。二是工作上敷衍应付。认为普法工作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情,平时大多停留于转发上面的文件,偶尔上街搞一下宣传咨询,散发一些宣传资料,工作流于形式,敷衍应付现象比较突出。个别领导存在着重经济工作轻普法教育、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基层普法轻自身学法的问题。会上要求多,会下落实少,对下要求多,对己要求少的现象较为普遍。在会上强调普法工作如何如何重要,会后则很少过问,既不研究部署,也不给予支持,基本是放任自流,使普法工作在一些单位成为名副其实的摆设。

    (二)体制问题。上级一直强调普法工作基层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应该是党委、政府的一个综合协调部门。但目前基层设在司法所,变成了司法所代替了普法办,变成由司法行政部门去协调同级部门开展工作,这也在客观上削弱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使少数领导认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无足轻重、可有可无。

    (三)动力问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缺乏必要的动力,使许多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创新和发展。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对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并不立竿见影,而是潜移默化的,这就使一些追求短期效应和政绩的领导对此不感兴趣;二是上级制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指标过于繁琐,而且部分内容不太符合基层实际,操作性不强,让基层无所适从;三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没有实行一票否决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每年也坚持两次检查验收,但效果并不好,个别乡镇和单位,上级检查只管检查,做的差,无非是通报一下,也不疼不庠,对单位和个人也未见什么惩罚,所以效果不佳。

    三、“七五”普法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鉴于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为了全面实现“七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推动工作创新和发展,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努力。

    一要构建普法教育组织保障机制。首先要从法律制度上确立组织保障机制。目前,绝大多数单位都有普法的组织机构,但一些单位的普法机构作用不大,工作推进不力,形同虚设。要使普法教育的质量上得去,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并赋予一定的职能和权限,这样才有动力去开展各项工作。

    二要构建普法教育资源整合机制。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不沟通、开展工作单打一的现象比较普遍。法治宣传教育是党委、政府的任务,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同各方力量共同努力,严格落实“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参与”的普法工作格局。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担负着普法的主管职责,责无旁贷。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也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点带面,努力改善本地区执法环境。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树立“大普法”观念,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整合资源,只有这样,才能发动一切力量开展普法工作,才能杜绝法制宣传教育盲区和盲点,促进全民素质的整体提高。

    三要强化考核评估保障机制。“七五”普法规划要在量化考核上下功夫,建立一种权威性的长效评估机制,明确创建目标,制定工作标准,定期检查验收,公开评选结果。普法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工作安排,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各部门、各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评议。严格基层普法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奖惩力度,对单位、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四要制定科学的目标考评方案。上级在制定具体的普法工作目标量化考评方案时,应该充分考虑基层的工作现状和实际,使量化考评方案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要侧重于对基础保障、具体活动、效果措施等硬性任务的考核,尽量减少软性指标,避免考评方案过于繁琐,防止基层为迎接检查突击编软件和疲于应付等现象。

    五要建立健全学法档案。各单位要对所有工作人员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辅导、举办讲座和自学等形式相结合的方式搞好学法工作,同时,普法机构并与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联合每年组织各单位搞一次法律知识考试,结合将不同对象的学法情况、考试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将作为干部年度考核、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只有这样,才能扎实有效地推进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工作,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六要加强专兼职普法队伍建设。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做好普法工作,归根到底靠人、靠队伍。要加强专职普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普法干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普法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加强兼职普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的作用,挑选政治素质好、专业水平高、热爱普法工作的法律从业者,充实各级普法讲师团队伍;要鼓励和引导志愿者积极开展普法工作。

    七要落实充足的经费保障。普法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而且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和工作任务要求。要坚决杜绝表面上将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际上并未真正拨付的现象发生。同时,要加快硬件建设,对普法必用的车辆、微机、摄像机等基本设施,及时更新换代。

    结合三个规定,如何做好法院工作篇4

    如何做好人民法院安检工作 法院有安检

    一、人民法院安全检查的概念、目的及对象

    安全检查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护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安检工作直接为审判工作服务,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司法警察依法执行安全检查勤务,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干涉。对所有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及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就是要将一切可能危及审判场所和参加庭审活动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违禁品消除或控制。据此,安全检查的对象是所有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包括:1.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周围人员;

    2.刑事案件被告人家属;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周围人员;

    4.公诉人、律师;

    5.新闻工作者;

    6.进入法院的其他旁听人员;

    7.为法院提供服务的人员。安全检查所指的危险、违禁品是指不能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及具有危险性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安全检查是以预防为主的安全保卫措施,必须严密实施,才能发挥其作用,否则就失去了安全检查的意义。在安全检查中,一旦发现上述人员和物品,必须区分不同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司法警察是执行安全检查的主体

    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授权司法警察为维护审判场所的秩序,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所有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公开安全检查的职务行为。由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是我国法律、法规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不仅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而且是人民法院权威的一种重要体现。安全检查的警力配备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人,必要时应适当增加人员。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

    检验员的主要工作是对进入安全检查门的受检者进行安全检查。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法警进行。

    三、安全检查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原则。严格原则是“执法必严”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它总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安全检查中要合法、合理、适度,严密控制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具体要求:一是必须做到依法检查和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

    二是要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安检纪律,自觉抵制权力观、金钱观、人情观,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三是对每一个工序、每一个环节,安检人员都要做到一丝不苟,全神贯注,严把验证、人身检查、物品检查关,做到万无一失。

    (二)细致原则。就是要求司法警察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对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物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不放过与违法犯罪有关的蛛丝马迹。通过细致的安全检查,严格控制无关人员入内,及时发现并控制非法携带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及时发现可以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文明原则。文明原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原则体现出来的不仅仅是一个工作方法问题,更是一个思想态度问题。因此,在安全检查中,凡是国家政策法律允许的,要大力支持,认真保护,简化手续,提供方便,讲究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注意工作态度,做到以理服人,不蛮横粗暴,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要做到文明原则,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必须端正态度。安检人员要以满腔热情对待工作,以主动热情、诚恳周到、宽容耐心的服务态度对待进出审判场所的人员,反对冷漠、麻木、高傲、粗暴、野蛮的恶劣态度。二是必须规范化服务。安检人员在值勤时仪容整洁,举止端庄,说话和气。三是必须摆正严格检查与文明服务的辩证关系,两者是互相紧密联系的整体。

    四、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感官检查。感官检查是通过人的感官器官,如手、眼、鼻、耳、口等进行的直接检查。这种方法简易便行,不受时间、条件等因素的限制,适用面广,是最常用、最基本的检查方法。在对受检人随身携带物品经过x光检查仪检查后仍不能确定是否安全时,应该进行开包检查,其方法主要包括:看、听、摸、拆、掂、捏、闻、探、摇、敲、尝、开等等。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注意发现夹层;

    对包(袋)等被检查物检查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或弄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注意妥善放置;

    对有疑点的物品,要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检查完毕后,应协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随身携带物品。

    (二)仪器检查

    一是金属探测仪检查法。适合对人身进行检查,由安检人员手持金属探测仪对受检人的人身进行人工检查。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目前,由于金属探测仪价钱不太高,大部分法院都采用这种方法。

    二是安全门检查法。适合对人身进行检查,被检查人在通过安全门之前,应按照安检人员的提示将身上的金属物品(香烟、钥匙、打火机、照相机等)放入托盘内,如果安检门没有报警,则认为可以通过。如果报警,则用手持金属探测器进行进一步的检验。

    三是x光机进行图像识别。通道式x光机作为物品检验的设备,具有快速、准确和方便的特点,当包裹放在传送带上时,包裹内物品的结构、形态、密度等方面的信息将直接在荧光屏上显示从而达到不需要开包,即可把伪装包裹在电子器材、玩具等物品内的危险品检验出来。当然,x光机造价也不菲,很多法院目前都没有能力添置。

    五、安全检查的处置方法

    (一)一般情况的处置方法

    1、对证件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要求进入审判场所时,要劝阻说服,不服从者交有关部门处理。证件的查验和登记包括:(1)是否超过有效期;

    (2)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因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

    (3)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2、对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要求进入审判场所时,要进行劝阻、教育,不服从者由有关部门交其家属。

    3、对精神病和醉酒的人员,应当迅速带离审判场所,交有关部门处理。

    4、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受检人员,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应进行询问。检查完毕后,应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物品。

    6、对有疑点的物品,要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先行控制再询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7、检查完毕后,应协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8、发现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人员或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时,要阻止其进入审判场所。

    9、值勤司法警察对安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处理时,要及时报告

    (二)特殊情况处置方法

    1.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2.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

    3.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入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4.对受检者以语言形式对抗安全检查时,值勤法警要心态冷静,不卑不亢,冷静地告诉对方,实施安全检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权利,每个公民都应予以配合,同时还应告知根据《安全检查规则》的规定,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不得进入审判法庭。

    5.军警人员携带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枪支等物品的,检验其证件后责令自行处理,否则不准进入法庭。

    6.属不准带入的物品(如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易燃物品、大件包裹等)待其自行处理后,方可进入。

    7.值勤人员在旁听人员通过安全门,安全门发出报警时,应引导被检者到制定区域,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做进一步检查,必要时可以搜身。对于女性受检者,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对拒绝检查者,禁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8.遇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并不断逼近法警的情况时,值勤法警应伸出左手阻止受检者继续逼近自己,命令受检者站住别动,并适当后退,使自己与受检者保持1.5-2米的距离,以防止出现袭警情况,并严厉告之如继续靠近法警,将面临严重后果。

    9.遇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冲越的,值勤法警则要迅速拦住受检者的去路,并喝令“站住别动”,并告知受检者公民应当配合值勤法警执行公务,如不配合将面临严重后果。如受检者不听继续冲越,值勤法警可利用警力优势,以一招制敌的技术将其控制、制服并带到安全地方审查。

    10.如有多名受检者袭警或受检者持械袭警,值勤法警应适当后撤,保持安全距离,并可持枪(或警棍)在手进行威慑,命令其不许动,尽量用语言控制,不与受检者发生身体接触,同时请求支援。如果受检者继续袭警,危及值勤法警的生命安全或有抢枪的意图,值勤法警可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第9条的规定视情况使用警械或武器。

    近年来,全国法院多次发生被告人脱逃、自残、自杀、行凶事件,由旁听人员引发的各类事件也时有发生,给法院审判业务的和谐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安检工作越发显出非常重要的地位,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任务也随之加重。在现有条件下,担任安全任务的司法警察应该慎之又慎,充分发挥应有的各项职能,以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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