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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工会法》心得体会(精选文档)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08-29 09:30:05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工会法》心得体会(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学习《工会法》心得体会(精选文档)

     

     学习《工会法》 的心得体会 上海市罗山中学 XX 在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 进一步深化改革、 扩大开放, 深入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关键时刻, 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失时机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进行了修改, 这对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 进一步明确工会在新的历史时期肩负的责任, 加大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 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推动工会组织自身的改革和建设, 无疑有着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修改后《工会法》 突出了工会的基本职责, 明确了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 维护者的身份, 这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 我国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客观情况所决定的。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政府对企事业单位、 职工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 职工对单位负责, 单位对政府负责, 职工工资标准、 福利待遇等都由政府统一规定, 单位效益好坏与经营无直接关系, 这种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是一致的, 任何单位都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尽力实现职工的各种权益。

     但是,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近十年来, 经济关系发生了明显变化, 政府、 企事业单位、 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日益清晰, 各种利益矛盾日益复杂, 三方利益格局正在形成。

     除国有企业、 党政机构外, 政府不再是所有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者, 单位成为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和民事主体, 具有了经营、 用人、 分配等各方面的自主权, 单位经营、 管理的好坏直接体现在效益的高低和职工的利益分配上。

     在这种情况下, 为追求效益最大化, 单位难免会产生忽视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 分配中轻视人工比例、有意无意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这些, 就为新时期明确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 维护者的身份, 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履行基本职责奠定为了现实基础。

     《工会法》 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劳动合同制度, 协调劳动关系, 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 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在三、 四两章中, 《工会法》 还分别对工会如何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企业管理, 如何代表职工和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 在程序和内容上都作了具体规定。

     《工会法》这些条款的规定, 实质上就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 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主要机制。

     明确这点, 自觉运用这两个主要机制, 对于我们基层工会组织履行基本职责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关系, 就目前而言, 并非完全合同关系。

     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 社会保障、 福利待遇等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单位自身情况而定。

     随着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确定和逐步扩大, 学校办学效益的提高, 除国家财政以外的可支配部分的数额增大, 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法加以调节, 在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基础上, 根据贡献的大小拉开收入的档次。

     以往的实践告诉我们, 学校依据有关部门统一印发的聘书进行聘任, 权力、 义务的规定一般是程式化的, 缺少平等协商的环节, 教职工个人总是处在从属的、 被支配的地位, 这是不公正的。

     另外, 具体岗位的设定, 有时也会有显失公平的现象。收入档次的拉开, 往往并不能真正反映个人对单位贡献的大小。

     档次究竟拉多大为宜, 究竟拉多大有利于调动大多数教职工的积极性, 各个学校的具体情况不同, 必须要平等协商, 协调解决。

     因此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订的过程中或完善的过程中, 学校都应当根据《工会法》 的有关要求, 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 注重平等协商的环节; 学校工会组织更应该担负起重要角色的责任, 注意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 主动代表广大教职工利益, 尽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利益, 重视与学校、 有关部门沟通、 协调、 协商。

     在广泛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有关规定、 细则, 必须及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执行。

     只有注重协商环节, 运用协商机制, 才能真正依法履行维权职责。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 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是当前中国工会维权的另一个主要机制。

     这一机制的确定, 是对我国长期民主管理实践经验的概括和肯定, 是符合我国现代化大生产要求、 体现我国国家性质、 稳定、 和谐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检查、 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由此, 我们学校工会组织在这些方面理应肩负着十分重要之责任。

     首先必须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其次要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规定、 条例, 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不能打丝毫折扣。

     在以往的实际中, 曾出现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归决议, 执行归执行, 行政权力并未得到有效制约。在分房、 职称等敏感问题上, 主要领导排斥在教代会的决议之外, 工会、 教职工虽然意见纷纷, 逐级反映, 但终因既成事实、 下不为例而作罢, 从而挫伤了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为此,我们学校工会应在组织选好代表、 中心议题建议、 筹备组织大会、 宣传落实决议、 督查提案办理、 受理申诉建议、 组织代表培训等方面做好工作, 以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 坚持、发展、 完善这一维权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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