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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知识管理制度10篇【精选推荐】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4-03-31 16:00:09

    知识管理制度第1篇为进一步开拓市场,树立公司的形象,提高市场部的工作效率,加强市场部的管理,严肃纪律,配合公司”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管理秩序,特制订本制度。所有的市场部员工及相关人员均应以本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知识管理制度10篇,供大家参考。

    知识管理制度10篇

    知识管理制度 第1篇

    为进一步开拓市场,树立公司的形象,提高市场部的"工作效率,加强市场部的管理,严肃纪律,配合公司”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管理秩序,特制订本制度。所有的市场部员工及相关人员均应以本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一、基本原则

    1、遵守和维护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2、关心,关注公司的发展,对客户的态度和蔼可亲,不卑不亢。

    3、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技能。

    4、维护公司利益,建立公司良好公司信誉,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5、与同事之间态度友好,坦诚相待,互相尊重,相互协作。

    二、管理制度

    (一)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1、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或者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2、兼职于公司业务关联单位或者竞争对手。

    3、所兼职的工作单位对本公司构成商业竞争。

    4、所兼职工作影响本职工作或者有损公司形象。

    (二)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的管理的。

    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的。

    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亲属或者朋友的名义从事以上三种投资行为的。

    (三)行为规范

    1、市场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代表公司的形象,对内协作的主要部门。工作期间,衣着,发型。简单得体,简洁明亮。不留怪异发型,不浓装艳抹。

    2、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无关的活动。

    3、与客户和公司其他部门沟通时,语言文明、用语得体。,不得情绪化。不得因私事拨打长途,不得拨打信息台等无聊电话。如确实需要,应以重要事项陈述为主。

    4、凡接触客户,在任何情况都需做到耐心,热心地服务态度,尽可能地详细登记与记录。

    5、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的办公资料物品。务必妥善保存保管好涉及公司的秘密资料与管控文件。

    6、根据公司需要,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推委,拖延。拒绝;对他人或者同事咨询不属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客气地就自己所知告知咨询对象,不得置之不理,甚至粗暴无礼的对待。

    7、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应积极认真努力的完成。对领导的安排持有不同的意见时,可以提出,但是在未做决定改变时,必须严格遵照指令任务完成。

    8、在工作时,遇到特殊情况或者克服不了的困难,应及时地向领导汇报反映。

    9、市场部人员牢固树立公司、部门与个人之间利益相一致的观念。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作保证,向市场要效益,充分挖掘,发挥个人能力,群策群力,在公司领导下开展工作。

    10、市场部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对客户负责,严守公司机密,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11、施行合同领用登记手续,采用合同编号,市场部人员应严格遵守合同法,严肃公司的合同使用。未经公司许可,市场部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合同或公司名誉开展与公司无关的业务,否则将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12、市场部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书面总结,将该年业务进展情况及合理化建议上报公司,并交市场部主管人员存档。

    13、业务人员出差应每日应1-2次与公司保持联系,汇报业务进程。

    14、每次业务签订之前必须先向公司汇报业务进程及具体情况,以便保证产品交期。

    15、业务人员如要调走,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向公司写辞职报告,将本人与公司之间的帐务清算并将本人业务工作进行整理、交接后由市场部主管人员签字方可离开公司。否则作为离职处理,公司将保留追究其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16、市场部相关人员,不得以私利,越权,越级等行为向公司其他部门下达指令,必须遵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程序进行工作。

    (四)市场部工作内容

    1、根据公司的中长期规划及生产能力状况,积极收集市场的信息与动向,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由市场部提出年度市场的发展方案,报请公司审查决策。经过公司讨论通过的年度经营目标并作为市场部年度发展目标的依据,制定市场部具体的发展计划与具体的实施策略。

    2、根据市场的变化,根据公司生产能力状况作好市场预测,市场的发展方向,建立适合于本公司生产能力的客户群,并不时整合客户资源。了解同行业发展的市场方向与营销措施与动态,研究,寻求,调整开拓市场的新途径。

    3、加强对现有客户了解与沟通,开发有价值的产品与挖掘有潜力的现有客户,了解不同的客户与客户群对产品质量的反映与技术要求,并及时地反应给生产,以提高公司产品的质量,制定满足客户的要求的可行性。

    4、积极收集市场与竞争对手的信息与动向,并及时地向上级领导反映。

    5、积极做好客户的定单交期,服务与要求,提高公司的声誉,建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6、努力开发新客户,挖掘老客户的潜力,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7、积极协调配合客户与公司生产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定单,如遇到异常现象,应及时提前与客户,生产进行沟通。

    8、按照不同客户的回款时间,做好回款计划,并进行跟踪,准确及时地回款。

    9、定单的统计,分类,交期的回复,注意区分轻,重,缓,急,处理好主次关系。尤其对初次合作的客户的定单或者老客户的试产单,应在生产单上有所说明。以便生产部生产和后期合作的跟踪。

    10、建立并保存好客户档案,并以文件的形式进行存档。对于初次合作的客户,要进行定单,回款,风险等综合评估,并以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存档。

    11、对新老客户开模样品,由经理签字,按照:报价-价格确认回签-出图确认-样品确认-存档程序操作。

    12、积极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事项。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者异常,申报经理进行处理。

    13、市场部的所有单据,发票发放等,严格保存备案。

    14、以上规章制度,适用与公司市场部业务员,跟单员等所有工作人员。

    知识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知识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
    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知识管理制度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单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以及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务;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

    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专利权。

    商标权:主要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如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等;经营秘密如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策略、价格、招投标文件等。

    著作权:包括以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署名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企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护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权力归属

    第四条商标权、商业秘密归属于企业所有。

    第五条专利权归属:执行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申请被批准后,该企业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认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指令开发著作权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接受任务的单位。

    第六条著作权归属包括:

    1、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2、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其中,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只为其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材料),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工艺流程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企业享有。

    3、其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企业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适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企业同意,著作权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企业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受托方所有。

    第八条企业的名称、以企业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标记,企业享有所有权。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九条利用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等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自我保护的方式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条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工作,并协助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做好知识产权的维权和保护工作,将审批完的专利、商标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十一条建立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合同手段、内部保密等制度进行管理。

    1、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公司政策法律室参照集团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并出台具体保护措施,与商业秘密项目一起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审核、备案;每季度末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隐患报集团政策法律室。涉密部门参与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的制定,并具体落实。

    3、通过合同手段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与有关涉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进而实现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4、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保留核心技术秘密,使他人难以利用全套技术。

    第十二条以公司名义设立机构、签订技术合同、签订重大经济协议或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或批准。

    第十三条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经技术开发部门审查。擅自签署的,公司不予承认,将追究签署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经技术开发部门、安全生产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门会审同意,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五条公司每年末对保护知识产权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各部门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知识管理制度 第4篇

    为了保护研究所的,鼓励研究人员多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研究所的知识产权是指研究所科研人员在执行研究所的科研计划或利用研究所名义或主要利用研究所的物质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研究所两年内完成的与在研究所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工程设计、设计图纸、地图及说明,科研人员在职期间完成的论文、专著和科技成果等。在职人员为完成研究所的工作产生的上述知识产权,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力由法人(中国气象局沙漠气象研究所)享有。未经研究所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三、一项科研工作完成后,科研人员应及时将科研工作原始材料和数据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交研究所科研计划室备案。科研计划室审查后,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及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研究所的技术秘密要予以保护,凡由研究所科研计划产出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必须标注。科研成果须交计划室的材料还包括:全部实验报告、文字及数据手稿等原始技术材料,作总结、论文、专著等,纳入研究所科技档案归档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

    知识管理制度 第5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结合我校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校长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消防安全的具体负责人。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安全委员会,在主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发现火警应立即向保卫处和消防队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第六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学生宿舍要配备专职的安全员,禁止烧明火、使用液化气、点蜡烛,严禁使用充电式台灯、电炉、电烫斗、电吹风、电水壶、电热杯、电热快、电梳、电饭煲、电热毯等。违者没收电器,并按有关制度处罚。

    第七条 各类实验室要制定防火制度和责任制,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实验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存放。学生做实验使用易爆品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指导,各类加热器使用时必须有人看守。

    第八条 高层建筑配置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水系统,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维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计图纸须经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审核后的防火设施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动。竣工后需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学校公用房屋室内装修必须按照防火要求设计、选材、施工,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必须上报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确保用电设备良好,特别是各类温控设备要定期检测,确保技术性能良好。安装、检修电器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学校统一配备消防器材、设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损坏消防器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他用。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全校各部门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均应有专人、定点保管,防止器材丢失。

    第十三条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在消防工作中,违反消防法规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或其它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处理。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知识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知识管理制度 第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引进、吸收新技术和发明创造,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20XX年2月16号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相关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对智力劳动成果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产品技术、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的员工(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本企业在总经办设知识产权办公室,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销售部、行政部、财务部、质检部、信息部等负责人组成,总经理兼任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办公室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和处理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草拟、审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五)审查企业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六)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七)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八)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九)负责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十)规划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十一)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六条总经办有一名人员兼职或专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七条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企业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八条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本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六)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和引进、吸收和转化之前,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

    (七)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定牌加工、代理销售,或与其他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前,要求合作单位提供有关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状况,并通过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查明核实。

    第九条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企业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企业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企业予以尊重。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企业,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企业,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企业:

    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本企业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用本企业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来本企业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企业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离开本企业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企业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企业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三)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知识产权活动。本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完成的智力成果,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企业,负责委托开发合同洽谈的相关人员应确保该知识产权归属写入合同条款;本企业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完成的智力成果,应争取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企业,如确需将知识产权归属让与合作单位或个人的,负责合作开发合同洽谈的相关人员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方可在合同中明确将知识产权归属让与合作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课题(包括本企业自行研究、引进吸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企业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企业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企业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在劳动合同中,加上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员工在进入本企业工作时,须签订《遵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企业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企业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企业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一)企业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企业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企业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企业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六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持有单位要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其中:

    1、发明专利技术奖2000元;

    2、实用新型技术创新奖500元;

    3、外观设计技术创新奖500元;

    4、工艺和生产流程改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贡献突出奖励500-2000元;

    5、开发公司制度和需要培训的课程获得通过奖励500;

    6、提高产品质量突出贡献奖500元;

    7、节约资源做出突出贡献奖500元;

    8、新产品开发奖500-1000元;

    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要按照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设计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泄漏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企业知识产权,或造成本企业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本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和相应的警告、降职、降薪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给本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或通报批评、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软件登记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企业权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给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以500-1000的经济处罚和相应的行政处分,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用足、用活相关的各种政策、提高本企业效益和促进本企业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本企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管理制度 第7篇

    一.主要职能:

    制定年度销售计划,并报批给总经理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目标分解,并执行实施;

    按照总经理的部署,做好产品的宣传推广,管理公司网站,及时调整及更新推广内容;

    合理进行外贸部的预算控制;

    制定业务人员的行动计划,并予以检查控制;

    留意市场动态收集市场信息;

    根据客户询盘及时与客户沟通,建立各级顾客资料档案并备份;

    与客户协商,谈判,确立销售合同项目。包括所购产品的价格,数量,规格,材料及其要求,贸易国别,交货方式,付款方式,交货期,配件额度及其他条款;

    向生产部门下达生产订单,备货期间,对生产情况进行跟踪,并告知客户

    联系货代安排发货,发货后通知客户发货详情

    做好合同尾款的回收

    做好销售服务工作,促进,维护与客户的关系;

    组织完成各类产品的销售

    二.职能说明:

    a.外贸部经理:

    分析市场供应需求成交量等竞争状况,正确做出市场销售预测并报批;

    拟定年,季度,月销售计划,分析目标,报批,并督导实施;

    根据发展规划合理进行人员预备,配备;

    汇总市场信息,提报调整,修改建议;

    关注所辖人员心态变化,及时沟通处理;

    组织建立客户的完整档案,确保业务人员离职后客户不会丢失;

    评估控制交易风险,避免公司损失;

    指导巡视监督检查下属;

    定期向上级述职报告;

    制定部门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报批通过后实行;

    统计记录月销售报表,季度销售报表,年度销售报表

    外贸业务人员:

    严格执行销售程序,规范销售;

    严格执行行为规范,热情服务客户;

    对个人洽谈的客户,负责售后跟踪及售后反馈,及时汇报;

    对个人发生的订单,负责催收尾款;

    接受客户异议与意见,并及时上报;

    建立客户的完整档案并每月向上级提交

    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

    听从领导指挥,完成上级发布的其他任务

    三.薪资待遇:

    a.工资:

    岗位工资:业务员1500/月;
    外贸经理4000/月(试用期80%)

    绩效工资:业务员700/月;
    外贸经理无

    ①.业绩部分:300元,按完成当月销售任务百分比计算

    ②.考勤部分:100元,全勤且无迟到早退(病假丧假婚嫁除外)按100%发放;
    迟到早退在三次以内(含)或事假一天以内按50%发放;
    迟到早退超过三次或事假超过一天以上,无考勤奖励

    ③.团队部分:200元,服从领导管理,无违反部门及公司管理制度,与同事关系融洽,按100%发放,轻微违反部门及公司管理制度,或与同事之间发生轻微情绪争执按50%发放;
    严重违反部门及公司管理制度,或与同事之间发生严重争执按,无团队奖励;

    ④.执行力部分:100元,严格执行上级领导的命令,及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按100%发放;
    未严格执行上级领导的命令,及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视情节严重发放50%或无奖励

    b.销售提成:

    个人销售提成:

    销售提成=当月销售返款x提成比率

    提成比率:

    完成个人当月销售目标的0%-100%,1%;

    完成个人当月销售目标的101%-150%,100%以内按1%,101%-150%按%;
    完成个人当月销售目标的151%以上,100%以内按1%,101%-150%按%,151%以上按%

    团队销售提成:

    销售提成=当月销售返款总额x提成比率

    提成比率:

    完成团队当月销售目标的0%-100%,5‰;

    完成团队当月销售目标的101%-150%,100%以内按5‰,101%-150%按7‰;
    完成团队当月销售目标的151%以上,100%以内按5‰,101%-150%按7‰,151%以上按9‰

    团队销售提成的分配:

    销售经理10%;
    当月销售冠军10%;
    当月销售亚军8%;
    当月销售季军7%;
    当月协作之星5%(如当月销售均为个人独立完成则当月此项奖励累入年终奖);
    10%纳入团队福利基金;
    20%纳入季度奖;
    30%纳入年终奖

    c.奖励:

    季度奖:由团队销售提成中提出20%,每季度发放一次,根据季度销售报表发

    放奖金,销售经理20%;
    当季销售冠军20%;
    当季销售亚军15%;
    当季销售季军10%;
    其他业务员按业绩分配

    年终奖:由团队销售提成中提出30%,每一年发放一次,根据年度销售报表发放奖金,销售经理20%;
    当年销售冠军20%;
    当年销售亚军15%;
    当年销售季军10%

    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致使成本下降,售价上升,品牌提升,由部门向公司申报奖励,金额100-3000元

    d.福利:

    员工试用期满,经公司及部门领导审核转正后,在公司任职期间均可享受公司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外贸团队福利基金,由每月的团队销售提成中提出10%,可用于团队协作训练,业务技能升级,工作之余放松等

    四.惩罚措施:

    以下行为构成过失,将处以相应的罚款,严重的将会导致解雇;
    惩罚金只在绩效奖金内扣除

    在工作时间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或者接待私人探访超过30分钟

    在工作时间睡觉

    在工作时间看与工作无关的报纸杂志或网站

    将个人情绪带入工作,对客人或同事无理

    事先未通知且无充足理由的迟到超过10分钟。

    知识管理制度 第8篇

    一、任务制定

    公司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当年公司销售情况,市场预测分析和销售队伍能力制定下一年的销售任务。

    全年销售任务由各部门主管制定部门任务,公司制定公司总任务。

    各部门根据全年任务量拟定人数,并合理分配销售任务。

    二、管理规定

    销售主管要做出本部门销售计划,该计划包括所负责地区,或产品销售任务,人员定位。增加现实销售量的设想,开拓新市场的设想,拟安排客户访问次数,时间的分配,合理的访问路线,预期销售成果,以及乘车费用等要项。

    销售人员负责合同履约,产品发送,验收及理赔。重点在催促应收货款。

    洽谈合同的各条款时,授权范围内销售人员可自行决定,如遇疑问和授权范围外的,必须汇报主管或有关部门。

    每月定期提交各类销售总结报告,业绩费用报告,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依据。

    公司制定销售价格方针和具体定价标准,制定各种销售条件和优惠政策,折扣标准,以及明确每位销售人员的折扣权限。

    客户报价或还价低于定价标准或超越销售人员的折扣权限,报主管批准后方可成交。

    公司内部报价单和折扣标准为公司商业机密,不得泄露。

    年终考核应依据:销售计划完成率,销售额增长率,销售价格保持率,销售毛利润率,销售费用率,欠款回收率,访问成功率,顾客意见发生率,新客户开发率,老客户保持率。

    销售人员适用于一般员工的奖励与处罚条例,对业绩突出者予以晋升,发一次性年终奖金等;
    予业绩不良的降级,尤其是不能回收货款,形成代张的,被诈骗造成公司损失的,应付连带赔偿责任。

    三、薪金管理

    新招人员培训结束后,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期内业务人员及商务助理基本工资根据部门的薪资标准而定;
    试用期结束执行转正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分为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工资。试用期1―3月:基本工资+提成:底薪+通迅补贴+全勤;
    转正后:基本工资+岗位工资+餐补+交通补贴+通迅补贴+全勤+奖金。

    薪金发放:营销助理基本工资按月足额计发。业务员的工资发放与本人的业绩挂钩。每月的业绩和工资挂勾,严格按公司财务规定内条款执行。若当月无业绩,而且无累计的业绩,则只发其最低工资标准;
    若连续叁个月无业绩,则予以解聘。

    四、业务费用管理

    业务人员市区交通按公交车费实报实销,出租车费不报销,特殊情况由营销总监签字报销。

    旅费用执行公司财务制度报销制度。

    业务招待费,礼品费不得超过该项业务合同额的%;
    并请示销售总监同意。

    知识管理制度 第9篇

    1 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公司核心竞争力。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并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专利发明人奖励的实用范围、申报流程、奖励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

    3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职务发明:指员工执行公司所交付的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和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及享受公司待遇下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3.1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3.2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3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4员工离职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个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公司。

    3.5员工离开公司时,不得将本公司专利技术资料带离,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将应属于本公司申请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3.6员工在业余时间内,在没有利用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的前提下,并且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则视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职责和权限

    4.1综合办为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

    4.2综合办负责与公司合作的代理机构接洽,包括:知识产权的查询、申请、合同签订、费用缴费、跟进及维护、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等事宜。

    5 工作流程

    5.1员工提出专利申请,编写专利的详细内容,通过部门内部审核后,由所在部门将专利技术交底书提交综合办,由综合办联络代理机构进行专利查新、撰写及申请。

    5.2 专利数量要求:废气处理组、污水处理组、智能控制中心,每年必须每人提交一个专利,按人员比例,要求审核通过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个数不少于部门人数的50%,要求发明专利提交审核个数不少于部门人数的30%。该项任务作为部门的硬性工作指标,未完成的部门取消部门及个人的一切年终评先评优。

    5.3奖励标准

    5.3.1外观专利

    外观专利授权,发明人按照500元/项进行奖励。

    5.3.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授权,发明人按照800元/项进行奖励。

    5.3.3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人按照2000元/项进行奖励。

    5.3.4若发明人离职,则无需对发明人进行发明授权奖励。

    5.4奖励发放

    5.4.1如一项专利涉及多名发明人的,应依据各人对该发明创造的贡献大小来确定奖金分配方案,对该项发明创造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申请专利过程中承担技术交底书的主要撰写任务的人员,应从优给予奖励。分配原则由申请部门负责把关。

    5.4.2专利申请奖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由综合办部汇总统计申报结果,经与申请部门确认奖金分配额度后,经总经理审批后发放奖金。

    5.5对技术上产生重大突破的职务发明专利,经公司领导讨论认定后,上述奖励额度可提高到2倍。

    5.6上述专利申请奖励是依据公司目前的专利现状而制定的,必要时奖酬额度可以根据公司专利情况的总体变化作相应调整,另行通知。

    6附则

    6.1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6.2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知识管理制度 第10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知识管理制度》,结合宾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

    第二条 宾馆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宾馆经理

    副组长:宾馆副经理

    成员:安全主管及其他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 消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3、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 根据公司规定,宾馆组建义务消防分队,由副经理任队长,队员从在岗职工中选取。

    第五条 义务消防分队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宾馆消防工作要求,负责消防知识的普及。

    2、按规定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3、了解本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和灭火方法。了解建筑物的结构、消防水源及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分布情况。

    4、火灾初起时要积极组织人员疏散和实施灭火,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5、熟悉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火情严重时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

    6、做到“三懂”、“三会”和“四能”(“三懂”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
    “三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四能”即: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负责制

    第六条 宾馆消防安全实行逐级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

    第七条 各部门经理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1、负责领导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落实防火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2、把防火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隐患。

    3、落实辖区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责任。

    4、一旦发生火灾时,要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客人至指定地点,搞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 消防安全主管主要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宾馆内部的消防工作。

    2、认真传达、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完善宾馆的消防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有计划开展教育和训练,配备和管理好消防设施与器材。

    4、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重点,制定措施。

    5、加强防火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动用明火请示审批手续,对违反宾馆消防规定的重大问题,要当场制止,严肃追查责任者。

    6、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监督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7、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规定的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组织维修,保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状态良好。

    8、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对新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检查员工是否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9、负责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客人及员工疏散,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对直接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领班主要职责:

    1、结合本班的具体情况,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熟悉管辖范围内的防火重点和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器材配备情况,达到“三懂”、“三会”和“四能”。

    3、每日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巡视,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立即上报上级主管。

    4、定期检查巡视管辖范围内的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和器材,确保各项功能正常。

    5、发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本班人员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条 总台服务员(消防报警系统监控员)职责:

    1、熟练掌握消防报警系统操作规程,会看火情位置,会手动复位,能看懂打印出来的信息。

    2、对机器设备的各种显示都能迅速做出判断。

    3、每日检查消防报警系统,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消防主管。

    4、交接班时要交接消防报警系统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5、发现火警要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1、宾馆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参加义务消防队和消防演练、火灾应急演练。

    2、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

    3、牢记消防中心电话号码“119”,救火时必须无条件听从消防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4、严禁将货物堆放在消防栓、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发现异色、异声、异味,须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当发生火灾火警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后报告。

    第四章 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宾馆(含院内)动用明火必须执行下述规定:

    1、在宾馆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消防主管必须到现场检查,一切防火措施齐全后填写审批单,明确时间、地点、原因、方式、责任人、防护人和防护措施,经经理批准后方可动用。

    2、明火作业现场必须保证有两人以上,其中一人负责监护,严禁一人进行明火作业。

    3、作业完成离开现场时,作业人和监护人要认真检查,确认火种完全熄灭不能复燃后方可离开。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动火证上的各项规定,消防主管和工程负责人要经常检查规定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处罚作业人。

    5、工程量较大需要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应有动用明火的有关规定和责任。

    6、烤全羊、篝火晚会等动用明火作业要明确负责人,做好防范措施,备好灭火器。事后要检查现场,确认火种熄灭方可离开。风大难以控制时,严禁举办篝火晚会,并向客人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

    第十三条 电器设备防火管理规定:

    1、除厨房外,宾馆内其他部位均不得使用电热器具(电炉、电熨斗、电褥、电饭锅等),特殊情况须经消防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

    2、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施工,新设备增设、更换必须安全主管检查后方可使用。

    3、电器设备的的电源一般要接到容量相符的漏电保护器上,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要牢固,绝缘要良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4、所有电器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并建立维修制度,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线绝缘损坏等情况必须立即修理。

    5、禁止在任何灯头上使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作灯罩,客房使用的热水器必须带温控装置。

    6、配电柜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持清洁干燥、状态良好。

    第十四条 客房防火制度

    1、客房服务员要结合打扫整理房间及其它服务工作,随时注意火源、火种,如发现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棒等要及时熄灭后再倒入垃圾袋内,以防着火。

    2、对房间内配备的电器应按规定及有关制度办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电、接触不良、超负荷用电等问题除及时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检修,并报安全主管。

    3、要劝阻宾客不要将易燃、易爆、化学毒剂和放射性物品带进楼层和房间,如有劝阻不听或已带入的客人,应及时报告部门经理。

    4、要及时清理房间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废纸、报纸、资料及木箱、纸箱(盒)等,减少起火隐患。

    5、要经常检查和提醒客人使用完浴霸后及时断电。

    6、服务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注意楼层有无起火因素,要做到“五勤”(勤转、勤看、勤查、勤闻、勤说),尤其对饮酒过量的客人要特别注意,防止因吸烟、用电、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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