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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审计管理制度11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4-03-31 16:15:04

    审计管理制度第1篇一、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1、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忠于职守,遵守纪律,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档案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管理制度11篇,供大家参考。

    审计管理制度11篇

    审计管理制度 第1篇

    一、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1、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忠于职守,遵守纪律,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档案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湖北省档案工作条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本系统(行业)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本单位各项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对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密、擅自复制等渎职行为的,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根据《档案法》及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3、熟悉本单位和本系统业务工作,了解本单位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过程,掌握分类方法、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4、切实做好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编目工作,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提高案卷质量,力争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5、同鉴定小组其他人员一同定期对室藏档案进行鉴定,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认真鉴定分析,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提出销毁意见,造具销毁清册,写出鉴定分析报告,经领导批准后,和有关人员一起进行认真负责地销毁。

    6、保持库房的整洁卫生,档案案卷排列有序。认真做好档案“八防”工作,坚持做好温湿度记录及湿度调控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经常核对档案资料,做好记录,及时处理档案保管、保护方面的事故,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

    7、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全面熟悉室藏情况,积极主动地提供档案资料,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和档案利用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坚持做好查借阅登记和利用效果登记,注意搜集利用效果和信息反馈,编制利用效果实例和档案信息。

    8、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利用室藏档案编写一些有价值的档案资料,以满足各项业务工作的需要。

    9、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科研课题鉴定会、单位工程验收会、初步竣工验收会、竣工验收会等活动,认真接收上述活动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并整理归档。

    10、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建立统计台帐,及时、准确地向档案管理部门填报机关档案工作统计年报及其他调查统计表。

    11、在做好单位内部档案管理的同时,还要对单位内部各科室和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档案保管制度

    1、收进、移出档案和资料,必须认真清点,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2、保管档案和资料,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卷皮和卷盒,并排列有序,便于查找。

    3、档案资料库房必须坚固,必须装备铁门、铁窗和其他防盗、防水、防潮、防霉、防虫、防尘、防鼠、防太阳光直射、防有害气体等“十防”设施。

    4、随着气候变化,做好库房密闭、通风、温湿度调节,并适时进行除湿或除尘工作,以防档案霉变。

    5、档案资料库房必须与档案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阅览室分开,但要相对集中,便于管理。

    6、库房专管人员进出库房,应随手关门上锁,非专管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7、必须定期检查、清点库藏档案和资料。发现档案霉烂、褪变、破损或帐物不符时,必须及时追查、处理和修复。因失职而损毁、丢失档案资料者,按档案法规严肃处理。

    8、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将所保管的档案和资料清点移交,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

    三、档案复制制度

    1、要遵循保密原则,凡涉及保密的档案不得复制。

    2、复制档案中的内容,须经处领导同意,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复制。

    3、破损的档案,档案员要及时修改和复制。

    4、对利用较多的档案,可复制数份,以利用使用,并保护原档案,减少档案的磨损。

    四、档案查借阅制度

    1、本着方便工作、满足利用的原则,档案资料一般不予借出,须在档案室、阅文室内查阅。

    2、本处有关科室因工作需要须借阅档案,原则上只能在阅文室内查阅,确实要借出的档案,必须经分管处长签批,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3、外单位来查找利用档案者,一律凭单位介绍信,经本处领导签字同意,有关部门派人陪同,方可查阅。

    4、借阅者不准在档案材料上划杠、打圈、勾画,不准涂改撕毁,不准将档案材料带回家或放在不安全的地方,更不准将档案保密内容外泄。

    5、查阅档案时,禁止吸烟、喝水、防止烧毁、水渍档案。

    6、借阅者归还档案时,应填写利用效果信息反馈,认真履行交接签字手续,如发现有撕毁、涂改和损坏现象,按照档案法规有关条款及追究责任。

    五、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档案库房管理,做好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保持库房内清洁卫生,整齐美观,坚持不定期查库,并认真做好记载。

    2、注意库房安全。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进出库房随时关门上锁,不允许非库房管理人员进入库内。

    3、定时测量记录库内温度。要求库内温度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范围内,并注意做好空调机和去湿机的定时开关工作。

    4、搞好库内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磁、防高温、防虫、防鼠、防有害气体等“十防”工作。

    5、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报告,保护现场不受破坏。

    六、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1、归档范围

    凡是本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图表、帐薄、声像、照片、实物以及上级印发需要本单位长期执行和落实的各项规定、制度等均属归档范围。

    2、归档时间

    (1)各项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各科室应在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2)堤防建设工程在立项之初及竣工完成之间所形成的资料在第一时间移交给综合档案室。

    (3)财务会计档案,由财务科按照归档要求整理装订成册,保管一年后移交给综合档案室。

    3、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一般一式一份,本单位发文、基建项目档案一式贰份,堤防建设项目档案按上级要求制定份数。

    (2)自己撰写的归档文字材料,必须用碳素墨水和黑墨水书写,禁止圆珠笔、复写纸书写,粘贴装订要符合档案技术保护要求。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整齐、清洁、字迹清楚,便于利用。

    (4)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形成规律。

    (5)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系统、准确的反映各职能部门在各项活动中真实内容的历史过程。

    4、归档手续

    移交档案时要认真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一式两份,经清点无误,双方签字后,各自保管一份,以备查找、负责。

    七、“三纳入”、“四参加”制度

    1、将档案工作纳入到堤防处工作计划,领导工作议事日程、岗位责任制中。

    2、堤防处有关会议要有档案部门或专(兼)职档案人员参加。

    3、工程项目建设、科研、设备安装、调试等业务活动要有专(兼)职档案人员参加。

    4、科技项目的鉴定,有档案专职人员参加。

    5、基建、设备、科研成果验收活动有档案专职人员参加。

    档案人员参加以上活动中带回的图片资料,必须及时登记和整理,分类立卷归档,不得作为私有,一经发现,从严处罚。

    八、档案史料编研制度

    1、综合档案室是堤防处档案史料的收集、管理、开发、利用的职能部门,编研工作是档案室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档案人员应根据堤防处岁修、防汛、堤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史料,坚持做到经常不断的搞好编研和开发,以满足各方面利用档案史料的需要。

    2、根据堤防处各项业务工作需要,档案室按规定搞好档案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基础数据统计、专题文件汇编等必须编写的档案史料。

    3、深层次的编研工作,可根据堤防处的特点,由档案部门或组织专门写作班子集中进行编写。

    4、编研的档案史料,只限堤防处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借阅和向社会公布。如确因工作需要,外借或向社会公布档案资料时,必须经处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

    九、文书材料归档制度

    1、本单位形成的各种专业内容、各种载体(纸张、胶卷、磁带)、各种形式(如文件、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声像——即照片、录像、录音等)各类档案均须及时送本机关综合档案室归档。

    (1)文书档案,应于档案形成年度的次年第一季度末前归档完毕。

    (2)会计档案,应于形成年度为单位,于决算批准后,继续在财会部门保存一年期满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3)科技档案,应分别在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完成或告一段落后及时归档。

    (4)其他各种专业档案,均必须按其形成规律,遵守上级档案部门或专业部门的规定及时归档。

    2、凡属本处职能工作所应当负责贯彻执行及凭借指导本机关职能工作的,凡记述本处实际工作或生产技术活动历史面貌的文件(包括正式文件和一般文件材料)电报、图纸(含底图)图表、报表簿册(即各种登记簿、帐簿、名册)和录音、录像、照片等均须向综合档案室归档。

    3、归档工作,务须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种类、稿本、份数以及每件文件的页数均须齐全完整。

    4、凡归档的文件材料,须在“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的同时按文件的保存价值(即永久、长期、短期)组成保管单位(案卷)编目归档。

    5、归档文件材料中的文件与电报应逐一分类立卷。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示、转发文件的批文与原文、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不得分开立卷。

    6、按年度归档的档案(如文书、会议……档案等),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一并归入复文件,没有复文的请示归入请示年;
    跨年度的规划归入针对的第一年;
    跨年度的会议文件归入会议开幕年;
    非诉讼案材料,归入结案年。

    7、卷内文件必须排列有序。一般按责任者——问题——时间排列,使同一文件的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重要文件的历次稿件依次排在定稿之后;
    非诉论案件卷,结论、决定、判决性的文件材料在前依据材料在后。

    8、卷内文件,应安排列顺序逐件逐页编所在页号或件号。即:

    装订的卷,在有文字的每页文件的下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全卷文件统一的顺序页号;

    不装订的卷,应在每份文件首页右上角加盖档号章,在章内填上顺序件号;

    图表和声像材料,应在装具上或在声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编号。

    9、凡归档案卷,不论永久、长期和短期保存价值,均须按规定格式逐卷填写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

    (1)填写目录时,不得随便改变和简化文件题名(即标题);

    (2)对没有题名或题名(如通知)不能反映文件实质内容的文件,应根据文件内容予以拟制;

    (3)对没有责任者(即作者),年、月、日的文件,要考证清楚,补齐后填入有关项内;

    (4)会议记录、应填写每次会议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5)填写卷内文件目录的字迹要工整;

    (6)填写卷内文件的情况说明,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无需说明的卷,亦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立卷的时间填上;

    (7)卷内文件目录置于卷首,备考表置于卷尾。

    10、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所摄声像的人、物名称、身份(或职务)及其活动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摄录者。

    11、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均须去掉订书针、别针、大头针……等金属物;
    如有破损者,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
    如有字迹扩散褪变者,应复制,复制件与原件一并归档。

    12、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均须装订。凡装订的案卷,须按卷内文件目录在其首、备考表在其尾,卷内文件依预先后排列的顺序理齐,做到右、下侧齐整;
    采直径1—1。5毫米粗细的纱绳和用“三孔一线”装订法装订;
    凡不装订的案卷,应用细线和缝纫机装卷内文件逐件装订。

    13、归档文件材料的卷皮、卷盒和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案卷目录……等,必须符合档案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并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清楚。

    14、归档案卷的标题要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内容,一般应由卷内文件的负责者(即作者)、内容和名称等部门组成,对责任者简称的使用,要通俗易懂,保持一致。

    十、档案移交制度

    1、国家规定应向当地档案馆移交的永久和长期保管档案,本处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移交手续,并妥善保管交接凭证,还应在检索工具上注明。

    2、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后,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办理调离手续。

    3、对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的情况要认真登记,为统计和移交工作作好准备。

    4、移交登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有综合性的报表,又要有详细的明细表,要做到帐物相符、账表相符。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与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均应由财务科按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财务科保管一年,期满后,编造清册全部移交到综合档案室保管。

    2、档案室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装、整理的,应会同财务科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职责。

    3、严格执行安全保管制度,谨防损毁,不得失密和泄密。

    4、调阅会计档案,须由财务科长陪同借阅。

    5、对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由综合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经处档案鉴定销毁小组鉴定,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后,方可销毁,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

    十二、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声像(照片、录相带)档案管理,更好地开发和利用声像档案信息资料,特制定本制度。

    1、对声像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其完整、系统、安全,以备管理使用。

    2、声像档案的收集工作、整理程序和保管条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管理。

    3、声像档案管理员应随时收集、征集零散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录相带。

    4、借阅声像档案,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借阅审批手续,归还时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验收。

    5、对收藏的声像档案要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检查。

    6、严格做好声像档案的保密工作。

    十三、实物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实物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实物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特制定本制度。

    1、对实物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以备开发和利用。

    2、实物档案范围包括:锦旗、匾牌、字画、印章、荣誉证书、奖杯。

    3、实物档案的归档,要求保证实物的完整、整洁、干净,注意防火、防潮、防尘。

    4、实物档案的归档时间要求处属各科室应及时将实物档案移交档案室归档。

    5、实物档案的借出,必须经处领导批准,按规定办理借出手续,如果展出,要对展出实物档案定期进行检查。

    6、实物档案如有破损,必须进行认真修复和技术加工,以延长实物档案寿命。

    7、建立实物档案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四、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工作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规,遵守保密纪律,明确保密职责,维护档案的安全的完整。

    2、保密文件材料、档案的密级划分、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保密档案及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绝密档案要单独保管。

    3、档案库房设施应符合“八防”的要求,要安装铁门(防盗门)铁窗,凡遇重大节日应提前对库房的安全保密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

    5、不准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复制、使用、存放、销毁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不准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6、不准借阅秘密档案资料。查阅秘密档案或文件,应履行审批手续,并限于保密室或档案室内阅览,不得抄录和带出,不得向别人透露秘密文件的内容。

    7、不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的物品外出开会、参观、学习、游览、探亲、访友和办私事,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保密部门审查批准,同时指定专人保管。

    8、不准向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不应知悉者谈论国家秘密。

    9、定期进行保密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的清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10、不准隐瞒泄密事件,对于造成失密、泄密的人员或事件要及时报告,并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成立档案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档案人员及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2、鉴定小组以专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档案价值鉴定原则和标准为准绳,以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依据,及时组织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

    3、鉴定工作结束后,要写出鉴定报告,在保管单位备考表中注明鉴定意见,由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对无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及文件材料,要造出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送有关档案部门备案,然后方可销毁。

    4、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或文件材料,重新鉴定后,确有保管利用价值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应重新规定保管期限,其保管期限从第一次鉴定的年限算起。

    5、经过鉴定,对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或文件材料要重新组卷,要达到划定保管期限准确,保管单位质量达到标准规定,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准确、不完整,档案部门要及时向领导汇报,责成有关科室或责任人负责修改、补充。

    6、销毁档案时,监销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由档案室和有关业务部门派员在指定地点共同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以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实,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领导。

    7、销毁档案时,必须注意保密,监销人员在档案尚未安全毁掉时不得离开现场。

    8、情况特殊的专门档案另有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档案利用制度

    1、本单位档案仅限于本单位及本系统工作人员利用。凡查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填写查借阅登记表和利用效果登记表,并将利用结果及时向档案室反馈,任何人不得例外。

    2、外单位来查阅档案资料的人员,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检验查阅人员的身份和问清查阅的目的、范围,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3、查阅档案人员应在阅文室、保密室内查询,并保持安静、卫生,不得在室内吸烟、喝水,以防损坏档案。

    4、查阅秘密文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5、借阅档案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延长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最多不得超过7天,借用份数每人每次不得超过3份。

    6、借阅者应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在档案上乱写乱画,不得转借和影印、复制、拆换、涂改及污损,违者必究。

    7、借阅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清点,仔细检查,并做好归还记录。借阅档案未还人员若要长期离岗必须在离岗前,将所借档案全部归还,以利保管和利用。

    8、凡遇节假日特殊情况,档案室有权随时收回借出的档案、材料,以利安全保密等工作。

    9、凡在借阅档案过程中,造成案卷散失,污损或不归还者,应按《档案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0、复制、抄录档案资料,要经领导批准,抄录复制的档案由档案员核对无误,加盖公章,方可有效。

    11、档案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工作的特点按照室藏档案的内容、种类和结构,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和有参考价值的档案资料,以提高档案的查全率。

    十七、档案统计制度

    1、档案统计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要求。

    2、档案统计包括登记和统计两个部分。档案室要建立档案工作统计台帐,档案人呐喊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档案收进、移出、整理、鉴定、销毁、抢救、清理、保管的数量、状况及结构的登记和统计,还要做好档案检索、编研和利用情况的登记和统计。

    3、档案统计内容与指标要保持一致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随意更改。

    4、统计数字要准确无误,情况要真实,结论要正确,各项数字一律用**数字书写,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潦草和模糊。

    5、及时、准确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写单位档案工作统计年报及其他档案调查统计表,统计表要由领导签字盖章后方能上报或归档。

    6、坚持做好温湿度记录、掌握库房温度变化情况,定期分析研究,采取科学的降温去湿措施,使库内温湿度控制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7、档案室要定期对档案统计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必要的综合、分析和研究,从而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更好地认识和了解机关档案管理的现状,掌握发展规律,分析发展趋势,提高管理水平。

    审计管理制度 第2篇

    一、财务报销票据原始凭证的要求

    原始单据(发票)的一般要求:

    1、报销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财政局及税务部门印发的统一收据,填写时一律用炭素笔,圆珠笔或铅笔填写无效。

    2、发票内容要齐全:单位名称(一律填进修学校)、日期、品名(必须填写物品及办公用品的具体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票据一经涂改即无效。

    3、印章要齐全: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或收据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必须是本年度或前一年度印制的)。

    4、在超市购买商品的,须提供超市机制发票(发票上须注明品名、单价、数量)且商品符合财务报销范围。

    5、报销凭证严重破损导致内容不全、不清的,财务人员不得给予报销。

    二、财务报销手续及要求

    (一)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学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所有的财务支出都必须经校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结算。

    (二)预算申报制度

    学校各类需要采购的物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做好预算由校长签批,方可借支进入采购程序,采购秉承一人为私二人为公的原则,为报销提供证明。严格执行前帐不清后账不借。

    (三)财务报销基本手续及要求

    1、购买的设备、办公用品、贵重物品需经手人签字、审核人签字(财务)、校长签字,方可报销、进账。

    2、凡到财务处报销的票据,需校长、审核人、经手人签字方可报销。

    3、教职工到财务处报帐,必须携带报帐所需的全部凭证,包括:需要报销的有关发票、收据;
    物资采购一律由学校统一执行。

    注意:先签字后报销

    审计管理制度 第3篇

    为加强本局财政财务管理,促进审计工作任务的完成,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的基础上,根据统一管理、集体领导、财务公开、民主监督、廉洁效率的原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我局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加强财政财务统一管理

    1、统一财务计划。财政财务收支实行统一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由局办公室在上年底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在征求各业务科室意见的基础上拟订,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制定季度和月计划报分管财务的.局长同意后执行。

    2、统一财务收支。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实行分管财务的局长一支笔签字。

    3、统一财务核算。本局各项财政财务收支纳入州级会计结算中心统一核算, 不得单独设立账户。由单位财务管理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州级会计集中核算财务报账暂行办法》等财务管理办法,审核报账票据,严格报账手续,向结算中心报账。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清理局内应收应付款项,保证局机关正常运转。

    4、统一各类办公用品购置。实行局办公室统一购进、保管、领用登记制度。单位价值未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的物资,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电器类等物品经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检查,确实不能维修的,按以旧换新的原则更换。

    一次购置办公用品或印刷资料金额在300元以上的,应书面写出购置、印刷计划,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财务局长审批同意后购置,并由两人以上经办。

    办公设备(含取暖器、计算器等电器类物品)更换维修应到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登记,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财务局长审批同意办理。修理完毕,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相关科室人员验收签字后,局财务作为费用结算依据。

    5、统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本局所有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办公室财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账表卡片,并定时进行清理核对。

    二、加强财务管理集体领导。

    财务管理实行集体领导原则,财政财务收支和大笔的支出应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除正常的办公业务费用和计划安排的支出项目外,1万元以上的购置、修缮等支出应由办公室或分管领导提出,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两人以上经办。

    三、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1、收支计划公开。财政财务收支计划的拟订应征求各科室的意见和建议,计划经局长办公室会议审查通过后,应在局内张榜公布。

    2、收支执行情况公开。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应按季在局内以书面或职工会的形式进行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情况和各项收入支出执行情况。

    3、管理制度,执行标准公开。本局制定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执行的支出发放批准都应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查询。

    四、加强民主监督

    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本局财政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由局党支部、工会和职工代表各一人组成,局党支部代表为组长。其任务是:对局办公室拟订的财政财务收支计划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供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时参考;
    职工对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需要查询的,经分管财务的局长同意,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查询后给予答复;
    年终对年度财务收支报表进行审核鉴证;
    收集职工对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反映,向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领导进行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坚持廉洁、效率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局财务人员、分管领导和全局职工,要树立勤俭节约和模范执行财经纪律的观念,从节约一分钱、一张纸、一吨水、一度电入手,把招待费、电话费、会议费、机车修理、汽油费、打印耗材等费用作为管理重点,严格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工作任务完成。

    审计管理制度 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本建设工程与维修工程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工程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依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

    第四条审计要求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审计。

    审计工作做到四项坚持:

    坚持对工程立项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检查各项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坚持对工程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工程付款、工程预结算、设备材料采购等实行全方位审计。

    坚持以自审、委托审计相结合的多方式审计。

    坚持规范各工作环节,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依法审计的审计工作方针。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内容及工作职责的规定,认真遵守审计工作程序,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

    第五条审计范围

    列入公司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公司统一规划或所属事业部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含大中修、装修等)工程项目。

    按有关规定由公司确定的其他相关项目。

    第三章工程前期审计

    第六条工程的立项审计

    工程立项审计的基本要求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需完备、合法,并纳入公司的年度预算计划。

    开工前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必须齐全。

    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科学、合理,以满足公司的总体发展的需要。

    工程立项审计程序及方法

    凡公司新建工程,在进行立项时,应有审计人员参加。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事业部(公司)应将经上级及总公司批准的本年度基建计划和改扩建、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临时调整或补充的工程项目,也应由所属项目主管事业部将计划变动情况及时报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对新开工的工程,应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批准的设计文件、新开工项目情况表等有关资料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第七条投资方向审计

    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纳入投资主体基本建设计划,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符合投资方向,并审查资金来源渠道,资金是否到位、落实。

    第八条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的审计

    招投标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对委托代理招投标的咨询单位进行比较、考察,对标书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主要审查招标标价不许超过批准的概算,标底的编制不准有高套或低套的现象。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事业部会同招标代理单位应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及标底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工程招投标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报请工程招标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合同签订审计招标结束后,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代表公司同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合同文书使用国家示范文本,各项条款要明确、具体、全面。

    合同在签订前应报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审核,并同时提供相应的上级文件、对方资质审查资料。

    工程合同未经公司总经理同意,不能正式签订工程合同。对于个别加急项目由总经理授权特批的,事后也应将会签手续补齐以利于档案资料的完整。

    有效合同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行政管理部各一份备案。

    第四章在建工程审计

    第九条在建工程审计

    在建工程审计的基本要求

    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要符合程序,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合。

    工程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拨付,不准超额或提前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及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条预结算审计

    预结算审计的基本要求审查预结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是否与有关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相符合,竣工结算报表和竣工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预决算书中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套用定额是否准确合理。

    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工程预算审计程序及方法

    在进行工程预算审计前,工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开工报告。

    (2)如果是维修工程,还要提供经公司审批后的维修计划。

    在进行工程预算审计时,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验证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

    (2)审查施工单位取费类别及取费标准。

    (3)审查工程预算投资额是否超过概算。

    (4)审查工程预算书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建筑安装、装饰、房修等现行定额及其间接费标准。

    (5)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工程结算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工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在工程项目初验后一个月内,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将初审后的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纸、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书报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2)结算超预算部分,要提出充分理由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

    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工程审计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熟悉工程进度和施工计划执行情况,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2)审查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是否正确,各种费率及定额标准计算是否准确。

    (3)及时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好工程中发生的资金问题。

    第十一条工程决算审计

    交付使用财产审计的基本要求

    审查要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是否认真作好交付使用财产的核算工作,完成交付使用财产的核算任务。

    第十二条审计基本方式

    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一般情况下应在收齐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的竣工结算及上述有关资料后,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审计:

    自审。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自行进行审计合同价格低于50万元的零星工程或维修项目。公司系统内发生的委托项目(合同乙方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原则以自审为主。

    自审与委托审计相结合。对于基建项目及大修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由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工程审计人员先根据内部审计程序进行预审,在预审基础上再委托有一定资质、审计质量好、信誉高的社会审计机构有偿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审计完成时间

    审计小组对每一审计项目完成须提交审计意见,对重大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提交从开工审计到决算审计的整个审计分析报告。

    自审在二十日至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如遇较大项目或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酌情延长。委托项目审计时间由受委托审计机构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除本条例上述有关规定外,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工程特点,另行确定其他专项审计项目。

    第十五条工程审计人员职责和权限、奖励与处罚以及工程审计档案管理执行公司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审计管理制度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
    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级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校长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职责:领导本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 学校单独设立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级领导的领导下,履行学校财务管理职责。

    计划财务处的工作职责: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计划财务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管理职能部门之一,财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与各个职能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各个职能部门所发生的与价值有关的经济业务需要通过会计核算来反映和监督,会计核算上的部份原始资料要通过各个职能部门提供,而且计划财务处和各个职能部门均肩负着互相及时反馈信息的职责,因此计划财务处与学校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学校的会计工作集中在计划财务处。学校内部各部门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只负责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对原始凭证根据需要作必要的汇总,定期将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送交学校财会部门,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并据以编制记帐凭证,然后根据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登记总帐和明细帐,再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专职财会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任免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学校直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所属行业的会计制度、规则准则,参照国家、省市、行业和学校相关规定和相应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学校其他非独立法人单位或部门不得设置二级财务机构。财务确需开展单独核算的,由计划财务处委派会计人员。委派人员的编制、考核归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委派人员的工资、绩效和福利由学校承担,委派人员的相关经费在受派单位的成本费用、收益分配中考核并体现。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平衡、分级编制、责权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执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报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方案再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应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九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学校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
    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各项经营支出应当与其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学校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校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
    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和财务决算。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三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五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学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后,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校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学校撤销的,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学校合并的,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学校分立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二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
    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起施行。

    审计管理制度 第6篇

    为加强对机关文书档案和**人员档案的管理,保证机关档案的安全和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文书档案是机关重要的机密材料,涉档人员应牢固树立保密保卫意识,确保机关档案的安全。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
    不得擅自提供档案或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不得擅自将无关人员带入档案室。

    (三)保持存档地段的清洁,严禁在档案柜旁存放不利安全的物品,严禁在档案室吸烟。经常检查防盗、防火、防潮、防蛀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四)查阅借用档案,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外单位查阅档案,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填写《查阅档案申请表》,同时由查阅档案单位负责人和本机关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查阅。查档人员只能查阅经同意查阅的档案材料,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涂改,不得拆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抄录和拍照档案材料。本机关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后可以借用,但必须严格手续,加强管理,借阅单位必须妥善保存,不得转借、毁损,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机关档案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文书档案管理按照县档案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原则上时限在10年以上的文书档案应移送县档案馆保存。机关各室立卷归档的文书档案,除需要移送机关档案室统一管理的外,其余的档案由各室自行保存。

    (六)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如有变动,应认真做好档案及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审计管理制度 第7篇

    第一章总则

    制度目标:为了加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整体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水平,保证网络通信畅通和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营,提高网络服务质量,在安全体系框架下,本制度为加强信息安全事件的管理,规范安全事件的响应和操作流程。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tcp/ip网络、以及所承载的业务系统。

    使用人员及角色职责:本制度适用于网络信息系统维护及相关人员。

    制度相关性:本制度与安全检查及监控等管理办法相关。

    第二章职责

    安全管理员负责所有系统及设备的超级用户帐号及权限管理员。

    安全设备管理员负责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监控工作。

    网络管理员负责网络系统的日常维护监控工作。

    主机系统管理员负责主机、服务器、操作系统的监控工作。

    数据库管理员负责数据库系统的监控工作。

    应用系统管理员负责应用系统的监控工作。

    安全审计员

    负责信息安全审计的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计划定期的审计活动。

    第三章规定

    安全监控及审计职责

    信息安全日常监控由各系统管理员、各数据库管理员、各应用系统管理员、各网络管理员等进行操作;

    安全审计员根据各信息系统管理员的监控结果审计网络、各数据库、各计算机系统、各应用系统等的安全状况。

    安全审计员定期将审计结果上报到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组;

    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组根据安全审计员上报审计结果进行抽检和改进。

    安全监控内容

    网络监控

    网络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流异常分析和黑客入侵监控。分别是指:

    网络设备运行性能监控;

    数据流分析通过全osi七层解码,包括对数据库数据包进行分析,发现网络中数据流类型和内容,从中发现是否有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和被攻击的迹象;
    同时根据数据协议类型发现当前数据趋势,帮助分析网络状况,避免大规模病毒爆发;

    黑客入侵监控要不仅能检测来自外部的入侵行为,同时也监控内部用户的未授权活动。

    主机监控

    主机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主机系统信息监控、主机重要文件和资源监控、主机网络连接的监控、主机系统进程的监控。分别是指:

    主机系统信息监控对系统的配置信息和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包括主机机器名、网络配置、用户登录、进程情况、cpu和内存使用情况、硬盘容量等;

    对主机的重要文件和资源使用进行监控;

    监控重要主机网络连接情况,监控主机开启的服务,对传输数据包内容进行过滤监控,对非法的连接进行跟踪。

    数据库监控

    数据库性能监控;

    数据库监控是对数据库的操作进行监控,以保护数据库的安全。

    数据库容量监控;

    用户安全登录监控;

    应用系统监控

    应用系统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应用的进程监控、应用的异常监控、应用的网络连接监控。分别是指:

    应用的进程监控:监控应用进程占有的资源量,如cpu时间、内存使用量等。

    应用的异常监控:监控应用系统的异常行为;
    监控应用进程的异常中止、应用的异常连接。

    应用的网络连接监控:监控应用的各种网络连接,对应用系统发送与接受的信息内容进行监控。

    安全审计内容

    网络安全审计

    网络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网络登录的审计、网络操作的审计和日志的审计。分别是指:

    对网络登录进行审计,审计网络设备的登录情况,记录用户名、时间和登录次数等;

    对网络操作进行审计,审计网络设备的操作情况,记录对网络设备的操作情况;

    对网络系统日志进行审计。

    主机安全审计

    主机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系统登录、系统操作、日志、系统文件操作、主机连接、主机拨号、系统进程、系统连接设备以及综合性审计。分别是指:

    对系统登录进行审计,审计主机的登录情况,审计登录主机的用户名、时间等;

    对系统操作进行审计,审计主机管理员操作情况,记录对主机的操作和变更;

    对系统信息进行综合审计,审计系统的配置信息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包括主机机器名、网络配置、用户登录、进程情况、cpu和内存使用情况、硬盘容量等;

    对系统日志进行审计,系统日志审计包括:系统日志、安全日志、应用程序写入的系统日志、其它服务日志(如dns server)等,同时对系统日志进行管理;

    对系统的文件操作进行审计,记录重要文件的使用情况;

    对主机网络连接进行审计与保护,记录和监控主机的网络连接情况,审计主机开启的服务,记录数据包情况,便于分析网络对主机的影响;

    对主机拔号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特定计算机的拨号情况,显示被审计主机的拨号用户、拨号号码、拨号时间等信息;
    系统默认的情况下,禁止被审计的主机通过任何号码拔号上网;

    对被审计主机上光驱、软驱、串口、usb的用户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包括访问时间、当前登录用户等;

    对系统进程进行审计,审计主机异常进程、未知进程。

    数据库安全审计

    数据库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数据库操作和日志进行审计。分别是指:

    对数据库系统本身所产生的日志文件进行审计;

    对数据库操作进行审计,对数据包中数据操作语法的分析,审计对数据库中的某个表、某个字段和视图进行了什么操作。

    应用系统安全审计

    应用系统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应用系统网络连接和日志的审计,分别指:

    对应用系统自身产生的日志文件与系统日志进行审计;

    对应用系统的各种网络连接进行审计,并对相应的发送与接受信息内容进行审计。

    第四章附则

    文挡信息

    本制度由业务科技处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由信息安全工作组讨论通过,发布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版本控制

    对本制度所有修改及审批、发布都按时间顺序记录在此。

    版本

    日期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批人

    审计管理制度 第8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工作管理,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在办理财会事务时,必须遵守的制度。

    第二章 财会机构设置及财会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组成。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可由会计兼任。在没有专职审计人员之前,审计员可由总经理兼任。

    第五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公司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公司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公司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监交。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 ,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二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 支票领用单 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四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七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凭发票、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二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三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七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三十八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七章 处罚办法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 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制度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审计管理制度 第9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健全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竣工结算后,经过审计认定,方可按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兑现。对于停工达一年以上的项目,可进行事中审计,根据中间结算情况和成本控制情况进行预兑现。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应以国家审计法规和财经政策为依据,以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为主要内容,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规定的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承包内容、奖罚办法等内容进行监督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所有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局、公司和分公司三级管理、三级审计的办法。局重点工程项目、单位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局直管项目,由局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审计或委托公司进行审计,其他项目由公司、分公司内审机构依照本办法自行审计,局内审机构视情况抽查。

    第六条审计项目由各单位分管项目全额承包或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确定,由各单位内审机构或审计人员(含专职和兼职)负责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完成。

    第七条工程项目审计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事中、事后两种方式。事中审计应在工程项目达到某一控制点后进行,其目的在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以利后期改善管理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事后审计一般应在工程办完竣工结算后,对整个工程的全额责任承包书的签订及执行情况作出审计认定,提出承包兑现奖罚意见。

    第三章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的签订情况

    (一)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必须经承发包双方签字,未经双方签字的视为无效;

    (二)标价是否分离,确定的承包基数是否科学、合理,上交比例是否明确;

    (三)项目承包负责人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全额承包管理要求;

    (四)承发包双方是否按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的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九条工程项目管理与核算的执行情况

    (一)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财经法纪和企业有关制度的遵守情况、财产物资管理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成本核算责任制和成本管理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项目责任成本表的编制情况及计划成本的执行情况;

    (六)项目劳务队伍的选用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工程分包是否签订分包合同,合同条款内容及分包工程款的决算是否合规,与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清算情况和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七)材料物资的采购是否按规定执行;

    (八)成本分析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第十条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一)工程结算收入和上交费用的真实性、帐务处理的合规性,与业主各项经济往来的清算情况及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二)工程实际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收支情况;

    (三)所有往来单位经济业务清算情况、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四)工程款的收取及上交款项完成情况(含各项税款);

    (五)帐面资产的真实性和稳健性;

    (六)利润和其他经济指标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一)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ci形象等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二)工程档案资料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与业主的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遗留问题。

    第四章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或停工达一年时,项目经理部应向上一级提出书面的审计申请,其中局重点工程项目、单位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局直管项目,应向局提出申请。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两个月内或停工后15个月内,内部审计机构应组织审计。

    第十三条若项目经理部或下级单位未根据上一条规定的时间期限提出审计申请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了解情况,可要求其提出审计申请或直接下达审计通知。

    第十四条内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了解被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五条成立审计组,拟定审计工作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内审机构向被审工程项目经理部或其所在单位下达书面《审计通知书》,被审工程项目经理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及其附件;

    (二)与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或劳务合同)和有关补充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

    (三)与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审定的工程结算书、财务结算书及其他经济方面的结算书;

    (四)租赁等经济方面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

    (五)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银行对帐单和调节表、往来帐项的对帐单等;

    (六)项目编制的标准成本表、成本分析表;

    (七)统计、材料、动力、劳资等业务核算资料和年度材料物资盘点表、机械设备盘点表;

    (八)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执行情况和财经纪律遵守情况的自查报告;

    (九)项目经理的述职报告;

    (十)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审计组审阅第十六条所列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规章制度及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采取访问、座谈、抽查实物等方法取得书面资料以外的证明材料,由提供者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过程中所搜集的资料及证明材料进行分析、整理、综合、鉴定,写出审计报告,提出奖罚意见。

    第二十条审计组上报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项目部的意见,被审计项目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第二十一条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和项目法施工领导小组听取审计组汇报审计情况,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论和决定,下达给工程项目部和其所在单位执行,同时报上一级内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项,交由本单位纪委监察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计结束后,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文件、函件等资料,应及时搜集齐全,整理立卷,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和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章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工程项目部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电子帐务处理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第二十五条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提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对在审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对因审计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xx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若与上级或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或国家的规定为准。

    审计管理制度 第10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统计及销毁等,以利于严守集团机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档案是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收集整理

    第三条审计档案应当按照层次进行分类收集。审计档案层次分类主要有:

    (一)审计计划和结果管理类资料;

    (二)审计工作底稿、基础归纳、汇总论述类资料;

    (三)审计原始摘录、内外部证明类资料;

    (四)被审计单位提供原始类及复制类资料。

    第四条审计工作底稿资料应记录审计程序实施过程、审计事项核实、复核意见、审计初步评价意见等,审计底稿还应注明审计项目相关信息、审计外勤内勤时间等基本审计信息。

    第五条审计档案整理应当及时、规范有序,建立索引编码;明确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章复查审核

    第六条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都应经过审核,应保持谨慎性。

    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审查应由内审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也可授权有关人员审查。

    第八条审计档案应有记录及复核人员签署。

    第九条审计档案应保持完整性,层次分明。

    第十条健全审计工作档案复核制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第四章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卷归档,建立审计项目档案,由审计人员按审计项目进行整理组卷,封面项目填写齐全,书写工整、装订牢固、四边整齐。

    第十二条审计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沟通书及管理声明书;

    (二)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理处罚书及审计建议书;

    (三)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及附件资料;

    (四)审计组相关说明及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

    (五)审计实施方案及审计通知;

    (六)审计调查、复查或后续审计资料;

    (七)内外部审计证据和工作底稿分项资料;

    (八)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原始或复制资料;

    (九)审计过程形成笔录、信函、纪要及举报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档案应当进行登记造册,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按照审计工作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保管使用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凡涉及集团重大投资、重要审计发现和由董事会下达的重大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档案应作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审计档案由内审机构负责保存管理,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调阅,任何调用行为,都要经过内审机构负责人批准,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

    第十六条在工作需要时,依照调用程序并得到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及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后,提供给外部审计或司法部门。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审计管理制度 第11篇

    为加强本局财政财务管理,促进审计工作任务的完成,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的基础上,根据统一管理、集体领导、财务公开、民主监督、廉洁效率的原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我局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加强财政财务统一管理

    1、统一财务计划。财政财务收支实行统一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由局办公室在上年底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在征求各业务科室意见的基础上拟订,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制定季度和月计划报分管财务的局长同意后执行。

    2、统一财务收支。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实行分管财务的局长一支笔签字。

    3、统一财务核算。本局各项财政财务收支纳入州级会计结算中心统一核算, 不得单独设立账户。由单位财务管理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州级会计集中核算财务报账暂行办法》等财务管理办法,审核报账票据,严格报账手续,向结算中心报账。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清理局内应收应付款项,保证局机关正常运转。

    4、统一各类办公用品购置。实行局办公室统一购进、保管、领用登记制度。单位价值未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的物资,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电器类等物品经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检查,确实不能维修的,按以旧换新的原则更换。

    一次购置办公用品或印刷资料金额在300元以上的,应书面写出购置、印刷计划,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财务局长审批同意后购置,并由两人以上经办。

    办公设备(含取暖器、计算器等电器类物品)更换维修应到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登记,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财务局长审批同意办理。修理完毕,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相关科室人员验收签字后,局财务作为费用结算依据。

    5、统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本局所有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办公室财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账表卡片,并定时进行清理核对。

    二、加强财务管理集体领导

    财务管理实行集体领导原则,财政财务收支和大笔的支出应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除正常的办公业务费用和计划安排的支出项目外,1万元以上的购置、修缮等支出应由办公室或分管领导提出,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两人以上经办。

    三、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1、收支计划公开。财政财务收支计划的拟订应征求各科室的意见和建议,计划经局长办公室会议审查通过后,应在局内张榜公布。

    2、收支执行情况公开。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应按季在局内以书面或职工会的形式进行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情况和各项收入支出执行情况。

    3、管理制度,执行标准公开。本局制定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执行的支出发放批准都应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查询。

    四、加强民主监督

    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本局财政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由局党支部、工会和职工代表各一人组成,局党支部代表为组长。其任务是:对局办公室拟订的财政财务收支计划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供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时参考;
    职工对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需要查询的,经分管财务的局长同意,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查询后给予答复;
    年终对年度财务收支报表进行审核鉴证;
    收集职工对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反映,向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领导进行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坚持廉洁、效率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局财务人员、分管领导和全局职工,要树立勤俭节约和模范执行财经纪律的观念,从节约一分钱、一张纸、一吨水、一度电入手,把招待费、电话费、会议费、机车修理、汽油费、打印耗材等费用作为管理重点,严格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工作任务完成。

    六、附则

    本制度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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