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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和纠正基层干部“走读”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08-30 20:25: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防止和纠正基层干部“走读”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防止和纠正基层干部“走读”管理办法(全文)

     

      金秀瑶族自治县防止和纠正基层干部“走读”的 管理办法

     为有效治理全县乡(镇)机关干部职工中存在的“走读”现象,进一步规范乡镇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密切干群关系,巩固基层政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乡(镇)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走读”现象主要指乡(镇)干部职工在工作日内,上班时间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到岗或擅自脱岗,下班时间没有乡(镇)领导带班值夜的现象。

      二、治理乡(镇)机关干部职工“走读”现象,应坚持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集中治理相结合,垂直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责任追究与完善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三、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所辖的 10 个乡(镇)机关干部职工。

      四、管理办法

     1.严格实行工作日夜间和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制度。工作日期间,各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都要留住所在乡(镇);双休日、节假日每个乡(镇)应至少安排 1 名领导班子成员在乡(镇)带队值班;乡(镇)干部职工值守人数一般应 2 名以上。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登记,值班电话及值班人员手机应保持 24 小时畅通。值班安排应与森林防火、防汛抗旱、信访维稳等工作值班相结合。

     2.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到位,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各乡(镇)应做好值班安排表,每月月底前在政务公开栏内公布次月的值班安排,便于群众办事和接受监督,乡(镇)纪委要对值班考勤情况进行归档存查。

     3.严格实行考勤考核制度。乡(镇)机关干部职工在工作日期间必须按时到岗(因公外出的除外),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因公外出的乡(镇)机关干部职工办结事情后,应及时回到工作岗位。各乡(镇)应完善考勤制度,每月在醒目位置公布考勤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4.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在工作乡(镇)外居住的干部,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在工作日期间离开本乡(镇),如需离开应履行请假手续;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在工作日期间,一般不得同时离开乡(镇),因特殊情况需同时外出的,应妥善安排好工作,并保持 24 小时通讯畅通;乡(镇)机关干部职工请假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将请销假情况交乡(镇)纪委归档存查。

      5.严格执行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值班用车。

     6.建立健全民情接待日制度。原则上每周二为民情接待日,接待日当天由乡(镇)班子成员按照值班顺序轮流接待反映问题的群众,能即时办结的当场给予办结,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做好相关解释工作。民情接待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汇总成册,作为本乡(镇)机关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惩处办法

     将乡(镇)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走读”现象,纳入年度考核及干部任用考察内容,对存在“走读”行为的干部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口头警告。一年内无特殊情况,脱岗一次的干部职工,予以口头警告,其本人要做出书面检查,并报县治理“走读”办(设在县委组织部)归档存查。

      2.通报批评。一年内脱岗两次的干部职工,由县“治理走读办”在该乡(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一年内脱岗三次及以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或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对该乡

     (镇)及有关人员给予全县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作相应的组织处理。受到诫勉谈话的干部职工,当年不得列为评先评优的对象。

     4.暂缓提拔。凡擅离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是后备干部的,可视情况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

      5.岗位调整。凡擅离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应进行岗位调整,且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及“称职”以上等次。

      6.降职使用。被诫勉谈话或调整岗位的干部,工作一年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给予降职处理。

     7.免去职务。被诫勉谈话、调整岗位或降职使用的干部,如继续脱岗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给予免去职务处理,并视情况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以上惩处办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8.对“走读”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督促、不落实具体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走读”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工作或群众反响强烈的,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

      9.凡受到诫勉谈话以上处理的干部职工,其个人不能参与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六、保障措施

      1.成立机构。成立由县纪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部长担任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县治理基层干部“走读”现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县治理“走读”办),办公地点设在县委组织部。

      2.强化督查。县治理“走读”办应对各乡(镇)执行本办法的情况采取日常考核、调查了解、电话查岗、突击查访、不定期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对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情形进行认定和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予以通报。县治理“走读”办应向社会公

     布举报电话,及时掌握干部“走读”现状,受理干部“走读”投诉,严肃查处干部“走读”现象,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干部和群众的监督。

      3.明确责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治理机关干部“走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分管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是具体责任人,负责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属垂直管理站所的干部在工作日夜间和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须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管理调配,自觉遵守治理“走读”相关规定。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绩效办负责在年终将各乡(镇)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优评先及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七、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直接按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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