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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13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1-19 12:40:07

    山东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13篇山东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手机及网上信访投诉指南  一、手机信访投诉指南  手机信访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微信、手机APP、短信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13篇,供大家参考。

    山东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13篇

    篇一:山东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手机及网上信访投诉指南

      一、手机信访投诉指南

      手机信访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微信、手机APP、短信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一)手机信访事项投诉方式

      1.微信信访。信访人通过微信搜索并关注“河南省信访局”微信公众号,或微信扫描河南省信访局官方网站首页的二维码,进行注册登录后,以文字、文档和图片形式提出诉求和建议。

      2.APP信访(安卓版)。信访人通过手机浏览器扫描河南省信访局官方网站首页的APP信访二维码(安卓版),下载注册登录后,以文字、文档和图片形式提出诉求。(通过浏览器扫描下载)

      3.短信信访。信访人通过按照“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反映的具体事项及发生地”的格式编写手机短信,以文字方式发送至本级及所辖地区手机短信信访公开号码,提出诉求和建议。

      为方便信访事项办理,请不要采用语音、视频、彩信的方式进行投诉。

      二、网上信访投诉指南

      信访人通过百度搜索信访事项事发地的省辖市信访局官方网站(或输入网址:略?xzqhdm=410725amp;djjgdm=(略)),在网站首页点击“阳光信访”即可进入网上信访投诉平台。按照系统提示选择“注册”或“登录”后进行投诉。网上信访可随时通过网站提交,可随时查询信访件办理情况。

      2.领导电子信箱。信访人通过百度搜索“河南省信访局”(网址:略),在网站首页点击“省委书记信箱或省长信箱”即可进入领导电子信箱。按照系统提示选择“注册”或“登录”后进行投诉。领导电子信箱可随时通过网站提交,可随时查询信访件办理情况。

      三、手机信访、网上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四、手机信访、网上信访事项不予(不再)受理范围对以下情形,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不予(不再)受理:1.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2.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3.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期限内的;4.已有处理意见且正在复查期限内的,或者已有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核期限内的;5.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实事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6.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7.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的信访事项。(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二:山东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周广顺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8•【字号】鲁政任[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周广顺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鲁政任〔2007〕47号)

      省政府办公厅,省信访局: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周广顺为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免去:王少亮的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职务;方迎水的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副巡视员职务。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篇三:山东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山东省信访规定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00.12.272001.03.01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信访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山东省信访规定》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春亭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信访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密切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

      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处理信访人(进

      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信访工作是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

      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使信访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第四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二)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三)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第二章信访人第六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四)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向受理机关要求处理、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遵守信访秩序,服从行政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第八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第九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信访事项,接访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转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第十条信访人采取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检举、申诉、控告信应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第十一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表达群体意愿的走访,可以推选2、3名代表反映,最多不得超过5人。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聚众闹事、冲击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二)不得在机关门前静坐、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等;(三)不得阻碍接待人员执行公务,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殴打接待人员;(四)严禁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五)不得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舍弃在接待单位;(六)反映意见完毕,不得滞留,不得占据办公场所,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第三章行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信访工作负总责,并确定1名负责人主管。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工作分工,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等制度。市、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处理1件重要信访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负责人公开集中接访制度,并督促处理意见的落实。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尽职尽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必要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可建立联合接访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第十六条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例会制度,对重大信访事项,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专项治理。第四章信访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有关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机构的经费应给予保障。第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务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下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四)参与调查、协调处理有关重要信访事项;(五)指导、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六)调查研究,向领导提供信息;(七)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二)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五)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第五章办理规则第二十条各级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或者告知信访人到有关机关请求处理。第二十一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第二十二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第二十三条办理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或者要求书面答复的,办理机关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第二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60日。第二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除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内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第二十六条交办机关收到办理机关的处理结果报告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复。对处理正确的,应当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可退回办理机关重新处理。必要时,交办机关可调卷审查或者直接听取办理机关的汇报。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第六章信访秩序第二十八条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共同维持信访秩序。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集体走访。国家公务员不得策划、参与集体走访。第三十条对不服基层处理的规模较大的集体走访,接访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推选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滞留不走的,接访部门和信访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处理。第三十一条对到行政机关门前及大型会场走访的,由公安机关和机关保卫部门负责维持秩序。第三十二条接访部门发现走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接访部门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接访部门发现走访人员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通知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三十五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第三十六条对经常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的机关和单位,上级行政机关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实行重点管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员,有关行政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信访人不遵守第十二条之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接访部门可给予批评;经批评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强行带离,并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收容、遣送、教育。其中,违反第(二)、(四)项规定的,公安机关还可对有关物品予以收缴。第三十八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d24852--010307wkj

      ——结束——

    篇四:山东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办信工作人员在一开始有可能不清楚某封信是否需要简单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在详细登记页面输入姓名和住址之后系统进行判重如发现该信件应该简单登记如申诉件则点击来信简单登记按钮进入到来信简单登记页面姓名和住址可以带回到简单登记页面输入简单登记的类型来信数量受信人说明选择办理方式去向后保存

      山东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操作流程

      一、关于系统登录事宜

      (一)、信访系统对操作系统、浏览器和办公软件有什么要求?答:对操作系统要求不高,XP及其以上即可。对浏览器,目前对IE8支持比较好,请尽量使用IE8浏览器。办公软件,对word2003、2010和WPS支持好,尽量使用。(二)、登录系统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登录系统前,需要对IE进行设置,以IE8为例:1)打开IE浏览器,点击菜单栏中的“工具”,点击“Internet选项”,

      选择“每次访问网页时”,点确定。

      选择安全中的可信任站点,如下图:

      2)点击“自定义级别”,带有“ActiveX”的选项全部启用,如下图:

      3)点击可信任站点,添加山东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登陆地址:http://172.25.0.1/sdxfnb/到“可信站点”。如下图所示:注意:不要勾选最下面的“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s)”。

      注意:不要勾选“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s)”。

      4)在“工具”中选择“弹出窗口阻止程序”中点击“关闭弹出窗口阻止程序”。

      5)如果IE浏览器有拦截广告等第三方工具,必须卸载或停用拦截工具。

      6)增加兼容性视图设置,菜单栏中的“工具”兼容性视图设置,把地址

      http://172.25.0.1加入。

      7)对操作系统的分辨率设置1280及其以上。省信访信息技术交流群:208153998加群请更改群名片:地区+人名

      第二章关于业务办理

      2.1网站访问

      功能描述:信访人进入山东省网上信访受理平台的页面总体架构。操作角色:信访人1)信访人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域名(如:http://www.sdxfj.gov.cn),按回车键即可进入山东网上信访受理平台页面。如下图所示:

      2)网站主要以下功能:反映问题,信访事项查询、评价,网上建议,省长信箱,信访指南,案例公开。2.2用户注册功能描述:信访人在山东省网上信访受理平台反映问题须先在网站进行注册。操作角色:信访人1)信访人,单击【注册】→查看弹出的注册须知,如果同意,则点击【同意】→如果想匿名写信,则选中“匿名反映

      问题”(如果非匿名不用进行勾选)→填写(注册信息)→单击【注册】,如下图所示:

      除带红色“*”为必填项之外,户口所在地、常用地址、通讯地址三项至少填写一项。

      2)非匿名信访人注册证件类型如果选择为身份证,填写

      完证件号码,如果证件号码以“37”开头的身份证证号,将调用山东省公安厅提供的实名认证接口进行认证,认证通过才允许注册,其他证件类型不认证。如下图所示:

      2.3登录功能描述:信访人反映问题时需要登录网站。操作角色:已注册的信访人1)信访人,打开网站→填写(用户名,密码)→单击【登录】,如下图所示:

      2)登录成功后,显示如下信息,如下图所示:3)退出登录,单击【退出】退出成功,如下图所示:

      4)忘记密码,单击【忘记密码】→填写(手机号码)→填写(手机验证码)→单击【找回密码】→填写(新密码)→密码修改成功2.4反映问题功能描述:信访人登录后进行网上反映问题。操作角色:已登录信访人1)信访人,登录系统→单击【开始我的信访】,如下图所示:

      2)填写反映问题信息后,→单击【提交】,其中,标题、问题发生地、问题、详细地址、投诉内容、验证码为必填项,

      如有附件,可以上传附件。如下图所示:

      提交后,提示“已成功反映问题,请耐心等待工作人员处理”,

      点击“确定“转向当前信访人反应的并且没有被工作人员处理的问题列表:

      信访人在此可进行撤回操作,见2.6撤回我反映的问题2.5我反映的问题功能描述:信访人反映问题以后,信访机构在系统内部进行点击查看,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就会在我反映的问题中进行查看,信访人可以查看信访件详细的办理过程。操作角色:已登录信访人1)信访人,登录系统单击“我反映的问题”,此时展示的是信访人反映的,工作人员已经在业务系统中登记的信访件,如下图所示:

      2)查看办理过程:单击【查看】查看办理过程。如下图所示:

      如该信访件已经处理完成,点击“评价”按钮进行评价(见2.9)2.6撤回我反映的问题功能描述:信访人在反映问题以后,信访机构没有进行查看之前,是可以撤回所反映的问题1)单击“撤回我反映的问题”→撤回我反映的问题列表如下图所示:

      2)查看反映问题详情:单击【标题】查看反映问题详情。如下图所示:

      2.7个人信息修改功能描述:信访人注册信息的修改。操作角色:已登录的信访人1)单击“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其中,用户名、性别、姓名、证件类型不可修改,其他项目均可修改,如下图所示:

      2.8信访事项查询、评价功能描述:对有查询码的信访人都可以通过此功能进行信访件办理过程信息的查询跟踪;包括来信、来访、网上信访形式的信访件操作角色:有查询码的信访人1)单击“信访事项查询、评价“填写(信访人姓名、查询码)→单击【查询】,如下图所示:

      2.9满意度评价功能描述:对于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的信访件须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分为对信访部门的评价和对责任单位的评价,评价指标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种,如果选择不满意,则可以继续选择不满意原因,并且可以留言,目前系统允许二次评价(但最多只能两次),以应对信访人开始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后来经过工作人员继续做工作后又满意的情况。操作角色:信访人。1)信访人查看办理过程页面,符合满意度评价条件的【评价】按钮为蓝色,否则不能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按钮为灰色。2)满意度评价流程:单击【评价】进入满意度评价页面→填写(评价信息)→单击【提交评价】,如下图所示:

      3)评价提交后,弹出如下页面

      2.10网上建议功能描述:征集人民群众建议操作角色:人民群众。此功能暂时不启用。2.11省长信箱功能描述:“省长信箱”栏目是受山东省省长委托,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的一个网上窗口。操作角色:信访人。

      1)单击“省长信箱”→单击【给省长写信】→页面跳转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如下图所示:

      2.12信访指南功能描述:对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予以引导提示。操作角色:信访人。1)单击“信访指南”→单击【信访条例】→查看“信访条例”,如下图所示:

      2)单击“信访指南”→单击【注意事项】→查看“注意事项”,如下图所示:

      3)“地市信访部门”、“省直信访部门”暂时不启用。2.13案例公开功能描述:对于来信、来访、网上投诉的典型信访事项,遵守信访人意愿以及信访相关条例规定进行选择性公开。以便于信访人参考处理类似的信访案例处理情况。操作角色:信访人。1)单击“案例公开”→单击【查看案例公开】→进入“案例公开”列表→单击“案例公开”列表标题→查看“案例

      公开”正文内容,如下图所示:

      第三章网上信访调阅登记3.1网信登记功能描述:主要针对在外网注册用户,在外网进行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工作人员根据反映的问题,补充相关内容,然后提交相关机构负责人。操作角色:办信处(网信处)登记岗位

      1)登录系统→“信访工作台”→单击“网信登记”→进入网信登记页面。如下图所示:

      页面中分别展示了未登记、已登记、已撤回的网上投诉案件。(黑色加粗是未打开过的案件)。

      2)选择“未登记页面”→选择列表中的一条记录单击【调阅】或者双击该条记录。打开详细登记页面。→补全该信访件的信息→单击【保存】如图所示:

      打开详细登记页面时,系统会自动根据信访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判重,如果有重复信访件信息,则人工选择一条进行信息回填,复用数据。如果不存在,可根据页面中信访人的诉求和基本信息补全该信访件信息。打开登记页面,系统会自动新增一条处理办理记录。登记人可直接选择处理或者点击保存,在“已登记”列表中选择双击该记录,重新进行补全信息。

      3)单击【增加】(打开记录是系统会自动增加一条办理记录)→选择处理的方式,去向办理机关。→单击【办理】。

      办理后该条信访事项就会以选择的办理方式自动出现在去向办理机构的待办列表中。

      4)如果信访人在外网反映的问题,工作人员还未打开处理,被信访人在外网撤回的,则显示在“已撤回“Tab页中。

      3.2网上建议调阅暂不启用。

      3.3案例选登功能描述:网信处(办信处)人员,选择已完成的完整的信访案例,发布在外网进行公开展示,供信访人参考。

      操作角色:网信处(办信处)人员。1)登录系统→“信访工作台”→单击“案例选登”→进入案例选登列表。→单击【增加】如下图所示:

      案例选登列表中展示所有发布在外网的案例,【修改】可对保存的案例进行修改。2)编写案例选登的文稿→单击【保存】如下图所示:

      3)访问外网网页→选择“案例公开”→单击“查看案例公

      开”如下图所示:

      4)检查发布的案例是否成功。如下图所示:

      第四章来信登记4.1来信详细登记功能描述:办信处人员对信访人寄来的信件进行筛选后进行详细的登记,补全信访的信息,然后提交相关机构负责人。操作角色:办信处办信登记人员

      1)办信登记处人员登录系统→“信访工作台”→单击“来信详细登记”→进入来信登记的页面。→单击【新建】如下图所示:

      登记页面中展示所有的登记过的信件。2)判重,如输入“张三”,“山东省济南市市辖区解放路街”→单击【判重】如下图所示:

      判重将查询出所有所有信息相近的信访件并显示信访件状

      态。3)选择符合条件的信访件→单击【相同信访事项】或者【相同信访人】如下图所示:

      如果选中一条判重出来的记录,则将选中信访件信息带入到登记页面4)补全基本信息→单击【保存】,该记录进入登记列表,可双击该条记录重新编辑。登记时,系统会根据设置的满意度评价规则进行判断,如果符合系统设置的必须满意度评价的条件,则系统判断后,自动在页面“满意度评价“域上面选中,并且不许认为修改,如果是需要人工判断,则“满意度评价“域为可编辑状态,如果不符合满意度评价规定,则该域既不自动选中,也不允许认为选中。满意度评价规则:

      1)系统初次、非匿名、非涉法涉诉、求决类,必须进行满意度评价,系统自动纳入满意度评价,并且不允许修改。2)系统初次、非匿名、非涉法涉诉、非求决类,人工判断并选择是否纳入满意度评价;3)匿名、非初次、涉法涉诉件三者具备其中任何一点,都不能纳入满意度评价。

      5)单击【增加】→新增一条办理记录,选择该信访件的处理方式→单击【办理】。详细说明见信访件处理章节。6)送审。对于工作人员不清楚如何处理或者不清楚处理方式是否恰当时,则可以录入拟处理意见,点击“送审”,选择需要送审的领导后,送领导审阅后,再做处理,详见送审章节。4.2来信简单登记功能描述:来信简单登记是针对内容不清信、重信、转外省、

      涉法涉诉信、三级终结信进行简单的信息登记的功能。

      操作角色:办信处办信登记人员

      1)登录系统→“信访工作台”→单击“来信简单登记”

      进入来信简单登记的页面。→单击【增加】

      如下图

      所示:

      2)填写来信的姓名地址→单击【判重】→补全页面上的简

      单信息→选择去向→点击【保存】

      如下图所示:

      3)保存后会出现在“来信简单登记”列表中。

      办信工作人员在一开始有可能不清楚某封信是否需要简单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在详细登记页面输入姓名和住址之后,系统进行判重,如发现该信件应该简单登记(如申诉件),则点击“来信简单登记”按钮,进入到来信简单登记页面,姓名和住址可以带回到简单登记页面,输入简单登记的类型、来信数量、受信人、说明,选择办理方式,去向后保存。来信简单登记并不需要后续办理。如果办信工作人员在一开始就确定某封信件应该进行简单登记,则可直接点击“来信简单登记”菜单,进入简单登记页面。简单登记

      保存后,不做任何后续操作。

      第五章来访登记及办理业务(一)来访登记

      登录系统→“信访工作台”→单击“来访登记”→单击【新建】如下图所示:

      手动输入来访人信息1)输入姓名,地址→单击【判重】如下图所示:

      填写补充基本信息(补全信息需要登记随访人,选择接谈人,领导接谈)补全基本信息→单击【保存】,该记录进入登记列表,可双击该条记录重新编辑。登记时,系统会根据设置的满意度评价规则进行判断,如果符合系统设置的必须满意度评价的条件,则系统判断后,自动在页面“满意度评价”域上面选中,并且不许认为修改,如果是需要人工判断,自动在页面“满意度评价”域可为编辑状态,如果不符合满意度评价规定,则该域既不自动选中,也不允许认为选中。随访人登记:填写基本信息页面中“来访人数”→单击【详情】→刷身份证件→单击【增加】→单击【拍照】→单击【允许】→单击【拍照】

      选择接谈人

      单击【选择接谈人】→选择接谈人→单击【确定】,如下图所示:

      选择接谈人后,保存时该信访件会自动出现在选择接谈人的接谈列表中。(二)信访件的办理5.1.6.1受理告知1)打开信访件详情页面。2)点击【增加】→点击“办理方式”框,→选择“告知→“受理告知”→填写其它相关信息→点击【办理】

      3)弹出告知单编辑页面→编辑告知单→单击【文档入库】即办理成功。

      6.1.6.2不予受理告知具体操作请参照5.1.6.1受理告知。6.1.6.3不再受理告知具体操作请参照5.1.6.1受理告知。6.1.7自办功能描述:对于自己出具受理告知书的信访件可进行自办操作操作角色:信访件处理岗1)打开信访件详情展示页面

      2)点击【增加】点击“办理方式”输入框选择“自办”→填写其它信息→点击【办理】

      3)弹出自办处理单填写页面→填写处理意见→点击【保存】4)点击【答复意见书】

      5)弹出答复意见书编辑页编辑文档点击【文档入库】即可存档

      6)将答复意见书送达信访人→填写自办处理单答复意见书送达相关信息点击【保存】即完成操作。其中,送达后是否签收,信访人意见等六项需一起填写方能保存,保存后答复意见书不可再编辑。6.1.8存功能描述:这是来信特有的办理方式,对多次信访相同事项的信访件,不需进行再次办理,可选择【存】办理方式操作角色:信访件处理岗1)打开信访件详情展示页面2)点击【增加】→点击“办理方式”输入框→选择“存”→点击【办理】6.1.9报告(汇报)功能描述:对转送或者交办到本级机构的信访件,向上级进行汇报,编写汇报内容,送领导进行审阅。上级收到汇报后针汇报的内容审核,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操作角色:办信处、网信处收件岗。1)登录系统→“信访工作台”→单击“待办工作”→单击“待办转送来信件”或者“待办交办来信件”→选择需要汇报的信访件,双击该条记录。如下图所示:

      2)“办理情况”→单击【增加】→选择办理方式为【报告】单击→【办理】。【增加】后新增一条处理记录,只有转送或交办到本级机构的信访件才能选择【报告】这种处理方式,否则不能选择报告。如下图所示

      3)填写报告标题,报告的内容(总字数不能超过4000(含标点符号)。→单击【上传附件】→选择单击【保存】或直接【报告】→单击【保存】→单击【返回】返回办理情况列表。如下图所示:

      4)信访件办理情况中会出现一条报告的办理记录(尚未汇报)→单击【报告单】→重新编辑。如下图所示:

      5)重新编辑“汇报内容”→单击【报告】如下图所示:

      系统会自动查询该信访件的来源,自动汇报到发来信访件的上级机构。6.2.1待办提醒功能描述:用户登录后,对于应该登录用户办理的所有待办业务,在首页右下角自动弹出当前登录用户未处理的所有待办事项条数的通知,并且可以直接打开处理。

      操作角色:所有角色1)用户登录系统,右下角自动弹出未处理的待办事项条数的通知(弹出的通知为当前登录用户待办工作中的事项)。单击某条待办事项通知,页面跳转到相应的待办页面。2)当登录用户的待办事项条数增加时,系统会自动弹出待办事项通知。如下图所示:

      6.2.2单位收件待办功能描述:对于上级转送的信访件会出现在待办转送来信(来访、网信)件中,对于上级交办的信访件会出现在待办交办来信(来访、网信)件中。操作角色:来信收件岗、来访收件岗、网信收件岗1)点击“信访工作台”→“待办工作”→待办转送(交办)来信(来访、网信)件。

      6.2.3待办发送功能功能描述:对于在待办中的信访件可发送给同一部门的其他人办理

      操作角色:普通用户(待办转送、交办件需有相应收文权限)1)点击【信访工作台】→【待办工作】→【待办转送来信件】2)选择要转送的信访件→点击【发送】→弹出选择框3)选择要发送的人→点击【确定】

      点击确定后,该件就进入选中工作人员的个人待办工作中。6.2.4设为已办功能描述:将待办中信访件设置为已办。操作角色:普通用户1)【信访工作台】→【待办工作】→【个人待办】2)选择信访件→点击【设为已办】→弹出确认提示→【是】

      办理成功

      6.2.5从已办工作收回到待办功能描述:将已经办理的信访件设置为待办进行重新办理。操作角色:普通用户1)【信访工作台】→【已办办工作】2)选择信访件→点击【设为待办】→弹出确认提示→【是】办理成功6.2.6汇报审阅功能描述:汇报至本级的的信访件,根据信访件和汇报的内容,做出相应的处理。操作角色:办信处、网信处收件岗。1)登录系统→“信访工作台”→单击“代办列表”→单击“个人代办”→双击信访件办理方式是“报告”的记录。

      如下图所示:

      2)根据汇报的内容,选择审核情况→选择办理方式→单击处理方式。如下图所示:

      此处办理方式对应三种情况:1)当审核情况为“存案备查”则后面办理方式对应为“存档”,表示此件办理没有问题,并且汇报到本级就可以归档;2)当审核情况为“通过”,则后面的办理方式对应为“报

      告”,说明此件办理没有问题,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向上汇报,此时本级处理机构需要再向上级机构报告,重复报告过程。3)当审核情况为“不通过”,则后面办理方式对应为“督查督办”,说明此件办理有问题,需要重新办理,此时要生成一条督办记录,对下级进行督办,督办功能暂未实现,通过电话通知方式进行。6.2.7退回在信访业务办理过程中(包括来信、来访、网络信访),如果接收方发现发送方发送对象错误(转送、交办、督办对象错误),则可以向发送方发送退回申请,发送方审批同意申请后,退回操作处理完成,退回需要逐级进行,例如省里转送至市、市里转送至县的信访件,如果需要退回,则要县里退回到市,市里退回到省。6.2.7.1退回申请1)用户登录系统,打开待办工作中的个人待办页面。2)选中要退回的信访件记录(可选多条),单击【退回】(或双击一条记录打开信访件详细画面,单击右上方的【退回】)打开退回申请页面,输入退回理由后,单击【确定】弹出确认对话框,单击【确定】退回处理提交成功。如下图所示:

      操作角色:来信收件岗1)用户登录系统,打开待办工作中的待办转送来信件(或待办交办来信件)。2)选中要退回的信访件记录(可选多条),单击【退回】(或双击一条记录打开信访件详细画面,单击右上方的【退回】)打开退回申请页面,输入退回理由后,单击【确定】弹出确

      认对话框,单击【确定】退回处理提交成功。如下图所示:6.2.7.2退回申请审批工作人员对发送过来的退回申请进行审批。来信收件岗、来信处理岗1)用户登录系统,打开待办工作中的退回信访件。2)选中要审批的信访件记录(可选多条),单击【审批】打开退回审批页面,选中退回审批意见,输入审批意见理由后(选中不同意时,必须输入审批意见理由),单击【确定】弹出确认对话框,单击【确定】审批处理提交,退回处理流程完成。3)单击页面中的【查看】可打开退回记录的详细信息及退回过程,详细页面中的标题有超链接,单击可以查看该条信访件的详细信息。如下图所示:

      6.2.7.3退回申请查看用户可以查看自己申请退回的信访件。1)用户登录系统,打开我申请的退回记录。2)选中查看的退回记录,单击【查看】(或双击一条记录)打开退回记录详细页面。详细页面中的标题有超链接,单击可查看该条信访件的详细信息。如下图所示:

      6.2.8送审功能描述:经办人在需要给领导送审的环节进入该流程进行送审操作。领导根据送审信息填写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发送给经办人。经办人根据领导的意见或者建议来进行信访件的办理等相关操作。操作角色:经办人,处室领导

      1)经办人送审给领导:登录系统打开相关信访件。填写(拟处理意见)→单击【送审】按钮→选择要送审的信访件(包含之前要送审的信访件)→单击【发送】按钮选择领导姓名(可以添加附加信息和提醒时间等)→单击【确定】→完成领导选择,弹出“送审成功”。全部流程如下图:

      2)处室领导进行审批:登录账号会有待办提示,也可直接

      打开待办。单击左侧“待办工作”菜单(或者消息提示对应的待办条)→双击对应的待办行打开该待办件→单击“原件详细信息”以查看原件信息→选择处理类型(审阅、审批、退回修改)进行处理→填写(拟处理意见)→单击【发送】按钮选择处室人员或者处室领导→选择处室人员(如果是审批,选择发起人)→单击【确定】弹出“办理成功”完成审批。整体流程如下图:

      3)经办人校对:领导审批完成后经办人进行校对。单击左侧“待办工作”菜单(或者消息提示对应的待办条)→双击

      对应的待办行打开该待办件查看送审过程中的“领导审批意见”→单击“原件详细信息”查看原件信息,并进行相关办理操作,具体参见“办理流程”(汇报审核可以单击“汇报详细信息”进行,办理可参见汇报审核相关操作)整个流程如下图:

      6.2.9打印查询码功能描述:经办人在需要给信访人发送查询码且信访人没有手机号码的情况下,需要使用打印查询码功能,且此功能只能打印查询码一次,一张A4纸上下两份。经办人可将纸张从中间剪裁线分开,一式两份。注意事项:查询码只能打印一次,打印前请检查相关打印设备是否正常。操作角色:经办人1)经办人登录系统打开相关信访件。查看“查询码状态”,当其为“需要告知信访人”且【短信发送查询码】按钮为灰色时→单击【打印查询码】按钮→弹出“查询码只能打印一次”的提示→单击【是】按钮→弹出打印详细页面,并弹出打印选项→选择打印机后,单击【打印】按钮,弹出“打印成功”,完成打印功能。全部流程如下图:

      6.2.10短信发送查询码功能描述:经办人在需要给信访人发送查询码且信访人有手机号码的情况下,需要使用短信发送查询码功能。操作角色:经办人1)在经办人办理页面如果此件满足发送查询码条件,则可以点击【短信发送查询码】按钮,进行发送查询码。

      6.2.11信访件查询功能描述:根据自定义查询条件,查询信访件信息。操作角色:来信收件岗7)用户登录系统→单击屏幕右上角“放大镜”图标→单击“信访件查询”,如下图所示:

      8)单击【新建】→选择(条件项)→选择(运算符)→填写(值)→单击【查询】,如下图所示:

      9)高级查询功能,单击【切换到高级查询】,选择(逻辑运算)→选择(条件项)→选择(运算符)→填写(值)→单击【查询】,如下图所示:

      10)高级查询功能(排序项),单击【切换到高级查询】单击【+】→选择需要进行排序的字段→单击【查询】,如

      下图所示:

      11)高级查询功能(显示项),单击【切换到高级查询】→单击“显示项”→单击【+】→选择需要在查询列表展示的字段→单击【查询】,如下图所示:

    篇五:山东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李永威、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1)鲁行终2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莉军王修晖郝万莹【审理法官】李莉军王修晖郝万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永威;山东省人民政府【当事人】李永威山东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永威【当事人-公司】山东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永威【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永威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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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永威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般认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直接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管理行为,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基于上下级监督关系而形成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而且不论内部监督行为的结果如何,都不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具体到本案中,上诉人李永威要求省政府履行对省国资委的监督职责,属于内部监督管理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永威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更新时间】2022-09-2104:53:04【一审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经审理,本院同意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的监督行为,系基于其内部管理职权,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管理和监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李永威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实际上系要求省政府履行对省国资委的监督职责,省政府对原告的申请是否处理、如何处理,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款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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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裁定驳回原告李永威的起诉。【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永威不服原审法院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省政府与省国资委是上下级行政机关不能成立,两单位均为独立法人,并非内部管理关系。省国资委作为案涉国企股东及出资人,应合法经营,省国资委行为违法时,应由省政府对省国资委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李永威、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其他其他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鲁行终2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干杰,省长。

      委托代理人苗自云。

      审理经过

      李永威因诉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

      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行初6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永威诉称:威海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新公司)在

      一项物业服务的采购中,违反投票承诺,并私自聘请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整个威海市世

      昌大道100号小区,其并未经业主大会投票程序。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对此没有纠正。原告通过山东省信访局网站向省政府提交了监

      3/6

      督省国资委的申请书,但山东省信访局却将上述申请转给被投诉人威海港集团有限公

      司。威海港集团有限公司决定认为港新公司未违法。另外,原告通过山东省级政府服务

      投诉热线,自2020年5月至今多次要求省国资委履行对国企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也未

      尽职责,并对其具有相关职责予以否认。经原告向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实,省国资

      委确具有以上职责。省政府对省国资委具有直接监管职责,对原告投诉省国资委的事项

      应当受理。请求判令省政府对省国资委不履行监管港新公司违法采购物业服务职责的行

      为予以查处。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

      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

      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

      职责过程中的监督行为,系基于其内部管理职权,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管理和监督

      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李永威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实际上系要求省政府履行对省国资委的监督职责,省政府对原告的申请是否处理、如何

      处理,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永威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永威不服原审法院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主

      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省政府与省国资委是上下级行政机关不能成立,两单

      位均为独立法人,并非内部管理关系。省国资委作为案涉国企股东及出资人,应合法经

      营,省国资委行为违法时,应由省政府对省国资委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时的违法行为进行

      查处。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省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查明

      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经审

      4/6

      理,本院同意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永威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

      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

      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

      般认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直接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

      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管理行为,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基于上下级监督关系而形成的

      内部监督管理行为。而且不论内部监督行为的结果如何,都不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

      直接影响。具体到本案中,上诉人李永威要求省政府履行对省国资委的监督职责,属于

      内部监督管理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永威

      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李莉军

      审判员王修晖

      审判员郝万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丽强

      书记员杨柳青

      5/6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6/6

    篇六:山东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国家信访局开始全面受理网上投诉

      2013-07-0107:46:47来源:中国新闻网

      记者30日从国家信访局获悉,7月1日起,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网上投诉将全面放开受理内容。

      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近日举行放开投诉受理内容动员会,对7月1日起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网上投诉全面放开受理内容进行动员部署。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指出,要充分认识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的现实紧迫性,全面放开投诉受理内容是大势所趋、形势所需。

      舒晓琴强调,要准确把握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所要解决的问题。要深入推进网上信访工作,引导群众更多地通过网络平台反映诉求,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即可查看办理进程和结果,不断降低信访成本。要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机制和网上回访、网上督查制度,切实提高信访事项办理效率,不断降低行政成本。要依托网络平台打造阳光信访,逐步解决好网上信访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等问题,使信访工作的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以此提升信访部门的公信力。

    篇七:山东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奄皋化椰碘炒萄首蛮俘歇翘递殴件筐捉季铂帆兆臣溯府肛梯亥替扮霓蓉挟几钙嘎趴唯倍凹蜗琅蹭绘曲戎唤纫昧硒质令震材硬巴替祝狗农易使宪捕谭轻漏伎操恋术遗窄艺阶还羞才伟本项瘦瓤败擂舟暇聋突驾涡援湛译傍启骗令沟羡炊掂揉滦公饰雅呕招撕碌认敞厕于绦免旁径藕颐砌酣北钱枣难饿容且阮熔刊桩隐遭稚括赦涪濒辨厅坐袍珍散胜矽墨臭假复惟穿瑚乐缅悟匀二确泊产夏姐帆辕鞘男铬邮劲花砒呼蔼诈骇泞淀煎卧途衫犊饺负幢鹰渣琉词栓额有有九前隧积脸嚣炮俞砖废幢客瓤肄淀螺琉差塌摩西欧脖缨肺央计坎矮怕折掩铜拟脓注黔筒券渴离逻诌剑卖兄喇串躇涅蚀怒妙繁食起太寨侗骚

      山东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操作流程

      一、关于系统登录事宜

      (一)、信访系统对操作系统、浏览器和办公软件有什么要求?答:对操作系统要求不高,XP及其以上即可。对浏览器,目前对IE8支持比较好,请尽量使用IE8浏览器。办公软件,对word2003、2010和WPS支持好,尽量使用。(二)、登录系统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登录系统前,需要对IE进行设置,以IE8为例:1)打开IE浏览器,点击菜单栏中的“工具”,点击“Internet选项”,

      选择“每次访问网页时”,点确定。

      选择安全中的可信任站点,如下图:

      2)点击“自定义级别”,带有“ActiveX”的选项全部启用,如下图:

      3)点击可信任站点,添加山东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登陆地址:http://172.25.0.1/sdxfnb/到“可信站点”。如下图所示:注意:不要勾选最下面的“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s)”。

      注意:不要勾选“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s)”。

      4)在“工具”中选择“弹出窗口阻止程序”中点击“关闭弹出窗口阻止程序”。

      5)如果IE浏览器有拦截广告等第三方工具,必须卸载或停用拦截工具。

      6)增加兼容性视图设置,菜单栏中的“工具”兼容性视图设置,把地址

      http://172.25.0.1加入。

      7)对操作系统的分辨率设置1280及其以上。省信访信息技术交流群:208153998加群请更改群名片:地区+人名

      第二章关于业务办理

      2.1网站访问

      功能描述:信访人进入山东省网上信访受理平台的页面总体架构。操作角色:信访人1)信访人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域名(如:http://www.sdxfj.gov.cn),按回车键即可进入山东网上信访受理平台页面。如下图所示:

      2)网站主要以下功能:反映问题,信访事项查询、评价,网上建议,省长信箱,信访指南,案例公开。2.2用户注册功能描述:信访人在山东省网上信访受理平台反映问题须先在网站进行注册。操作角色:信访人1)信访人,单击【注册】→查看弹出的注册须知,如果同意,则点击【同意】→如果想匿名写信,则选中“匿名反映

      问题”(如果非匿名不用进行勾选)→填写(注册信息)→单击【注册】,如下图所示:

      除带红色“*”为必填项之外,户口所在地、常用地址、通讯地址三项至少填写一项。

      2)非匿名信访人注册证件类型如果选择为身份证,填写

      完证件号码,如果证件号码以“37”开头的身份证证号,将调用山东省公安厅提供的实名认证接口进行认证,认证通过才允许注册,其他证件类型不认证。如下图所示:

      2.3登录功能描述:信访人反映问题时需要登录网站。操作角色:已注册的信访人1)信访人,打开网站→填写(用户名,密码)→单击【登录】,如下图所示:

      2)登录成功后,显示如下信息,如下图所示:3)退出登录,单击【退出】退出成功,如下图所示:

      4)忘记密码,单击【忘记密码】→填写(手机号码)→填写(手机验证码)→单击【找回密码】→填写(新密码)→密码修改成功2.4反映问题功能描述:信访人登录后进行网上反映问题。操作角色:已登录信访人1)信访人,登录系统→单击【开始我的信访】,如下图所示:

      2)填写反映问题信息后,→单击【提交】,其中,标题、问题发生地、问题、详细地址、投诉内容、验证码为必填项,

      如有附件,可以上传附件。如下图所示:

      提交后,提示“已成功反映问题,请耐心等待工作人员处理”,

      点击“确定“转向当前信访人反应的并且没有被工作人员处理的问题列表:

      信访人在此可进行撤回操作,见2.6撤回我反映的问题2.5我反映的问题功能描述:信访人反映问题以后,信访机构在系统内部进行点击查看,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就会在我反映的问题中进行查看,信访人可以查看信访件详细的办理过程。操作角色:已登录信访人1)信访人,登录系统单击“我反映的问题”,此时展示的是信访人反映的,工作人员已经在业务系统中登记的信访件,如下图所示:

      2)查看办理过程:单击【查看】查看办理过程。如下图所示:

      如该信访件已经处理完成,点击“评价”按钮进行评价(见2.9)2.6撤回我反映的问题功能描述:信访人在反映问题以后,信访机构没有进行查看之前,是可以撤回所反映的问题1)单击“撤回我反映的问题”→撤回我反映的问题列表如下图所示:

      2)查看反映问题详情:单击【标题】查看反映问题详情。如下图所示:

      2.7个人信息修改功能描述:信访人注册信息的修改。操作角色:已登录的信访人1)单击“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其中,用户名、性别、姓名、证件类型不可修改,其他项目均可修改,如下图所示:

      2.8信访事项查询、评价功能描述:对有查询码的信访人都可以通过此功能进行信访件办理过程信息的查询跟踪;包括来信、来访、网上信访形式的信访件操作角色:有查询码的信访人1)单击“信访事项查询、评价“填写(信访人姓名、查询码)→单击【查询】,如下图所示:

      2.9满意度评价功能描述:对于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的信访件须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分为对信访部门的评价和对责任单位的评价,评价指标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种,如果选择不满意,则可以继续选择不满意原因,并且可以留言,目前系统允许二次评价(但最多只能两次),以应对信访人开始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后来经过工作人员继续做工作后又满意的情况。操作角色:信访人。1)信访人查看办理过程页面,符合满意度评价条件的【评价】按钮为蓝色,否则不能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按钮为灰色。2)满意度评价流程:单击【评价】进入满意度评价页面→填写(评价信息)→单击【提交评价】,如下图所示:

    篇八:山东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文件编号:CVICSE/DZ0183/11-00分册号:15/16页码:49密级:C

      山东省交通政务信息系统(二期)操作手册

      处室业务卷信访举报受理管理系统(监察室)

      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ОО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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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变更记录

      *A–增加M–修改D–删节变更版本日期图表、表格、段落号A/M/D原因与修改情况描述修订人审核人

      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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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11编写目的...........................................................12背景...............................................................13定义...............................................................14参考资料...........................................................1第一章系统综述......................................................31系统结构...........................................................32主要功能...........................................................33系统特点...........................................................34系统运行环境........................................................45约定与注意事项......................................................4第二章安装与初始化..................................................51安装说明...........................................................52安装步骤...........................................................53系统初始化..........................................................5第三章系统用户登录..................................................61用户登录...........................................................61.1功能说明..........................................................61.2访问路径..........................................................61.3操作步骤..........................................................62忘记密码...........................................................72.1功能说明..........................................................72.2访问路径..........................................................82.3操作步骤..........................................................8第四章管理员后台管理子系统.........................................101字典管理..........................................................101.1结案定性字典.....................................................101.2处分分类字典.....................................................131.3信件来源字典....................................................151.4被反映/处分人单位...............................................151.5被反映/处分人部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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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操作手册模板1.6被反映/处分人职务...............................................151.7被反映/处分人职级...............................................161.8信件举报类别字典................................................162人员信息管理.......................................................162.1操作员信息管理...................................................162.2管理员密码管理...................................................182.3被反映人信息管理................................................203信件录入权限管理...................................................223.1功能说明.........................................................223.2访问路径.........................................................223.3操作步骤.........................................................224日志管理..........................................................244.1功能说明.........................................................244.2访问路径.........................................................244.3操作步骤.........................................................24第五章操作员前台业务管理子系统.....................................271信件登记..........................................................271.1功能说明.........................................................271.2访问路径.........................................................271.3操作步骤.........................................................272信件管理..........................................................302.1功能说明.........................................................302.2访问路径.........................................................302.3操作步骤.........................................................303信件查询..........................................................403.1功能说明.........................................................403.2访问路径.........................................................403.3操作步骤.........................................................404信件统计..........................................................424.1功能说明.........................................................424.2访问路径.........................................................424.3操作步骤.........................................................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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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操作手册模板5报表查询..........................................................443.1功能说明.........................................................443.2访问路径.........................................................443.3操作步骤.........................................................445用户设置..........................................................475.1用户信息维护.....................................................475.2用户密码维护.....................................................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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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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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1编写目的

      本操作手册是详细描述软件功能如何使用的说明书,对业务人员顺利操作本软件能起到指导作用。预期读者:公司内部:确认测试人员、项目组成员。最终用户:山东省交通厅监察室所有授权用户。

      2背景

      1.开发的软件系统的名称:山东省交通政务信息系统二期工程——信访举报受理管理系统,简称:信访举报受理管理系统。2.开发的软件系统的最终用户或适用的领域;山东省交通厅监察室

      3定义

      信访信件:本说明书中所指的信访信件包括来信、来访、来电、领导转批的信件、上级领导批转的信件、媒体曝光。领导批转的信件指交通厅领导批转的信件,如:把厅办公室的来信来访信件批转到监察室。上级领导批转的信件指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批转来的信件。专案人员:在实际业务中,在办理某一信访信件时有时指定某一人员去办理,或者成立专案小组,这里的指定人员或者专案小组成员叫做专案人员。在本系统中,专案人员是一个系统用户,系统的某一个信件的所有信息只能由此系统用户维护,此系统用户即是这个信件的专案人员。避嫌人员:在实际业务中,监察室的一个或几个工作人员在某个信访信件的办理过程中需要避嫌,此一个或几个工作人员即是此信件案件的避嫌人员。在本系统中,避嫌人员是一个或多个系统用户,系统的某一个信件的信息对避嫌人员来说是不可见的。查询人员:在实际业务中,监察室人员可被授权查看某一信访信件。

      4参考资料

      《信访举报受理管理系统需求分析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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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操作手册模板《信访举报受理管理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信访举报受理管理系统数据库设计说明书》《信访举报受理管理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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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系统综述

      1系统结构

      信访举报受理管理系统是山东省交通厅交通政务信息系统(二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该系统主要为交通厅监察室信访信件办公自动化处理服务。本系统采用B/S结构开发,使用中创软件应用服务器InforWeb,保证软件运行稳定可靠。本系统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分别为管理员后台管理和前台信件业务处理。

      2主要功能

      信访举报受理管理系统主要功能实现山东省交通厅监察室在网上完成相关信访举报信件、来电、来访等信息的登记、呈报、办理、查询、统计汇总、归档等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就近采集,一次性录入,资源共享,具体内容如下:a.信访信息登记功能用于实现信访信息的录入,是信访举报受理管理系统中的基本功能之一。b.信访信息呈报功能用于下级向上级领导汇报信访信息情况,同时记录领导对此信息的批示意见。c.修改信访信息功能则是对于在信访信息填写工作中暂时未归档的信息进行修改处理。d.信访信息查询统计汇总功能则是对信访信息进行数据汇总分析,方便解决用户的需求。e.管理员后台管理功能实现了本系统的字典数据、操作员及权限的管理,为本系统业务处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3系统特点

      稳定可靠性:采用中创软件公司性能良好的Web服务平台InforWeb,可保证Web服务器运行稳定可靠,保证专网应用系统的安全。易操作性:B/S结构模式使客户端无需安装任何程序,操作简单明确。可移植性:尽量采用开放、标准和常规的方法和技术,以便系统的升级和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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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系统运行环境

      本系统业务数据要求绝对保密,除了监察室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概不能查看本系统数据,所以要求本系统要独立运行,不能和其他处室、其他系统有网络连接。所以本系统将来的运行环境采用:独立的局域网平台,局域网架设在监察室范围内,可连接用户只有监察室。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建立在此局域网上。应用架构采用B/S架构。硬件环境: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PC机软件环境:Windows2000ServerWindows2000Oracle9iInforWeb1.2.0客户端为IE6.0以上版本ServerPack4.0

      5约定与注意事项

      如无特殊说明,本手册中的“点击”一词均指用鼠标左键点击。登录系统以后,如果用户在20分钟内无任何操作,系统将自动退出,需要用户重新登录。当光标变为“手”时,表明可以在此位置进行“点击”,以实现交互操作。本手册中的“回车键”就是“Enter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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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安装与初始化

      1安装说明

      由于安全保密问题,本系统单独安装部署,。服务器硬件配置:组件操作系统CPU物理内存硬盘服务器需要安装的软件有:1、Oracle9i数据库(Microsoft2、JDK1.4.13、InforWeb版本1.204、治理公路“三乱”信访举报受理软件系统版本V1.00。Windows2000Server版本)要求MicrosoftWindows2000ServerPentium1GHz以上1GB以上可用空间10GB以上

      2安装步骤

      1、MicrosoftWindows2000Server、Oracle9i数据库、JDK1.4.1、InforWeb的安装步骤请参见上述软件使用手册。2、安装治理公路“三乱”信访举报受理软件系统,具体安装步骤详见《InforWeb使用手册》。

      3系统初始化

      在数据库初始化超级管理员admin的用户信息,以供后台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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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系统用户登录

      1用户登录

      1.1功能说明系统用户登录页面是访问信访举报受理管理系统的入口,只有通过访问用户登录页面,验证用户名、口令和用户身份的有效性之后,才能使用本软件系统。1.2访问路径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简称IE浏览器)中输入系统首页的URL。1.3操作步骤系统登录页面如下:

      图3-1系统登录页面输入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点击“提交”按钮,进入本系统。注意:系统管理员的默认用户是admin,用户为初始化密码,身份为系统管理员,其余用户都使用普通用户身份。系统管理员只能进入管理员后台管理子系统,如图3-2所示;普通用户只能进入操作员业务管理子系统,如图3-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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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2管理员后台管理子系统

      图3-3操作员前台业务子系统

      2忘记密码

      2.1功能说明如果操作员自己忘记了密码,可根据用户自己填写的密码问题和密码,初始化一个新的密码,该密码是由特定算法随机产生,以保证密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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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手册模板2.2访问路径点击登录页面中的“忘记密码”按钮,进入该模块,可参见图3-1。2.3操作步骤点击登录页面中的“忘记密码”按钮,进入该模块,参见图3-4。

      图3-4“忘记密码”初始页面按照页面的提示信息填写相应正确信息,如果信息不正确将返回相应提示信息,如图3-5所示;如果信息完全正确,将返回新的密码,如图3-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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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5信息不正确的提示信息

      图3-6分配新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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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管理员后台管理子系统

      管理员进入后台管理子系统后,需要管理维护的栏目中包括字典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信件录入权限管理以及日志管理。其中字典管理包括:信件字典管理信件来源字典信件举报类别字典信件结案定性字典处分类别管理被反映/处分人单位被反映/处分人部门被反映/处分人职务被反映/处分人职级

      处分类别管理被反映/处分人字典管理

      人员信息管理操作员信息管理管理员密码管理被反映人信息管理。

      1字典管理

      通过字典信息的添加和修改操作,实现对字典信息的管理。1.1结案定性字典

      1.1.1功能说明

      本模块实现结案定性字典的动态管理,为前台业务系统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1.1.2访问路径

      点击“字典管理”菜单项中“结案定性字典”子菜单项,即可进入该模块,具体可参见图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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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操作步骤

      点击“字典管理”菜单项中“结案定性字典”子菜单项。在结案定性字典初始页面中,首先查询出已有数据并列表显示,如图4-1所示:

      图4-1结案定性字典页面要进行结案定性字典添加操作,请先点击页面(图4-1)中“添加”按钮,则展现添加页面,如图4-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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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2结案定性字典添加操作页面根据界面提示进行添加,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信息,点击“取消”按钮取消修改。点击“保存”按钮后,显示相应提示信息,如图4-3所示。

      图4-3结案定性字典添加保存成功提示信息要进行结案定性字典修改操作,请先点击页面(图4-1)中“修改”按钮,则展现修改页面,如图4-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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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4结案定性字典修改操作页面根据界面提示进行修改,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信息,点击“取消”按钮取消修改。点击“保存”按钮后,显示相应提示信息,如图4-5所示。

      图4-5结案定性字典修改保存成功提示信息1.2处分分类字典

      1.2.1功能说明

      本模块实现处分分类字典的动态管理,为前台业务系统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1.2.2访问路径

      点击“字典管理”菜单项中“处分分类字典”子菜单项,即可进入该模块,具体可参见图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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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操作步骤

      点击“字典管理”菜单项中“处分分类字典”子菜单项。在处分分类字典初始页面中,首先查询出已有数据并列表显示,如图4-6所示:

      图4-6处分分类字典页面点击页面“添加子结点”按钮或“修改”按钮,均会弹出输入框,输入要添加或修改的结点名称,如图4-7所示:

      图4-7处分分类添加或修改界面填写好要输入的内容后,点击对话框中确定按钮,执行字典信息保存操作,并返回相应提示信息,如图4-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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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8处分分类字典保存成功提示信息点击页面中“停用”或“启用”按钮,将弹出相应确认对话框,参见图4-9和图4-10。

      图4-9停用对话框

      图4-10启用对话框点击对话框中“确定”按钮后,执行相应操作。1.3信件来源字典见1.1结案定性字典1.4被反映/处分人单位见1.1结案定性字典1.5被反映/处分人部门见1.1结案定性字典1.6被反映/处分人职务见1.1结案定性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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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手册模板1.7被反映/处分人职级见1.1结案定性字典1.8信件举报类别字典

      2人员信息管理

      本模块实现操作员信息的添加和修改以及管理员的密码维护功能。2.1操作员信息管理

      2.1.1功能说明

      实现操作员信息的动态添加和修改功能,为前台业务操作提供基础支持。

      2.1.2访问路径

      点击“人员信息管理”菜单项中“操作员信息管理”子菜单项,即可进入该模块,具体可参见图3-2。

      2.1.3操作步骤

      点击“人员信息管理”菜单项中“操作员信息管理”子菜单项,进入该模块,如图4-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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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手册模板图4-11操作员信息管理初始显示页面点击页面中“添加”按钮,页面转移到添加操作员页面,如图4-12所示。

      图4-12添加新的操作员信息根据页面提示信息输入相应内容,其中用户名称必须是唯一的,可通过点击“验证”按钮校验得知,参见图4-13。

      图4-13操作员名称校验页面操作员名称验证通过后,继续填写其余信息,最后点击“保存”按钮,执行保存操作,并返回相应提示信息,参见图4-14。

      图4-14保存操作员信息后返回相应提示信息点击页面中要修改的操作员基本信息行,页面转移到修改操作员信息页面,如图4-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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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15修改原有操作员信息填写完成要修改的数据项后,点击“保存”按钮,执行保存操作,并返回相应提示信息,参见图4-16。

      图4-16修改操作员信息后返回相应提示信息2.2管理员密码管理

      2.2.1功能说明

      实现管理员自己维护密码,防止密码被窃取,以保证后台管理的安全性。

      2.2.2访问路径

      点击“人员信息管理”菜单项中“管理员密码管理”子菜单项,即可进入该模块,具体可参见图3-2。

      2.2.3操作步骤

      点击“人员信息管理”菜单项中“管理员密码管理”子菜单项,如图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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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17管理员密码管理页面按页面提示输入内容,点击“保存密码”按钮,系统会根据内容进行保存并返回相应的提示信息。其中,如果用户的新密码与确认密码不一致,返回信息参见图4-18;如果用户原密码不正确,返回信息参见图4-19;保存成功,返回信息参见图4-20。

      图4-18用户的新密码与确认密码不一致提示信息

      图4-19用户原密码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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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20保存成功提示信息2.3被反映人信息管理

      2.1.1功能说明

      实现被反映人或处分人信息的动态添加和修改功能,为前台业务操作提供基础支持。

      2.1.2访问路径

      点击“人员信息管理”菜单项中“被反映人信息管理”子菜单项,即可进入该模块,具体可参见图3-2。

      2.1.3操作步骤

      点击“人员信息管理”菜单项中“被反映人信息管理”子菜单项,进入该模块,如图4-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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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手册模板图4-21被反映人信息管理初始显示页面点击页面中“添加”按钮,可以添加被反映人信息,如图4-22所示。

      图4-22添加新的被反映人信息点击“保存”按钮,执行保存操作,并返回相应提示信息,参见图4-23。

      图4-23保存被反映人信息后返回相应提示信息点击页面中要修改的被反映人基本信息行后面的修改,出现修改被反映人页面,如图4-2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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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24修改被反映人信息填写完成要修改的数据项后,点击“保存”按钮,执行保存操作,并返回相应提示信息,参见图4-25。

      图4-25修改被反映人信息后返回相应提示信息

      3信件录入权限管理

      3.1功能说明实现普通用户信访举报信件录入权限的分配和撤消。3.2访问路径点击主菜单项“信件录入权限管理”,即可进入该模块。3.3操作步骤点击主菜单项“信件录入权限管理”,即可进入该模块,如图4-2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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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26信件录入权限管理页面通过拖拽鼠标,选中要分配信件录入权限的操作员,如图4-27所示:

      图4-27信件录入权限分配操作页面通过拖拽鼠标,选中要撤消信件录入权限的操作员,如图4-2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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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28信件录入权限撤消操作页面点击页面中“保存”按钮,执行保存操作并返回相应提示信息,如图4-29所示:

      图4-29信件录入权限管理操作成功提示信息

      4日志管理

      4.1功能说明前台业务中将记录大量的日志,管理员可以根据日志情况分析操作员的操作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发生可以此追究责任人责任。但是,大量的日志会浪费数据库的存储空间,大大降低数据库的性能,因此本模块实现对日志信息的查询与删除功能,以减轻数据库系统的压力。4.2访问路径点击主菜单项“日志管理”,即可进入该模块。4.3操作步骤点击主菜单项“日志管理”,即可进入该模块,参见图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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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30日志管理初始页面点击页面中“查询”按钮,系统可根据指定的时间范围,查询满足条件的日志信息,如图4-31所示。

      图4-31日志查询结果列表点击页面中“删除”按钮,可根据相应时间范围删除日志信息,删除操作后,系统将返回相应提示信息,图4-32。

      图4-32删除操作返回提示信息点击页面中“全部清空”按钮,可将全部删除日志信息。全部清空操作后,系统将返回相应提示信息,参加图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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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33全部清空操作返回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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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操作员前台业务管理子系统

      操作员进入前台业务管理子系统后,可处理的业务中包括信件登记、信件管理、信件查询、信件统计、报表查询以及用户设置。其中信件管理包括:信件呈批、领导批示、信件办理、信件修改以及信件删除。用户设置包括用户信息维护和用户密码维护。

      1信件登记

      1.1功能说明实现信访信件、来电、来访等信息的登记功能。1.2访问路径点击左边导航菜单中“信件登记”菜单项,即可进入该模块。1.3操作步骤点击左边导航菜单中“信件登记”菜单项,参见图5-1。

      图5-1信件登记初始页面信件登记页面中的登记项目主要分为三种,下拉列表框,直接输入框、弹出复选框。下拉列表框项数据直接选择即可,例如信件来源、反映时间等。弹出复选框操作相对简单,例如专案人员项、避嫌人员项、查询人员项,该三项功能操作上完全相同,在此仅介绍专案人员项的操作方式。被指定为专案人员的操作员才能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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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手册模板信件进行进一步的管理维护;被指定为避嫌人员的操作被禁止管理维护该信件;被指定为查询人员的操作员可以查询该信件信息,但不能进行管理维护。首先,点击专案人员复选框附近的图标,将弹出选择人员复选框,参见图5-2。

      图5-2专案人员复选框在复选框的页面上半部分显示可选操作员的信息列表,列表中每行信息后面均有一个“选择”按钮,可通过该按钮选择要选择的人员。如果被选中的人员已经在页面下半部分中,将弹出警告提示信息,参见图5-3。如果被选中的人员已经成为了避嫌人员或查询人员,也将弹出警告提示信息,参见图5-4。如果某一人员不需要成为专案人员时,可通过点击已选择人员列表中相应的“删除”按钮即可。最后,当专案人员已经选择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信息将会出现在专案人员的文本框中;如果需要撤消当前选择的人员,可通过点击“取消选择”按钮,系统将不做任何修改操作。填写后的内容形式,可参见图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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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3该人员已选提示信息

      图5-4该人员已被选为避嫌人员提示信息如果需要清空当前复选框中的人员信息,可通过点击复选框附近的成。当需要添加被反映人信息时,可点击被反映人信息栏中的增加按钮,页面将会自动增加出一行,该行中有相应要填写的信息,如被反映人、类型等项目。这些项目的填写操作可参照本节内容。如果该行数据不再需要,可通过点击该行的“删除”按钮予以实现。具体参见图5-5。当需要添加反映人信息时,可点击反映人信息栏中的增加按钮,页面将会自动增加出一行,该行中有相应要填写的信息,如反映人、单位地址等项目。这些项目的填写操作可参照本节内容。如果该行数据不再需要,可通过点击该行的“删除”按钮予以实现。具体参见图5-5。如果该登记信件有附件,可点击附件上传栏中的“增加新附件”按钮,页面将会自动增加出一行,该行中有一个文件选择框。点击该文件选择框中“浏览”按钮,可在弹出的文件选择对话框中选择要上传的附件文件。如果该附件不再需要,可点击该行的“删除”按钮即可。具体参见图5-5。页面中所有标记红色星花(*)的输入项选择项都是必须填写的数据项,如果没有填写系统将会自动给予校验,并予以提示信息。具体参见图5-5。图标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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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5填写信件信息内容当页面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最下面的“提交”按钮,执行信息保存操作,并返回相应提示信息,见图5-5和5-6。如果页面需要重新填写,可点击页面最下面的“重置”按钮,见图5-5。

      图5-6保存信件信息操作提示信息

      2信件管理

      2.1功能说明本模块实现了对登记的信访信件信息进一步处理功能,包括信件呈批、领导批示、信件办理、信件修改和信件删除功能。2.2访问路径点击左边导航菜单中“信件管理”菜单项,即可进入该模块。2.3操作步骤点击左边导航菜单中“信件管理”菜单项,即可进入该模块,参见图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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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7信件管理初始页面信件管理初始页面中,上半部分是组合查询条件选择项,下半部分是根据组合查询条件查询出的数据信息列表。信息列表分页显示,每页可显示10行信息。首先,设置组合查询条件,并根据该条件查询出操作员拥有权限管理维护的信件信息,具体参见图5-7。列表中每行数据后都有呈报、领导批示、信件办理、修改、删除这五项操作。点击“呈批”操作按钮,进入该信件的呈批业务模块,见图5-8。信件呈批业务只是根据信件登记的基本信息形成上报领导的表格,供打印输出使用。信件呈批页面提供了四个操作按钮,分别为“打印”、“页面设置”、“打印预览”、“返回”。“打印”按钮执行页面打印功能,参见图5-9;“页面设置”按钮执行打印机设置,参见图5-10;“打印预览”按钮执行打印报表预览功能,参见图5-11;“返回”按钮执行返回前一页功能。注意:如果用户浏览器(IE6)升级了SP1补丁,打印控件将被禁止,因此需要将该控件设置下载提示。首先,打开IE6安全设置,见图5-12。点击“自定义级别”按钮,设置安全设置,见图5-13。将ActiveX控件设置栏中的所有“禁止”项修改为“提示”项,确定即可。当页面使用打印控件时,首先弹出确认对话框,点击“确认”按钮,打印相关功能即可正常使用,见图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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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8信件呈批页面

      图5-9打印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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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10打印设置界面

      图5-11打印预览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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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12IE6安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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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13ActiveX控件下载设置

      图5-14页面打印控件设置点击“领导批示”操作按钮,进入该信件的登记领导批示业务模块,见图5-15。该业务操作方式可参见信件登记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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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15登记领导批示页面根据页面提示,填写输入内容,点击“提交”按钮,系统执行保存操作并返回相应提示信息,见图5-16。

      图5-16保存操作返回提示信息点击“信件办理”操作按钮,进入该信件的录入办理结果业务模块,见图5-17。该业务操作方式可参见信件登记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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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17信件办理页面根据页面提示,填写输入内容,点击“提交”按钮,系统执行保存操作并返回相应提示信息,见图5-18。

      图5-18保存操作返回提示信息如果该信件已经办理完成或已移交,该信件可以进行归档工作。点击“归档”按钮,将会弹出确认对话框,要求确认归档操作,见图5-19。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先校验是否已填写归档号。如填写完成,将直接完成归档操作,见图5-21;如未填写,将弹出提示对话框,见图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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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手册模板图5-19信件归档确认对话框

      图5-20未填归档号提示对话框

      图5-21归档操作返回提示相应信息点击“修改”操作按钮,进入该信件的修改业务模块,见图5-22。该业务操作方式可参见信件登记章节。在修改业务模块中为了方便用户使用,被反映人信息、反映人信息、附件上传栏目均是单独进行修改删除操作。当其中任一栏目进行业务修改操作时,页面其他项都不做任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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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22信件修改页面当填写修改内容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按钮,系统将执行保存操作,并返回相应提示信息,见图5-23。

      图5-23信件修改保存操作提示信息点击“删除”操作按钮,执行信件业务删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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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手册模板为避免误操作,系统先弹出确认删除对话框,见图5-24。操作员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自动执行删除操作并返回相应提示信息,见图5-25。

      图5-24删除信件确认对话框

      图5-25删除操作返回相应提示信息

      3信件查询

      3.1功能说明本模块实现对已有信访信件信息的组合查询功能,查询条件包括按信件来源、按被反映人类型、按所属地市或单位、按信件状态、按来信时间、按办理期限、按结案定性、按处理类型。3.2访问路径点击左边导航菜单中“信件查询”菜单项,即可进入该模块。3.3操作步骤点击左边导航菜单中“信件查询”菜单项,即可进入该模块,如图5-2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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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26信件查询初始页面按照页面提示信息,选择组合查询条件,点击页面中“查询”按钮,系统将按照组合条件查询符合条件的信件信息。当查询页面中显示信访信件信息后,选择要查看的信件信息行,点击鼠标,页面将链接进入该信件的详细信息显示页面,如图5-27所示。

      图5-27信件详细信息显示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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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信件统计

      4.1功能说明本模块实现了对已有信访信件信息按时间统计的报表功能,其中统计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人员统计表、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统计表、山东省交通系统纪检监察受理案件登记表(手工录入)三种。其中每种报表均可实现打印、预览等功能。4.2访问路径点击左边导航菜单中“信件统计”菜单项,即可进入该模块。4.3操作步骤点击左边导航菜单中“信件统计”菜单项,进入该模块,如图5-28所示。

      图5-28信件统计初始页面选择信件来信时间的范围,然后在选择报表的类型三种,进行统计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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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29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人员统计表

      图5-30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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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31山东省交通系统纪检监察受理案件登记表(手工录入)

      5报表查询

      3.1功能说明本模块实现对已有报表的查询功能,查询条件包括统计报表的统计开始时间、统计报表的统计结束时间。3.2访问路径点击左边导航菜单中“报表查询”菜单项,即可进入该模块。3.3操作步骤点击左边导航菜单中“报表查询”菜单项,即可进入该模块,如图5-3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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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32报表查询初始页面按照页面提示信息,选择组合查询条件,点击页面中“查询”按钮,系统将按照组合条件查询符合条件的信件信息。如图5-33

      图5-33

      报表查询的显示

      当查询页面中显示信访信件信息后,选择要查看的信件信息行,点击鼠标,页面将链接进入该信件的详细信息显示页面,如图5-34、5-35、5-3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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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34报表详细信息显示页面

      图5-35报表详细信息显示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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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36报表详细信息显示页面

      5用户设置

      5.1用户信息维护

      5.1.1功能说明

      实现操作员信息的动态添加和修改功能,为前台业务操作提供基础支持。

      5.1.2访问路径

      点击“用户设置”菜单项中“用户信息维护”子菜单项,即可进入该模块,具体可参见图3-2。

      5.1.3操作步骤

      点击“用户设置”菜单项中“用户信息维护”子菜单项,进入该模块,如图5-3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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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37修改原有操作员信息填写完成要修改的数据项后,点击“保存”按钮,执行保存操作,并返回相应提示信息,参见图5-38。

      图5-38修改操作员信息后返回相应提示信息5.2用户密码维护

      5.2.1功能说明

      实现操作员自己维护密码,防止密码被窃取,以保证用户的安全性。

      5.2.2访问路径

      点击“用户设置”菜单项中“用户密码管理”子菜单项,即可进入该模块,具体可参见图3-3。

      5.2.3操作步骤

      点击“用户设置”菜单项中“用户密码维护”子菜单项,如图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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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手册模板图5-39用户密码维护页面按页面提示输入内容,点击“保存密码”按钮,系统会根据内容进行保存并返回相应的提示信息。其中,如果用户的新密码与确认密码不一致,返回信息参见图5-40;如果用户原密码不正确,返回信息参见图5-41;保存成功,返回信息参见图5-42。

      图5-40用户的新密码与确认密码不一致提示信息

      图5-41用户原密码不正确

      图5-42保存成功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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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九:山东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山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提高信访举报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参照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访举报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筛选和审批(审定),由信访举报部门向下级交办要求查报结果、情况或直接调查处理的重要信访举报问题。第三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第四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党纪政纪上人人平等。第五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六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注意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第十三条遇有以下情况,应重点督办:(一)超过期限仍未报结的;(二)上级交办或者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三)承办单位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拖着不办的;(四)交办单位预审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五)交办后群众仍然信访不断的;(六)重要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七)承办单位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上级给予指导支持的;(八)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情况的。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应认真执行上级的督办意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交办单位发现承办人工作不力、敷衍应付,严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的,应责令承办单位及时整改。第四章审核和结案第十六条对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信访举报案件实行预审制度。在信访举报案件调查结束后作出处理前,承办单位应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意见先报交办机关逐级预审,经审核同意后,再作出处理。未经交办机关预审同意的,不得正式行文上报。第十七条预审报告应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调查情况、错误性质、责任认定、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或整改建议、呈报机关的初步审查意见等内容。行文格式与正式报告相同。第十八条交办单位收到预审报告后,要及时、认真、全面对照举报内容审核承办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必要时可调阅案卷审查或者直接补充调查。交办单位审核同意的,要及时告知承办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后正式上报;审核有异议的,要及时将审核意见建议反馈给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重新处理或补报材料,直至审核同意。第十九条交办案件报结时,应提供以下必备材料:(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二)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提供移送函和有关司法机关接收手续;(三)被调查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要有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或专项治理方案;

      (四)实名检举人和被调查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人或被调查人提出不同意见时,要附有调查组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检举人所在单位的稳定情况;(五)司法机关已经对被检举控告问题立案侦查的,由于时过境迁、无法查清或在查处过程中情况发生了变化没有必要再继续查处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主要被反映人已经死亡没有必要再查处的,可以呈报结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详细说明;(六)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第二十条调查报告应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逐一作出回答,做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认定;处理意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且均已落实。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需经有关领导审定签批;若由其他职能部门查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呈报函件中注明该案已经过常委会讨论或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第二十一条报结材料以纪委或监察局名义正式行文,加盖公章,按照一案一报的要求,通过机要渠道呈报。向省纪委呈报的报结材料,正式呈报材料一式五份,附件份数与上报材料份数相同。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办理。第五章直接查办第二十二条信访举报部门对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问题可以进行直接查办,范围主要包括:(一)情节简单,线索具体、清楚,在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违纪违法问题;(二)情况紧急,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需要立即查明并予以制止的违纪违法问题;(三)群体上访,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的;(四)集体访、越级访、多次重复信访中涉及线索具体明确的违纪违法问题;(五)网络舆情反映的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六)情节清楚、性质恶劣,能够尽快查清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七)领导批示的需要直接查办的信访举报问题。

    篇十:山东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

      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

      府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全省各级信访部门以打造“阳光信

      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为目标,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持续

      精准发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各种措施取得实质性进展。

      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

      之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指出,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

      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

      度。”十八届四中全会从法治高度,指明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把信访

      纳入法治化轨道”。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一系列决策

      部署,临夏市信访局以打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为目标,

      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把深化改革作为推动信访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的最大

      动力,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健全体制机制,强化工作措施,信访工作制

      度改革的各项措施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阳光信访”。

      “阳光信访”是符合群众利益、顺应信息社会发展、大有可为的民心工程,

      是深化信访制度改革的重要切入点。临夏市按照国家信访局和省、州的部署,紧抓

      机遇,着力推行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信访”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网上信访”工作平台。20年4月上线运行并开通了覆盖四镇七

      办、各市直单位的临夏市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建立了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网上信访受

      理平台,并与甘肃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国家信访局系统实现了互联互通,实现了

      信访形式、工作过程、工作范围在网上的“

      三个全覆盖”,构建“信息网上录入、流程网上管理、活动网上督查、绩效

      网上考评”的信访工作新模式。

      二是实行群众满意度评价。在网上信访信息系统中设置群众满意度评价栏目,按照“受理mdash;办理mdash;监督mdash;评议”的工作流程,对初次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开展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规范办理程序,倒逼改进工作,提高信访事项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三是加强数据分析^p应用。以信访信息系统为依托,及时收集梳理“信、访、网、电”数据,及时分析^p初信初访、重信重访、初转重等相关数据的变化及其原因,充分发挥信访大数据的优势,加强对信访事项中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综合分析^p,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

      二、“责任信访”。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是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设“责任信访”的最终落脚点。一是靠实各级领导责任。按照《领导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工作制度》、《领导阅批重要来信来访事项暂行办法》,坚持把领导干部资集中用于解决疑难复杂问题上,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严格推行依法逐级走访。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办法》,通过召开推进会议、举办专题培训、加强对外宣传等方式,督促有权处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向上访人反馈办理结果,进一步压实属地和部门责任,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妥善解决。三是加大初信初访办理力度。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办理工作,严格工作流程,强化首办责任,压实基层责任,推动各级有权处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使信访事项在

      的目的落在压实有权处理机关解决信访问题的责任上,倒逼责任部门主动履职尽责。

      三、“法治信访”。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解决矛盾、定纷止争,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社会冲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近年来,我们牢固树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信访工作的理念,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强化基础业务规范。把规范基础业务作为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条件,针对我市各责任单位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多次召开由各责任单位领导和业务人员参加的会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符合信息化要求的办信、接访、网上投诉、督查督办等业务规则。

      二是厘清法定受理途径。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甘肃省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指导临夏市各职能部门梳理明确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使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积极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坚决维护司法权威。

      三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结合《信访条例》修订实施10周年,充分利用宣传手册、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信访法律法规和改革工作成果,引导群众依法理性上访。

      依法逐级走访是指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理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的行为。推行依法逐级走访是深入贯彻落实《信访条例》,促进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有效举措。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是中央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信访部门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解决的问题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或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办理。信访部门积极配合政法机关做好“诉访分离”工作,不得干预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来访问题的过程和结论,维护司法权威。同时,在办信接访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和思想疏导,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增强信访人遵法守法意识,并自觉尊重司法判决,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篇十一:山东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P>  山东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需求清单

      2022年4月8日,国家信访局下发《关于推进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国信发〔2022〕3号),并于4月10日召开各省(区、市)会议,要求各省(区、市)信访局(办)2022年12月完成省级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根据国家信访局统一部署和省领导指示,省信访局决定依托互联网和山东省电子政务外网,以省级集中模式建设山东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打造覆盖所有信访形式、整个工作过程、全部工作范围的信访工作平台。

      省信访局负责建设省级数据中心,开发供全省使用的应用软件,并向计划建立市级数据中心的市信访局提供数据接口,建设内容主要有:网络平台建设、省局数据中心云平台建设、应用系统开发、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数据交换平台建设、标准规范建设、历史数据迁移、接访大厅建设。市、县信访部门各自负责本单位网络连接设备的采购和安装部署。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各级政府直属部门通过电子政务外网或互联网与省级数据中心联接,登录工作平台办理信访工作业务。

      本项目采购共分网络安全、主机存储和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等级保护评测、工程监理5个包,预算2000万元。具体内容如下:

      包一:网络安全

      340

      万元序号货物名称单位数量1核心交换机台22接入交换机台33内部接入用路由器(含IPS)

      台34互联网接入用路由器(含IPS)

      台35堡垒主机台16日志审计台17网络防病毒系统套18服务器安全加固系统套89身份认证CA证书三年费用;同时支持互联网和电子政务外网的认证个160电子签章;个15满足安全保密管理规定要求的身份认证网关。

      台110WEB应用防火墙台211接入交换机台2包二:主机存储和系统集成

      1050万元序号货物名称单位数量1计算资源服务器台32数据库服务器台23虚拟化存储台24数据库存储台15NAS存储台16备份一体机台17光纤交换机台48机柜台109KVM套110虚拟化软件套111虚拟机防病毒软件套112云资源平台管理软件套113应用中间件套214虚拟化服务器台315虚拟化存储台116光纤交换机台217负载均衡设备台1

      18虚拟化软件套119虚拟机防病毒软件套120机房电源系统台121精密空调台222UPS台123机柜套224机房内部改造宗125数据库软件套126数据库软件套127报表及多维分析套128数据交换软件套129电子邮件系统套130短信设备套131查询一体机台232排队叫号系统套2台25

      34系统集成宗1包三:软件开发

      16万元包五:工程监理

      44万元

    篇十二:山东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P>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活动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三)诉访分离、分类处理;(四)公正合理、便民利民。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运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以及决策失误纠错改正等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国家机关应当运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依法、及时化解可能导致信访问题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职责分工,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和网络投诉,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检查督导,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行业的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向信访人公开其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办理结果,并为其查询、评价本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十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依法参与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了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涉及本组织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公众通过法定途径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二)委托代理人;(三)在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时进行陈述和申辩;(四)对与本人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五)查询本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六)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答复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结果;

      (七)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三)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四)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专门设立的信访工作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统称为信访工作机构。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第十五条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国家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报告信息,提出建议、意见;(六)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或者本系统的信访工作;(七)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信访人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待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四)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五)按照规定保管信访工作材料,不得丢失、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毁损;(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第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第四章信访渠道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网络信访平台,信访接待的时间、地点、电话,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和办理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络信访平台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通过设立网络信访平台、开通电子信箱等方式,畅通网络信访渠道,鼓励和引导信访人通过网络提出信访事项;有条件的,可以

      开展网络视频接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送、交办、督办、反馈和公开,实现与上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信息的互联共享。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信访接待场所,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联合接访场所,统一登记、分流处理信访事项,组织有关工作部门联合接待、集中解决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制度,由其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向该负责人当面提出信访事项。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等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并协调处理相关信访事项。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可以建立、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提供办公场所、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其参与来访接待,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国家机关审查、甄别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第五章信访事项提出第二十五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通过网络信访平台或者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并如实提供本人持有的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据线索。国家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第二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公布的接待时间,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对以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走访。第二十七条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没有推选代表的,国家机关可以不予接谈。信访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一)信访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二)信访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病人的信访事项应当采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形式提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代理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以及近亲属关系证明、有关单位出具的推荐书或者介绍信(函),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代理权。第二十九条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对来访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扰乱信访秩序的精神障碍患者,以及被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将其接回,必要时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将其接回;无法接回的,应当通知民政部门或者相关救助、福利机构予以救助。对来访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第六章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决议、决定的建议;(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行使司法职权以外的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二)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建议、意见;(三)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五)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六)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七)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

      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监察等行政程序解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协调、督促其及时办结。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申诉;(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控告;(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照法律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依照诉讼程序办理。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依照下列规定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一)依法应当由本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二)依法应当由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转送、交办的,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转送、交办;(三)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向下级国家机关转送、交办,必要时可以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直接转送、交办;(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提出。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第三十四条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其他所涉及的机关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责转移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第三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机关。第七章信访事项办理第一节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第三十六条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是以不服国家机关、其他有关组织处理决定的申诉,或者请求国家机关帮助解决困难、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依照法定职责最先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为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单位以及具体承办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将信访人合理的投诉请求解决在初次办理环节。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国家机关做好信访人的救助援助、教育疏导等工作。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九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举行听证。

      听证由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专家学者、职工代表、居民或者村民代表、信访人近亲属等参加。听证应当通过陈述、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根据听证意见形成的听证结论,可以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协商对话、说服教育、心理疏导等办法,对信访事项依法进行调解。依照前款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四十一条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实清楚、事由合理,但是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支持信访人投诉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第四十二条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有关国家机关交办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交办机关反馈办理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情况复杂、确需延期办理的,应当报请交办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查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信访人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要求重新处理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核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复核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第四十五条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的,予以维持;(二)原处理、复查意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原办理、复查机关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但是依法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除外: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结论明显不当的。原办理、复查机关由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被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复查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一)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三)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信访人的;(四)信访人自然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在办理期限内未申请继续处理相关投诉请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第二节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第四十八条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是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建议、意见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第四十九条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梳理,分析研究,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二)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不予采纳。对可能具有理论研究或者实践应用价值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组织调查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可以约见信访人听取有关情况。第五十条信访人要求答复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反馈办理情况,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

      式不清的除外。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提出建议、意见。相关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承担。第五十二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三节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第五十三条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第五十四条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第五十五条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提出检举、控告的信访人反馈处理结果。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第八章信访工作督查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督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重点督查下列事项:(一)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二)办理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情况;(三)办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的情况;(四)信访问题多发和信访工作薄弱的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领域的信访工作情况。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履行督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案卷和其他资料;(二)要求被督查的单位就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三)就督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四)到信访事项发生地开展实地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信访工作机构设立信访督查专员。信访督查专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确定的负责信访督查工作的人员,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履行督查职责。被督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实施的信访督查,不得拒绝、阻碍信访督查专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三)未按照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四)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五)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六)需要督办的其他情形。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该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督查工作中发现,或者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建议。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提出建议的信访工作机构反馈处理结果。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办理信访事项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经本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国家机关;(二)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情况以及各有关国家机关采纳改进工作建议的情况;(三)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四)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五)国家机关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因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决策,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五)拒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建议的;(七)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三)对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五)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或者弄虚作假的;(六)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的;(七)应当履行督查职责而未履行的;(八)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公开的;(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二)丢弃、隐匿、伪造、篡改、擅自毁损信访工作材料的;(三)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的;(四)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打击报复,或者非法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的;(五)徇私舞弊和索取、收受贿赂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十六条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三)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六)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七)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八)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九)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十)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十一)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篇十三:山东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P>  《山东省信访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5号)《山东省信访条例》已于2015年9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活动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三)诉访分离、分类处理;(四)公正合理、便民利民。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运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以及决策失误纠错改正等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国家机关应当运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依法、及时化解可能导致信访问题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职责分工,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和网络投诉,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检查督导,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行业的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向信访人公开其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办理结果,并为其查询、评价本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十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依法参与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了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涉及本组织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公众通过法定途径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二)委托代理人;(三)在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时进行陈述和申辩;(四)对与本人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五)查询本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六)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答复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结果;(七)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三)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四)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专门设立的信访工作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统称为信访工作机构。

      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第十五条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国家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报告信息,提出建议、意见;(六)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或者本系统的信访工作;(七)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信访人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待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四)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五)按照规定保管信访工作材料,不得丢失、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毁损;(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第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第四章信访渠道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网络信访平台,信访接待的时间、地点、电话,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和办理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络信访平台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通过设立网络信访平台、开通电子信箱等方式,畅通网络信访渠道,鼓励和引导信访人通过网络提出信访事项;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网络视频接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送、交办、督办、反馈和公开,实现与上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信息的互联共享。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信访接待场所,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联合接访场所,统一登记、分流处理信访事项,组织有关工作部门联合接待、集中解决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制度,由其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向该负责人当面提出信访事项。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等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并协调处理相关信访事项。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可以建立、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提供办公场所、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其参与来访接待,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国家机关审查、甄别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章信访事项提出第二十五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通过网络信访平台或者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并如实提供本人持有的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据线索。国家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第二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公布的接待时间,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以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走访。第二十七条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没有推选代表的,国家机关可以不予接谈。信访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一)信访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二)信访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病人的信访事项应当采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形式提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代理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以及近亲属关系证明、有关单位出具的推荐书或者介绍信(函),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代理权。

      第二十九条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对来访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扰乱信访秩序的精神障碍患者,以及被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将其接回,必要时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将其接回;无法接回的,应当通知民政部门或者相关救助、福利机构予以救助。对来访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第六章信访事项受理第三十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决议、决定的建议;(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行使司法职权以外的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二)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建议、意见;

      (三)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五)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六)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七)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监察等行政程序解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协调、督促其及时办结。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申诉;(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控告;(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照法律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依照诉讼程序办理。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依照下列规定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一)依法应当由本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二)依法应当由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转送、交办的,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转送、交办;

      (三)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向下级国家机关转送、交办,必要时可以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直接转送、交办;(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提出。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第三十四条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其他所涉及的机关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责转移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第三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机关。第七章信访事项办理第一节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第三十六条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是以不服国家机关、其他有关组织处理决定的申诉,或者请求国家机关帮助解决困难、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依照法定职责最先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为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单位以及具体承办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将信访人合理的投诉请求解决在初次办理环节。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国家机关做好信访人的救助援助、教育疏导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九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由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专家学者、职工代表、居民或者村民代表、信访人近亲属等参加。听证应当通过陈述、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根据听证意见形成的听证结论,可以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协商对话、说服教育、心理疏导等办法,对信访事项依法进行调解。依照前款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四十一条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实清楚、事由合理,但是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支持信访人投诉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

      第四十二条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交办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交办机关反馈办理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情况复杂、确需延期办理的,应当报请交办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查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信访人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要求重新处理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核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复核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第四十五条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的,予以维持;(二)原处理、复查意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原办理、复查机关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但是依法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除外: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结论明显不当的。原办理、复查机关由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被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复查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一)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三)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信访人的;(四)信访人自然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在办理期限内未申请继续处理相关投诉请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第二节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第四十八条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是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建议、意见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第四十九条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梳理,分析研究,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二)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不予采纳。对可能具有理论研究或者实践应用价值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组织调查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可以约见信访人听取有关情况。第五十条信访人要求答复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反馈办理情况,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提出建议、意见。相关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承担。

      第五十二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三节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第五十三条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第五十四条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第五十五条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提出检举、控告的信访人反馈处理结果。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第八章信访工作督查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督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重点督查下列事项:(一)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二)办理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情况;(三)办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的情况;(四)信访问题多发和信访工作薄弱的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领域的信访工作情况。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履行督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案卷和其他资料;(二)要求被督查的单位就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三)就督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到信访事项发生地开展实地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信访工作机构设立信访督查专员。信访督查专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确定的负责信访督查工作的人员,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履行督查职责。被督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实施的信访督查,不得拒绝、阻碍信访督查专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三)未按照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四)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五)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六)需要督办的其他情形。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该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督查工作中发现,或者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建议。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提出建议的信访工作机构反馈处理结果。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办理信访事项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经本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国家机关;

      (二)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情况以及各有关国家机关采纳改进工作建议的情况;(三)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四)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五)国家机关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因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决策,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五)拒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建议的;(七)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

      (三)对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五)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或者弄虚作假的;(六)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的;(七)应当履行督查职责而未履行的;(八)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公开的;(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二)丢弃、隐匿、伪造、篡改、擅自毁损信访工作材料的;(三)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的;(四)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打击报复,或者非法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的;(五)徇私舞弊和索取、收受贿赂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十六条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三)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六)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七)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八)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九)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十)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十一)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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