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尔文档网 - www.qiying88.com 2024年05月02日 04:00 星期四
  • 热门搜索:
  • 当前位置 首页 >疫情防控 >

    2022年度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解难汇报材料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06-19 13:25:0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解难汇报材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解难汇报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的汇报材料6篇

    第1篇: 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的汇报材料

    1.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统计、保密、信访、接待、档案、后勤保障及服务管理等工作;
    负责综合性调研、对外宣传、舆情处置等工作;
    牵头负责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负责系统信息化管理工作;
    负责财务会计、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承担收费项目、票据管理工作;
    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干部人事处。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培训、工资、福利、考核、外事、出国人员政审、因私证照管理以及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宣传及培训工作;
    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协调工作;
    负责复核、听证的组织工作,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
    审查重大案件,参与信访复查复核;
    负责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指导基层单位法制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处(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处)。组织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指导查处违反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工作;
    实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工作;
    牵头研究制定无照经营监管政策并开展无照经营监管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公平交易处(直销监管和打击传销处)。督办督查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负责案件核审,协调组织专业类案件的会审;
    根据授权,组织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牵头并指导开展无照经营整治工作;
    依法指导督查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价格监督检查处)。组织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和展览的经营秩序,组织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无照市场整治工作,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
    指导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含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网上监测);
    负责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指导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
    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
    指导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制定和落实全区价格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活动;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广告监督管理处。指导广告业发展;
    监测辖区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含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网上监测);
    实施广告经营和发布行为的行政许可;
    依法开展广告(含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组织协调公益广告宣传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
    组织开展面向企业、社区的消费教育与引导;
    组织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整治工作;
    接受、分派、汇总、分析、反馈“12345”、“12331”、“12365”、“12315”、“12358”的交办工作;
    接待新区公众咨询、申(投)诉、举报工作;
    协调、指导、考核基层单位的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受理、处理;
    会审有关重大消费侵权案件;
    联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质量管理处(认证监督管理处)。组织制定并实施提高质量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组织推进质量强区工作,落实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
    推行质量认证制度,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
    组织开展质量教育工作;
    推进名牌发展战略;
    实施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分析本区域产品质量状况;
    配合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处置;
    组织实施辖区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
    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
    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管理工作;
    配合开展产品缺陷管理,实施有关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开展质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应急处置;
    组织质量信用体系建设;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0.标准化管理处。组织辖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推进,组织编制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指导辖区标准化工作;
    组织开展辖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推进和指导辖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
    管理、协调和推进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
    组织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
    推进和指导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1.计量监督管理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
    负责计量技术人员的资格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环节以及对检定、校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计量器具、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处理计量纠纷,组织计量仲裁;
    组织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保证体系;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
    负责辖区特种设备使用的行政许可;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有序推进基层单位特种设备日常监察职能;
    组织实施各项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重要时段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制定年度重点监控单位设备目录和使用、生产单位年度检查计划,并对检查情况开展督查;
    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
    负责特种设备节能监管;
    负责对各基层单位开展特种设备业务培训、指导、考核;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3.食品安全协调处(食品安全应急督查处)。承担浦东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完善辖区内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承办区食安委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督促检查区食安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街镇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完善与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负责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的交流;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处)。组织拟订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流通和消费(含餐饮业、食堂等,下同)环节监督管理的工作计划、基本制度和措施,指导和督促开展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日常监管、抽样检验、专项整治、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以及食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管信息的收集、报告;
    组织实施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指导开展辖区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协助推进辖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牵头组织基层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绩效评估;
    推动辖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5.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辖区药品生产、零售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定工作;
    组织开展药品及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医疗机构制剂室,药用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辖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
    参与组织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参与生物制品批签发抽样;
    参与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行政许可和药用包装材料注册的审查工作;
    拟定辖区药品、药用包装材料、化妆品的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开展上市后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的监测和处置;
    承担辖区内药品、药用包装材料、化妆品企业主动召回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
    负责辖区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信息审核和组织备案后监管工作;
    推动辖区药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负责辖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
    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及核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备案登记审核;
    开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信息审核;
    参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和医疗器械产品临床使用安全性检查工作;
    参与辖区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核查和注册现场审查;
    参与辖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行政许可、质量管理规范和体系审核;
    拟定辖区医疗器械的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辖区内医疗器械产品企业主动召回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
    推动辖区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7.注册许可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分局)。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
    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除乳制品、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外)、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
    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提前服务事项;
    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除连锁总部外)行政许可,负责对药品连锁企业向企业销售非处方药核备的审查;
    负责对药品零售企业(非连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初审;
    负责对浦东新区从业药师、药师上岗挂牌的审核;
    负责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负责辖区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行政许可(除第三方物流、连锁总部外),参与市局对辖区内第三方物流企业、连锁总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工作;
    负责辖区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行政许可;
    接收辖区内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评定的申请材料;
    负责办理辖区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接收辖区内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申请材料;
    负责市场主体网上登记及其他非传统方式登记工作;
    承担企业登记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各类注册许可信息的统计、分析、公开工作;
    负责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事宜的落实;
    承担对派出机构各类注册登记许可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8、基层建设指导处(党群工作处)。负责局基层建设的规划及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基层的队伍建设、内务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
    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负责局精神文明建设;
    加强局党的组织建设与管理,协助局党委开展政治教育以及中心组理论学习;
    组织开展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和工青妇及双拥、统战工作;
    指导基层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检监察室。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受理对党员和局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
    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党员和局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申诉;
    负责行政效能监察;
    组织开展本局政风行风建设;
    负责局审计监督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指导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2篇: 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的汇报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局培育党建新亮点汇报材料

        机关党建工作是市场监管的政治保障。XX县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以“两学一做”和“深化机关作风整顿暨‘走新路、有作为、创亮点、守底线’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为中心,以开展勤廉主题教育为契机,以服务大局、建设队伍为核心,不断推动机关党的建设上水平。
          一、积极培育党建特色亮点
          运用“互联网+党建”,营造活动氛围。依托“党建+互联网”的模式,打造“口袋里的书包、指尖上的课堂”。充分发挥“县市场监管局微信平台”的作用,及时发布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党章党规、学习要点、《学习教育测试卷》、党员服务企业等相关信息,全方位精细化地关注和宣传“两学一做”,实现了局机关党建与基层党员干部“指尖上的互动”。
          落实党建责任。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工作,针对人员调整,重新明确“一岗双责”,总支与支部、支部与党员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义务与责任落实到人,把目标与任务落实到天。
          抓好非公党建。积极探索非公经济中党员管理和党组织建设的有效途径,结合非公经济发展的特点,创新推行了个体工商户党建、企业党建和个私协会党建三种非公党建模式,较好地解决了非公党员落户难、党的活动开展难、党员作用发挥难等突出问题。
          目前,隆尧县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和有3名以上党员的非公企业全部建立了党支部,全县建立党组织的非公企业达到106个,其中单独建立企业党支部90个,联合建立党支部16个,个体工商户建立党支部4个。这项工作被省市局肯定,并且已经作为我省三个突出单位之一,被推荐到国家局遴选。
          二、培树党建工作典型
          XX年,XX市场监管部门把党总支作为重点培树对象。春节过后,多次召开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对党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全年党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真正把党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传导,责任到人,构建起了上下同心、齐抓党建的良好运行机制。在组织领导上,做到了“四个明确”,即:明确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要求;明确党建活动的总体安排、方法步骤;明确党总支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教育目的;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在落实措施上,做到了“四有”,即:有学习计划、有学习资料、有学习记录、有心得体会,保证了党建活动的扎实推进。在方式方法上,采取自学、集中学习、书记讲党课、大讨论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确保学习效果。在干和做上,我们开展了食品药品市场整治,确保了全县元旦、春节及近期食药安全;
    开展了“红盾护农”行动,净化了春季农资市场;
    开展了煤炭、成品油专项整治,配合了全县大气污染防治;
    举办了“ ”晚会,震慑了假冒伪劣行为,增强了消费信心;
    约谈了通讯三大运营商和25家保险企业,指出问题,约束规范服务行为;
    携手个体劳动者协会举办了2期隆尧“创客论坛”,为中小企业发展献计献策;
    同时,还开展了“文明诚信一条街”创建、地理标志食品集体商标申报等,使党建工作有了实实在在的内容,结出了丰硕的成果。
      

    第3篇: 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的汇报材料

    事项名称:

    公司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1、《承诺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承诺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公司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一)公司变更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
    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
    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承诺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6.《承诺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公司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0315-3737505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一)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12.《承诺书》。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承诺书》。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法人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开业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内容描述: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法定依据: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法定依据: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法定依据: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 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法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法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法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业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法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备注:无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变更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法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备注:无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注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法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备注:无


    事项名称: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9.《承诺书》。?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6.《承诺书》。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企业名称核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放名称核准通知书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1.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适用本规范。

    法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备注:无

    事项名称:

    公司清算备案、公司章程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事项类型:

    行政监督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企业法人有关事项备案

    事项类型:

    行政监督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

    备注:无

    第4篇: 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的汇报材料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流汇报材料市场监管全国统一制服

    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打造窗口服务亮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流汇报材料 紧扣发展主题,强化服务职能,我局窗口连续多年被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评为“优质服务窗口”,今年被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评为“优质服务窗口”,窗口首席代表张合霞去年被评为全省政务服务系统“最美服务之星”,部门形象得到了显著提升。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窗口能力建设,切实增强窗口服务责任感

    (一)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增强服务的责任感。我们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增强“三个意识”。即强化窗口建设事关发展的意识、窗口建设事关部门形象的意识、窗口建设事关市场监管事业的意识。进一步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坚持“三个主动”,即主动联系被服务对象、主动协调相关前置审批部门、主动上门提供政策法规帮助。注重在一言一行中体现服务,搞好服务,创新服务。

    (二)强化窗口队伍建设,提高窗口辐射效应。坚持把年纪轻、业务精、反应快、态度好的干部充实到窗口。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准和服务质量,努力使窗口成为展示市场监管工作作风、服务水平的一面旗帜。我局窗口被评为“三八红旗集体”、“巾帼文明岗”,展示了良好形象。

    (三)强化窗口服务纪律,规范窗口服务行为。深入推行和完善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预约工作制和限时完成制等制度,坚持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难事巧办和好事快办。要求工作人员成为五个模范,严守五个不准。即模范执行国家惠民政策不截留,模范履行服务承诺不打折,模范开展文明服务不粗俗,模范优化发展环境不动摇;
    不准擅离职守,不准相互推诿,不准拖拉应付,不准刁难责问,不准接受吃请。

    二、创新窗口服务措施,努力推动窗口服务上台阶

    (一)创新制度,实行标准规范服务。一是积极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大力简化登记注册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激发创业投资热情。

    二是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加强部门协作,主动承担牵头责任,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三是积极改善服务软环境,规范和完善窗口软资料,加强对登记工作的分类指导。四是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加快注册登记数字化、标准化建设步伐。

    (二)创新措施,推进窗口服务前移。积极响应打造“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凸显服务,强化服务。一是主动开展上门服务,根据企业需要,宣传政策法规,辅导登记填表。二是是推行挂牌督办。加强对重点项目服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推动项目早开业、早投产。宏宇五洲在核准名称时,我局三次派人到省局请示汇报,**膜材料研究院核准名称时,我局多次派人到省局请示汇报,都取得了令企业满意的效果,营造了“安商亲商”的经济发展环境。三是创新服务方式,推出“三零”服务(零距离、零差错、零延误),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三)发挥职能,强化窗口服务效能。我们着力建设服务发展的效率窗口和形象窗口。把窗口打造成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绿色通道”,政府招商引资 “便捷通道”,改制企业“活力通道”,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民生通道”。让窗口成为联系政府与市场主体的高效通途。

    三、融入政务服务体系,努力成为促进发展新动力

    (一)严格考核,始终使窗口服务同效能建设紧密结合。加强对窗口服务质量的督查和考核,全面推行“三评三考制度”。一是群众评议考核制,让办事者以《服务质量测评表》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议;
    二是政府评议考核制,定期走访县政务中心、开发区及有关乡镇,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是内部评议考核制,加强效能督查,定期进行测评。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凡被投诉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一律待岗,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二)加强宣传,始终使窗口服务同展示形象有机链接。一是树立典型,对窗口典型事例、先进人物进行宣传推介,增强社会互动效果,引起共鸣。二是组织评议,让工作人员述职述廉,邀请代表评议,展现窗口工作人员的风采。三是普法教育,通过法规培训、媒体宣传等形式,向市场主体宣传普及市场监管法规,获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三)与时俱进,始终使窗口服务与经济发展同频共振。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理清新思路,强化新举措,使窗口建设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一方面,思想上要与时俱进。切实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争当服务经济的先行人。另一方面,行动上要与时俱进,不断优化服务举措,积极支持各类经济主体加快发展。

    当然,我们的窗口服务工作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我们将认真听取领导和同志们的意见、建议,克服不足,不断完善,努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三个**”建设做出新贡献!   本文来自://.zaidian./

    第5篇: 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的汇报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局


    精心整理
    1.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统计、保密、信访、接待、档案、后勤保障及效劳管理等工作;
    负责

    综合性调研、 对外宣传、 舆情处置等工作;

    牵头负责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

    负责系统信息化管理工作;
    负责财务会计、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承当收费工程、票据管理工作;
    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干部人事处。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培训、工资、福利、考核、外事、出国人员政审、因私

    证照管理以及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效劳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宣传及培训工作;
    负责有关标准性文件审查、协调

    工作;
    负责复核、听证的组织工作,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
    审查重大案件,参与

    信访复查复核;
    负责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指导基层单位法制工作;
    办理局领导

    交办的其他工作。

    4.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处〔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处〕。组织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指导

    查处违反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工作;
    实施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工作;



    牵头研究制定无照经营监管政策并开展无照经营监管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
    开展“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办理 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公平交易处〔直销监管和打击传销处〕。督办督查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负责案件核审,协调组织专业

    类案件的会审;
    根据授权,组织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 违法行为;

    牵头并指导开展无照经营整治工作;

    依法指导督查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组织查处违法直
    销和传销案件;
    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办 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市场标准监督管理处〔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价格监督检查处〕。组织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和展
    览的经营秩序, 组织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无照市场整治工作,
    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

    指导监督管理网
    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效劳的行为〔含食品、药品、化装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网上监测〕;
    负责监督 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效劳机构;
    指导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组织

    实施合同行政监管;

    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


    指导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制定和落实全区价格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 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价格监督
    检查工作;
    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活动;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广告监督管理处。指导广告业开展;
    监测辖区各类媒介广揭发布情况

    ( 含食品、药品、化装品、医疗器械
    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网上监测



    实施广告经营和发布行为的行政许可;
    依法开展广告〔含食品、药品、化装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组织协调公益广告宣传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 办的其他工作。

    8、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方法;
    组织开展面向企业、社区的消费教育与引

    导;
    组织开展效劳领域消费维权整治工作;
    接受、分派、汇总、分析、反响“

    12345〞、“ 12331〞、“ 12365〞、
    “ 12315〞、“ 12358〞的交办工作;
    接待新区公众咨询、申〔投〕诉、举报工作;
    协调、指导、考核基层单位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精心整理
    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受理、处理;
    会审有关重大消费侵权案件;
    联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办理

    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质量管理处〔认证监督管理处〕。组织制定并实施提高质量的开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组织推进质量强

    区工作,落实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
    推行质量认证制度,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组织实施政府质量

    奖励制度;
    组织开展质量教育工作;
    推进名牌开展战略;
    实施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认证活动

    的监督管理;

    对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分析本区域产品质量状况;

    配合开展产
    品质量平安风险评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结果处置;
    组织实施辖区产〔商〕品质量监督管

    理和监督抽查工作, 指导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 〔商〕品的违法行为;

    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


    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管理工作;

    配合开展产品缺陷管理, 组织质量信用体系建设;

    实施有关问题 办理局领导交办
    产品的召回和处置, 开展质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应急处置;


    的其他工作。

    10.标准化管理处。组织辖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推进,组织编制标准化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导辖区标准

    化工作;
    组织开展辖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推进和指导辖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
    管理、

    协调和推进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



    组织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

    推进和
    指导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1.计量监督管理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依法管理量值传

    递和溯源;
    负责计量技术人员的资格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环

    节以及对检定、校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计量器具、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处理计量纠纷,组

    织计量仲裁;

    组织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保证体系;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
    工作。

    12.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处。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
    负责辖区特种设备使用的行政许可;
    负责特种设备平安法律、法规宣传;
    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使

    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并有序推进基层单位特种设
    备日常监察职能;
    组织实施各项特种设备平安专项检查;
    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重要时段特种设备平安检查;
    负责

    组织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制定年度重点监控单位设备目录和使用、 生产单位年度检查
    方案,并对检查情况开展督查;
    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
    负责特种设备节能监管;
    负责对各基层单位开展特种设

    备业务培训、指导、考核;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3.食品平安协调处〔食品平安应急督查处〕。承当浦东新区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完善辖区内

    食品平安应急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平安事故处置工作。承办区食安委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

    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催促检查区食安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催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街镇履行食品平安监管职责,
    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完善与标准食品平安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

    负责辖区食品平安监管工作信息的交流;

    办理
    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4.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处〕。组织拟订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下同〕生产、流通和消费〔含餐饮业、食堂等,下同〕环节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案、根本制度和措施,

    指导和催促开展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日常监管、抽样检验、专项整治、重大活动食品平安保障以及食品召

    回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管信息的收集、报告;
    组织实施辖区食品平安突发事

    市场监督管理局


    精心整理
    件〔含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指导开展辖区食品平安宣传、培训教育,协助推进

    辖区食品平安诚信体系建设;
    牵头组织基层单位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绩效评估;
    推动辖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

    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5.药品化装品平安监督管理处。负责辖区药品生产、零售企业,化装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定工作;
    组织

    开展药品及化装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医疗机构制剂室,药用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辖区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
    参与组织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标准,并组织药 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认证;
    参与生物制品批签发抽样;
    参与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行 政许可和药用包装材料注册的审查工作;



    拟定辖区药品、 药用包装材料、 化装品的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方案

    并组织实施;
    负责开展上市后药品、化装品不良反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的监测和处置;
    承当辖区内 药品、药用包装材料、 化装品企业主动召回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

    负责辖区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装品网上备案信


    息审核和组织备案后监管工作;
    推动辖区药品、化装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办理局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负责辖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
    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
    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及核查、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信息审核;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备案登记审核;

    开展 参与辖
    参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和医疗器械产品临床使用平安性检查工作;

    参与辖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行政许可、
    区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核查和注册现场审查;


    质量管理标准和体系审核;

    拟定辖区医疗器械的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方案并组织实施;


    承当辖区内医疗器械产品企业主动召回信息收集
    和报告工作;
    推动辖区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7.注册许可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分局〕。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

    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
    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除乳制品、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外〕、流通、餐饮效劳环节的行政许可;
    负责辖区内餐饮效劳许可提前效劳事项;
    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除连锁总部外〕行政许可,负责对药品连锁企业向企业销售非

    处方药核备的审查;
    负责对药品零售企业〔非连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认证的初审;
    负责对浦东新区从业药师、药师上岗挂牌的审核;
    负责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负责辖区内第三类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行政许可〔除第三方物流、连锁总部外〕,参与市局对辖区内第三方物流企业、连锁总部的医

    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工作;

    负责辖区内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的行政许可;

    接收辖区内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评定的申请材料;
    负责办理辖区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接收辖区内特种设备〔锅炉、压力

    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申请材料;
    负责市场主体网上登记及其他非传统方式登记工作;
    承当企业登记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各类注册许可信息的统计、分析、公开工作;
    负责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事宜的落实;
    承当对派出机构各类注册登记许可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8、基层建设指导处〔党群工作处〕。负责局基层建设的规划及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基层的队伍建设、内务

    管理和根底设施建设;
    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负责局精神文明建设;
    加强局党的组织建设与管理,协助局党委

    开展政治教育以及中心组理论学习


    组织开展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和工青妇及双拥、 统战工作;

    指导基层开展
    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检监察室。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
    并组织贯彻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受理对党员和局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局


    精心整理
    控告;
    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
    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党员和局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申诉;
    负责行政效能监

    察;
    组织开展本局政风行风建设;
    负责局审计监督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指导和检查基层单位

    的纪检监察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6篇: 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的汇报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报工作总结

    【xxxx--工作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时间乘着年轮循序往前,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这段时间里,相信大家面临着许多挑战,也收获了许多成长,好好地做个梳理并写一份工作总结吧。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报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报工作总结

    20xx年,在局党委及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位同事的大力支持下,我队克服人员少,监管面大的实际困难,攻坚克难,按照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基本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今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药械稽查方面

    今年共执法检查7天,出动执法人员14人次,检查医院2家次,药品经营企业31家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5家次。今年共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7份,办理简易程序案件1件,药品类一般程序案件5件,已结案4件,罚没款合计14,810.75元,查获非法渠道采购的药品41批次,货值625.00元。

    1、开展春节节前检查

    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为确保春节期间我县药品、医疗器械市场安全,让我县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医疗器械,我队开展了节前药械市场专项检查。此次检查历时4天,共出动执法人员8人次,检查涉药单位28家次。以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重点单位,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药师在岗情况、药械经营及使用单位的购进渠道、储存条件、中药饮片的检查养护、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销售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要求各单位一是要加强对供应商及其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合法资质的审核,确保购进渠道正规合法;
    二是要求质量负责人必须在岗,加强质量风险管控意识,保障产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节日期间用药用械安全。

    2、参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按照我局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要求,为解决从非法渠道购进药械等突出问题,防止假劣药械混入合法渠道,消除系统性风险,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械市场秩序,切实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管,解决当前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挂靠"、"走票",从非法渠道购进(回收药品,在用医疗器械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我队参与开展了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共检查3天,出动执法人员6人次,车辆3台次,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3家次,医院2家次。

    (二市场稽查方面

    按照年初工作目标,在春耕期间,开展了对农药、化肥等进行检查,检查农资经营户30户,抽取样品40批次,经检验均为合格产品。检查加油站4家,加油机12台,证照及在用计算器具均在检定周期内。

    二、存在的问题


    药械稽查方面,对药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还不够,今后将继续加大监督检查
    力度。

    三、下步工作打算

    继续抓好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稽查,开展对农药登记证等农资市场的检查,对其他相关市场进行检查,及时完成省、市、县局交办的各项任务,为净化我县市场尽职尽责。

    1、继续加强药品零售药店规范经营整治力度。重点整治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2、继续强化医疗器械稽查工作。重点是经营使用未经注册医疗器械、未备案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问题。对全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器械的专项稽查。

    3、及时完成省、市、县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受理并认真对待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究,有究必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报工作总结

    今年,区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重服务、严监管、抓队伍,各项工作平稳推进、成效显著。

    一、突出服务"主线",在助动经济发展上有新业绩。

    (一)"最多跑一次"改革再造新环境。梳理并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对外承诺办结时限,涉及行政审批的事项共102项。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和行政服务中心共同牵头设立"商事登记"综合窗口,把多个部门的受理岗位编制划归综合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模式,避免群众在部门间来回奔波、资料反复提交。出台《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推行口头申请、证照合一等改革举措,助力"最多跑一次"改革。

    (二)推进企业年报再创新成绩。通过宣传引导与惩戒相结合的方式,扎实推进企业年报工作。对失信未年报企业、停业经营企业,引导未经营企业主动退出市场,还原市场真实性。共有办理3920家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其中个体户3585家、合作社48家、企业287家,其中42家企业、27家合作社属于未年报失信主体。黄岩区企业、合作社、个体户的自然年报率分别为:92.08%、88.66%、96.34%,工作年报率分别为94.63%、95.3%、96.7%,自然年报率分别走在全市前列,圆满完成年初制定的的目标。另外,有1132家企业、94家合作社、1307家个体因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助力小微企业再上新台阶。新增小微企业2310家,占全年任务数142.5%,其中八大产业小微企业740家,占全年任务数的137%。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183家,占全年任务数的127%,其中公司制181家,占比98.9%。整治脏乱差小企业,共摸排"四无"生产单位368家。组织"百场万家"小微企业培训9次,参加人员2084人次。

    二、守住安全"底线",在强化食药监管上有新突破。

    (一)抓方式革新,基层监管能力大幅提升。我区5个乡镇(街道)参与食安办规范化建设任务,目前已全部完成。开展全区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培训,各乡镇(街道)食安办工作人员、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各市场监管所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参加培训,进一步提升协管员的专业能力水平。另外,在去年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使用的"食安通"软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优势升级,今年实现APP软件与蓝牙打印机的对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现场打印整改通知单并通过系统及时上传,实现与市场监管所的无缝对接,使食品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做到了食品安全巡查痕迹可寻,截止目前,全区共打印食品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128份。


    (二)抓民生实事,守护舌尖安全强力推进。一是推进当心市场建设。今年4家放心市场参与创建,总投入创建资金655万元。截止目前,4家农贸市场软硬件改造已全部完成,等待验收。二是推进农贸市场"双体系"建设。新增城区农贸市场免费检测室1家,实现城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快检室开放建成率100%。新创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1家,实现城区农贸市场追溯体系建成率100%。三是推进小作坊整规提升。新增小作坊4家,全区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共89家,登记率为100%。实施监督抽检79批次,合格率100%。77家参与实施电子追溯(12家已关停),使用率100%,9月份上报生产数据2415条,销售数据5710条。5月17日,我区食品小作坊整规提升工作得到了朱从玖副省长的批示关注。

    (三)抓平安建设,维稳安保任务圆满完成。紧紧围绕平安建设,聚焦消除问题隐患,未发生一起影响社会稳定的安全事件。开展"两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食品生产企业377家,检查食品经营单位1656家,检查餐饮单位1695家,抽检524批次,查处食品违法案件5起;
    开展食品安全排雷"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印发14000张食品安全排雷"百日攻坚"行动通告,组织联合执法32次,抽检824批次,检查重点区域、场所3884处;
    开展中高考期间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整治,保障中高考期间学生饮食安全;
    出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无证无照整治工作方案》,开展重点行业的无照经营整治活动;
    完成药师(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大排查工作,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质量专项检查和生化药品专项检查,原料药整治"回头看"、中药饮片和中药提取物整治"回头看",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强化对特殊药品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等问题比较突出品种的监督检查,严防特药流弊风险。

    三、抓好监管"战线",在执法维权维序上有新气象。

    (一)加强各类违法案件查办。着重查处医疗机构侵犯消费者权益及商业贿赂案件、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网络违法案件和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加大对传销案件的查处力度。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79件。

    (二)精准亮剑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对于易发生商业秘密受侵的`重点骨干企业和高新企业,开展行政指导,帮企业建立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重点创建完成黄岩智能模具小镇商业秘密保护站和精诚时代集团的商业秘密保护点,将小镇的26家规上企业全部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联系点,完成对西诺控股集团商业秘密走访调研和问卷调查,商业秘密保护站正在创建中。

    (三)全面推进消费维权和消费教育。另外,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消保委开展了大型3.15消费者维权日广场咨询活动,设立了黄岩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消费维权服务站,并建立了食品消费维权义工队、金融消费维权义工队和旅游消费握拳义工队。打造台州科技职业学院食品消费教育基地、蓝美庄园旅游消费教育基地、黄岩农村信用合作银行金融消费教育基地三大消费教育基地,基本完成了三家基地的建设,并以此为平台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形成了消费教育的基层网络,共同打造科学、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

    四、聚合队伍"阵线",在打造高绩效团队上有新面貌。

    (一)基层市场监管平台建设有序推进。联合区编办、区食安办印发《全面提升乡镇(街道)市场监管平台建设水平实施意见》(黄食安委办〔2017〕3号),出台全区市场监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并按"三定"方案增设澄江、新前、江口、北洋4个市场监管所,承担相应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并调整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区域。

    (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结合"两学一做"教育活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把严格
    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贯穿于作风建设的全过程,持续发力深化作风建设。对新条例新准则的深入学习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使广大党员干部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准确把握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实施素质能力提升工程。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提升系统干部的执法水平和综合监管能力,培养一批业务精、管理强、作风硬、品德优的复合型人才,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通过形式多样的机关文化活动、机关党建等方式提升系统凝聚,提升系统软实力,夯实队伍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报工作总结

    今年,药械监管股工作紧紧围绕药械安全这一中心任务,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大力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各项任务目标均取得成效。

    一、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工作

    按照"监管区域无盲区、监管品种无遗漏、监管环节无断层"的整体工作思路,我们积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辖区共有一级以上医院及药械相关事业单位16家;
    药品经营企业159家(其中药品批发公司1家,连锁销售公司2家,零售单体药店79家,零售连锁门店77家;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04家;
    个体医疗诊所及口腔诊所39家;
    疫苗接种单位18家。

    今年我股着重检查药械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覆盖面已达到10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覆盖面达到100%,一级以上医院覆盖面达到100%。开展了"进一步开展药品经营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
    "打击食品药品掺杂使假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问题疫苗’专项检查工作"等多项专项整治工作。通过整治提高了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质量管理意识和水平,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350余人次,车辆75台次,检查药械经营企业160余户、医疗机构50余户、药品批发企业1户、疫苗接种单位18户。检查发现主要问题有如下几点:药品经营企业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
    销售假药行为;
    以搭售的形式买药品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
    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未按时上交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自查报告等行为。

    办理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案件11起,其中简易程序1起;
    一般程序10起,结案8起,1起案件因当事人未按时履行上缴罚款,已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准备申请萝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起案件因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现已将产品报市食药监局请示做假药认定,待市食药监局出具认定结果后,研究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至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处理。截止目前共做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42,892.88元,现已上缴罚没款总计:22,892.88元。

    二、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上报工作

    日常工作中,我们督导网报单位积极上报不良反应,对不良反应报告认真审核,对可疑报告及时电话核查,对不规范报告及时修改,对规范报告及时评价上报。截止目前,共评价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401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35份,完成了既定目标。

    三、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审查、核查工作

    今年4月,鹤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药品经营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工作委托我局办理,我们接到此项工作任务后,积极向市局请示、学习,努力完善并更好的完成此项工作。对申请办理许可、备案、变更的企业,悉心指导、严格审查、准确核查,确保圆满完成此项工作。截止目前,共审查、核查
    药品经营企业2家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3家次,受理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事项变更25家次。保质保量完成此项工作任务。

    四、工作存在的问题

    1、由于监管面积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较多,药品医疗器械动态巡查的频次还没有达到。

    2、有关医疗器械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较多,尤其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刚刚实行,很多内容还需学习、消化、领会。

    3、"性保健品"类产品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很多产品打着"适宜人群"、"产品功效"等"擦边球"宣传其治疗疗效,应采取措施重点治理。

    五、下步工作打算

    药械安全是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围绕药械安全这项工作,将药械监管工作推向一个新高度。

    1、着力开展医疗机构、个体牙科诊所、眼镜店监管工作,以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为重点环节,以医疗机构为重点领域,以一次性无菌以及植入人体医疗器械为重点检查项目,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管工作。

    2、继续推进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加大药品购、销、存相关记录检查力度,以确保药品经营企业采购的、陈列的及已经售出的药品均为100%系统内药品,保障药品可追溯性。

    3、积极做好局机关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按时限、保质量的完成局机关交办的各项任务。同时配合局办公室、党办、法规股等机关股室开展工作,做到工作不拖拉、不积压,配合好各部门完成汇总、报表工作。与食品股及各监管所、分局等部门做好联动,遇事不推脱、多协调,增强大局意识,为全局工作稳步进行做出自己的努力。




    推荐访问:解难 疫情 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解难汇报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的汇报材料 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情况报告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