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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公车管理制度6篇(完整文档)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4-04-04 11:45:05

    乡镇公车管理制度第1篇一、车辆的使用调派(一)职工上下班统一按时到指定地点乘车,否则不再接送。(二)因工作需要派车的,属县内和镇内用车的,由分管领导向镇长提出,由镇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派车,到县外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公车管理制度6篇,供大家参考。

    乡镇公车管理制度6篇

    乡镇公车管理制度 第1篇

    一、车辆的使用调派

    (一)职工上下班统一按时到指定地点乘车,否则不再接送。

    (二)因工作需要派车的,属县内和镇内用车的,由分管领导向镇长提出,由镇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派车,到县外办公用车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派车。

    (三)各办公室确须到县上报送资料的,各经办人员先告知党政办主任,由党政办主任向镇长请示同意后,在工作日上午10:30和下午17:40点左右调度车辆统一送资料;
    确因时间紧急要立即上报的资料,经报告镇长后,由镇长告知党政办主任安排车辆。

    (四)严禁公车私用和私驾公车。凡违反规定的,根据情况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因工作确需要另外租车的,由业务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安排党政办统一派车。否则一切费用自行负责。

    (六)车辆驾驶员随时保持在正常工作状态,工作日原则上应保持一名驾驶员在镇政府待命;
    驾驶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出车的,给予警告,并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解聘处理。

    二、车辆的保险、维修和加油

    (一)机关车辆实行定点保险。

    镇机关车辆所有品种保险须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统一定点购买。

    (二)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

    1、车辆日常保养由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必须做到勤检查、勤保养,随时保持车内外的清洁卫生,确保车况良好。

    2、车辆需要维修及零配件更换,由驾驶员填写《阳春镇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报修单》(以下简称《报修单》,经党政办主任会同定点维修厂家核定,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送定点维修厂家维修。

    3、车辆修理完毕,定点维修厂家应出具《汽车修理出厂合格证》,填写《阳春镇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交送修单位审核。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与定点维修厂家办理结算。一般每季度结算一次,采用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4、因本地定点维修厂家无法维修,确需送外地或本县非定点维修厂家维修的公务车辆以及车辆外出时因故障确需在外地修理的,须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5、车辆维修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对一般故障要做到自己排除和检修,在送厂检修期间,驾驶员要到场把好质量关。

    (三)机关车辆实行定点加油。

    1、镇机关车辆用油实行定点加油,并实行登记制度,驾驶员每次加油要如实填写登记卡并签字。

    2、车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加油的,事后应经用车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3、党政办负责车辆用油登记、审核等管理,并每月对车辆的行驶里程、油耗进行单车核算,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方可报帐。

    乡镇公车管理制度 第2篇

    一、车辆的使用调派

    (一)职工上下班统一按时到指定地点乘车,否则不再接送。

    (二)因工作需要派车的,属县内和镇内用车的,由分管领导向镇长提出,由镇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派车,到县外办公用车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派车。

    (三)各办公室确须到县上报送资料的,各经办人员先告知党政办主任,由党政办主任向镇长请示同意后,在工作日上午10:30和下午17:40点左右调度车辆统一送资料;
    确因时间紧急要立即上报的资料,经报告镇长后,由镇长告知党政办主任安排车辆。

    (四)严禁公车私用和私驾公车。凡违反规定的,根据情况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因工作确需要另外租车的,由业务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安排党政办统一派车。否则一切费用自行负责。

    (六)车辆驾驶员随时保持在正常工作状态,工作日原则上应保持一名驾驶员在镇政府待命;
    驾驶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出车的,给予警告,并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解聘处理。

    二、车辆的保险、维修和加油

    (一)机关车辆实行定点保险。

    镇机关车辆所有品种保险须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统一定点购买。

    (二)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

    1、车辆日常保养由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必须做到勤检查、勤保养,随时保持车内外的清洁卫生,确保车况良好。

    2、车辆需要维修及零配件更换,由驾驶员填写《阳春镇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报修单》(以下简称《报修单》,经党政办主任会同定点维修厂家核定,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送定点维修厂家维修。

    3、车辆修理完毕,定点维修厂家应出具《汽车修理出厂合格证》,填写《阳春镇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交送修单位审核。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与定点维修厂家办理结算。一般每季度结算一次,采用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4、因本地定点维修厂家无法维修,确需送外地或本县非定点维修厂家维修的公务车辆以及车辆外出时因故障确需在外地修理的,须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5、车辆维修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对一般故障要做到自己排除和检修,在送厂检修期间,驾驶员要到场把好质量关。

    (三)机关车辆实行定点加油。

    1、镇机关车辆用油实行定点加油,并实行登记制度,驾驶员每次加油要如实填写登记卡并签字。

    2、车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加油的,事后应经用车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3、党政办负责车辆用油登记、审核等管理,并每月对车辆的"行驶里程、油耗进行单车核算,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方可报帐。

    乡镇公车管理制度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建宁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县直机关公务交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车改办〔20xx〕2号)、建宁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县直机关公务交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车改办〔20xx〕3号)及建宁县车改工作有关政策解释,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机关开展公务活动按规定保留必要的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实物保障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的车辆。

    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给有工作需要的正职领导配备非专车的办公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配备更新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办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镇纪委负责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严格公务用车管理。

    1、公务用车应当根据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规范全省公务用车专用号码管理的通知》(闽机管综〔20xx〕131号)和三明市要求使用专用号牌号段。

    2、公务用车纳入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统一安装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系统,记录运行轨迹,确保车辆使用情况可追溯。

    3、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4、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5、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车辆。

    6、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用公务用车。

    7、公务用车原则上由专职驾驶人员驾驶。除驾驶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驾驶公务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8、必须定人定车,严禁混开和驾驶证、执照不符的车辆。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9、严禁违规使用双号牌装置,严禁违规加挂、借用、挪用号码,严禁违规使用警用车牌号段和警灯警报器。

    10、严禁为自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七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

    1、党政办统一印制《均口镇一般公务用车派车审批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用车人根据出车任务提前填写《均口镇一般公务用车派车审批表》,认真登记好公务用车使用部门、人员、时间、事由、去向等信息,并报党政办审批。

    2、未填写《均口镇一般公务用车派车审批表》,原则上不予派车。

    3、处理应急、紧急公务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派车未能及时填写《均口镇一般公务用车派车审批表》的,申请人必须在处理相关公务活动后半天内补齐相关派车手续,否则今后不予派车。

    第八条: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制度。公务车辆在保障公务活动后,应入库或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驾驶员出车执行公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或外出需在外住宿的,需经因公申请该车的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并向党政办报备,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镇分管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严禁公务用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驾驶人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不准违规搞变相使用公务用车,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私驾公务用车。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条:公务用车由镇党政办统一调度安排。党政办工作人员统一登记调度、合理安排,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登记车辆安排情况。使用公务用车需满足以下其中情形:

    1、牵头组织跨部门集体视察、工作检查、下基层调研活动;

    2、执行抢险救灾、防汛、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理等应急公务;

    3、送领机要文件、紧急公文材料和大额现金;

    4、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

    5、参加上级部门在当地的考察调研、督查活动,党委、人大、政府、纪委等重要会议的应急接送;

    6、干部职工工作期间因伤因病紧急就医;

    7、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参加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和集体公务等出行活动。

    遇重大会议活动或特殊情况时,机关所有公务用车由党政办统一调度安排,驾驶人员必须服从安排。

    调配车辆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安排抢险救灾、防汛、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理、综合执法、纪检监察业务等应急公务。

    第十一条: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外调车辆管理

    外调车辆是指在机关全部公务用车已派出或车辆无法满足公务需求的时候,因公务需要急需安排用车的情况。为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外调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外调车辆的.,需向分管领导申请,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外调车辆,租车费用据实报销。

    2、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纪检监察业务执行、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党政办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值班时间为非上班时间,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期间,驾驶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党政办。

    第四章:车辆维修、保养及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

    第十三条:驾驶人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时签字审批后,方可进行;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月或每季度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按财务审批手续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报销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按财务审批手续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严禁向下属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转嫁自管车辆运行费用。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八条: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循均口镇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我镇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遵章守法,严格遵守驾驶员岗位纪律,保守有关秘密,维护机关团结。

    第十九条:驾驶员工作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7、驾驶人员执行完出车任务后,必须及时返回本单位。不出车时必须在政府或车内待命,不得随意离岗、串岗,保持联络畅通,做到工作用车随叫随到。

    8、驾驶人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条:驾驶人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党政办应定期公示公务用车使用的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镇纪委应定期组织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制度或上级相关管理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党政办必须严格遵守公务用车使用规定,应自觉接受镇纪委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乡镇公车管理制度 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建宁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县直机关公务交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车改办〔20xx〕2号)、建宁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县直机关公务交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车改办〔20xx〕3号)及建宁县车改工作有关政策解释,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机关开展公务活动按规定保留必要的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实物保障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的车辆。

    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给有工作需要的正职领导配备非专车的办公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配备更新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办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镇纪委负责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严格公务用车管理。

    1、公务用车应当根据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规范全省公务用车专用号码管理的通知》(闽机管综〔20xx〕131号)和三明市要求使用专用号牌号段。

    2、公务用车纳入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统一安装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系统,记录运行轨迹,确保车辆使用情况可追溯。

    3、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4、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5、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车辆。

    6、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用公务用车。

    7、公务用车原则上由专职驾驶人员驾驶。除驾驶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驾驶公务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8、必须定人定车,严禁混开和驾驶证、执照不符的车辆。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9、严禁违规使用双号牌装置,严禁违规加挂、借用、挪用号码,严禁违规使用警用车牌号段和警灯警报器。

    10、严禁为自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七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

    1、党政办统一印制《均口镇一般公务用车派车审批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用车人根据出车任务提前填写《均口镇一般公务用车派车审批表》,认真登记好公务用车使用部门、人员、时间、事由、去向等信息,并报党政办审批。

    2、未填写《均口镇一般公务用车派车审批表》,原则上不予派车。

    3、处理应急、紧急公务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派车未能及时填写《均口镇一般公务用车派车审批表》的,申请人必须在处理相关公务活动后半天内补齐相关派车手续,否则今后不予派车。

    第八条: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制度。公务车辆在保障公务活动后,应入库或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驾驶员出车执行公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或外出需在外住宿的,需经因公申请该车的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并向党政办报备,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镇分管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严禁公务用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驾驶人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不准违规搞变相使用公务用车,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私驾公务用车。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条:公务用车由镇党政办统一调度安排。党政办工作人员统一登记调度、合理安排,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登记车辆安排情况。使用公务用车需满足以下其中情形:

    1、牵头组织跨部门集体视察、工作检查、下基层调研活动;

    2、执行抢险救灾、防汛、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理等应急公务;

    3、送领机要文件、紧急公文材料和大额现金;

    4、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

    5、参加上级部门在当地的考察调研、督查活动,党委、人大、政府、纪委等重要会议的应急接送;

    6、干部职工工作期间因伤因病紧急就医;

    7、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参加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和集体公务等出行活动。

    遇重大会议活动或特殊情况时,机关所有公务用车由党政办统一调度安排,驾驶人员必须服从安排。

    调配车辆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安排抢险救灾、防汛、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理、综合执法、纪检监察业务等应急公务。

    第十一条: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外调车辆管理

    外调车辆是指在机关全部公务用车已派出或车辆无法满足公务需求的时候,因公务需要急需安排用车的情况。为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外调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外调车辆的,需向分管领导申请,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外调车辆,租车费用据实报销。

    2、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纪检监察业务执行、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党政办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值班时间为非上班时间,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期间,驾驶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党政办。

    第四章:车辆维修、保养及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

    第十三条:驾驶人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时签字审批后,方可进行;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月或每季度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按财务审批手续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报销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按财务审批手续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严禁向下属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转嫁自管车辆运行费用。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八条: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循均口镇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我镇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遵章守法,严格遵守驾驶员岗位纪律,保守有关秘密,维护机关团结。

    第十九条:驾驶员工作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7、驾驶人员执行完出车任务后,必须及时返回本单位。不出车时必须在政府或车内待命,不得随意离岗、串岗,保持联络畅通,做到工作用车随叫随到。

    8、驾驶人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条:驾驶人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党政办应定期公示公务用车使用的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镇纪委应定期组织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制度或上级相关管理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党政办必须严格遵守公务用车使用规定,应自觉接受镇纪委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乡镇公车管理制度 第5篇

    一、车辆使用

    1、本镇的车辆为工作用车,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调度并填写出车单,通知出车。

    2、领导和各科室工作用车应提前告知办公室。

    3、优先保证镇领导工作用车。

    4、驾驶员要根据办公室的安排,凭出车单出车(车辆加油、修理要事先告之办公室)。无出车单出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除外,但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

    5、禁止公车私用。婚、丧、嫁、娶一律不准用公车;
    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娱乐、渡假和办私事等。遇有特殊情况办理私事需要公车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每公里0.5元计算,一律交本局财务室,由财务室出具相应的收据备查。

    二、车辆的管理

    1、驾驶员平时要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无特殊原因按时上下班,保证按时出车。无工作用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2、驾驶员凭出车单每月向办公室核实里程,报销过洞费、过桥费和公里补贴。

    3、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4、禁止公车上私户。

    5、禁止干部职工未经批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私自学习车辆驾驶技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6、本单位公用小车一律不得进行豪华装修。

    8、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或退离休的不得将本单位的车辆带入新调入的单位或继续驾驶。

    9、私自驾车的交通事故,按有关交通法规处理,一切费用概由本人自付;
    私自驾车造成公车被盗的,按该车价格由本人赔偿。

    10、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或屡犯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私自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恶劣影响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乡镇公车管理制度 第6篇

    为了合理使用、管理好公务车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一条:车辆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包括统一维修、加油、统一派车。

    第二条:公务用车不做机关干部上下班用途。

    第三条:本镇工作人员出机关办理公务,原则上乘坐公共汽车,确因工作需要派车,须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再由党政办公室开具派车单出车。

    第四条:出车范围在本镇范围内的,由镇党政办统一派车;
    出车范围超出本镇范围的,必须视情况报经分管或主要领导同意。

    第五条: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即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公车私驾,严禁公车违规使用,严禁公车违规占用,严禁公车酒后驾驶。

    第六条:严格执行出车审批制度,出车前填写审批单,说明出车时间、地点、用途,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用车。

    第七条:突发事件临时用车须事后补办审批单。

    第八条:办公室分管领导在公务用车安排时,必须科学调配,合理安排。

    第九条:本制度从20xx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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