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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必备6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4-04-01 12:15:04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第1篇为了确保本工程的顺利进行,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公司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望广大职工共同遵守、切实执行。一、本工地的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听从公司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必备6篇,供大家参考。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必备6篇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第1篇

    为了确保本工程的顺利进行,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公司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望广大职工共同遵守、切实执行。

    一、本工地的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听从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服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二、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实施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遵纪守法,争做奉献求实、爱岗敬业文明先进员工。

    三、坚决遵守工地作息时间,暗示上、下班和晚休、不得迟到和早退、有事要请假、不得擅离职守。

    四、严禁打架斗殴、赌黄,若有违反者,不论情由,均处以1000元罚款,其医药费自理后公司再做处理。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对不服从公司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的安排,寻衅闹事、故意制造事端均以处500元罚款,其医药费自理后公司再做处理,并开除当事人。

    六、文明用语、讲文明、讲礼貌、团结进取、求实创新。

    七、对工地材料、设备、机械、工具、用具等人人都得关心和爱护,不得损坏和丢失(包括甲方及相邻单位的财物)。文明工地的设施人人都的`关心爱护。对有意损坏公共财物者,赔偿原物价值的200%。对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无意损坏者赔偿其原物的50%。爱护公物,人人有责。

    八、工地用电要注意安全,所有用电线路、电器、接电、照明用电均应由工地电工专人负责接线,他人不得私自乱动乱接。否则引起的一切不安全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伤亡事故,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和赔偿。机械设备的操作应持(上岗证)的专业员操作,操作必须按照《机械操作规程》操作,他人不得乱开乱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安全驾驶,文明操作。

    九、工地所有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各项安全施工要求执行并操作,确保安全施工。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杜绝火种、火源进入施工现场。

    十、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员工必须佩带安全帽,严禁穿拖鞋机高跟鞋。严禁从高空抛仍东西,高空作业必须细带安全带,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若有违章操作,所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公司概不负责,其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均由本人自理。若在工地以外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其后果由本人负责自理,公司概不负责。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下班。

    十一、工地所有员工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严禁在本工地、建设单位、相邻单位及他人处盗窃财物或伙同外界人员盗窃本工地财物,若有发现,不问情由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或处以原价值二十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遵纪守法,做文明使者。

    十二、工地应做到文明施工,要求同事之间礼貌用语,搞好自身卫生及环境卫生,施工现场应经常保持卫生良好,施工机械设备及现场材料布局井井有条,做好工地容貌及个人容貌完全符合文明工地的标准。讲文明礼貌、树良好风气。

    十三、工地所有员工、各施工班组应保管、保养好其所用的一切财物(机具、工具、用具、设备、车辆、钢化、生活用品、办公用品等),如有损坏、丢失等应照价赔偿,设备为我创效益、我为设备搞清洁。

    十四、严格遵守文明工地及宿舍的管理制度。自觉遵守纪律、保护环境卫生。语气和谐、团结友爱。十五、为了公司荣誉2和职工利益、以上各条款,望广大员工切实执行、严格遵守,以充分体现: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精神。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第2篇

    为了使员工忠于职守,促进网吧业务繁荣与发展,要求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各类制度,自觉维护本网吧的根本利益。对员工具体要求如下:

    纪律管理:

    1、准时准点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如有事提前请假。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一次罚5元,半小时以外一小时以内罚10元,一小时以外两小时以内罚20元;
    旷工者扣除全天工资。

    2、每班提前30分钟进行交接班准备。吧员交接班前需查点货物,如出现丢失或损坏,从负责吧员工资扣除。网管需提前查点电脑和相关设备,如出现丢失或损坏,从负责网管工资中扣除。

    3、上班期间整理好仪容,不得打电话聊天及外出。上班时间上网、睡觉、擅离职守、聚堆闲聊、服务差、被顾客投诉的、上班时间吸烟、酗酒、赌博的、和同事、顾客或其他人吵架、打架斗殴的、顶撞领导、不执行命令、不服从管理、严重妨碍管理秩序的,一次罚50元;

    4、员工闲班每天可免费上网1小时,值夜班的员工可从晚11时至早6时30分免费上网。值班人员除以上规定期间上网罚款10元/小时。

    安全制度:

    1、员工必须听从领导指挥,严格按章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2、所有员工必须注意防火、防盗、防暴、防机械事故,若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上报领导。不得在电脑旁放置明火等危险品,若发现顾客有此举动立即制止

    3、要认真检查设备,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顾客生命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各电线、网线连接点要逐一清查,不得有烟头等危险品存在)。

    4、熟记火警电话"119",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记安全通道和出口。在救火过程中要保持镇静,找出起火原因,利用就近的灭火器材试行将火扑灭

    5、发现行迹可疑或不法行为的人或事,要及时上报管理人员及领导。

    6、不得出现打架闹事行为,若发现此不良状况立即与管理人员联系,并帮忙疏导围观群众。情节严重及时报案。

    7、员工不得打架斗殴,要保护自身安全。(工作时间以外、网城以外,员工的行为属个人行为,若发生大小事故本网吧不承担责任)

    卫生制度:

    1、工作现场设施、电脑、桌椅等由本厅网员和网管共同打扫,摆放整齐,保持干净卫生。

    2、及时清理顾客下机遗留物品,耳机,键鼠摆放整齐。

    3、清洁员保持大厅、过道、楼梯、卫生间,门外等卫生区域的环境卫生。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第3篇

    一、劳动用工管理

    1、任何项目部选择劳务分包单位必须经集团评价合格的劳务分包名录内选择确定劳务分包单位同时分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

    2、各项目部根据劳务分包要求,督促协助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办理暂住证,应及时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3、各项目部使用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人员时,必须及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集团公司退休或社会退休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方可使用。

    4、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严禁使用无证、过期或无效上岗证上岗。

    5、严禁劳务分包单位和项目部招用社会盲流或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管理

    1、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向分公司财务部门领取人工费时,必须凭劳务分包单位人工费发票,不得以其它形式领取人工费,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

    3、项目部必须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对民工的工资发放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分包单位未提供劳动者考勤表,工资发放清单,项目部不予支付人工费。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第5篇

    一、单位遇有紧急监测任务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值班员应及时向站领导汇报,并根据站领导的指示作相应处理;

    二、如要通知相关人员到岗,由值班员负责将时间、**地点及其它要求传达到人,并随时保持联系,单位联系电话为机房值班座机;

    三、发布召集指令的站领导为召集人,被召集人员必须统一听从指挥;

    四、如需制定实施方案,由相关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方案须在人员到岗前提交召集人;

    五、被召集人应保证手机打开状态,无特殊理由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确有难以克服的困难,应即时向召集人说明,得到允许后方可自行安排,但须将有关情况通报值班员;

    六、驾驶人员的安排,在召集前由值班员负责通知,人员集中后由召集人或指定专人指挥;

    七、办公室应根据通知事项做好财物及其它后勤保障的准备工作,并根据需要负责做好与当地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联系工作;
    技术保障由业务室负责;

    八、应急结束后,单位对应急行动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将予以表彰,对有重大贡献者,除精神奖励外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对不执行命令、**者将给予经济直至除名处罚。

    九、本预案发布之日一个月后起实施。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第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编外合同制用工人员(下称合同制员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编人员聘后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人员招聘

    第四条:人员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没经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工资,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类别、从事具体工作范围,上岗资格要求、工作职责、人数等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六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七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xx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三章聘后管理

    第八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

    第九条:新录用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双方或对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本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终止等手续。

    第十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时间为准,离职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社会保险等。

    第十一条:合同工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如考核为不合格者,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特种岗位需具备上岗资格,新毕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相应资质的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进院满3年仍未取得执业资格,劳动合同自然终至。

    第十三条:合同制人员在院工作期间应服从医院安排,认同医院精神、价值观,积极参加医院的各项活动,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薪酬管理和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薪酬的核定按进院时所具备的条件为依据,进院后所取得的学历不作为薪酬核定的依据,但在考核评优时可作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条件。

    第十五条:初中考的大专生自学考试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高考的大专生本院工龄3年整,在聘期未受过处分者,可享受公积金;
    全日制本科生进院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享受公积金;
    在岗期间被聘中层以上干部者自聘日起,聘期内享受公积金。具体薪酬待遇见《医院合同制人员工资标准》,遇国家政策性调资,医院将作相应调整。(国家正式编制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及保险的种类

    合同制用工的人员医院办理参加保险手续,保险的险种、缴纳保险费的基数及比例按xx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执行,医院缴纳部分由医院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医院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合同制人员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考核等次(按人事部门的考核要求)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考核规定

    1、合同制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医院将对其工作及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晋级的依据。考核每年1次,未满1年者不评定等次。

    2、考核由所在科室提出评价意见,主要根据平时工作、学习表现、业务能力、培训等方面进行,医院对其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评。

    3、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相应岗位的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至少每半年考评一次。

    4、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所在科室可以直接确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优秀标准:

    1、热爱专业,有职业使命感和奉献精神。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好,爱伤观念强。

    3、立足岗位,勤奋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得到群众好评。

    4、虚心好学、刻苦钻研、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基本技能熟练、得到服务对象好评。

    5、个人平?计分得分名列前茅。

    6、各项业务考试、考核成绩优秀。

    7、民意测评名列前茅。

    8、全年出勤率不低于95%。

    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

    1、在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奖。

    2、评为优秀医生、优秀护士者。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在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中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5、在展科研工作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6、工作出色,为医院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条下列情况有二项者或二项以上者,评为不合格:

    1、年内有违反劳动纪律,发生二次迟到、早退及脱岗、串岗者。

    2、不团结协作,同事间争吵、打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3、酒后上班者。

    4、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赌博、睡觉者(岗位职责不允许夜班睡觉的岗位)。

    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公物或造成重大后果。

    6、有服务态度投拆者,经查属实的。

    7、医院组织的各种集体考试、考核成绩后三名者。

    8、职业道德教育及考试,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参加者。

    9、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及业务学习参加率低于平均数者。

    10、推诿病人索要病人钱物者。

    11、因医疗缺陷引发医疗纠纷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旷工一次者。

    2、事假超过1个月者。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常规,以及标准、流程等造成不良后果。

    4、违反医院行风规定,工作敷衍、缺乏责任性、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不良后果者。

    5、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侵占公共财产者。

    6、违反劳动纪律,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迟到、早退或脱岗、串岗者。

    7、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

    8、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者。

    9、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者。

    第二十二条考核程序:

    个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对一年来工作进行总结。科室考核小组在部门主管领导评语及等次意见栏填写考核评语,相应主管职能部门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考核依据,提交医院考核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如在合同期内合同制职工提出解除协议或合同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医院,经医院同意的,可解除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协议或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且符合劳动法规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2、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3、受聘者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医院工作造成影响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5、受聘者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又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其它岗位工作者。

    6、因医院岗位变化不再需要或国家政策调事需裁减人员时。

    7、经营方式发生变化,需要裁减人员时。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医院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形的应予支付,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经医院出资培训的,如在受聘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冲突的相关管理办法自行作废。

    第二十九条:如有与本办法冲突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主,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单位使用的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如劳务人员、在校实习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操作。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工作时间、请销假制度、劳动纪律和奖惩等规章制度均适用合同制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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