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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热门20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4-04-20 14:30:04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第1篇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与卫生培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卫生基本制度热门20篇,供大家参考。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热门20篇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 第1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与卫生培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试用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组织机构,定期(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检测机构进行体检。

    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的档案。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五、对健康体检中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疾病的.患者应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 第2篇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我辖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卫生服务站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管理、结核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服务管理、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三、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
    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

    四、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各村、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拨付到乡镇卫生院,并由卫生院负责乡、村两级的分配。

    五、服务站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绩效考核办法和经费补助标准,依据考核结果分配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六、公共卫生资金使用范围: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管理、结核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服务管理、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全科医生人工成本补助费,各种资料的成本支出,居民体检材料、器械支出,服务站职工从事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工资等杂费支出。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 第3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公共场所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根据规定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进货索证、验收、登记台帐保管工作。

    2、负责公共卫生用品索证和登记台帐人员,应该掌握公共场所卫生法规和公共卫生用品卫生基本知识及感官鉴别常识。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现场查验供货资质。

    3、批量采购公共卫生用品时,应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单、卫生许可证、市场准入证件、营业证复印件。零行购买公共卫生用品时,应索取购物凭证与健康证件复印件。

    4、公共卫生用品在入库或使用前应有专人负责验收,查看产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限、供货商、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登记清楚台帐。

    5、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妥善保存好索取的证件资料和台帐,不得涂改、伪造。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 第4篇

    一、目的:

    为了确保出勤的`准确统计,维持公卫科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光华乡卫生院公卫科全体人员。

    三、考勤办法:

    实行签到,签退考勤办法。

    四、考勤规定:

    全体人员每天上下班时均需亲自签到,

    签到时间:早上8点签到,11:50签退,

    下午2:30签到,5:50签退

    请假:无论-公事私事要离院均需履行请假制度,私事填写请假条,公事填写外勤工作登记表,科员由公卫院长签字,公卫院长由院长签字,特殊情况应电话通知相关领导,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计。

    五、奖惩制度:

    全勤奖:每月50元,以考勤为准(当月未出现迟到早退,请假,脱岗,旷工者)。

    迟到早退:上班30分钟以内到达视为迟到,下班提前30分钟以内为早退,每个月迟到,早退超过2次以上者,每次扣10元。

    脱岗:工作时间内不在岗30分钟以上脱岗,每月从第二次开始每次扣10元,脱岗1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

    旷工:未经请假说明情况无故不上班者为旷工,旷工1日除扣发日均工资外再处罚100元/日,连续旷工超过3日者,临时工予以辞退,在编人员报卫生局处理。

    六、每月二十一日由武卓汇总考勤制度结果报会计处,作为核发工资依据。

    七、本制度自宣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八、附请假条、外勤工作表、考勤表。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 第5篇

    一、目标

    通过逐步形成各级党委政府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和任务,加强我州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夯实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工作网底力量,提高全州公共卫生工作效率和质量,开创我州公共卫生工作新局面。

    二、管理办法适用对象

    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凉山州辖区范围内的县卫生局、县医院(包括中医院)、县疾控中心(公共卫生均等化指导中心)、血防站、皮防站、妇幼保健院、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精神病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

    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为在上述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在编和临时聘用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以及机构领导和分管领导。

    三、人员管理

    1、工作人员考勤管理

    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要加强管理,实行外出公示制度,严禁脱岗,在职职工外出、学习、出差、事假、病假、休假等必须公示上墙;
    轮流值班制度健全,值班登记本排班清楚,值班人员姓名公示上墙。聘用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接受本单位领导和上级行政、业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州、县卫生局、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的每个村的村医,均须公示上墙,村医外出、学习、出差、事假、病假、休假,须在乡镇卫生院有管理登记,有规范的工作记录,有工资、奖金发放登记。

    2、工作人员培训及考核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工作人员的日常业务管理,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每年培训至少2次,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分别负责对现有工作人员及新进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定期考核。

    3、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防保人员工作内容和职责

    (1)工作内容

    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防保人员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为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立、人群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

    (2)工作职责

    拟定公共卫生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半年、年终工作总结;
    做好本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服务人群覆盖面和工作质量,逐步达到并超过国家对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指标要求;
    掌握本地人群基数、健康风险因素,创造性的开展本地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及时、按质、按量完胜上级行政、卫生部门下达的公共卫生工作任务。

    四、人员配置

    队伍建设是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全州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是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农村卫生人力资源政策。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努力向当地政府争取尽快增加县、乡人员编制,目前编制还有空缺的,要积极协调人事等部门,采取公开招考等人事政策规定,及时补充到位。各县(市)党委政府20xx年起按计划三年内全部解决辖区现有卫生人员空编,20xx年解决全县卫生空编总额的40%,20xx年解决30%,20xx年解决30%。

    1、人员配置原则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置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施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严格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聘用合同。

    2、落实编制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编制空缺情况,各县(市)卫生局积极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逐年分期解决空编,同时要对辖区各单位在编人员进行一次详细的清理,对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完成本职工作的人员要重点清理,并上报州卫生局、州疾控中心备案。

    3、专职人员要求

    乡几医疗卫生机构应配置2-3名专职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防保人员、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配置1-2名专(兼)职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防保人员,所配置的"专职工作人员须具有卫生专业背景,专职从事乡、村公共卫生工作。须具备以下条件:热爱卫生工作,责任心强,政治思想好;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吃苦耐劳;
    取得相关任职资格;
    能独立深入村组完成本职工作。

    五、组织机构、制度建设

    1、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的产生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中心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主任,实行一把手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2、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组织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成立防保科,有领导分管公共卫生工作,有专职防保医生负责具体实施。招录新进工作人员必须设立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准入制度。

    3、建立各项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网络直报制度、疫情报告培训制度、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预防接种体检与登记制度、冰箱管理制度、预防接种安全注射制度、预防接种证(卡)管理制度、接种过程中晕厥抢救流程、过敏性休克急救流程、计划免疫操作规程、疫苗管理及冷链运转管理制度,以上各项制度和规程务必规范制作并上墙。在目前“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防治三项制度”的基础上应逐步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和“乡村组干部轮班值日制度”,完善全州公共卫生管理的薄弱面。

    4、制定绩效工资执行方案

    各县(市)党委、政府应组织卫生局、人事局及各级医疗机构制定县乡村医疗机构绩效工资具体执行方案,细化其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并根据职责及有关要求拟定详细的绩效考核方案。

    六、经费管理及激励机制

    1、建立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在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按照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风险、社会效益等情况确定岗位分配系数。合理拉开分配系数的档次,打破平均主义,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要给予适当的照顾,充分调动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切实提高效率和改善服务,真正发挥出公共卫生的社会效益。

    2、激励先进防保人员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成绩突出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在全县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经费,优先安排晋职、进修和评选先进、优秀。同时,各单位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样形式自行奖励优秀公共卫生工作人员。

    3、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对聘用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总分100分,考核成绩和个人工资挂钩。日常考核由公卫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各单位按德、能、勤、技、廉5个方面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年度考核分半年和全年考核两次,在各县(市)卫生局组织下,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分别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并实施。

    4、不称职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界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公卫人员全年综合考核总分60分以下的;
    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不到岗累计超过15天;
    因工作失职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
    业务技术水平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工作不努力,政治思想表现差,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5、不称职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解聘与辞退

    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按《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职[1996]9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xx〕40号文)的规定,下一年度内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或受到行政处分的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予以解聘;
    任职期满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续聘。解聘和不续聘人员不再按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对待,统一列为待聘人员,待聘期内,不服从单位安排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 第6篇

    一、公共厕所(盥洗室)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一天打扫二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和斑迹,下水道畅通,配备专用垃圾箱内干净卫生无异味,节水设备安全使用。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持续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化粪池内定期清空。

    六、群众要礼貌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不将饮料袋、瓶等杂物抛入便池,随手关灯,不在厕所内大专喧哗,拖把房内工具用完清洗后按序上架。

    二、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到达六无、六净、三好:

    六无:(1)无痰涕、纸屑(2)无堵塞(3)无污垢

    (4)无污泥、地面无积水(5)无蛆蝇、臭味(6)无积尘、蜘蛛网

    六净:(1)墙壁、门窗净(2)间隔净、无损坏(3)便槽净(4)地面、立面净(5)蹲位净(6)公厕周围净

    三好(1)公厕指示牌、男女标志牌完好

    (2)公厕水电设备完好

    (3)公厕档板、档墙完好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 第7篇

    为了加强学校的卫生工作,监测学生健康状况;
    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
    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保证学校有一个优美、清洁、卫生的环境,师生有一个文明,舒适的工作、学习氛围,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建立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网络。校长为组长,下设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年级组长为组员,定期召开学校卫生工作会议,指导、研究学校卫生工作,解决学校卫生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二、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学校橱窗、板报、广播、校园网大力宣传、普及卫生科普知识,使师生达到健身的目的;
    提高健康教育课的教学水平,做到“六有”;
    加强体育锻炼,提高学生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树立良好的卫生行为规范。

    三、实行学校环境卫生工作岗位责任制。每日进行卫生巡视,做好教室与卫生区的保洁,认真填写卫生检查记录。每周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卫生大扫除,并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的检查评比。

    四、保证学生两操、两课、一活动的质量。认真贯彻执行“两个条例”,学生每日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睡眠时间不小于10小时,体育锻炼,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坚持两操、两课、一活动,并保证其质量。

    五、抓实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对学校学生的常见病、多发病切实做好防治,主要对近视、龋齿、沙眼、贫血和营养不良、肥胖的六病防治等。

    六、细致做好学生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对学生传染病的防治,要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对学生做好防治、宣传工作,力争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七、认真完成学生每年的一次体格检查。对体检中发现有各种疾病的学生,要下发体检复查通知单及时进行复诊和给予治疗,开展学生生长发育的各项指标的统计、分析、对比、评价等调研工作。

    八、加强卫生室的建设。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医务卫生人员和设备,充分发挥卫生室的职能作用;
    做好“药品器械帐目”,“师生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九、完善学校食堂卫生的管理制度。坚持从业人员定期体检,在工作中统一着装;
    食堂的食品必须有卫生合格证,有固定的厂址、厂家,保证进校食品的安全卫生,保证师生健康。

    十、 弘扬 红十字会的宗旨和“十六字”精神。

    积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建立健全基层红十字组织,发展红十字会员,开展“”世界红十字会纪念日活动,组织学生进行卫生救护、包扎止血,小伤小病的处理及卫生知识的培训。

    十一、健全学校卫生工作档案。对卫生工作要建档立卷,做到系统化、经常化、规范化,并对档案进行科学化管理。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 第8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 第9篇

    为持续办公场所的清洁卫生,创造一个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卫生管理制度。

    一、办公楼的卫生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对各职责区进行检查,对卫生工作提出促改意见。

    二、卫生管理职责区划分

    1、各办公室内的卫生工作由本办公室人员负责。

    2、县领导班子办公室、大会议室、小会议室卫生由保洁人员负责。

    3、走廊、楼梯、水房、厕所均由保洁人员负责。

    三、卫生工作要求

    1、各工作人员:要持续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纸屑、果壳等杂物。

    2、办公场所:要求在每一天空上班前打扫一次卫生,做到墙上无蜘蛛网,窗台无灰尘,桌上整洁无杂物,地上净洁无纸屑、烟头、果壳等。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 第10篇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科室、卫生室,以及各级管理人员、中间负责人、包村责任人,正确掌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认识搞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重视国家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针和法律法规,认真地遵守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规章制度,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利用职工会、培训会、工作汇报等场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培训。

    二、主要培训内容及环节:

    (一) 岗前培训

    1、 参与公共卫生服务的新进人员,需经过院领委会确认、院人事部门进行岗前培训;

    2、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等;
    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例行工作以及主要工作形式。经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到公共卫生科。

    (二) 科室、岗位教育

    基本公共卫生培训由分管公卫主任工作的副院长、公卫科主任负责,由公卫科副主任配合实施,培训内容包括:

    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2、 公共卫生所涉临床知识;

    3、 公共卫生科开展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

    4、 相关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

    5、 相关资料、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原则和规程;

    6、 主要设备的性能、技术操作规范;

    7、 工作安全、注意事项;

    8、 考核及考评制度。

    相关培训可分期分批或个别进行,并做好培训记录,培训目的在于令培训对象更好地开展相应的工作,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小时,其中,汇报学习心得及讨论时间不少1小时。

    (三) 现场教育

    现场教育由公卫主任、工作分管责任人为主的督导员、指导员、巡视员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工作的计划与进度、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档案的维护和使用、差错的自查与纠正、工作的汇总与报告、操作的规范与科学、联络的畅通与及时等与公共卫生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以现场发现的差错为教育内容,以纠正现场差错为教育手段,以避免同样差错和同类差错的发生为教育目的。

    (四) 全员教育

    1、 医院对担负有公共卫生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培训。

    2、 对科室内部岗位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培训,经考评合格,方可上岗。

    (五) 责任教育

    1、 对消极怠工、敷衍塞责,工作进度严重落后于总体工作进度或严重滞后于其他同事工作进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人员,进行纪律教育和责任教育。

    2、 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的同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学习,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情形重复发生。

    三、院委会定期对公共卫生培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学前有否安排,参加有否签到,学习有否记录。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 第1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 第12篇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l,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 第13篇

    鉴于新型肺炎防控的严峻形势,针对疫情,我矿立即成立了疫情防范小组,进行人员管控,环境消毒,疫情宣传,物质筹备等方面工作,确保公司所有的疫情防护措施做到位。为控制新型肺炎不被外界转入我矿,特制定本出入管理制度。

    一、矿井实行闭式管理,门卫室出入口设在公司过磅房铁门处,其他出入口(含小路)一律进行封闭,严禁人员随意出入。

    二、门卫室值班人员要24小时值班蹲守,不得离岗,在值班时间要佩戴好医用口罩。

    三、有车辆、人员出入时,要对车辆及人员进行登记,并对入矿车辆进行消杀工作,登记时问清来由。

    四、没有佩戴口罩或佩戴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入矿,如有主疫情区(湖北籍、武汉籍)人员一律劝阻不得入(返)矿。

    五、门卫室值班人员对入矿人员按《企业外来人员信息统计表》或《阜田镇外地返吉返工人员信息登记表》进行操作并如实说明并填写相关内容。

    六、返工、入矿员工必须填写《员工行程登记表》,在信息表上签字并承诺属实。

    七、进入矿区后在矿区设定的宿舍隔离观察14天;
    在隔离期间不得离开隔离区。隔离期满后可解除隔离工作。

    八、离开隔离区如有隔离人员,24小时进行看守,看守人员不得随意走动。

    九、隔离期间应满足隔离人员的生活需求,要有单独卫生间一日三餐由矿食堂按标准统一配送,实行分餐制。

    十、在隔离期间,要每天按要求进行体温检测,检测结果及时汇总并报矿主要管理人员。

    十一、在封闭式管理期间各员工吃住在公司,不得外出

    十二、地面值班安全员为健康情况检査报告第一责任人。

    十三、每天上午7:30—8:30、中午12:40、下午18:00点由地面值班安全员检查矿井人员岀勤及健康情况

    十四、晨检、午检、晚检时间以外发现有可疑症状者,矿井职工有责任及时报告至地面值班安全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其被举报进行排查,确定有第十四条所诉症状时应立即按规定隔离。

    十五、坚持追踪及电话随访制度。如有各相关人员在院隔离治疗期间矿主要负责人要做到追踪了解病情变化及诊治凊况,每天与保持联系。主要负责人要将患病职工情况及时报告村委会。

    十六、实行疫情快报制度。地面值班安全员要将晨、午检情况汇总、筛査,如发现一例及以上病例具有流行病的流感样病例,或发生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需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谎报、瞒报、漏报要追宄相关人的责任。

    十七、实行零报告制度,晨检、午检报告结束后,班安全员及时将全矿汇总、筛查情况报主要负责人,责人每天13:30之前向村委会和疾病防控中心报告职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按照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即使没有岀现新情况,也要将报表填上“0”上报。

    十八、如有重要事要外出,须写外出事由说明书,领同意后方交门卫室,门卫室负责人收到说明书后进行登载明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外出地点。

    十九、外出人员在疫情没有消除前原则上不得入矿,需要入矿的,要按照入矿《阜田镇外地返吉返工人员信息登并按要求进行14天隔离观察。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 第14篇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按照《改革方案》要求,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年度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省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中央财政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考虑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等因素。某省(区、市)应拨付资金=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绩效因素分配资金,其中绩效因素将根据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确定相应权重,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实行中央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分担80%;
    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中央分担60%;
    第三档包括辽宁、福建、山东3个省,中央分担50%;
    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直辖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中央分担30%;
    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中央分担10%。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国家基础标准,结合本地区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地区标准,地区标准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第七条根据《改革方案》文件要求,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也可用于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以及用于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

    承担单位获得的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转移支付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开展基本建设工程、购置大型设备等。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各省份结合地方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主要用于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八条中央财政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并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九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各省(区、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根据复核结果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机制,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申报资金、下达资金、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须将相关文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转移支付有关预算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省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 第15篇

    一、体育活动制度

    1、正常开展“三课”(每周2节体育课)、“两操”(广播操、眼保健操)、“两活动”(每周两节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2、学生每天上早操,要求动作准确、整齐。

    3、课外体育活动要有组织、有领导,按指定场地和规定项目进行。

    4、每周两节体育课,要重视实际锻炼,严格要求,严格训练。

    5、体育课、体育活动时,体育教师或任课教师要跟班进行辅导,教育学生注意安全,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6、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活动。

    二、体育竞赛制度

    1、平时开展班级、年级之间的`体育竞赛活动,双周举行一次周末比赛,全校性的运动会每两年举办一次。

    2、各班可成立锻炼小组,进行业余训练,以便参加校级以上的竞赛活动。

    3、竞赛活动要坚持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运动场地器材设备管理制度

    1、坚持自己动手、土洋结合的原则,运动器材、设施、体育场地要达到体育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

    2、运动场地要经常平整,器材设备要明确专人管理,经常检查和维修,防止因器材损坏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伤害事故。

    3、建立体育活动器材登记簿,人为损坏、损失要按价赔偿。

    4、学校安排的体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以保证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制度

    1、经常锻炼,定期检测,扎扎实实地提高学生“达标率”。

    2、明确侧重项目,抓好逐项训练,每学年对所有达标项目分阶段普测一遍。

    3、认真填写《达标登记卡》,建立健全体育达标档案,每测一个项目的成绩,都要及时填入达标成绩卡或成绩册。

    4、定期做好填报统计工作,如实上报体育达标成绩。

    五、卫生保健制度

    ㈠学生个人卫生要做到:

    1、定时作息。每天学习(包括自习课)与课外活动时间总计不超过六小时,课外作业量不超过国家教育部的规定,保证学生睡眠不少于十小时。

    2、养成坐正、立直的良好习惯。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努力做到“六勤”、“六不”。“六勤”为:勤刷牙、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勤洗衣、勤晒被褥;
    “六不”为:不喝生水,不吃不洁变质食物,不吸烟、饮酒,不随地大小便,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壳、纸屑杂物。

    4、保护视力,做到“五要”、“五不要”。“五要”为:要养成良好的用眼习惯;
    要认真正确地做眼保健操;
    连续看书半小时后,要休息片刻或向远眺望一次;
    收看电视要开灯,保持最佳距离;
    教室座位每月更换一次,桌凳高低要符合卫生要求。“五不要”为:不要躺着看书;
    不要在光线暗弱或强光下看书、写字;
    不要在行进途中或坐在动荡的车船里看书;
    不要把字写得太小、过密;
    不要边吃饭边看书或电视。

    5、不要用手指沾唾液翻课本,不把笔衔在嘴里。

    6、饭前、便后要洗手。

    7、饭前、饭后不做剧烈活动。

    ㈡教师个人卫生要做到:

    1、衣着整洁,仪表端庄,公共场合不准穿拖鞋、背心。

    2、上课时不对着学生咳嗽、打喷嚏,不抽烟,不与学生口对口近距离讲话。

    ㈢学校环境卫生要做到:

    1、室内门窗玻璃齐全,窗明几净,墙壁无污迹、灰尘,地面无纸屑杂物,桌凳整齐,各类物件安置有序。

    2、室外实行包干制,清洁区、绿化区无果皮壳、纸屑、烟蒂、痰迹、杂草、碎砖垃圾。

    3、各楼层要有面盆、扫帚、洒水壶等清洁卫生用具。

    ㈣食堂卫生要做到:

    1、食堂工作人员上班时穿工作服、戴口罩;
    出售饭菜时,不吸烟,不用手拿熟食。

    2、严格执行“五·四”卫生制,保证师生每天吃到热饭菜;
    待餐饭菜要加盖纱罩。

    3、食堂内外经常打扫,无蝇、无鼠、无灰尘、无污水杂物。

    4、要重视对教职工和学生体检工作,按时对学生进行比较全面的体检。

    六、卫生宣传制度

    1、定期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对高年级学生进行青春期卫生知识的教育,设置卫生宣传栏。

    2、经常宣传“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

    3、开展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

    七、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设立教职工医疗卡以及学生健康卡,工作调动或转学时,档案随转。

    2、认真填写健康档案,内容准确,项目齐全,妥善保管。

    八、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1、每天上、下午各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做好记录,每周评比、公布一次。

    2、卫生评比纳入每月班级管理考评。

    3、每学期期末对卫生工作作一次总结。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 第16篇

    一、切实加强对公共厕所(盥洗室)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每天至少打扫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每周一卫生大扫除,安排专人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确保公共厕所(盥洗室)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保持水冲式厕所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

    六、干部职工要文明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 第17篇

    一、考核目的

    通过绩效考核,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使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提高服务能力;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和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依据。

    二、考核对象:

    承担服务机构:辖区内按照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站。

    三、考核内容

    (一)组织管理

    主要考核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视程度、人员保障、信息报送情况等。

    (二)项目内容

    国家规定的1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

    (三)实施效果

    考核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和满意度等。

    四、考核方法

    (一)人员组成

    考核组由卫生院院长、公共卫生科以及临床科室相关人员组成。

    (二)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电话调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按照《**区**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细则》(附表1)的要求进行,达到90分以上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考核时间

    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作为一个绩效考核年度。村卫生室一年考核1次,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在年终时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结算。

    五、考核结果应用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按照村卫生站绩效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计算方法对各村进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绩效考核成绩突出的前十名将按照一、二、三等奖予以通报表扬,并分别给予800元、500元和300元奖励。

    六、补助资金计算方法

    补助资金=各村辖区人口总数×80%(20xx年区卫生局要求完成目标数)×5元(村级补助金额)÷100(考核细则总分)×实际考核所得分数

    例如:某村辖区人口20xx人,考核得分为90分,那么年终此村所得补助资金=20xx×80%×5÷100×90,即7200元。年终考核分值越高,那么所得补助资金相应就较高。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 第18篇

    为了做好本经营单位清洁用具的消毒工作,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清洁用具在专用的洗消间(区)进行清洗消毒 ,并且有专用的清洗、消毒池(桶),分类清洗消毒。

    2、要定期将清洁用具如抹布、拖把等用消毒剂消毒并置于太阳下曝晒。

    3、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对清洁用具的定期消毒进行落实并进行登记。

    4、消毒按顺序进行:消毒前洗净→消毒→冲洗→晾晒

    5、消毒后的清洁用具经晒晾晒干爽后,放于固定处。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 第19篇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中心所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所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以及食堂的卫生管理。

    3、凡在中心所工作的员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4、综合办公室为中心所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心所的有关室(窗口)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5、环境卫生设施的开支经费由综合办公室报所长审批。

    二、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1、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公共绿地、职工宿舍外环境等)的清扫与保洁,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排本所人员进行。

    2、 统一使用的建筑物、会议室、宣传设施、公告栏、厕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排本所人员进行清扫与保洁。各室(窗口)使用的建筑物、办公室等,应当由室(窗口)自行负责保持清洁。

    3、禁止在中心所随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4、 公共走道及阶梯,至少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偏僻地段,每周清扫一次,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

    5、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6、 厕所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7、办公、生活区内的树木、花草须加强养护和整修,保持鲜活完好,不准损毁、攀摘或向绿化带抛弃垃圾,不准在办公区晾晒衣物。

    三、室内卫生的管理

    1、各室(窗口)都要建立每日轮流清扫卫生的制度。

    2、 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窗明几净。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

    3、 室内不准许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4、 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5、 室内禁止停放交通工具。

    四、食堂的卫生管理

    1、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

    2、食堂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由综合办公室督导,炊事员包干负责,明确责任。

    3、炊事员必须每年体检一次,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新上岗的炊事员必须先体检后上岗,取得体检合格证后,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并经简单考核后才能上岗。

    4、 食堂操作间和设施的布局应科学合理,避免生熟工序交叉污染。

    5、 操作间及其环境必须干净、整洁,每餐清扫,保持整洁,每周彻底大扫除一次。

    6、食堂门窗、沙窗无灰尘、油垢,玻璃明亮;墙壁、屋顶经常打扫,保持无蜘蛛网、无黑垢油污。

    7、食堂的灶台、抽油烟机、工作台、放物架等应洁净,无油垢和污垢、异味。室内的灯具、电扇见本色。

    8、各种饮具、用具(大小塑料菜筐、盆、帘子等)要放在固定位置,摆放整齐,清洁卫生,呈现本色。

    9、炒菜、做饭的锅铲、铁瓢等工具一律不许放在地上或挪作它作。

    10、 各种蔬菜加工时,必须严格遵守一摘二洗三切配的程序进行。

    11、 凡洗完的各种蔬菜,不得有泥沙、杂物,用干净菜筐装好,存放架上,不允许中途落地。

    12、 待食用的菜肴、米饭,加盖防蝇、防尘罩。

    13、 炊事人员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帽,上岗前必须先洗手和消毒。

    14、 炊事员上班不准带戒子、手镯,也不能涂指甲油。操作时不许吸烟,不得随地吐痰。

    15、 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使用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拿取食品。

    16、食堂要配备消毒柜,使用的盆、碗、盘、碟、杯、筷等餐具都要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使用中的餐具必须每天消毒。消毒程序必须坚持“一洗、二清、三消毒”。

    17、 炊事工用具必须生熟分开,生、熟菜板应有文字标识。冰箱中存放的食品必须生、熟分开,有条件应将生食冰箱和熟食冰箱分开购置。冰箱要求清洁、无血水、无臭味,不得存放私人物

    18、遵照各级爱委会有关灭鼠、灭蝇、灭蟑螂的安排和实际情况,按照技术要求在食堂内投放鼠药,喷洒药水,摆放夹鼠板,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

    五、奖罚

    1、综合办公室要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卫生标准和卫生奖惩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对卫生做得好的室(窗口)和职工要表扬、奖励。尤其是食堂的卫生检查结果要与炊事员的工资挂钩,以促进食堂的食品卫生质量不断提高。

    2、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综合办公室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公共卫生基本制度 第20篇

    证照管理制度

    1、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2、单位负责人领取证照,把已领取的证照由单位编号并复印后存档,以备核查。

    3、领取的证、照要妥善保管,规范使用,不准涂改。不准转借不相关的人、单位使用,不准利用证照从事违法活动。若有用证、照从事违规、违法活动者将给予当事人以经济处罚,并收缴全部非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者,按照有关程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各种证、照丢失后要及时登报声明作废,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5、对单位的各种证、照复印件也要加强管理。有关人员需带证、照复印件时,必须加盖红色印章并签上持件人姓名,加盖“再复印无效”方印字样。否则均视为无效证件。

    6、发现伪造单位证、照应及时举报给当地主管部门,由单位配合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7、本制度即日起执行。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1、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获得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发现五病患者及时调离本岗位。

    3、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从业人员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5、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一年。

    6、此证不得转借、涂改。

    个人卫生制度

    1、每年一次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工作前必须更衣、洗手、消毒。

    3、工作时不留长指甲、不戴手表饰物等,头发不外露。

    4、不在工作时吸烟,不随地吐痰。

    5、入厕不穿工作服,入厕后需重新洗手、消毒。

    6、讲究个人卫生,客服不良卫生习惯,杜绝操作时擤鼻涕、挖耳朵等现象。

    7、定期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并参加考核。

    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购买制度

    1、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

    2、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

    3、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等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发票,等证明文件。

    4、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

    (2)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制度

    1、严格把好验收关,不收“三无”产品,对质量不好、质次价高的公共用品、用具应拒绝验收。

    2、入库保管的公共用品、用具,由仓库保管员负责验收。验收时,必须对实物进行验质、点数或过砰,详细检查所收到的原材料是否与原始凭证(或进货发货票)记载相符。

    3、验收后,要填写验收入库单,注明公共用品、用具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如果入库公共用品、用具数量与发货票不符,应在入库单上注明,并及时查明原因,或要求供货单位补偿,或填制损耗(或亏耗)通知单,办理入账手续。

    4、从固定供货单位购买的公共用品、用具,进货凭证经过采购人、验收人、管理人员签章,即可生效。

    5、从集市贸易市场购买或个体商贩定期送上门的公共用品、用具,进货凭证除上述手续外,必须经领导批准,严格执行采购、验收、管理人员“三章”审核制度

    (3)公共用品用具储存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2、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棉织品宜存放于储藏柜中。

    3、物品的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

    4、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4)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公共用品、用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2、接触直接入口的`公共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

    3、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4、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

    5、已消毒和未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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